编号:SY-GXZG-24-02
编号:SY-GXZG-24-02
关于天津滨海xx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2024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
2024 年 4 月
目 录
五、 关于发行人的本期发行有关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33
(四)发行人在合法合规性、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依赖政府等方面情况 49
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滨海xx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2024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滨海xx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天津滨海xx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本所作为2024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中期票据的发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一、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期发行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发行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 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 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
(四) 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中期票据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 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
(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中期票据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交易商协会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以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二、发行人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天津滨海xx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3 日在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93000021105,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6818725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1872524W。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938709.3538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x 0 x、0 x,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经理。公司经营范围:资产管理
(金融资产除外);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服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停车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无金融业务。发行人并不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许可证》,且在实际运营中,也无金融业务方面的收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根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交易商协会公布的会员名单,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四)历史沿革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及登记资料查询表,发行人设立及变更情况如下:
1、设立情况
2008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流程,并取得《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园区)登记内名预核字[2008]第 133756 号),核准发行人名称为“天津滨海xx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同日,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做出股东决定,通过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全部由股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认缴。发行人执行董事xxx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管理除外)。 2008 年 12 月 3 日,天津津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
报告》(津北内验字 II(2008)第 172 号),对上述出资进行了验证:截至 2008 年 12 月 2 日止,发行人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 理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 | 10,000 | 10,000 | 货币 | 1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 | 100% |
(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00 万元整,全部以货币出资。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开发区 1988 年经天津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1991 年被国务院批准为首批国家级xx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 85.74 平方公里。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华苑科技园、滨海科技园、南开科技园、武清科技园、北辰科技园、塘沽科技园六部分。其核心区域华苑科技园、滨海科技园位于天津市西南和东部,是天津经济发展的双子星座。基于滨海新区的发展定位,提出滨海xx区的规划定位: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集聚国内外研发资源为主线,努力建设成为 21 世纪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领航区,世界一流的xx技术研发转化中心,集中应用生态技术的绿色生态型典范功能区,成为带动京津冀和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的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扩散的基地。结合滨海新区、天津和环渤海地区内生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围绕国家战略重点和区域经济的发展需求,天津市滨海xx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科技园区选择了生物技术和创新药物、高端信息技术、纳米与新材料、新
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民航科技五大xx技术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形成五大研发与转化基地。
2、发行人变更情况
在发行人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天津滨海新区政府在资金和资产注入方面的大力支持。
(1)2009 年 3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3 月 10 日,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授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代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通知》,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授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并代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园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外出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同日,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天津滨海xx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变更的通知》 (津园区管函 [2009143 号),将发行人的出资人由“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调整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
同日,发行人股东做出股东决议,同意将发行人的出资人由“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调整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同日公司股东就上述变更事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09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依法履行工商变更流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财 政局 | 10,000 | 10,000 | 货币 | 1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 | 100% |
(2)2009 年 4 月,第一次增资
2009 年 4 月 9 日,发行人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
本增加到人民币 90,000.00 万元,同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根据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五洲松德验字(2009)0057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9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80,000.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000.00 万元,实收注册资本人民币 90,000.00 万元;发行人于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财 政局 | 90,000 | 90,000 | 货币 | 100% |
合计 | 90,000 | 90,000 | -- | 100% |
2009 年 4 月 9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3)2010 年 3 月,第二次增资
2010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股东做出股东决议,同意发行人注册资
本由 90,000 万元增加到 130,000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 130,000 万
元。同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股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名称变更为“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根据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五洲松德验字
(2010)1-0036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0 年 3 月 3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40,000.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0,000.00 万元,实收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00 万元;发行人于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130,000 | 130,000 | 货币 | 100% |
合计 | 130,000 | 130,000 | -- | 100% |
2010 年 3 月 4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4)2010 年 5 月,第三次增资
2010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到人民币 150,000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 150,000 万元。根据天
津津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津北内验字(2010)第 120 号验
资报告,截至 2010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xx技术
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全部
为货币出资。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实收注
册资本人民币 150,000 万元;发行人于 2010 年 6 月 1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150,000 | 150,000 | 货币 | 100% |
合计 | 150,000 | 150,000 | -- | 100% |
(5)2010 年 12 月,第四次增资
2010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将公司注册
资本增加到人民币 152,730.57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 152,730.57 万
元,2010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 章程》。根据天津津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津北内验字(2010)第 43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0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
海xx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730.57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2,730.57 万
元,实收注册资本人民币 152,730.57 万元;发行人于 2010 年 12 月
24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152,730.57 | 152,730.57 | 货币 | 100% |
合计 | 152,730.57 | 152,730.57 | -- | 100% |
(6)2011 年 4 月,第五次增资
2011 年 4 月 6 日,发行人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
本增加到人民币 177,730.57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 177,730.57 万元。
2011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根据天津xxx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xx惟验字[2011]第 02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xx技
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5,000.00 万元,全
部为货币出资。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7,730.57 万元,实
收注册资本人民币 177,730.57 万元;发行人于 2011 年 4 月 11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177,730.57 | 177,730.57 | 货币 | 100% |
合计 | 177,730.57 | 177,730.57 | -- | 100% |
(7)2011 年 6 月,第六次增资
2011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
本增加到人民币 193,730.57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 193,730.57 万元。同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根据天津xxx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xx惟验字[2011]第 048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1 年 6 月 17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开发
区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6,000.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
资。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3,730.57 万元,实收注册资本
人民币 193,730.57 万元;发行人于 2011 年 6 月 20 日对上述事项
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193,730.57 | 193,730.57 | 货币 | 100% |
合计 | 193,730.57 | 193,730.57 | -- | 100% |
(8)2011 年 11 月,第七次增资
2011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
本增加到人民币 217,610.57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 217,610.57 万元。同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根据天津xxx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xx惟验字[2011]10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开发区
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3,880.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7,610.57 万元,实收注册资本人民
币 217,610.57 万元;发行人于 2011 年 11 月 10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217,610.57 | 217,610.57 | 货币 | 100% |
合计 | 217,610.57 | 217,610.57 | -- | 100% |
(9)2011 年 12 月,第八次增资
2011 年 12 月 26 日,发行人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将公司注册
资本增加到人民币 220,360.57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 220,360.57 万
元。2011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根据天津xxx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xx惟验字[2011]122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xx
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750.00 万元,
全部为货币出资。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0,360.57 万元,
实收注册资本人民币 220,360.57 万元;发行人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220,360.57 | 220,360.57 | 货币 | 100% |
合计 | 220,360.57 | 220,360.57 | -- | 100% |
(10)2012 年 1 月,第九次增资
2012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
本增加到人民币 229,360.57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 229,360.57 万元。同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根据天津xxx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xx惟验字[2012]008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2 年 1 月 13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开发区
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9,000.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9,360.50 万元,实收注册资本人民
币 229,360.50 万元;发行人于 2012 年 1 月 16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229,360.57 | 229,360.57 | 货币 | 100% |
合计 | 229,360.57 | 229,360.57 | -- | 100% |
(11)2012 年 6 月,第十次增资
2012 年 6 月 12 日,发行人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
本增加到人民币 251,360.57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 251,360.57 万元。同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根据天津xx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津华验 K 字[2012]第 147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2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开发
区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2,000.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
资。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1,360.57 万元,实收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1,360.57 万元;发行人于 2012 年 6 月 14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251,360.57 | 251,360.57 | 货币 | 100% |
合计 | 251,360.57 | 251,360.57 | -- | 100% |
(12)2012 年 9 月,第十一次增资
2012 年 9 月 12 日,发行人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
本增加到人民币 273,360.57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 273,360.57 万元。
2012 年 9 月 13 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根据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寅五洲验字 [2012]I-0030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2,000.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3,360.57 万元,实收注册资本人民币 273,360.57 万元;发行人于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273,360.57 | 273,360.57 | 货币 | 100% |
合计 | 273,360.57 | 273,360.57 | -- | 100% |
2012 年 9 月 21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13)2012 年 12 月,第十二次增资
2012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将公司注册
资本增加到人民币 313,360.57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 313,360.57 万元。同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根据天津中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津中阅验内字[2012]第 052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12 年 12 月 17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xx技
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40,000.00 万元,全
部为货币出资。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3,360.57 万元,实收
注册资本人民币 313,360.57 万元;发行人于 2012 年 12 月 19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313,360.57 | 313,360.57 | 货币 | 100% |
合计 | 313,360.57 | 313,360.57 | -- | 100% |
(14)2013 年 1 月,第十三次增资
2013 年 1 月 17 日,发行人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
本增加到人民币 333,360.57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 333,360.57 万元。同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根据天津中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津中阅验内字[2013]第 004 号验资
报告,截至 2013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全部为
货币出资。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3,360.57 万元,实收注册
资本人民币 333,360.57 万元;发行人于 2013 年 1 月 24 日对上述事
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2013 年 2 月 21 日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为资产管理(金融资产除外),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且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333,360.57 | 333,360.57 | 货币 | 100% |
合计 | 333,360.57 | 333,360.57 | -- | 100% |
(15)2013 年 2 月,第十四次增资
2013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股东做出股东决议,同意发行人注册
资本由 333,360.57 万元增加到 353,360.57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
353,360.57 万元,同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根据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倚天内验字(2013)00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3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00.00
万元,为货币出资。增资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3,360.57 万
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353,360.57 万元。发行人随后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353,360.57 | 353,360.57 | 货币 | 100% |
合计 | 353,360.57 | 353,360.57 | -- | 100% |
(16)2013 年 3 月,第十五次增资
2013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股东做出股东决议,同意发行人注册
资本由 353,360.57 万元增加到 433,360.57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
433,360.57 万元,同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根据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倚天内验字(2013)014 号
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3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80000 万
元,为货币出资。增资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 433,360.57 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433,360.57 万元。发行人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433,360.57 | 433,360.57 | 货币 | 100% |
合计 | 433,360.57 | 433,360.57 | -- | 100% |
(17)2013 年 5 月,第十六次增资
2013 年 5 月 7 日,发行人股东做出股东决议,同意发行人注册
资本由433,360.57 万元增加到443,360.57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443,
360.57 万元。2013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
《公司章程》。根据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倚天内验字
(2013)035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3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00.00 万元,货币出资。增资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3,360.57 万元,实收资本 443,360.57 万元。发行人于 2013 年 5
月 24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443,360.57 | 443,360.57 | 货币 | 100% |
合计 | 443,360.57 | 443,360.57 | -- | 100% |
(18)2013 年 6 月,第十七次增资
2013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股东做出股东决议,同意发行人注册
资本由 443.360.57 万元增加到 473,360.57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
473,360.57 万元,同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根据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倚天内验字(2013)040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3 年 6 月 17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30,000.00
万元,货币出资。增资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3,360.57 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473,360.57 万元。发行人于 2013 年 6 月 21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473,360.57 | 473,360.57 | 货币 | 100% |
合计 | 473,360.57 | 473,360.57 | -- | 100% |
(19)2013 年 6 月,第十八次增资
2013 年 6 月 24 日,发行人股东做出股东决议,同意发行人注册
资本由 473,360.57 万元增加到 503,360.57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
503,360.57 万元。同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根据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倚天内验字(2013)044 号
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3 年 6 月 24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30,000.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增资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3,360.57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503,360.57 万元。发行人于 2013 年 6 月 24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3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为:资产管理(金融资产除外),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服务。(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进行工商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503,360.57 | 503,360.57 | 货币 | 100% |
合计 | 503,360.57 | 503,360.57 | -- | 100% |
(20)2013 年 12 月,第十九次增资
2013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股东做出股东决议,同意发行人注
册资本由 503,360.57 万元增加到 523,360.57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
523,360.57 万元。2013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根据天津中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津中悦验内字(2013)032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3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变更后累计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523,360.57 万元,实收资本 523,360.57 万元。发行人于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523,360.57 | 523,360.57 | 货币 | 100% |
合计 | 523,360.57 | 523,360.57 | -- | 100% |
2013 年 12 月 26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21)2014 年 6 月,第二十次增资
2014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股东做出股东决议,同意发行人注册
资本由 523,360.57 万元增加到 553,360.57 万元,同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股东认缴出资额 553,360.57 万元,缴付期限 2014 年 6 月 18 日。截
至 2014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收到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财政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30,000.00 万元,全部为货币
出资。发行人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时间 | 出资 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财政局 | 553,360.57 | 2014.6.18 | 货币 | 100% |
合计 | 553,360.57 | -- | -- | 100% |
(22)2015 年 7 月,第二十一次增资
2015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股东做出股东决议,同意发行人注册
资本由 553,360.57 万元增加到 642,860.57 万元。同日,发行人股东及
法定代表人就本次增资签署了《章程修正案》。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11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 元) | 出资时间 | 出资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 642,860.57 | 2015.6.30 | 货币 | 100% |
合计 | 642,860.57 | -- | -- | 100% |
(23)2016 年 1 月,第二十二次增资
2016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股东做出股东决议,同意发行人注册
资本由 642,860.57 万元增加到 766,860.57 万元,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金融资产除外);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服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停车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经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通过章程修正案。同日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了《公司章程》。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 元) | 出资形式 | 持股比例 |
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 766,860.57 | 货币 | 100% |
合计 | 766,860.57 | -- | 100% |
(24)2016 年 3 月,第二十三次增资
2016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股东做出股东决议,同意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由 766,860.57 万元变更为 786,860.57 万元,
并通过章程修正案。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 元) | 出资时间 | 出资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 786,860.57 | 2016.3.30 | 货币 | 100% |
合计 | 786,860.57 | -- | -- | 100% |
(25)2019 年 1 月,第二十四次增资
2019 年 1 月 23 日,发行人股东做出股东决议,同意发行人注册
资本由 786,860.57 万元增加到 817,522.3538 万元,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9 年 2 月 2 日,发行人依法履行工商变更流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 元) | 出资时间 | 出资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 817,522.3538 | 2019.1.23 | 货币 | 100% |
合计 | 817,522.3538 | -- | -- | 100% |
(26)2019 年 12 月,股东名称变更
2019 年 12 月 16 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员会组织
人事部出具《证明》,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设置方案》部门职责,机构改革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承接原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及金融办相关职能。
同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出具《说明》,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设置方案》部门职责,机构改革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承接原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及金融办相关职能,同意发行人股东名称变更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9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依法履行工商变更流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 元) | 出资时间 | 出资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 | 817,522.3538 | 2019.1.23 | 货币 | 100% |
合计 | 817,522.3538 | -- | -- | 100% |
(27)2020 年 1 月,第二十五次增资
2020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股东做出股东决议,同意发行人注册
资本由 817,522.3538 万元增加到 872,522.3538 万元,通过公司章程修
正案。
2020 年 1 月 23 日,发行人依法履行工商变更流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 元) | 认缴出资 时间 | 出资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 | 872,522.3538 | 2038.12.1 | 货币 | 100% |
合计 | 872,522.3538 | -- | -- | 100% |
(28)2021 年 1 月,第二十六次增资
2021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股东做出股东决议,同意发行人注册
资本由 872,522.3538 万元增加到 938,709.3538 万元,通过公司章程修
正案 2021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依法履行工商变更流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 元) | 认缴出资 时间 | 出资形式 | 持股 比例 |
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财政金融局 | 938,709.3538 | 2038.12.1 | 货币 | 100% |
合计 | 938,709.3538 | -- | -- | 100% |
(29)2022 年 4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22 年 4 月 25 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作出《关于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变更出资人的通知》(津高新管函[2022]49 号),同意将天津
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调整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同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作出《同意股权无偿划转决定》,同意将持有的发行人 100% 股权 (计折合 938,709.3538 万元) 无偿划转给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同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出具《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司股东决定》,根据津高新管函[2022]49 号文件,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100%股权无偿转让给滨海高新区管委会,通过公司新章程。
2022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依法履行工商变更流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本次变更事宜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形式 | 持股比例 |
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委会 | 938,709.3538 | 938,709.3538 | 货币 | 100% |
合计 | 938,709.3538 | 938,709.3538 | -- | 1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无变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中仅包括货币资金和股权资产,不涉及储备土地、林权、探矿权、湖泊、盐田、滩涂以及非经营性资产等注资情况,资产过户注入手续齐全。
除储备土地以外,发行人资本公积中不涉及林权、探矿权、湖泊、盐田、滩涂以及其他非经营性资产等注资情况,资产过户注入手续齐全。
经本所律师尽职适当性核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 符合财金 [2018]23 号文的规定。
据此,发行人的设立、注册资本变更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其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有发行人 100%的股权。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无质押情况。
(六)发行人合并报表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纳入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二级子公司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天津浩坤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10,000.00 | 100.00 |
2 | 天津泽通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 61,000.00 | 100.00 |
3 | 天津高新区众远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00 |
4 | 天津市渤龙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0 | 100.00 |
5 | 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新创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0,000.00 | 100.00 |
6 | 天津高新博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13,000.00 | 100.00 |
7 | 天津高新博华投资有限公司 | 129,500.00 | 100.00 |
8 | 天津融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50,000.00 | 100.00 |
9 | 天津华翼三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800.00 | 100.00 |
10 | 天津旭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 30,000.00 | 100.00 |
11 | 天津滨海高新区企业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 18,603.40 | 100.00 |
12 | 天津渤龙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35,000.00 | 100.00 |
13 | 滨海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200,000.00 | 51.00 |
14 | 天津滨海齐泰投资有限公司 | 36,531.00 | 100.00 |
15 | 天津渤龙湖商务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 51,394.00 | 100.00 |
16 | 天津海泰博爱投资有限公司 | 98,500.00 | 100.00 |
17 | 天津海泰宜居投资有限公司 | 289,589.00 | 100.00 |
18 | 天津海泰明智投资有限公司 | 131,339.00 | 100.00 |
19 | 天津滨海思纳投资有限公司 | 158,640.00 | 100.00 |
20 | 天津博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00 | 100.00 |
21 | 天津兴业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 500.00 | 100.00 |
(七)重要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有 4 家联营公司,具体如下表所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重要的合营、联营企业情况
单位:万元、%
编号 | 联营公司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天津滨海东新燃气有限公司 | 2,000.00 | 40.00 |
2 | 天津海泰海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 | 30.00 |
3 | 天津海泰海河新动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1,000.00 | 29.90 |
4 | 天津海泰海河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51,000.00 | 29.41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持续经营并现时有效存续,未发现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历史沿革合法合规,无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管理办法》《业务指引》规定的发行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确认:
(一)本期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1、董事会决议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2023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发行期限不超过 3 年(含)、总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4.8 亿元(含)的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有息债务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董事会召开、表决程序及董事出席人数均符合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决议的内容与程序均合法合规。
2、股东决定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2023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股东
已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公司注册发行期限不超过 3 年(含)、总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4.8 亿元(含)的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有息债务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决定作出的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决定的内容与程序均合法合规。
3、交易商协会注册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本次注册总额度 4.6 亿元,已经取得交易商协会下发的中市协注〔2024〕MTN308 号注册通知书,本期发行应当在注册额度内发行。
(二)本期发行
本次中期票据注册金额人民币 4.6 亿元,本期中期票据发行金额
人民币 4.6 亿元,发行期限为三年,发行人已经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相关董事会召开程序、审议内容、决议程序
及发行人股东作出的同意发行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除尚需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以外,本期中期票据发行已具备发行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
四、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关
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确认:
(一)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审阅了《募集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释义、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用途、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主要财务状况、企业资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税项、信息披露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机构、备案文件和查询地址等。
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已按《募集说明书指引》的要求编制,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引》《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安排等内容合法合规。本期中期票据发行安排等内容合法合规。
(二)信用评级报告
本所律师适当性核查,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评级报告》,确定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院 2 号楼 17 层,法定代表人,王少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10855P,具备债券信用评级资质。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是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依法注册的具有法律执业资格并有效存续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为交易商协会会员。为本期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均取得了天津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并通过了 2023 年度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具备为本期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
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报告
此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发行人提供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亚太”)做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审计报告及未经审计的 2023 年 1-9 月财务报表。
经本所律师核验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为 2013 年 9 月 2 日。亚太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0785632412 的《营业执照》,以及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根据交易商协会公布的会员名单,亚太为交易商协会会员。亚太对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会计师均取得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亚太及其签名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五)承销商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银行为本期发行的牵头主承销商,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
中 信 银 行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000101690725E 的《营业执照》,持有银监会核发的机构编码为 B0006H111000001 的《金融许可证》。根据交易商协会公开披露的信息,中信银行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具备担任本期发行主承销商的合法资质。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0001030702984 的《营业执照》,持有银监会核发的机构编码为 B0108H212000001 的《金融许可证》。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0007109339563 的《营业执照》,持有银监会核发的机构编码为B0017H112000001 的《金融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中信银行天津银行与渤海银行具备担任本次发行牵头主承销商的相关资质,天津银行与渤海银行具备担任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资质,且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的承销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引》《中介服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由金融机构进行承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署的
《承销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则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文件,以及发行有关机构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规定。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五、关于发行人的本期发行有关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一)待偿还余额及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中期票据发行金额 4.6 亿元,用于偿还存量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偿还借款明
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序号 | 发行人 | 债券简称 | 发行规模 | 存续余额 | 起始日期 | 到期日期 | 利率 | 借款用途 | 抵质押情况 | 拟使用募集资金偿还债务本金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偿还债务利 息金额 | 是否属于政府一类债务 |
1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 21 滨海高新 MTN002 | 4.60 | 4.60 | 2021-06- 17 | 2024-06- 17 | 6.50% | 偿还债务 | 信用 | 4.60 | - | 否 |
合计 | 4.60 |
33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发行人承诺本次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发行人本次举借债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办发〔2018〕101 号文 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相关文件要求,不会增加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不会用于非 经营性资产,不会划转给政府或财政使用,政府不会通过财政资金直 接偿还该笔债务。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不用于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不用于金融投资、土地一级开发,不用于普通商品房建设或偿还普通商品房项目贷款,不用于保障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或偿还保障房
(含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不用于并购或收购资产。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将按照实需原则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用于套利、脱实向虚;将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前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 和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募集资金不用于归还金融子公司的有息负债、对金融子公司出资;不直接用于参股公司、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投 资等。
发行人承诺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不涉及重复匡算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本期中期票据备案后,中期票据待偿余额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规则指引。
(二)关于发行人治理情况
1、发行人组织架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国资监管的相关要求,建立了由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合法合规且能够有效运行。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通过合法程序产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政府公务员兼职、领薪情况,不涉及违反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公务员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的情况。
2、发行人议事规则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设有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发行人不设股东会,发行人股东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发行人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监事会对董事会及
其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实施。同时发行人还建立了生产经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等规章制度
3、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职务 | 出生年月 | 任职期限 | 兼职情况 |
张颖 | 董事长 | 1979.9 | 2023.11-至今 | 无 |
李刚 | 董事、总会计师 | 1974.11 | 董事任期:2022.2.11-至今 | 无 |
总会计师任期:2021.12.25- 至今 | ||||
方圆 | 副总经理 | 1983.7 | 2023.10-至今 | 无 |
王世琪 | 副总经理 | 1977.1 | 2023.9-至今 | 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财务管理部副部长 |
邓露茸 | 外部董事 | 1975.1 | 2022.2.25-至今 |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主 任、党支部书记 |
白默 | 外部董事 | 1977.4 | 2024.2.19-至今 | 天津商业大学会计学院教授、中国会计学会财务与 成本分会理事 |
张国萍 | 外部董事 | 1969.11 | 2022.2.25-至今 | 南开大学商学院、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副教授,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公司 治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
张初兵 | 外部董事 | 1984.8 | 2022.2.25-至今 | 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市场 营销系主任 |
李骞 | 监事 | 1984.1 | 2021.8.30-至今 | 无 |
杨柳 | 监事 | 1990.1 | 2021.8.30-至今 | 无 |
王思 | 监事 | 1987.1 | 2021.9.1-至今 | 无 |
綦景远 | 监事 | 1985.1 | 2021.9.1-至今 | 无 |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人员成员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经本所律师核验,根据《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24 号董事会决议》,张颖同志不再担任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因相关人员工作变动,王小丹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公司总经理、监事出现缺位情况,公司将尽快补齐相关人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现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长及高管均不存在政府公务员兼职、领薪情况,符合《公务员法》及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该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合法合规、符合发行人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
(三)关于发行人业务运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金融资产除外);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服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停车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业务、代建工程和公益资产管理等。发行人是滨海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维护的重要主体,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维护、工程代建管理、租赁、金融服务、环境监测等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
业务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本所律师尽职适当性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参与 PPP 项目、政府投资基金、BT、回购其他主体项目的业务等行为,不存在政府购买服务、替政府项目垫资的情形不涉及政府投资基金业务;发行人来自政府的应收款均存在经营业务背景,不存在替政府融资行为,应收款项合法合规;发行人不存在由财政性资金直接偿还、以非经营性资产或瑕疵产权资产融资、以储备土地或注入程序存在问题的土地融资、地方政府或其部门为发行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还款承诺、以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发行人不存在为地方政府及其他主体举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涉及的示范小城镇和示范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均获得批复,与地方政府签署相关协议,项目合法合规,符合财金[2018]23 号文、财预 [2017]87 号文、财预[2017]50 号文、国发[2014]43 号文以及“六真”原则等国家相关规定。
主要业务板块分析
1、工程业务
发行人作为天津市滨海高新区主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承担了滨海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发行人工程业务主要由发行人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天津高新博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泽通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责。
工程业务的经营模式:发行人工程业务均为代建模式。根据天津高新国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由天
津高新国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发行人/子公司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立项、招标、建设及验收等相关事项,高新国创对项目建设期各个期间的成本进行统计,在项目基本建设完成并移交时双方出具盖章版的《项目完工进度确认单》,高新国创根据完工进度确认单确认的投资金额加合理利润率支付代建项目回购款,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财政预算资金。
发行人工程业务开发资质情况如下:
发行人工程业务开发资质情况
序 号 | 公司名称 | 资质证书 | 核发机关 | 核发日期 | 到期日期 | 开发 资质 |
1 | 天津高新博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津滨海建房证 [2020]第 BH2985 号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 | 2020.9.27 | 2021.9.27 | 暂定资质 |
由于发行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完工,短期内暂无新增项目,因此未进行资质证书更新。发行人子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期间均具有相应资质,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2、工程代建业务
发行人作为天津市滨海高新区主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代建业务涵盖高新区内道路、排水、桥涵、配套、景观、绿化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工程代建业务的经营模式: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发行人建设管理滨海高新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保证代建项目的顺利建设,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或发行债券融资,公司可以其享有的协议项下的权益和收益作为担保。公司已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
了《天津滨海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委托建设管理协议》。根据协议,公司按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支出金额的 8%计提建设管理费,与高新区管委会按年度进行结算。发行人 2011 年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
《天津滨海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委托建设管理协议》,该协议于财预【2012】463 号文件发布之前签订,不涉及违规采用 BT 回购等方式举债情形。根据代建协议内容,发行人在代建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移交给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委托建设管理协议后续处理的说明》,随着代建项目 2023 年竣工,2024 年—2033 年,高新区管委会分十期回购代建项目,回购项目包括滨海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为 131 亿元。未回购的项目有天津文化中心博物馆、滨海科技园市民广场、华苑科技城创业中心停车楼等 3 个项目,上述 3 个项目分别于 2009 年、2014年、2015 年获得相应层级发改委立项批复,立项文号分别为津发改投资【2009】791 号、津高新发改立项【2014】3 号、津高新发改立项
【2015】7 号,项目批复手续完整,符合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天津文化中心博物馆属于公益性项目;华苑科技城创业中心停车楼和滨海科技园市民广场两个项目是代建项目,建成后暂由发行人负责运营,竣工运营后可产生市场化运营收入,其中华苑科技城创业中心停车楼收入为停车费,滨海科技园市民广场收入为底商租金收入。上述 3 个项目均未纳入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委托建设管理协议后续处理的说明》,管委会尚未提出
明确的项目建设款支付计划。企业不涉及公益性事业经营,不涉及土地业务。
上述截至目前未有回购计划的三个项目中,博物馆项目为公益性项目,该项目于 2009 年获得天津市发改委立项批复,项目立项及开工时间发生在国发【2010】19 号、财预【2017】50 号等文件实施前,不违反当时关于公益性资产注入问题的法律规定。
3、基础设施养护维护
公司基础设施养护维护业务主要包括道路保洁、道路维修、城市维护、绿化等,营运主体为发行人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该业务在运营中的具体模式为:根据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授权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高新区城市维护费用同意支付使用的通知》(津园区财政【2008】9 号),高新区管委会授权发行人对天津滨海高新区城市维护费进行统一支付使用。城区管理局每年根据高新区城区规划与管理、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工作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提出城市维护费用资金预算,经财政金融局批复并下达预算指标后,由城区管理局对高新区城市维护费用进行归口管理。
滨海高新区城市维护各领域相关主管机构与城市维护实施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中规定具体养管范围、期限、要求及费用等事项。同时,由主管机构、城市维护实施单位及发行人共同签订补充协议,其中规定,根据津园区财政【2008】9 号文件精神,原由主管机构与城市维护实施单位签订的协议,由发行人代替主管机构继续履行合同约
定的权利和责任。主管机构为天津滨海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城市维护施工单位为绿化养护公司。按主管机构要求,以城市维护费 年度预算和支付进度办理资金申请和统一支付手续,城市维护施工单 位按照项目进度提交资金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将资金划拨发行 人,收到的资金作为该项业务收入。主管机构不负责支付维护费用,由发行人负责向施工单位支付。基础设施养护维护业务主要是发行人 成立之初,滨海高新区管委会给予发行人支持,形成少量收益,增加 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基础设施养护维护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代政府融资行为,业务运作方式符合国发【2010】19 号文、财预【2010】412 号文、财预【2012】463 号文、国发【2014】43号文、国办发【2015】40 号文、国办发【2015】42 号文、财综【2016】 4 号文、财预【2017】50 号文、财预【2017】87 号文、财金【2018】
23 号文、审计署 2013 年第 24 号公告、审计署 2013 年第 32 号公告和“六真”原则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4、公益性资产管理
公司公益性资产管理收入来自于对政府划拨的公益性资产进行维修管理而获得的收入。根据津园区财政〔2009〕3 号和津滨高新财决〔2012〕2 号文件,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向公司注入账面价值合计 214,470.80 万元的公益性资产(计入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主要包括华苑科技城和未来科技城北区的部分道路、河渠泵站、安环绿化、给排水、填土、照明、燃气电力等基础设施。
上述214,470.80 万元公益性资产于2009 年、2012 年分两次注入。根据国发【2010】19 号文件,地方政府不得将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根据财预【2017】50 号文件,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 2009 年向发行人注入公益性资产发生在国发【2010】
19 号、财预【2017】50 号等文件实施前,不违反当时关于公益性资
产注入问题的法律规定。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 2012 年向发行人注入公益性资产并未计入实收资本科目,不影响发行人注册资本的合法合规性,对本期债券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5、房屋租赁
公司房屋租赁收入主要来自亚安大厦、海泰创新基地 C-A 座蓝领公寓、SOHO 公寓等合计 22 处房产租金,根据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滨海科技园蓝领公寓项目租金定价的批复》(津高新区财政[2013]8号),高新区管委会暂定租金标准为:①蓝领公寓的租金标准为 1.20
元/平方米/天;②白领公寓的租金标准为 2 元/平方米/天;③商业配套
用房的租金标准为 6 元/平方米/天。此外,若实际出租价格低于上述租金标准,差额部分由高新区管委会以补贴形式给予公司,补贴资金从每年的一般预算收入中安排。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房屋租赁收入分别为 4,172.13 万元、4,741.66 万元、4,524.05 万元和 2,723.00 万元。
6、销售商品业务
发行人销售商品业务运营主体为子公司天津浩坤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实现销售商品业务收入分别为
53,620.63 万元、0.00 万元、17,977.15 万元和 35,893.94 万元。
公司 2020 年销售商品收入为子公司天津浩坤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坤公司”)开展的供应链贸易业务产生的收入。本次贸易业务收入主要是发行人为了配合区内的招商引资项目顺利进行。该业务的交易模式为由浩坤公司向上游企业如常州滨湖物流有限公司采购智能电视等商品,再由浩坤公司销售给下游企业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2022 年,发行人再次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主要交易品种转变为电解铜等大宗商品;公司为中间商,不涉及贸易产品的具体生产。
7、其他板块业务
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涵盖范围较广,主要为融资租赁租金收入、加油费收入、酒店服务收入、服务管理收入、环境监测收入和停车楼租金收入,对公司营业收入起到一定补充作用。
8、发行人主要在建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在建工程项目共三处,分别为渤龙湖总部基地、渤龙湖专家公寓项目和年产 25GW 高效太阳能超薄硅单晶片智慧工厂厂房。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在建工程项目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 | 已完成投资 | 资本金到位情况 | 未来三年投资计划 | 项目批文 | ||
2023 年 10-12 月 | 2024 年 | 2025 年 | ||||||
1 | 渤龙湖总部基地 | 24,354.29 | 23,898.25 | 已到位 | 0.00 | 0.00 | 0.00 | 津高新发改立项 [2014]38 号、 津高新审投准 [2016]51 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 | 已完成投资 | 资本金到位情况 | 未来三年投资计划 | 项目批文 | ||
2023 年 10-12 月 | 2024 年 | 2025 年 | ||||||
52 号、53 号 | ||||||||
2 | 渤龙湖专家公寓 | 1,130.00 | 1,050.36 | 全部自 有资金 | 0.00 | 0.00 | 0.00 | - |
3 | 年产 25GW 高效太阳能超薄硅单晶片智慧工 厂厂房 | 97,950.00 | 69,570.88 | 已到位 | 100.00 | 18,000.0 0 | 0.00 | 津高新审投备案 [2021]280 号 |
合计 | 123,434.29 | 94,519.49 |
注:渤龙湖专家公寓系发行人购买取得,仅取得备案登记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经营范围、业务运营、主要在建工程合法合规,发行人和合并范围子公司近三年内未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受到重大处罚;融资行为未因上述业务运营情况或其他原因受到限制。
9、资产真实性及合规性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8,709.3538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938,709.3538 万元。发行人注册资本合法合规,2009 年和 2012 年,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两次划拨资产共计 214,470.80 万元给发行人,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该部分资产属于公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华苑科技城和未来科技城北区的部分道路、河渠泵站、安环绿化、给排水、填土、照明、燃气电力等基础设施。根据国发【2010】19 号文件,地方政府不得将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根据财预【2017】50 号文件,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向发行人注入公益性资产并未计入实收资本科目,不违反当时关于公益
性资产注入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影响发行人注册资本的合法合规性,对本期债券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10、土地资产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存货中土地明细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位置 | 用途 | 土地性质 | 面积 | 使用权类型 | 取得时间 | 账面价值 | 入账依据 | 权证号 | 应缴土地出让金 | 实缴土地出让金 | 是否足额缴纳出让金 | 获取土地是否合法 合规 |
渤龙新苑-南苑 | 滨海科技园 | 项目建设 | 出让 | 93,880.30 | 国有建设用地 | 2016.11 | 36,767.6 | 评估 | 津(2017)滨海高新区不动产权第 1003748 号 | 35,320.00 | 35,320.00 | 是 | 是 |
渤龙新苑-北苑 | 滨海科技园 | 项目建设 | 出让 | 33,233.00 | 国有建设用地 | 2016.11 | 13,016.14 | 评估 | 津(2017)滨海高新区不动产权第 1003749 号 | 12,510.00 | 12,510.00 | 是 | 是 |
总三 11 号 | 滨海科技园 | 项目建设 | 出让 | 47,367.20 | 国有建设用地 | 2021.01 | 21,969.9 | 评估 | 津(2021)滨海高新区不动产权第 1000325 号 | 21,330.00 | 21,330.00 | 是 | 是 |
总三 12 号 | 滨海科技园 | 项目建设 | 出让 | 54,490.10 | 国有建设用地 | 2021.01 | 23,576.7 | 评估 | 津(2021)滨海高新区不动产权第 1000324 号 | 22,890.00 | 22,890.00 | 是 | 是 |
智能制造园 | 滨海科技园 | 项目建设 | 出让 | 61,840.90 | 国有建设用地 | 2020.07 | 3,440.2 | 评估 | 津(2020)滨海高新区不动 | 3,120.00 | 3,120.00 | 是 | 是 |
产权第 1003010 号 | |||||||||||||
生物医药一号园 | 滨海科技园 | 项目建设 | 出让 | 24,821.50 | 国有建设用地 | 2020 | 2,612.93 | 评估 | 津(2020)滨海高新区不动产权第 1000883 号 | 2,411.93 | 2,411.93 | 是 | 是 |
生物医药二号园 | 滨海科技园 | 项目建设 | 出让 | 65,861.90 | 国有建设用地 | 2020.07 | 3,213.6 | 评估 | 津(2020)滨海高新区不动产权第 1003021 号 | 3,340.00 | 3,340.00 | 是 | 是 |
数字经济园 | 滨海科技园 | 项目建设 | 出让 | 21,057.90 | 国有建设用地 | 2021.03 | 2,842.8 | 评估 | 津(2021)滨海高新区不动产权第 1001968 号 | 2,760.00 | 2,760.00 | 是 | 是 |
航天产业园 | 滨海科技园 | 项目建设 | 出让 | 62,666.70 | 国有建设用地 | 2021.02 | 3,244.5 | 评估 | 津(2021)滨海高新区不动产权第 1000754 号 | 3,150.00 | 3,150.00 | 是 | 是 |
G2020-3 号 | 滨海科技园 | 项目建设 | 出让 | 20,899.40 | 国有建设用地 | 2021.07 | 4,274.5 | 评估 | 津(2022)滨海高新区不动产权第 1205316 号 | 4,150.00 | 4,150.00 | 是 | 是 |
总计 | 486,118.90 | 114,958.87 |
综上,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经营范围、业务和主要在建工程合法合规;近三年内无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受到重大处罚。发行人的融资行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不会因上述业务运营情况或其他原因受到限制。
(四)发行人在合法合规性、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依赖政府等方面情况
发行人在合法合规性、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用途、偿
债依赖政府等方面,符合国发[2010]19 号文、国发[2014]43 号文、国办发[2015]40 号文、国办发[2015]42 号文、财预[2010]412 号文、财预 [2012]463 号文、财综[2016]4 号文、财预[2017]50 号文、财预[2017]87号文、财金[2018]23 号文、审计署 2013 年第 24 号和 32 号公告、“六真”原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不会增加政府债务规模,政府不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偿还该笔债务。
1、发行人涉及地方债务情况
发行人以市场化原则运营,无属于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即“一类政府债务”);无属于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即“二类政府债务”);无属于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即“三类政府债务”)。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 (金融资产除外);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服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停车服务。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根据亚太出具的《2022 年度审计报告》及《2021 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构成以工程收入、代建工程收入、养护费收入、公益资产管理、房屋租赁收入、融资租赁租金收入等市场化业务为主,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发行人发行本次公司债券不会违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亦不会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2、发行人发行本次中期票据的合法合规情况
(1)发行人此次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符合国家关于地方债务和融资平台的相关政策,发行人举借债务符合国办发[2015]40 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发行人举借债务不会增加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发行人涉及业务合法合规。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
(2)发行人业务不存在 PPP 项目、政府投资基金、回购其他主体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替政府项目垫资的情形;
(3)发行人应收账款中涉及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收款项,主要系发行人受高新区管委会委托,进行基础设施代建及养护而形成的代建收入及养护收入。发行人涉及政府、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存在经营业务背景、合法合规,不存在替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应收款中涉及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往来款均为因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养护等产生的经营性往来款,发行人作为天津滨海高新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体,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均存在日常的业务往来,这些
其他应收款项均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往来款项,发行人不存在替政府融资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发行人不存在由财政性资金直接偿还、以非经营性资产或瑕疵产权资产融资、以储备土地或注入程序存在问题的土地融资、地方政府或其部门为发行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还款承诺、以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5)发行人不存在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存在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为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
(6)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不存在违规担保、吸收公众存款、违规融资、承担土地储备职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等违规违法情形、被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形。
(7)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不存在“名股实债”,不存在将权属不明的资产、注入过程存在法律瑕疵的资产、公益性资产等注入发行人的情况。
3、政府类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
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为。2020-2022 年及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分别为 32,828.96 万元、14,869.04 万元、50,786.22 万元和 81,732.83 万元,占当年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0.94%、0.37%、1.2%和
1.89%。
应收账款中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款项主要是对滨海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和滨海高新区管委会的应收账款,合计余额为 4,792.58 万元,成因主要是发行人从事基础设施养护维护业务和房屋租赁业务形成的应收政府相关款项。发行人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款项均存在经营业务背景,不存在替政府融资行为,应收账款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023年9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前五名情况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金额 | 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 | 账龄 | 性质 | 是否关联方 |
天津高新国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74,724.35 | 90.37 | 1 年内:74,724.35 | 工程款 | 是 |
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 2,204.61 | 2.67 | 4-5 年:2,204.61 | 租金 | 否 |
天津华翼蓝天科技有限公司 | 1,804.25 | 2.18 | 1 年内:319.09 | 租金 | 是 |
1-2 年:365.69 | |||||
2-3 年:369.84 | |||||
3-4 年:376.62 | |||||
4-5 年:373.01 | |||||
天津吉邦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1,285.27 | 1.55 | 4-5 年:1,285.27 | 租金 | 否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管 理办公室 | 634.25 | 0.77 | 1 年内:634.25 | 租金 | 否 |
合 计 | 80,652.73 | 97.54 |
2)其他应收款
2020 年-2022 年及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合计额分别
为 764,408.75 万元、578,886.14 万元、376,278.67 万元和 309,229.92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1.8%、14.37%、8.91%和 7.14%。主要系对天津高新国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 15 亿其他应收款于 2022 年偿还所致。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应收政府机构和区内企业的往来款。发行人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款项均存在经营业务背景,不存在替政府融资行为,应收账款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发行人 2023 年 9 月末其他应收款余额前五名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单位名称 | 金额 | 占其他应收款 总额的比例 | 是否为 关联方 | 账龄 | 性质 |
1 |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 | 236,000.00 | 76.32 | 否 | 2-3 年:12,353.36 | 往来款 |
5 年以上: 223,646.64 | ||||||
2 | 天津滨海光热发电投资有 限公司 | 20,000.00 | 6.47 | 否 | 4-5 年:20,000.00 | 往来款 |
3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土地储备中心 | 17,335.00 | 5.61 | 否 | 1 年内:17,335.00 | 土地补 偿款 |
4 | 天津未来科技城开发有限 公司 | 9,059.11 | 2.93 | 是 | 1 年内:5,000.00 | 往来款 |
5 年以上:4,059.11 | ||||||
5 |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 供电分公司 | 8,200.00 | 2.65 | 否 | 1 年内:1,000 | 押金 |
2-3 年:7,200 | ||||||
合 计 | 290,594.11 | 93.97 |
3)预付款项
2020-2022 年及2023 年9 月末,发行人预付款项分别为143,259.85亿元、97,006.71 亿元、104,576.92 亿元和 148,756.86 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09%、2.41%、2.48%和 3.43%。预付款项中不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款项。发行人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款项均存
在经营业务背景,不存在替政府融资行为,应收账款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发行人 2023 年 9 月末前五大预付款项情况
单位:亿元、%
单位名称 | 金额 | 占预付款项 总额的比例 | 账龄 | 款项性质 | 是否关 联方 |
保利(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5,873.00 | 37.56 | 2-3 年 | 购置款 | 否 |
天津瑞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6,678.00 | 24.66 | 1 年内:9,021.00 1-2 年: 27,657.00 | 购置款 | 否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和交通局 | 13,000.00 | 8.74 | 1 年内 | 购置款 | 否 |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6,350.67 | 4.27 | 1-2 年 | 购置款 | 否 |
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458.97 | 0.31 | 1 年内:258.97 1-2 年:200.00 | 工程款 | 否 |
合 计 | 112,360.64 | 75.53 |
4、政府类应付账款
1)应付账款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分别为 10,480.59 万元、
61,902.39 万元、57,800.83 万元和 61,065.57 万元,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0.55%、2.66%、2.46%和 2.55%。发行人应付账款在负债总额中的占比较小,主要为发行人应付的工程款。
发行人2023年9月末应付账款前五名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名称 | 与本公司 关系 | 2023 年 9 月 末 | 占比 | 账龄 | 性质 |
1 | 天津市中海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8,626.80 | 14.13 | 1 年内:200.00 1-2 年:6593.09 2-3 年:1833.70 | 工程款 |
2 | 霍铧德科技(上海) | 非关联方 | 8,226.2 | 13.47 | 1 年内:8,226.20 | 工程款 |
序号 | 名称 | 与本公司 关系 | 2023 年 9 月 末 | 占比 | 账龄 | 性质 |
有限公司 | 0 | |||||
3 |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6,903.66 | 11.31 | 1-2 年:5015.8 5 年以上:1887.86 | 工程款 |
4 |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6,069.44 | 9.94 | 1-2 年:2951.02 3-4 年:3118.42 | 工程款 |
5 | 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3,043.84 | 4.98 | 1 年内:42.58 1-2 年:2949.62 3-4 年:51.64 | 工程款 |
合计 | 32,869.9 5 | 53.83 | - |
2)其他应付款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分别为 564,690.88 万元、
868,039.06 万元、841,017.20 万元和 812,445.14 万元,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29.54%、37.30%、35.76%和 33.94%。发行人其他应付款所涉及业务均有经营业务背景,均不涉及替政府融资情况。
发行人2023年9月末其他应付款前五名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名称 | 与本公司 关系 | 2023 年 9 月末 | 占比 | 账龄 | 性质 |
1 | 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关联方 | 365,251.41 | 44.96 | 1 年内:119,612.07 1-2 年:245,439.06 2-3 年:200.00 3-4 年:0.28 | 往来款 |
2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 关联方 | 156,999.51 | 19.32 | 1 年内; 78,635.29 1-2 年:78,364.22 | 往来款 |
3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 关联方 | 120,042.37 | 14.78 | 1 年内;70,000.00 1-2 年:42.37 2-3 年:50,000.00 | 往来款 |
4 |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 | 非关联方 | 42,004.59 | 5.17 | 1 年内:21,003.96 1-2 年:21,000.63 | 往来款 |
5 | TCL 科技集团(天津) 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34,057.78 | 4.19 | 1 年内:34,057.78 | 股 权 收 购款 |
合计 | - | 718,355.66 | 88.42 | - |
(五)发行人其他融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必要、适当的尽职调查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违规担保、吸收公众存款、违规融资、承担土地储备职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等违规违法情形、被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形,不存在以虚假或不合法的抵(质)押物、高估抵押物价值等方式取得债务资金情况,不存在未按核准用途使用募集资金、闲置资金的情况。
发行人有息债务情况:
1、发行人 2020 年末-2023 年 6 月末有息债务余额情况
发行人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借款、信托借款、融资租赁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等。截至2023 年9 月末,发行人有息债务合计1,329,279.37万元,占负债总额 55.53%,其中短期借款 34,860.00 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02,967.15 万元,长期借款 812,957.94 万元,应付债
券 180,726.11 万元,其他非流动负债 197,768.17 万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所负债务均由自身承担,不存在由财政性资金直接偿还、以非经营性资产或瑕疵产权资产融资、以储备土地或注入程序存在问题的土地融资、地方政府或其部门为发行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还款承诺、以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符合财金[2018]23 号文、财预 [2017]50 号文、财综[2016]4 号文、国发[2014]43 号文、国办发[2015]40号文、国办发[2015]42 号文、财预[2010]412 号文和财预[2012]463 号
文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
发行人 2022 年末及 2023 年 9 月末有息债务余额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末 | 2023 年 9 月末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短期借款 | 21,417.00 | 1.66% | 34,860.00 | 2.62%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负债 | 190,853.27 | 14.83% | 102,967.15 | 7.75% |
长期借款 | 748,956.28 | 58.22% | 812,957.94 | 61.16% |
应付债券 | 180,845.17 | 14.06% | 180,726.11 | 13.60%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144,460.01 | 11.23% | 197,768.17 | 14.88% |
合计 | 1,286,531.73 | 100.00% | 1,329,279.37 | 100.00% |
2、借款类别
按照借款的担保性质划分,发行人有息债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2023年9月末发行人有息债务担保结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短期借款 | 其他应付款 | 一年内到期 非流动负债 | 长期借款 | 应付债券 | 其他非流动 负债 | 金额合计 | 占比 |
抵押借款 | 0.00 | 0.00 | 21,390.05 | 195,936.65 | 0.00 | 49,922.93 | 267,249.62 | 20.10% |
质押借款 | 18,360.0 0 | 0.00 | 4,550.00 | 84,999.32 | 0.00 | 29,700.00 | 137,609.32 | 10.35% |
保证借款 | 16,500.0 0 | 0.00 | 18,765.97 | 328,031.62 | 0.00 | 117,145.25 | 480,442.83 | 36.14% |
信用借款 | 0.00 | 0.00 | 4,417.05 | 69,474.35 | 180,726.11 | 1,000.00 | 255,617.51 | 19.23% |
抵押、质 押借款 | 0.00 | 0.00 | 53,844.08 | 134,516.00 | 0.00 | 0.00 | 188,360.08 | 14.17% |
合计 | 34,860.0 0 | 0.00 | 102,967.15 | 812,957.94 | 180,726.11 | 197,768.17 | 1,329,279.3 7 |
3、借款明细
发行人主要借款明细如下表所示:
截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主要银行借款明细
单位:万元、%
序 号 | 借款人 | 银行名称 | 债务金额 | 债务余额 | 借款起始日 | 借款终止日 | 担保方式 | 利率 |
1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 银行 | 40,000.00 | 29,750.00 | 2015/10/10 | 2028/6/30 | 保证 | 4.795 |
2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 | 49,900.00 | 44,800.00 | 2019/11/26 | 2026/11/25 | 抵押 | 4.645 |
3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 | 30,000.00 | 25,500.00 | 2019/11/15 | 2025/11/15 | 质押 | 6.90 |
4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 | 70,000.00 | 39,000.00 | 2019/11/29 | 2026/11/27 | 抵押 | 4.30 |
5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渤海银行 | 200,000.00 | 193,400.00 | 2015/8/28 | 2025/8/26 | 保证 | 5.80 |
6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银行 | 53,000.00 | 50,500.00 | 2020/11/30 | 2023/11/29 | 抵押、 质押 | 5.50 |
7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农商 银行 | 88,500.00 | 54,494.00 | 2021/3/31 | 2028/12/31 | 抵押 | 5.35 |
8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银行 | 17500.00 | 10,000.00 | 2021/3/25 | 2024/3/24 | 抵押、 质押 | 6.50 |
9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 | 101,500.00 | 62,500.00 | 2021/4/2 | 2028/12/22 | 信用 | 4.50 |
10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滨海 农商银行 | 46,500.00 | 33,478.08 | 2021/8/10 | 2026/8/9 | 抵押、 质押 | 6.75 |
11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滨海 农商银行 | 79,900.00 | 49,373.00 | 2021/9/27 | 2028/9/28 | 抵押、 质押 | 7.25 |
12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银行 | 29,000.00 | 26,000.00 | 2021/9/30 | 2028/9/28 | 抵押、 质押 | 6.00 |
13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银行 | 21,000.00 | 20,000.00 | 2022/6/13 | 2029/6/8 | 抵押、 质押 | 6.00 |
14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银行 | 43,000.00 | 41,500.00 | 2023/3/31 | 2027/11/1 | 保证 | 6.50 |
15 | 天津泽通产业园发 展有限公司 | 国家开发 银行 | 12,000.00 | 8,716.58 | 2021/1/20 | 2036/1/19 | 质押 | 4.55 |
16 | 天津泽通产业园发 展有限公司 | 天津农商 银行 | 65,000.00 | 13,331.00 | 2022/6/30 | 2032/6/29 | 抵押 | 6.18 |
17 | 天津高新博广工程 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 | 11,500.00 | 3,050.00 | 2015/4/3 | 2027/4/1 | 质押 | 4.45 |
18 | 天津高新博广工程 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 | 83,857.7 | 25,866.14 | 2017/12/4 | 2026/6/9 | 质押 | 4.50 |
19 | 天津高新博广工程 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 | 83,857.7 | 24,416.60 | 2017/12/4 | 2026/6/9 | 质押 | 4.50 |
20 | 天津渤龙公寓管理 有限公司 | 建设银行 | 35,000.00 | 32,550.00 | 2020/1/22 | 2038/1/22 | 抵押 | 5.04 |
21 | 天津渤龙公寓管理 有限公司 | 浦发银行 | 30,000.00 | 23,000.00 | 2020/5/25 | 2025/5/22 | 保证 | 4.10 |
22 | 天津融鑫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 金城银行 | 14,000.00 | 3,000.00 | 2019/1/31 | 2023/11/20 | 抵押 | 7.20 |
23 | 天津融鑫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 浦发银行 | 10,000.00 | 1,635.00 | 2021/3/15 | 2024/3/15 | 保证 | 3.70 |
24 | 天津融鑫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 浦发银行 | 7,000.00 | 6,264.58 | 2022/3/29 | 2027/3/28 | 保证 | 4.10 |
25 | 天津高新博华投资 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 | 10,000.00 | 10,000.00 | 2023/4/13 | 2024/4/13 | 质押 | 4.00 |
26 | 天津滨海高新区企业创新服务有限公 司 | 齐鲁银行 | 6,650.00 | 6,650.00 | 2023/2/7 | 2024/2/6 | 质押 | 4.50 |
27 | 天津滨海高新区企 业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 | 500.00 | 500.00 | 2023/3/31 | 2024/3/29 | 保证 | 5.80 |
28 | 天津滨海高新区企业创新服务有限公 司 | 齐鲁银行 | 1,710.00 | 1,710.00 | 2023/3/7 | 2024/3/6 | 质押 | 4.50 |
29 | 天津滨海高新区企业创新服务有限公 司 | 江淮村镇银行 | 1,000.00 | 1,000.00 | 2023/6/15 | 2026/5/22 | 质押 | 6.20 |
30 | 天津滨海齐泰投资 有限公司 | 国家开发 银行 | 38,500.00 | 36,505.00 | 2021/12/2 | 2036/12/23 | 抵押 | 4.55 |
31 | 天津旭华产业园发 展有限公司 | 建设银行 | 69,400.00 | 41,734.24 | 2022/6/9 | 2027/12/31 | 保证 | 4.10 |
32 | 天津浩坤供应链管 理服务有限公司 | 天津农商 银行 | 15,000.00 | 15,000.00 | 2022/12/19 | 2023/12/18 | 保证 | 6.10 |
33 | 天津浩坤供应链管 理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 | 1,000.00 | 1,000.00 | 2023/6/21 | 2024/6/14 | 保证 | 6.20 |
34 | 天津浩坤供应链管 理服务有限公司 | 江淮村镇 银行 | 1,000.00 | 1,000.00 | 2023/6/15 | 2026/5/22 | 保证 | 6.20 |
合计 | 1,366,775.40 | 937,224.22 |
截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债券融资明细
单位:万元、%
发行主体 | 债券类型 | 债券名称 | 期限 | 发行金额 | 余额 | 起息日 | 到期日 | 发行 利率 | 担保方式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 中期票据 | 21 滨海高新 MTN002 | 3 年 | 46,000.00 | 46,000.00 | 2021-06-17 | 2024-06- 17 | 6.50 | 信用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债 | 23 津高新 | 3 年 | 90,000.00 | 90,000.00 | 2023-04-27 | 2026-04- 27 | 7.00 | 信用 |
合计 | 136,000.00 | 136,000.00 |
截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非传统融资明细
单位:万元、%
序 号 | 借款人 | 银行名称 | 债务金额 | 债务余额 | 借款起始日 | 借款终止日 | 担保方式 | 利率 |
1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 平安国际 融资租赁 | 100,000.00 | 1,000.00 | 2017/4/28 | 2025/4/27 | 信用 | 3.68 |
2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 光大金租 | 35,000.00 | 11,435.57 | 2019/10/25 | 2024/10/25 | 抵押 | 4.99 |
3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 光大金租 | 75,000.00 | 38,260.11 | 2020/7/1 | 2026/7/1 | 抵押 | 4.45 |
4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 北金所 | 40,000.00 | 40,000.00 | 2020/12/4 | 2023/12/4 | 信用 | 6.50 |
5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 通用环球 融资租赁 | 20,000.00 | 9,767.45 | 2020/12/18 | 2025/12/18 | 保证 | 6.23 |
6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 安徽兴泰 租赁 | 15,000.00 | 2,500.00 | 2021/2/3 | 2024/2/15 | 抵押 | 4.90 |
7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 浙江稠州 金租 | 15,000.00 | 2,500.00 | 2021/6/24 | 2024/6/24 | 保证 | 5.60 |
8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 光大金租 | 25,900.00 | 16,354.26 | 2021/9/7 | 2026/9/7 | 保证 | 4.95 |
9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 中国环球 租赁 | 20,000.00 | 13,856.14 | 2021/12/16 | 2026/12/16 | 保证 | 7.77 |
10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 北方信托 | 29,700.00 | 29,700.00 | 2022/11/22 | 2024/5/22 | 质押 | 9.70 |
11 | 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新创 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光大金租 | 20,000.00 | 16,389.68 | 2022/9/15 | 2027/9/15 | 保证 | 5.00 |
12 | 天津泽通产业园发展有 限公司 | 邦银金租 | 15,000.00 | 4,007.39 | 2021/6/25 | 2024/6/25 | 抵押 | 5.75 |
13 | 天津泽通产业园发展有 限公司 | 远东宏信 融资租赁 | 17,000.00 | 11,333.33 | 2022/12/15 | 2025/12/15 | 保证 | 6.90 |
14 | 天津泽通产业园发展有 限公司 | 浙江稠州 金租 | 10,000.00 | 8,459.84 | 2023/1/9 | 2026/1/9 | 保证 | 6.30 |
15 | 天津泽通产业园发展有 限公司 | 远东国际 融资租赁 | 6,000.00 | 4,000.00 | 2023/1/19 | 2026/1/19 | 保证 | 6.80 |
16 | 天津高新博广工程管理 有限公司 | 中国环球 租赁 | 15,000.00 | 15,000.00 | 2023/7/26 | 2026/7/25 | 保证 | 7.21 |
17 | 天津高新博广工程管理 有限公司 | 中国环球 租赁 | 15,000.00 | 15,000.00 | 2023/7/26 | 2026/7/25 | 保证 | 7.21 |
18 | 天津高新区众远环境检 测技术有限公司 | 远东宏信 融资租赁 | 12,299.00 | 2,274.00 | 2021/4/23 | 2024/4/22 | 保证 | 4.80 |
19 | 天津滨海高新区企业创 新服务有限公司 | 远东宏信 融资租赁 | 17,400.00 | 7,250.00 | 2022/3/24 | 2025/3/18 | 保证 | 6.90 |
合计 | 503,299.00 | 249,087.76 |
4、直接债务融资
发行人直接融资明细如下表所示:
发行人 2023 年 9 月末直接融资明细表
单位:万元
发行主体 | 债券类型 | 债券名称 | 期限 | 发行金额 | 余额 | 起息日 | 到期日 | 发行 利率 | 担保方式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 中期票据 | 21 滨海高新 MTN002 | 3 年 | 46,000.00 | 46,000.00 | 2021-06-17 | 2024-06- 17 | 6.50% | 信用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债 | 23 津高新 | 3 年 | 90,000.00 | 90,000.00 | 2023-04-27 | 2026-04- 27 | 7.00% | 信用 |
合计 | 136,000.00 | 136,0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通过本次中期票据融资外,发行人无其他直接债务融资计划。
(六)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 2022 年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控股股东的名称 | 注册地 | 母公司对本公司的持股 比例 | 母公司对本公司的表决权比例 | 本公司最终控制方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 188 号 | 100% | 100%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 |
2、发行人的子公司情况
发行人的子公司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主体资格”。
3、其他关联方情况
发行人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关系 |
天津未来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 | 受同一控制方控制 |
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受同一控制方控制 |
4、关联交易原则及定价政策
发行人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执行国家定价或市场定价。发行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发行人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发行人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将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5、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 2022 年末发行人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项目名称 | 金额 |
天津未来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9,059.11 |
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其他应付款 | 331,544.93 |
6、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 2022 年末,发行人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截至 2022 年末发行人关联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担保方 | 被担保人 | 担保方式 | 担保余额 | 担保期限 | 授信机构 |
1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 开发总公司 | 保证担保 | 4,200.00 | 2020.9.30- 2023.9.19 | 华夏银行 |
2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 开发总公司 | 保证担保 | 9,549.60 | 2020.12.18- 2025.12.18 | 环球租赁 |
3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 开发总公司 | 保证担保 | 31,443.99 | 2020.11.13- 2026.11.13 | 光大金租 |
4 |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 开发总公司 | 保证担保 | 26,876.15 | 2021.6.16- 2026.6.16 | 光大金租 |
合计 | 72,069.74 |
7、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截至 2022 年末发行人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项目名称 | 金额 |
天津未来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9,059.11 |
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其他应付款 | 331,544.93 |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国发[2010]19 号文、国发[2014]43 号文、国办发[2015]40 号文、国办发[2015]42 号文、财预[2010]412 号文、财预 [2012]463 号文、财综[2016]4 号文、财预[2017]50 号文、财预[2017]87号文、财金[2018]23 号文、审计署 2013 年第 24 号和 32 号公告、“六真”原则等要求的相关规定。
(七)或有事项披露
1、担保事项
截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对外担保余额为 132,636.40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3.06%,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6.84%,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编号 | 被担保人 | 担保类型 | 担保合同金额 | 担保余额 | 担保期限 |
1 | 天津市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有限 公司 | 保证担保 | 5,000.00 | 4,000.00 | 2020.9.30-2023.9.19 |
2 | 天津市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有限 公司 | 保证担保 | 15,000.00 | 7,325.59 | 2020.12.18-2025.12.18 |
3 | 天津市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有限 公司 | 保证担保 | 45,000.00 | 27,835.96 | 2020.11.13-2026.11.13 |
4 | 天津市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有限 公司 | 保证担保 | 37,000.00 | 23,322.85 | 2021.6.16-2026.6.16 |
5 | 天津滨海智慧城市环境有限公 司 | 保证担保 | 79,000.00 | 70,152.00 | 2021.9.30-2028.9.29 |
合计 | - | - | 181,000.00 | 132,636.40 |
2、未决诉讼(仲裁)、重大承诺及其他或有事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与北京兴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华海高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连建宇、易凌云、孔令峰股权转
让纠纷案件(案号:(2022)津 0116 财保 16 号),发行人系仲裁申
请人和财产保全申请人,案件标的额为 80,368,650.00 元,本案天津仲裁委员会已经出具相应裁决,案件目前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中,尚未执行完毕。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诉讼案件诉讼金额对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保合法合规,无其他未决诉讼(仲裁)、重大承诺及其他或有事项。
(八)受限资产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合并报表中的受限资产账面价值总计 799,332.89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18.45%,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41.24%。具体明细如下: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受限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受限原因 |
货币资金 | 40,360.00 | 定期存单质押 |
存货 | 69,462.95 | 借款抵押 |
投资性房地产 | 652,351.02 | 借款抵押 |
固定资产 | 37,158.92 | 借款抵押 |
合计 | 799,332.89 | - |
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9 月末抵押资产情况
序号 | 项目 | 受限价值 | 权利人 | 期限 |
1 | 亚安厂房 | 28,285.22 | 天津银行 | 2020.11.30-2024.3.24 |
2 | 市民广场 | 5,721.93 | 天津银行 | 2020.11.30-2024.3.24 |
3 | 友达厂房 | 13,226.31 | 天津银行 | 2020.11.30-2024.3.24 |
4 | 科技金融大厦 7 层 703-716(14 套) | 2,501.23 | 光大金租 | 2020.7.1-2026.7.1 |
5 | 国创大楼 | 11,347.46 | 光大金租 | 2020.7.1-2026.7.1 |
6 | 旷世国际 A 座 21-26 层(54 套) | 27,293.49 | 光大金租 | 2019.10.16- 2024.10.25 |
7 | 停车楼 | 9,183.25 | 民生银行 | 2020.1.6-2025.12.31 |
8 | 御湖湾 10 栋大高层 | 78,612.98 | 建设银行 | 2020.1.22-2038.1.22 |
9 | 留学生创业园(141 套) | 9,725.77 | 中国银行 | 2019.11.26- 2026.11.25 |
10 | 鑫茂军民园(133 套) | 10,590.85 | 中国银行 | 2019.11.26- 2026.11.25 |
11 | 智慧山南塔 6 层(10 套) | 2,346.41 | 中国银行 | 2019.11.26- 2026.11.25 |
12 | 华翼蓝天 | 11,251.78 | 中国银行 | 2019.11.26- 2026.11.25 |
13 | 蓝白领公寓二期 | 115,370.21 | 中国银行 | 2019.11.26- 2026.11.25 |
14 | BPO 软件园南二楼(16 套) | 17,226.22 | 邦银租赁 | 2021.6.25-2024.6.25 |
15 | 星企一号 | 41,274.99 | 金城银行 | 2018.12.27- 2023.11.26 |
16 | 永基花园(13 套房产) | 389.08 | 兴泰租赁 | 2021.2.3-2024.2.15 |
17 | 海泰国际公寓 | 2,470.30 | 兴泰租赁 | 2021.2.3-2024.2.15 |
18 | 渤龙天地项目(201 套) | 66,583.35 | 工商银行 | 2017.10.25-2023.6.30 |
19 | 华塘睿城项目(251 套) | 47,002.89 | 工商银行 | 2017.10.25-2023.6.30 |
20 | 华塘睿城项目(257 套) | 35,623.37 | 天津农商 | 2022.6.30-2032.6.30 |
21 | 华塘睿城项目(24 套) | 5,018.60 | 浦发银行 | 2023.3.29-2024.5.9 |
22 | 华塘睿城项目(89 套) | 15,935.46 | 天津银行 | 2023.3.31-2027.11.1 |
23 | 渤龙山庄 | 40,856.64 | 工商银行 | 2019.11.29- 2026.11.27 |
24 | 御湖湾(59 套) | 21,776.32 | 天津银行 | 2022.6.17-2029.6.16 |
25 | 博爱三湾(212 套) | 53,092.76 | 天津银行 | 2021.9.29-2028.9.28 |
26 | 博爱三湾(144 套) | 28,115.71 | 天津银行 | 2023.3.31-2027.11.1 |
27 | 博爱三湾(10 套) | 3,592.54 | 滨海农村 | 2021.9.27-2028.9.26 |
商业银行 | ||||
28 | 渤龙湖产业园 | 54,557.77 | 滨海农商 行 | 2021.9.27-2026.9.28 |
合计 | 758,972.89 | - | -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事项以外,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和资产受限情况。上述资产受限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占总资产比例较小,对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不会造成法律风险。
(九)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重大投资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大宗商品期货、海外投资情况。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及投资者保护机制
根据本所律师的适当性审查及核实,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在中期票据发行期间无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已建立完善的披露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制。
(十一)风险提示
本期中期票据无担保,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购买本期中期票据,应当认真阅读本法律意见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本期中期票据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如发行人未能兑付或者未能及时、足额兑付,本所不承担兑付义务及任何连带责任。
(十二)信用增进情况
本次中期票据无信用增进安排。
(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发行人授信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共获得银行授信额度 161.52 亿元,
已使用额度 123.22 亿元,未使用额度 38.30 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 2023 年 9 月末发行人及子公司银行授信情况表
单位:万元
金融机构 | 授信额度 | 已使用额度 | 剩余额度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0 | 160,632.74 | 39,367.2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0,000.00 | 122,900.00 | 7,100.0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0,000.00 | 70,000.00 | 0.00 |
国家开发银行 | 50,500.00 | 45,221.58 | 5,278.42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0 | 200,000.00 | 0.00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75,000.00 | 148,000.00 | 27,000.00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1,200.00 | 71,367.00 | 79,833.0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0 | 40,000.00 | 0.0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0 | 40,000.00 | 0.0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0,000.00 | 39,307.00 | 40,693.0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0 | 30,000.00 | 0.0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30,000.00 | 50,800.00 | 179,200.0 0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9,600.00 | 15,600.00 | 4,000.00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2,160.00 | 22,160.00 | 0.00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126,400.00 | 126,400.00 | 0.00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1,800.00 | 31,800.00 | 0.00 |
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000.00 | 14,000.00 | 0.00 |
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2,500.00 | 2,000.00 | 500.00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2,000.00 | 0.00 |
合计 | 1,615,160.0 0 | 1,232,188.3 2 | 382,971.6 8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获得的银行授信额度和未使用授信额度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近三年是否有债务违约记录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情况;期末无已到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公司与各银行之间建立了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在金融机构中的信誉较好,与金融机构关系融洽,还本付息正常。
3、发行人发行偿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历史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发行偿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如下:
发行人发行及偿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历史情况
单位:亿元、年
债券简称 | 起息日 | 发行期限 | 发行规模 (亿元) | 债券类型 | 目前状态 |
23 津高新 | 2023-04-27 | 3 年 | 9.00 | 私募债 | 存续 |
21 滨海高新 MTN002 | 2021-06-17 | 3 年 | 4.60 | 中期票据 | 存续 |
21 滨海高新 SCP001 | 2021/4/30 | 180 天 | 3.00 | 超短期融资券 | 已兑付 |
20 津高新 | 2020/5/18 | 3+2 年 | 9.00 | 私募债 | 已兑付 |
20 滨海高新 SCP001 | 2020/7/2 | 270 天 | 2.00 | 超短期融资券 | 已兑付 |
20 滨海高新 SCP002 | 2020/9/30 | 270 天 | 5.00 | 超短期融资券 | 已兑付 |
18 滨海高新 MTN001 | 2018/4/27 | 3 年 | 19.00 | 中期票据 | 已兑付 |
18 滨海高新 PPN001 | 2018/8/9 | 1 年 | 5.00 | 定向工具 | 已兑付 |
除上述债券,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其他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各类债券,也没有逾期未兑付的各类债券。
4、重大重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划拨、购买、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净资产额和收入占完成重组前一年发行人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收入的比例、三者之一均未超过 50%,发行人不存在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5、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发生变动
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任命张颖同志为公司董事长,免去张建民同志原公司董事长职务。根据《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24 号董事会决议》,张颖同志不再担任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公司总经理暂时空缺。
六、投资人保护机制
1、违约风险处置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中期票据违约事件、违约责任、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处置措施、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约定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合法有效。
2、持有人会议规则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中期票据设置了持有人会议机制,会议机制、议案设置内容、表决程序、决议效力范围等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2021 版)》规定,合法有效。
3、投资人保护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中期票据未设置投资人保护条款。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名称为“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若在交易商协会发行时的名称不一致、备案文件的签署时间滞后等情况发生,不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中以及申报材料中涉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自设立至今有效存续,其章程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规定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备本期发行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所需的合法、有效的批准和授权。本期发行已经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取得《接受注册通知书》,本期发行金额在核定的注册额度内实施。
(三)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文件,以及发行机构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
(四)本期中期票据不存在违反国发〔2010〕19 号文、国发
〔2014〕43 号文、国办发〔2015〕40 号文、国办发〔2015〕42 号
文、财预〔2010〕412 号文、财预〔2012〕463 号文、财综〔2016〕 4 号文、审计署 2013 年第 24 号和 32 号公告、财预〔2017〕50 号 文、财预〔2017〕87 号、财金〔2018〕23 号文等国家相关政策、
“六真”原则的情况。本期发行不会增加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规模。
(五)本期中期票据无信用增进措施。
(六)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相关风险外,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 险。
(七)在本注册额度项下中期票据的注册过程中,发生了跨自然年度的情况,涉及有关机构决议、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推荐函、承销协议、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注册文件的年度信息与注册通知书年度信息不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年度信息只作为参考之目的,年度信息最终以注册通知书为准,该事项对本次注册发行不构成实质影响,不影响相关注册发行文件的效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发行合法合规、符合规则指 引,不存在对本期中期票据工具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公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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