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之交易契約,以下列為限:一、債券選擇權契約。二、債券遠期契約。三、利率交換契約。 四、遠期利率協定。前項交易契約有涉及外匯業務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第七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之交易契約,以下列為限:一、債券選擇權契約。二、債券遠期契約。 前項交易契約有涉及外匯業務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配合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增加利率交換及遠期利率協定交易,爰修正第一項,明定得於本系統交易之各項契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9 月 4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30035820 號函同意備查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七條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之交易契約,以下列為限: 一、債券選擇權契約。 二、債券遠期契約。三、利率交換契約。 四、遠期利率協定。前項交易契約有涉及 外匯業務者,應經中央銀 行許可。 | 第七條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之交易契約,以下列為限: 一、債券選擇權契約。 二、債券遠期契約。 前項交易契約有涉及外匯業務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 配合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增加利率交換及遠期利率協定交易,爰修正第一項,明定得於本系統交易之各項契約。 |
第九條之一 x系統所稱利率交換契約係依市場實務於未來特定週期為固定利率 (Fixed Rate)與浮動利率 (Floating Rate)結算差價之契約。 前項浮動利率之指標 (Floating Rate Option)由本中心另定之。 參加人申報之買價係指為收取浮動利率相對支付之固定利率;賣價係指支付浮動利率相對收取之固定利率。 前項買賣報價之升降單位為百分之零點零零一。 利率交換契約之交易 規格為: |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於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交易之利率交換契約的交易報價方式、報價升降單位及契約規格,且相關專有名詞如名目本金、生效日、計算週期、給付結算日、浮動利率重設日、計息天數及營業日原則等適用 ISDA 定義。 三、利率交換契約之浮動利率指標授權本中心以公告方式辦理。 四、為增加參加人交易 彈性,明定參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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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約名目本金 | 得利用本系統詢價 | |
( Notional | 功能進行交易,且 | |
Amount)得為新 | 不受特定契約名目 | |
台幣三億元及五 | x金及契約期間之 | |
億元。 | 限制。 | |
二、契約期間得為 | ||
一、二、三、四、 | ||
五、七、十、十 | ||
五及二十年。 | ||
三、生效日(Effective | ||
Date)為交易日 | ||
之次二營業日。 | ||
四 、 計 算 週 期 | ||
( Calculation | ||
Period)為自生效 | ||
日起 至終止日 | ||
( Termination | ||
Date)止每三個 | ||
月一期。 | ||
五 、 給 付 結 算 日 | ||
( Payment | ||
Date)為每計算 | ||
週期 之 最後一 | ||
日。 | ||
六、浮動利率重設日 | ||
(Reset Date)為 | ||
每計算週期起始 | ||
日之 前二營業 | ||
日。 | ||
七、計息天數(Day | ||
Count Fraction) | ||
以每年三百六十 | ||
五天,按實際天 | ||
數計之。 | ||
八 、 營 業 日 原 則 | ||
( Business Day | ||
Convention)為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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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次營業日 ( Modified Following Business Day)。 前項契約規格之用語適 用 ISDA 相 關 定 義 (Definitions)。 參加人採本系統詢價功能進行交易者,得不受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交易規格之限制。 | ||
第九條之二 x系統所稱遠期利率協定係依市場實務於未來特定日期為約定利率與浮動利率結算差價之契約。 前項浮動利率之指標 (Floating Rate Option)由本中心另定之。 參加人申報之買價係指為收取浮動利率相對支付之約定利率;賣價係指支付浮動利率相對收取之約定利率。 前項買賣報價之升降單位為百分之零點零零一。 遠期利率協定之交易規格為: 一、契約名目本金 ( Notional Amount ) 為新台幣十億元。 二、計息期間為三個月,給付結算日 ( Payment |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定於本中心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交易之遠期利率協定的交易報價方式、報價升降單位及契約規格,且相關專有名詞如名目本金、給付結算日、生效日、浮動利率重設日、計息天數及營業日原則等適用 ISDA 定義。 三、 遠期利率協定之浮動利率指標授權本中心另以公告方式辦理。 四、 為增加參加人交易彈性,明定參加人得利用本系統詢價功能進行交易,且不受特定契約名目本金及契約期間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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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得為生效日後第一、二、三、六及九個月 , 分 別 以 1×4 、 2×5 、 3×6 、 6×9 及 9×12 表示之。三、生效日(Effective Date)為交易日 之次二營業日。四、浮動利率重設日 (Reset Date)為給付結算日之前二營業日。 五、計息天數(Day Count Fraction)以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按實際天數計之。 六、 營業日原則 (Business Day Convention)為修正式次營業日 ( Modified Following Business Day)。 前項契約規格之用語適 用 ISDA 相 關 定 義 (Definitions)。 參加人採本系統詢價功能進行交易者,得不受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交易規格之限制。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條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營業日與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營業日相同。 債券選擇權及債券遠期契約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利率交換契約及遠期 利率協定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前項營業日及交易時間,本中心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 第十條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營業日與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營業日相同。 債券選擇權及債券遠期契約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前項營業日及交易時間,本中心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 配合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增加利率交換及遠期利率協定交易,爰參考市場交易實務於第二項訂定該類契約之交易時間。 |
第十二條 參加人因買賣報價錯誤且依前條方式成交者,得依下列規定,向本中心申報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以下簡稱改帳): 一、債券選擇權契約 及債券遠期契約,應經他方同意後,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由雙方出具書面證明文件為之。 二、利率交換契約及 遠 期 利 率 協定,應經他方同意後,於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由雙方出 具書面證明文 | 第十二條 參加人因買賣報價錯誤且依前條方式成交者,得經他方同意後,於 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向本中心申報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以下簡稱改帳)。 前項改帳作業應由雙方出具書面證明文件為 之。 | 一、利率交換契約及遠期利率協定市場交易實務上偶有因交易對手額度不足而於交易後經雙方同意變更交易對手為第三方者,爰配合訂定因應交易對手異動,而為更正或取消交易之方式。 二、配合本系統交易時間及市場實務,增訂利率交換及遠期利率協定交易申請改帳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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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為之。但如係 交易雙方同意更換交易對手為第三方者,應由三方出具書面證明文件為 之。 | ||
第十四條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參加人自行辦理 給付結算者,應依系統成交紀錄為之。 參加人透過本中心 辦理利率交換契約及遠期利率協定交易給付結算作業者,應開立款項專戶並向本中心申報之,變更時,亦同。 前項給付結算作 業,參加人應按「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給付結算清單」所載應收應付價金相抵之淨額,依下列規定與本中心進行給付結算:一、 有應付價金 者,應於給付結 算日上午十一時前, 逕行存 (匯)入本中心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款項專戶。 二、 有應收價金 者,本中心於給付結算日上午十一時起,逕行 存(匯)入其款 | 第十四條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不提供給付結算功能,參加人應依系統成交紀錄,自行辦理之。 | 一、 為降低參加人作業成本、簡少作業錯誤,爰擬提供利率交換契約及遠期利率協定交易給付結算服務。 二、 參加人得選擇自行辦理本系統四項交易契約之給付結算,或透過本中心辦理全部或部分利率交換契約及遠期利率協定交易之給付結算,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 新增第二項,為辦理給付結算作業,明訂參加人利用本中心給付結算服務應開立款項專戶並向本中心申報之,變更時亦同。 四、 新增第三項,明定本中心利率交換契約及遠期利率協定交易之給付結算作業方式。 五、 新增第四項,明定參加人違約處 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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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專戶。 參加人無法履行前 項給付結算義務者,即為違約。本中心得排除違約參加人之交易後再行辦理給付結算作業,並得停止或終止其參加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 | ||
第十四條之一 參加人雙方合意 者,得依本中心計算之公平價格於系統辦理利率交換契約或遠期利率協定交易提前解約作業。 前項提前解約之給付結算及其違約處置作業,準用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協助參加人 風險管理,並降低其作業成本,爰擬提供利率交換契約及遠期利率協定之交易提解服務,經交易雙方合意後得利用之。 三、 交易提解服務相關給付結算作業與系統交易相同,得選擇自行辦理或透過本中心辦理給付結算作業,故其給付結算與違約處置作業準用相關規 定。 | |
第十五條 參加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給付結 算者,遇交易對象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應於當日下午四時前,先行通知並即函報本中心,同時副知交易對象。 參加人遇交易對象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或第 十四條所稱違約者,應自 | 第十五條 參加人於衍生性金 融商品交易系統之交易對象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應於當日下午四時前,先行通知並即函報本中心,同時副知交易對象後,自行追償之。 | 一、 因應本中心提供利率交換契約及遠期利率協定交易之給付結算服務,相關違約處置由本中心為之,參加人毋須另行通知、函報本中心該違約情事,爰修正第一項文字以資明確。 二、 為明定參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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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追償之。 | 自行辦理給付結算或透過本中心辦理利率交換契約及遠期利率協定交易之給付結算,遇違約情事時,均由交易人自行追償之,爰 增訂第二項規定。 | |
第三十條 參加人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應區分點選或報價成交方式,並依下列規定,按月於十日前向本中心繳交業務服務費: 一、每月各類交易點選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於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下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三為上限;報價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於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下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一點五為上限。 二、每月各類交易點選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且為新台幣二百億元以 下部分,費率以 | 第三十條 參加人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應區分點選或報價成交方式,並依下列規定,按月於十日前向本中心繳交業務服務費: 一、每月各類交易點選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於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下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三為上限;報價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於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下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一點五為上限。 二、每月各類交易點選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且為新台幣二百億元以 下部分,費率以 | 一、 配合本中心提供利率交換契約及遠期利率協定交易之給付結算服務,爰新增第三項訂定其收費基準。 二、 配合本中心提供利率交換契約及遠期利率協定之交易提前解約服務,爰新增第四項訂定其收費基準。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二點五為上限;報價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且為新台幣二百億 元 以 下 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一點二五為上限。 三、每月各類交易點選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二百億元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二為上限;報價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二 百 億 元 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一為上限。 本中心得依不同交易契約之特性,於前項收費標準內訂定不同費率。參加人依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給付結 算作業者,應按其當月給付結算契約筆數,以每筆新台幣一百元為上限,依本中心公告費率於次月十日前向本中心繳交業 務服務費。 | 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二點五為上限;報價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且為新台幣二百億 元 以 下 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一點二五為上限。 三、每月各類交易點選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二百億元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二為上限;報價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二 百 億 元 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一為上限。 本中心得依不同交易契約之特性,於前項收費標準內訂定不同費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參加人依第十四條 之一規定辦理提前解約作業者,應按其當月提前解約筆數,以每筆新台幣三百元為上限,依本中心公告費率於次月十日前向本中心繳交業務服務 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