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范围内进行开沟或穴施,施埋有机肥料,施肥量以每厘米胸径 2kg
合同编号:
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绿化养护与绿地管理合同书
甲 方: 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
乙 方: 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4.3.28
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绿化养护与绿地管理合同
甲方: 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
乙方: 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迎泽公园绿化养护与绿地管理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养管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 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绿化养护项目(二)
2.项目地点: 迎泽公园
3.养管面积: 迎泽 公园 354700.00 (平方米)绿地范围内的
所有植物及配套设施。
第二条 养管项目内容(以打√为准)
☑ 去除枯死植株 ☑ 植物补植☑ 树木加土扶正
☑ 病虫害防治和监测 ☑ 浇灌排水 ☑ 土壤施肥及土壤改良
☑ 中耕除草 ☑ 花坛花境布置 ☑ 地被覆盖
☑ 植物(树木、绿篱、草坪等)修剪及园艺造型
☑ 植物防护(防寒、旱、台、涝、高温等)
□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标牌、驳岸等园林设施的
保洁维护
☑ 绿地保洁 ☑ 绿地垃圾收集 ☑ 绿地垃圾清运
☑ 水生植物养护 ☑ 大树养护
☑其它: 1、常绿树木的整形修剪:对公园常绿乔木,尤其是景
观油松等进行修剪、绑扎、整形,使其保持景观效果。
2、树木修剪:需对大树的枯枝、弱枝进行修剪,整理大树树形,
均衡树势。锯口处涂抹杀虫药剂及伤口涂抹剂。所有柳树进行树形缩
剪,去除中空树枝,降低断裂危险。
3、大树加固:需对树体倾斜的大树进行支撑,支架用直径 15 厘 米以上的钢管,并在支撑物与枝干接触处用胶皮做垫衬。大型乔木聚集区域,用钢索将大树牵拉在一起,松紧适度,钢索绑扎处用胶皮做垫衬。园内树木由于大风、雪灾等灾害性天气发生树枝弯折或树木倒
伏的,乙方需在 24 小时内处理完毕,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进行安
全防护。
4、大树施肥:生长季喷施叶面肥每年不得不少于 4 次,结合微
量元素,增强老树树势,尤其是雪松、油松、白皮松、玉兰、樱花、 毛梾、枫杨、紫藤、青麸杨等等名优树种;秋季施有机肥,在树冠投
影范围内进行开沟或穴施,施埋有机肥料,施肥量以每厘米胸径 2kg
计算,重点区域、重点树种施肥量加大;加入活力素或生根粉,以增
加土壤肥力,加快新根系萌发和生长。对生长弱的老树外挂复壮营养
液,促使其复壮生长。
5、树洞填补、外伤清理:清除腐朽木,需将树洞内外所有腐烂
的和已变色的木质部清除,露出新鲜组织。树洞内外除虫,需去除木
质中的害虫。创口表面消毒,选用安全低毒的药剂。空洞内填充压实,
按树木皮色、皮纹进行装饰。树体外伤及时清理涂抹伤口保护剂。
6、病虫害防治: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以防为主,早发
现早治理,主要是蛀干害虫对大树的侵害。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
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治病虫害蔓延和影响乔木生长,尽
量采用生物防治的办法,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用化学方法防治时,
喷药一般要在晚上进行;药物、用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要符合环保的 要求和标准。发生病虫为害,最严重的危害率 5%以下,单株受害程度在 5%以下。
7、苗木补栽:因大树枯死或者修剪时造成苗木缺失,乙方及时 补栽,树种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本项目招投标文件所附工作量清单可作为本合同约定的养管内容。双方对养管内容有详细约定的,可以另附工作量清单。
第三条 乙方资质要求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近三年没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无其他违法乱纪等不良行为。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近五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5.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第四条 合同期限
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五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1 本养管项目,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贰佰肆拾 陆万肆仟叁佰伍拾xx整(¥ 2,464,356 元),价款支付按照实际养护时间及考核结果,由财务部门据实结算(本养管项目含税)。
1.2 合同价款的计算如下:据本合同结合实际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之规定,养管费用按照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考核、逐月计算考核结果的办法向乙方支付养管费用(费用包含节假日公休及加班补助费、管理费、税金及保险等)。
2.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合同所涉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项目费用须待政府资金拨付到位之后,根据具体考核结果,按月向乙方支付相应合同款。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开具正规税票,否则甲方付款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六条 绿化养护质量及要求
1.按《太原市公园条例》、《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太原市园林局公园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公园绿化养护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执行。
2.园林植物养护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2.1 具有完整的绿化养护方案和管理制度,包括绿化养护方案、人员配备和管理方案、工作流程、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包括:火灾、极端天气等的安全措施)、人员保障预案和绿化养护质量指标等。园林植物养护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和相关规划及植物配置的要求,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营造花木繁茂、景色优美、环境舒适的园林环境。
2.2 健全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植等各项养护措施落实到位。根据绿化景观提升需要,编制年度绿化植物栽植、补植、更换计划;对需经常、反复补植的区域,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研究制定长效治理方案。”
2.3 树木树形优美,树冠完整,植株生长良好,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过冬前新梢木质化;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美观。行道树无缺株。定期对园路、广场、景点xx大树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断枝、倒伏树、枯树和危树,清除残留树桩;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养护管理,符合《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GB/T 51168)和《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DB14/T 973)的规定。
2.4 xxxx生长健壮,树冠完整美观,具有较好的景观效果;
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分枝点合适,园路两边的树木分枝点高度适宜,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影响xx设施;修剪剪口平滑,不留残桩,主枝和树干伤口应做防腐处理。
2.5 灌木应生长旺盛、冠型完整,株型丰满,做到无枯枝、无病虫枝,对残缺、老化的灌木应及时补植、更新;花灌木内膛不乱、通风透光,开花适时,花后修剪及时合理。景观灌木及地被植物内的枯枝烂叶须及时清理,以免影响景观及植物生长。
2.6 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2.7 草坪及地被植物适时修剪整齐,覆盖率 99%以上,无杂草。与色块绿篱整形类交汇处要切边,切边要整齐。草坪高度控制在120mm以下,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不结穗,无积水、无明显杂草、无明显斑秃和有害生物危害状。观赏草坪不准游人进入踩踏;游憩草坪应定期轮流关闭养护管理,无人为踩踏的道路和板结的地块。
2.8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 90%。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2.9 整形植物应生长健壮,叶色正常,疏密适宜,无枯枝残叶,无缺株断垄,不脱脚,保持轮廓清晰、整齐美观;无明显人为损坏;修剪、浇水、打药及时,无死株、杂草、垃圾污物,无明显落叶积压。
2.10 花卉应株(丛)形美观,花色正常,生长良好,残花及枯死株修剪、清理及时,生长季节无明显缺株、倒伏现象,无明显有害生
物危害状;球根、宿根花卉应根据其种类特性及生长状况,根据招标单位安排进行翻种更新。
2.11 水生(湿生)植物应生长良好,无明显有害生物危害状;挺水植物生长季节无大面积倒伏现象,在秋冬季及时割除,防止枯萎茎叶落入水体,造成二次污染。
2.12 竹类应林相完整、更新及时,无明显死竹、枯竹、破损竹和有害生物危害状。
2.13 确保公园绿地植物成活率:乔木、花灌木、绿篱、花卉、地被、草坪、花境、花坛等没有死亡。确保没有黄土裸露现象,确保公园绿地应绿尽绿。被践踏受损的植物及黄土裸露地须及时进行补植,死树应及时进行清挖并补植。
2.14 树穴规范,覆盖及时,整齐美观。树穴大小与树木协调成比例;硬化地面树穴铺设透气、防踩踏装饰钢板;树穴内无杂草,杂物。
2.15 树木如发生倾斜需进行纠正或支撑,操作要规范统一,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存在安全隐患确需移除的,应即时采取安全防护手段进行移除。
2.16 建立绿化植物养护动态管理台账,建立植物资源台账,加强植物物候期、病虫害、生长势的动态观测,精准掌握植物生长状况。
2.17 不得擅自移伐树木,因栽植过密、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确需移伐树木的,经招标单位综合考量历史价值、生态价值、文化价值和民生需求,由中标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实施。
2.18 确保绿地完整,杜绝人为侵占、损毁绿地,绿地、草坪内无
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杜绝非正常修剪、砍伐树木现象。
2.19 确保绿地整洁,无垃圾、杂物,修剪后的植物枝叶及时清理,树冠上塑料袋、废纸或其他杂物及时清理。
2.20 确保绿地内设施完好无损,绿地内苗木支护、景石、喷灌、围栏、护网等附属设施受损及时维修。
2.21 绿化养护产生的树枝、落叶、草屑等绿化生物垃圾必须集中处理,日产日清,严禁在绿地内堆放。
第七条 养护技术要求
1.浇水
1.1 根据苗木的种类、季节和立地条件进行适时适量的浇水。确保浇水及时性、充足性和节约性。
1.2 浇水应浇透,新栽苗木浇水前应进行围堰,防止水外流。浇水围堰应规整,密实不透水。围堰直径视栽植树木的胸径冠幅大小而定。
1.3 必须在日化夜冻时浇越冬水,春季适时浇解冻水。
1.4 应及时排除树穴内的积水,对不耐水湿的苗木应在 12h 内排除积水。
1.5 草坪在生长期应加强浇水,保证水分充足。
1.6 浇灌设施应完好,如发生滴、漏等现象,应及时补救。
2.施肥
2.1 根据苗木品种、生长发育阶段和立地土壤理化状况的不同,
施肥应以有机肥为主。施肥量应由苗木的种类和生长势而定。
2.2 肥料应先打穴或开沟,再进行施肥。环施应在树冠正投影线外缘,深度和宽度一般为 300~400 mm,沟(穴)施应避免伤根,施肥后应回填土、踏实、浇足水,找平,不得使所施肥料裸露。
2.3 除施用叶面肥外,树木施肥不得触及叶片,施肥后应及时浇水。
2.4 xxx在春季进行,生长期施追肥每年 2~3 次。
3.修剪
3.1 乔木整形效果应符合树木生物学特性,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3.2 行道树修剪应保持树冠完整美观,主侧枝分布匀称和数量适宜,内膛不空又通风透光,根据景区不同路段、行人等情况确定下缘线高度和树冠体量,但不得影响园内灯饰、小品以及指示牌等。
3.3 观花灌木修剪应掌握花芽发育规律,对当年新梢上开花的花灌木应于早春萌发前修剪,短截上年的已花枝条,促使新枝萌发。
3.4 绿篱修剪应做到界限清楚、篱带宽窄一致。篱顶、二侧篱壁三面光,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技术要求进行,并及时清理剪除的枝条、落叶。
3.5 修剪应按操作规程进行,尽量减小伤口,剪口要平,剪口处应涂抹保护剂,不得留有树桩。
3.6 调整树势,通过“促、控”技术手段xx树势,克服偏冠或因多种原因造成的树木强弱差异。侧枝修剪遵循“强枝若剪、若枝强剪”得原则。xx树势的原则是“强者缓和成花芽,弱者转壮增新枝”。
3.7 草坪要适时修剪,达到均匀整齐,每次修剪量不应超过茎叶组织纵向总高度的 1/3。修剪高度应按照品种本身的特性、草坪草生长的立地条件及生长季节的气候条件和草坪草自身的状态修剪。
3.8 修剪掉的枝条、病枝、虫枝以及草坪碎末要及时清理,不得掩埋。
4.病虫害防治
4.1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有效防护。
4.2 乔木进行喷药时要喷洒均匀,主要喷洒植物的叶背及根茎部位。
4.3 灌木、地被、草坪等病虫害防治可每月喷一次广谱杀菌剂及杀虫剂。
4.4 加强农药保管。
4.5 病虫害控制及时,危害率不得超过 2%,无明显害虫的活卵、活虫及病状。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 0.01 ㎡的活虫数不得超过 1 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 300mm 不得超过 2 头,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 2%。
5.中耕除草
5.1 应适时中耕除草,保持土壤疏松、通气良好,保持绿地整洁,减少病虫滋生,保水保肥。松土以不影响根系和不损伤树皮为限。
5.2 及时清除非种植的杂草。
5.3 草坪除杂草时间和次数应根据草坪品种和杂草多少而定,遵
循除早、除小、除了原则。在早春杂草发芽出土时和立秋杂草籽成熟前,均应及时排除干净。
5.4 采用化学除草剂除草应在杂草幼苗期及时施药,严格掌握药剂浓度和单位面积施药量,大面积草坪施药时应分小区逐区喷洒,避免重复和遗漏。
5.5 除草剂保管、施用应注意安全。
6.补植、更新、复壮
6.1 对没有景观价值的苗木、病死树等要及时清理,补植时间原则按照春季、秋季、雨季进行,但园路行道树以及重要区域树种要根据公园统一要求更换,不得有空穴。
6.2 补植的树木应与栽植地段原树木的品种及规格保持一致。
6.3 草坪生长一定年限后已衰败,应采用打孔、断根、施肥等方法进行更新、复壮。
6.4 草坪斑秃应及时补种
7.树木支撑
7.1 新栽大规格苗木要进行树木支撑,支撑木桩应去皮且光滑,同一地块木桩支撑形式和支点高度应保持一致。
7.2 绑扎处要垫布,防止损伤树皮。
8.防风、防寒及防意外处理
8.1 风障应在迎风面搭设,其高度应超过株高,搭设必须牢固。
8.2 不耐寒的树木要用防寒材料包扎主干或包裹树冠防寒,如遇到下雪天气应及时清除树枝、树杈上的积雪,无积雪压弯、压伤、压
折枝条现象。
8.3 遇雷电风雨、人畜危害而使树木歪斜或倒树断枝,应立即处理并疏通道路。
9.安全管理
9.1 养管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应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2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员。
9.3 执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9.4 乙方应遵守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合同期xx乙方养管工作或乙方工作人员原因而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包括经济、民事、刑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5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9.6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安全作业措施落实情况,并责令限时整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甲方有权委托他人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负责。
10.绿地养护应xx作业。
合理安排时段,设立警示标识,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养护工器具需按相关要求存放在指定隐蔽位置且摆放整齐;浇水管网使用时不得
随意铺设或在外裸露;喷灌、滴灌系统使用时,要防止出水淋到过往行人和园内广场、各类道路及设施设备上;养护车辆及大型机具进入公园内必须按招标单位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八条 垃圾清运要求
8.1 清运绿化垃圾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损坏公园设施,确保不发生建筑设施和古树名木的破坏,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违反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8.2 当日产生的绿化垃圾必须保证于次日开园前全部清运出园。如遇极端恶劣天气或政府临时限制措施造成无法正常清运出园,双方协商清运安排。
8.3 必须将绿化垃圾及时运输到合理、合法的场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卸放。
8.4 绿化垃圾清运过程中应密闭,场地周围清理干净,清运时用苫布遮盖避免遗洒,保持园路及城市道路环境卫生。
8.5 确保运输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辆尾气、噪声等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机动车的排放标准;车辆进入园区应按园区规定行使速度,减速慢行。避让游客,不得鸣笛,停放车辆时不能影响园内景观和游客游览。
第九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除按照《太原市园林局公园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执行,甲方有权制定相应的绿化养护细则或办法,作为乙方完
成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执行依据。
1.2 甲方有权随时监管乙方采取的一切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并随时组织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奖惩。
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养护管理作业进行质量监督指导,有权对 乙方不符合规范的操作或未按甲方要求进行作业的提出整改意见,要 求其限期整改,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甲方可委托其他人 员整改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将由乙方承担或从乙方的养管费用中扣除。
1.4 因突发事件及重大活动,甲方需调动乙方人员、设备时,乙方应服从安排并予以配合。
1.5 若乙方在养管期间,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6 如因拖欠雇佣工工资造成上访等现象,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对乙方进行处置,处置措施包括停发养管费用、列入黑名单等。
1.7 因乙方管理不善短时间内造成重大损失,如:大面积病虫害严重暴发影响景观,连片苗木长势衰弱、死亡严重影响景观等,乙方无力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8 甲方应当根据考核情况及政府拨款情况及时支付乙方养管费用。
1.9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但安全责任需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根据《太原市园林局公园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
相关文件以及甲方要求的养护技术要求,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养管任务。根据季节、气候、土壤、植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阶段及养护场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展养护工作,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做好养护区域的局部调整,保证绿化观赏的整体性,并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养护管理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表。
2.2 在合同签订后 20 天内,制定养护期内相应的总体绿化养护
管理方案,建立完善的养护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养护管理岗位职责以及各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养护制度(包括节假日值班制度、防汛期间的值班制度、应急抢险工作制度、 消防制度、安全制度等),报请甲方审核批准并备案,作为实施依据。养护方案如有调整,应征得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书面同意。
2.3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若出现不合规定的情况,甲方可发出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整改,并在接到整改通知后 2 日内派人处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处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处理,所产生费用从应支付乙方的费用中扣除。
2.4 乙方需根据招投标文书或相关规定,配备具备相应技术证书并熟悉绿化养护的基本方法和要求,有相关绿化工作经验,能够严格按照绿化养护规范标准开展工作,身体健康,服从指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养护操作人员、安全管理员等相关人员,并将岗位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交甲方备案。项目经理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若更换需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进行。乙方应根据任务要求,现场实际情况配备足够养管人员。
2.5 乙方对其雇佣的人员自行管理,使其遵守公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要求统一着装。养管人员的工资、保险由乙方支付,不得拖欠。处理好劳资纠纷及相关问题,杜绝一切滋事、上访事件的发生。乙方工作人员不因本合同与甲方发生任何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甲方不承担任何乙方与其员工劳务或劳动合同项下责任。
2.6 乙方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养管工作正常进行,人员工资已包含在养管费中,由乙方自行支付。
2.7 服务期限内,乙方人员及乙方临时指派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作业,若乙方人员及临时指派人员造成的游客、甲方人员及他人等伤亡、财产损失,或者乙方人员以及乙方临时指派的人员受到伤亡、财产损失等,均由乙方单方面负责。
2.8 乙方须与各类绿化养护技术人员签订长期劳务合同(一年以上),人员经费人均实发工资不得低于太原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且中标单位须向所聘用的绿化养护技术人员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类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社会保险、商业意外险等)。”
2.9 乙方须遵守《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相关规定,与工作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建立工资发放专用账户及相关的履约保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因用工产生的纠纷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10 开展养护工作时,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结合公园实际制定日常管理、消防、安全制度,要配备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视,要高度重视防火
和安全生产工作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造成绿地失火的,除按《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考核扣分外,要无条件补植补种,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xx、环保、安全施工,垃圾日产日清,禁止在绿地内乱搭、乱建。设置养护铭牌,标明养护单位、养护范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11 养护期间,乙方须确保养护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受养护措施的影响。
2.12 对他人侵占绿地、毁坏苗木及园林绿化配套设施(管线、水井、灯饰、监控系统、城市家具等)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做好善后工作。若未及时制止与汇报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
2.13 乙方不得将本合约议定项目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及其他个人。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第三方承揽非甲方书面同意该项目内其它的绿化养管工作。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名誉及合法权益的事情,获取不当利益。
2.14 在养护过程中,须安排专人负责养护区域内的自查工作,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并记录台账,如发现各类苗木、设施有被损、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立即进行无偿补缺、恢复。若因乙方养护不当造成树木死亡的,要无条件补植同样规格树木。造成病虫害蔓延的要追究乙方的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15 中标单位应科学编制防火应急预案、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管护设施设备,按要求及时提交季、月度管护报告及相应进度统计表。建立健全养护管理档案,及时采集填报各类专业信
息。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每延迟一天扣除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直至按合同提供服务为止。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
合同总金额的 5%。一旦达到该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如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则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价 20 %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须支付本合同暂定价的 20 %作为违约金。
3.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期间如遇政策性变化需终止合同,双方服从政府安排。
第十条 其他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养管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通知及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按照合同尾部所列通讯地址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以快递形式寄出的,寄出三日后视为对方收到;以
邮件、电话、传真、短信、QQ 形式发出的,发出当天视为对方收到。如双方变更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
对方按本合同地址发出的通知,一经发出并达到上述约定条件即视为送达。
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本合同地址可同时作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本合同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适用于法院送达司法文书。
第十三条 专用条款
因甲方所属公园各具特色,对于绿地养护管理的要求有其特殊性,故甲乙双方对以下事项做出特别约定。如未做特别约定的内容,则适 用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十一条,若本条款与其他条款冲突,以本条款约 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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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陆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
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目录:
附件:《公园绿地养管环保、安全协议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12140100MB1J07295M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140100741068504Y
地 址:xxxxxxxxxxx 000 x 地 址: xxxxxxx xxx 000 x 00 x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太原旱xx支行 开户银行:太原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源区支行
账 号:14050181670809555555 账 号:101391010300000087691
签署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签署时间:2024 年 3 月 28 日
公园绿地养管环保、安全协议书
甲方: 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发包人)
乙方: 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环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双方职责,确保本项目养管安全和xx工作,双方在签定本项目承包合同的同时,均已确认本协议。凡参加本项目养管的部门,所属公司(队)在签定绿地养管合同的同时,须签订本养管环保、安全协议书。本协议书经双方协商签定,须共同遵守。
二、乙方必须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养护等相关内容),交甲方上级主管部门验证,证照不全和没有证照的,不得承揽养管项目。
三、环保、安全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中途不得单方自行更改。如有协议需延期和个别条款需更改、增补时,须有双方负责人签订补充协议,并与原协议书一并执行。
四、所有养管单位没有签定养管环保、安全协议书不得进场,强行养管的单位要追究乙方、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养管结算时,没有甲方主管同意,不予结算。需乙方承担的事故损失费,甲方可在养管费中扣留。
六、本协议必须按项填写、盖章,需补充的协议条款内容,不得违背本协议书所列条款的要求。
七、本协议的附件,一式陆份,一并分发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八、本协议书适用于进入本养管项目的所有单位人员。
九、责任区域划分:责任区域为本养管项目所有涉及养管场地。双方职责:
1.甲乙双方要认真贯彻国家和山西省太原市劳动监察部门和园林局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有关安全、消防、环保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等。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2.乙方必须有安全、环保、消防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环保、消防工作的领导及各级安全、环保,消防人员。在养管期内,由乙方指定专人(有安全干部合格证)负责管理安全环保、消防工作,并制定相应预案。
3.乙方必须填写参加养管项目的人员名单和安全管理网络。一式二份,交甲方。
4.乙方花名登记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不得擅自更换。
5.乙方的各类人员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素质。特种人员必须持有特种安全操作证,方准上岗。
6.乙方必须组织养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填写安全教育确认卡。
7.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结合现场实际,编制养管方案,制订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建
立安全管理制度。
8.乙方在养管期内必须接受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违纪违规现象要进行处罚,危险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9.乙方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按工种需要穿戴整齐,有工作人员标识。
10.乙方对正在进行安全施工作业的区域、设施设备等必须认真检查和确认,发现隐患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处理。
11.甲乙双方对项目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养管需要拆除的必须采取措施,完工后立即恢复。
12.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区域,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
13.乙方发现地下管线和高压架空电线受损要立即向甲方提出,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由于未确认而造成后果的,均由乙方负责。
14.发生伤亡、火灾等重大事故时,甲乙双方在场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事故现场,并按国家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5.在养管期间乙方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环保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依有关规定整改,否则将接受处罚。
16.在养管过程中,禁止扬灰、扬尘、溢流和有害气体泄漏,落料要及时清理,现场备件等堆放整齐,保持xx环境整洁,不得擅自侵占绿地,禁止破坏花草树木。
17.需要排放污泥等污染物时,必须向有关职能部门报批,按指
定点排放。
18.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是否违反甲方有关养管及其它安全规定、规程和条例。若有违背,甲方有权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1000- 10000 元),并下发书面通知单。
19.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坏、拆卸、挪用甲方或其他单位的安全设施、生产机具、材料等,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0.乙方租借甲方的养管机具、设施等、乙方要做好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并在租赁手续上签字。使用期间乙方负责维护保养,使用中发生的事故乙方负责。
2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其他人员的伤亡、物资损失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2.乙方必须根据自己承担的养管项目,对养管现场进行勘察,分析整个养管过程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开工前针对性地制定单项安全措施,交甲方审查备存。
23.乙方建立安全管理网络,严格按照专业分工,责任到人,抓好养管前的安全交底,组织安排及安全监督保障、过程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两个以上班组人员配合,必须有统一指挥者。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现场专(兼)职安全员,跟班进行安全监督,及时处理突发安全问题。
24.乙方利用甲方和其他单位的设施拴绑、支撑、拖拉、起重作业等,必须事先得到对方的允许。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25.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位置接用水、电等。接用的线路、
机具等必须按标准设置并使用,否则造成事故乙方负责。
26.出现立体交叉、相邻养管时,必须事先由双方项目负责人互相协商,采取可靠安全措施。造成人员伤害、物资损失等,由肇事方及违反安全措施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赔偿。
27.乙方必须坚持事先确定的养管方案,认真落实各环节的安全措施,需修改原养护方案时,必须同步修订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28.作业完成后,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养管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到现场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组织有关人员交底,设立安全监护人,统一指挥、明确分工。
十、乙方对甲方的要求:
1.甲方除工程管理、安全、保卫、消防和质量等管理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乙方场地,否则发生事故乙方不承担。由于xxxx造成上述管理人员伤害时,xxxx责任。
2.开工前,甲方负责人向养管单位进行工程介绍与安全交底。如场地、工具设备、安全通道、备件存放、废料集中点、养管涉及的安全事项等。
双方增补条款:
1.甲方对乙方 无增补 (若无增补,在本栏填写“无增补”)
2.乙方对甲方 无增补 (若无增补,在本栏填写“无增补")
本协议作为公园绿地养管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公园绿地养管合同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2024 年 3 月 28 日 202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