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基金份额转让合同
编号:【 】
甲方(转让人)(名称或姓名):适用于机构: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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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自然人: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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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让人)(名称或姓名):适用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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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签署了《【中国民生信托·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合法持有基金份额,有权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基金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方拟将持有的基金合同项下的(□部分/□全部)基金份额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基金份额。
本合同项下甲方、乙方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基金管理人仅为基金份额转让提供服务,不作为本合同的权利义务方。
根据《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如下:
1 定义
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的定义与基金合同的定义一致。
2 转让标的
x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为甲方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 份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的,应以大写为准)(以下简称“标的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所附随的甲方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一切权
利、义务以及相关衍生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项下甲方作为委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获得分配基金利益的权利、获取基金财产分配的权利等,相应的投资风险由乙方承担。
3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3.1 乙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如大小写不一致的,应以大写为准)的价格受让标的基金份额。
3.2 转让价款的支付
3.2.1 支付日:
3.2.2 双方一致同意委托基金管理人就转让价款支付的监管提供服务。乙方应将上述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名: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账户号码:9119 0078 8010 0000 0057
3.3 支付方式为银行汇款;
4 转让生效与转让登记
4.1 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须在基金管理人处办理基金份额转让的相关登记手续。
4.2 以基金管理人向乙方出具《基金份额变更确认书》为前提,自基金份额转让登记日起,乙方持有标的基金份额,作为基金合同项下的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但甲方、乙方签署的《基金份额转让登记申请书》就基金利益的分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3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要求办理基金份额转让登记,登记的费用由( )承担。
(1) 甲方;(2)乙方。
4.4 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关于基金份额转让登记日、基金利益的归 属、乙方接受基金管理人分配基金利益的银行账户等事宜,由甲方、乙方签署
《基金份额转让登记申请书》予以约定。
4.5 自基金份额转让登记日起,甲方应向乙方移交基金合同原件。
4.6 如果本次转让未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转让登记确认,则转让价款应返还给乙方。自支付日起至转让价款返还给乙方之日止,转让价款产生的利息
(如有)由乙方享有。本款履行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5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5.1 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5.1.1 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基金份额享有合法和完整的支配权利,并未在其上设置未披露的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其他形式的担保、第三方权益、权利瑕疵、其他限制转让情形,且任何第三方对标的基金份额均不具有优先受偿或追索的权利。甲方已向乙方全面介绍、充分揭示与转让标的有关的权利负担情形。
5.1.2 如甲方为自然人的,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如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甲方保证其出让行为已获相关充分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且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权签字人。
5.1.3 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各方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5.1.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甲方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任何xx与保证在所有实质性方面都是全面、真实、准确和没有误导的,不存在虚假xx或重大遗漏。
5.1.5 甲方是转让标的真实、合法的最终持有者,有充分的权利及能力处置转让标的。本次转让的目的及交易背景正当、合法、有效。
5.1.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有且不会就转让标的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同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达成任何有约束力的转让协议、意向或承诺。
5.1.7 甲方的份额转让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反洗钱的规定,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5.1.8 甲方拥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者范围的相关规定。
5.2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5.2.1 乙方保证其对用于受让标的基金份额的资金拥有合法和完整的支配权利,并未设置任何担保、未侵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任何第三方不具有追索的权利。
5.2.2 如乙方为自然人的,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本人;如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乙方保证其受让行为已获相关充分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权签字人,且乙方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基金合同等基金文件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5.2.3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详细阅读基金合同等全部基金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充分了解甲方作为委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中所享有的所有权利、义务,清晰了解其中的投资风险,充分了解其风险收益特征及运作基本情况,同意接受基金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5.2.4 乙方为拥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者范围的相关规定。
5.2.5 乙方向甲方及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乙方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任何xx与保证在所有实质性方面都是全面、真实、准确和没有误导的,不存在虚假xx或重大遗漏。
5.2.7 乙方保证转让价款来源于其合法所有的、可自由支配的财产,依法可以用于本次转让之目的。转让价款并非来源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本次转让的目的及交易背景正当、合法、有效。
5.2.8 乙方的份额受让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反洗钱的规定,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5.2.9 乙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
6 保密
任何一方应严格保守其所知道的与另一方有关的全部商业秘密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并防止任何形式的泄漏。但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向该一方的中介机 构、外部顾问、关联方披露(以有必要知悉相关信息为限),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部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
本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解除后继续有效。
7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在本合同项下的xx或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x、差旅费。
8 税费、规费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各自承担与本合同项下交易有关的应由其承担的税费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9 合同的生效
9.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完毕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9.2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仅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基金管理人。本合同内容与《基金份额转让登记申请书》(《基金份额转让登记申请 书》应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格式及版本为准)中的约定不一致,应当以《基金份额转让登记申请书》的约定为准。
10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本合同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双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0.3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1 其他条款
11.1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11.2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与乙方各壹份,壹份用于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基金管理人留存。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仅适用于机构):
(签字或盖章)
乙方:
(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仅适用于机构):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北京市东城区
基金份额转让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监管部门、自律机构的要求,现向您提供本《基金份额转让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请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的条款,并充分理解条款的含义。
一、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转让提供服务,不代表对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等产品法律文件中对基金存在的风险已作揭示,投资者在参与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等产品法律文件,了解产品特性,关注产品风险。
二、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转让服务,可能不具有一个活跃的转让市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暂停或终止转让服务。
三、基金份额转让实行非担保交收。转让(受让)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不实行担保交收,转让协议履行风险由出让方、受让方承担。
四、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并未穷尽基金份额转让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参与基金份额转让前,对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相关因素也应详细了解、认真评估,以免因贸然从事而遭受损失。
以下黑体字部分敬请投资者抄写确认:
本人/本单位对上述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已充分理解,承诺自行承担份额转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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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签名/xx):【 | 】 | |
机构投资者代理人(签名):【 | 】 | |
【20 】年【 | 】月【 | 】日 |
基金份额转让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监管部门、自律机构的要求,现向您提供本《基金份额转让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请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的条款,并充分理解条款的含义。
一、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转让提供服务,不代表对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等产品法律文件中对基金存在的风险已作揭示,投资者在参与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等产品法律文件,了解产品特性,关注产品风险。
二、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转让服务,可能不具有一个活跃的转让市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暂停或终止转让服务。
三、基金份额转让实行非担保交收。转让(受让)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不实行担保交收,转让协议履行风险由出让方、受让方承担。
四、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并未穷尽基金份额转让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参与基金份额转让前,对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相关因素也应详细了解、认真评估,以免因贸然从事而遭受损失。
以下黑体字部分敬请投资者抄写确认:
本人/本单位对上述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已充分理解,承诺自行承担份额转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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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签名/xx):【 | 】 | |
机构投资者代理人(签名):【 | 】 | |
【20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