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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之
代客境外理财资产托管协议
年 月 日
目录
托管协议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xx:000000
经办联系人:丁立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 2022 号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0 xxxxxxxxxxx:000000
经办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就甲方发行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资金的境外运用,委托乙方作为理财产品资金的境内托管人,以及乙方委托其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有关事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达成本协议。
1、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用语在本协议内有如下含义: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目的,除非特别说明,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管局: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工作日: 指除去周六、周日、所有国内法定节假日、香港法定节假日及美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正常工作日
投资管理人: 甲方自行进行投资管理时,指甲方;甲方委托他人投资管理时,指其委托的特定投资管理人
境内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境外托管代理人: 乙方委托的代乙方在中国境外履行其对托管资产的全部或部分职责的
境外托管人。
次托管人: 指针对甲方或投资管理人选定的中国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特定市场,在境外托管代理人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下,根据本协议约定,由境外托管代理人根据各市场的业务惯例,通过合理适当的方法和程序,为甲方利益而选择确定的将代理境外托管代理人在该等市场履行全部或部分托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 除甲方、投资管理人、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实体。
托管资产: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委托乙方保管包括乙方通过境外托管代理人保管的所有理财产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保管的账户中的现金、证券及该等资产衍生的各种权益。然而,xx将不对任何甲方未交付乙方,或乙方已按本协议所述送交或移交给甲方的托管资产负责。
授权通知: 甲方或投资管理人经甲方批准事先向乙方提供的注明授权人士的名单、权限、期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事项的书面授权通知。
授权人士: 甲方或投资管理人的授权通知所指定的有权就托管资产按指令程序向乙方发出指令的人士。
投资指引: 指甲方为开展投资业务、根据《暂行办法》所编制并下达给投资管理人和乙方的关于允许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范围、品种、比例、规定、投资收益目标、投资基准、风险容忍度等内容的文件。如未有单独约定的,以甲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为准。
投资监督标准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投资指引,就其中可执行的标准,与甲方达成的书面文件。乙方据此针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提供交易后的投资监督报告。
指令: 指甲方或投资管理人通过授权人士根据指令程序就托管资产向乙方发送的指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划指令及交易结算指令。
指令程序: 指本协议第 4.4 条规定以及甲乙双方不时以书面方式修改的甲方或投资管理人授权人士就托管资产向乙方发送指令的程序和方式。
公司行动: 指会影响客户持仓证券清算及账面处理的信息,及其他与客户持仓证券所在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账户: 指为接收和保管托管资产以理财产品的名义或理财产品为受益人,在乙方的账目中开立的账户(包括现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现金: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不时存于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的任何货币现金。
现金账户: 指在乙方的账目中以理财产品的名义或以理财产品为受益人开立的现金账户,以记录乙方从甲方收到或为托管资产利益而收到或支付的所有现金的账户。
证券: 指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按本协议规定不时托管的证券,包括股票、
债券、存托证等任何有价证券。
证券账户: 指在乙方的账目中以理财产品名义或以理财产品为受益人开立的以记录乙方从甲方收到或为托管资产利益而收到的全部证券的账户。
证券系统: 指通常履行证券存放机构职责的公认记账或其他结算系统、结算所,而在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托管职责的司法管辖区内,惯常利用该系统进行证券结算活动包括利用该系统转让、结算、交割、存放或保管有纸质凭证或无纸质凭证的证券。该系统包括为其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运营商或结算银行提供的任何服务。
《操作备忘录》: 指甲方、乙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共同签署的《操作备忘录》。各方可根据市场的变化、甲方服务需求的变化、以及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服务条件的变化,经各方同意不时以书面方式修订《操作备忘录》。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理财产品 指甲方发行并不时委托乙方托管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2、托管委托
2.1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且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作为甲方托管资产的境内托管人,负责对甲方根据本协议不时存入的托管资产进行安全托管,包括但不限于保管、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事宜。乙方应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负责托管事宜。在本托管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能不时委托乙方托管不同理财产品;甲方、乙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可就不同理财产品分别签署操作备忘录,乙方对不同理财产品的托管应遵守本托管协议和相应操作备忘录的约定。
2.2 根据本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下述第 2.3 条规定的原则选择中国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作为托管资产的境外托管代理人,由其在中国境外作为乙方的代理人履行其对托管资产的托管职责。以本协议第 12.2 条规定为限,乙方可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
2.3 乙方应以谨慎、尽责的原则选择、委任境外托管代理人,保证境外托管代理人符合
《暂行办法》的资格条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监督境外托管代理人,要求其确保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处理托管事宜;跟踪和关注境外托管代理人公布的财务状况、以及其它公开的有关境外托管代理人的财务信息,并在其经济状况恶化或发生其它严重影响其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地向甲方书面报告。
2.4 在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可以在甲方或投资管理人选定的中国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特定市场选择委任或更换一个或多个次托管人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境外托管代理人在选择使用和监督次托管人时应根据各市场的业务惯例,通过合理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做到商业上的合理谨慎。乙方应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按照本协议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次托管人履行相应义务进行同样的要求。
2.5 乙方对托管资产、境外托管代理人所作出的行为或不当行为的责任根据本协议第 16条规定承担。
3. 托管服务
3.1 操作备忘录
就甲方不时存放于乙方的托管资产,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确保自身并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以专业托管人商业上的合理谨慎及努力并在考虑投资当地的法律及市场惯例和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严谨操作方针和程序下,向甲方提供本协议明文规定的托管服务。在此基础上,甲方、乙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可就具体托管服务项目,签订《操作备忘录》,《操作备忘录》经签署后将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惟当本协议和《操作备忘录》的表述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3.2 资产保管
(1) 甲方将向乙方交付在本协议项下拟被托管的托管资产。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可以随时追加或提取托管资产。
(2) 除非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乙方应在收到授权人士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支付现金、售出或交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乙方应不时将对托管资产的保管有重大影响的及甲方书面要求的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尽快书面通知甲方。
(3) 乙方应当确保自身以及境外托管代理人,按照本协议和《操作备忘录》的要求,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尽其商业上合理努力,采用符合法律规定或行业惯例的方法履行专业托管人的义务,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许可下,安全、完整地持有和保管托管资产。未获授权人士指令,在相关法律及法规许可下,乙方应自身,并要求其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放弃对任何托管资产的持有。
(4) 乙方应当自身,并应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在账目中将托管资产与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在其账目中将托管资产中的现金、证券与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保管的第三人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乙方应自身,并确保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将不同理财产品的资产实行严格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独立估值;乙方应自身,并要求其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将托管资产的债权与不属于该理财产品的债务相互抵消。
(5) 除非根据甲方书面同意或按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另行的约定,乙方应确保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6) 乙方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归入其清算财产;并且,乙方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下,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归入其清算财产。乙方应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根据适用法律,采取一切
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任何托管证券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乙方知道任何托管证券将被视为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清算财产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应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书面通知甲方。双方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对甲方的等额债务,除非上述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将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7)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乙方应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利用托管资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托管资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 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或取得授权人士的指令外,乙方应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资产。如因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的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托管资产的缺失、账实不符,给理财产品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9) 乙方应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尽商业的合理努力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与托管资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3.3 账户开立与证券登记
3.3.1 账户开立
根据甲方和相关适用法律的要求,乙方应在其账目中为每一理财产品以该理财产品名义或以该理财产品为受益人开设和维持账户,账户用于接收或记录乙方从甲方或为托管资产利益而收到的现金和证券。在账户开立后,xxx将账户资料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3.3.2 境内托管账户
境内托管账户由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以理财产品名义开立。
3.3.3 境外托管账户
乙方应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理财产品的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3.3.4 证券登记
(1) 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选择一个或多个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境外托管代理人为其境外托管网络,保管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证券登记应符合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许可下,乙方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
列记属于甲方的证券,并且(b)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属于境外托管代理人的客户,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3) 除非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所引致,乙方将不保证其或境外托管代理人所接收托管资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4) 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指示为甲方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5) 乙方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为理财产品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操作备忘录》约定登记。
3.4 清算
3.4.1 乙方清算职责
乙方应执行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办理托管资产在境内托管账户和申购赎回款清算账户、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汇划以及相关汇兑手续,或将托管资产划回甲方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
3.4.2 境内清算的实施
3.4.2.1 现金汇划指令
现金汇划指令是甲方在运用托管资产时,由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向乙方发出的在境内托管账户与申购赎回款清算账户、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现金汇划或将现金汇回甲方指定的账户以及其他现金划拨的指令。
3.4.2.2 现金汇划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1)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4 条的规定执行授权人士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对于授权人士按照本协议及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若甲方、投资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授权人士的授权,且乙方已收到有关上述撤销或更改的书面通知,则乙方依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现金汇划指令的授权人士所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行事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 如为限期执行的指令,甲方应当合理考虑乙方业务处理的时间。乙方对现金汇划指令验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3.4.3 境外清算的实施
(1) 乙方应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根据授权人士的指令,在符合行业惯例下,售出、转让、转移或存托托管资产, 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
(2) 当甲方委托他人投资管理时,除非甲方另有书面指令,乙方自身、并确保境
外托管代理人不应当向投资管理人付款。
(3) 甲方自身并应确保投资管理人遵循相关投资指引和《操作备忘录》的规定。
(4) 乙方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按甲方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托管资产。在没有收到甲方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乙方对其根据本协议和《操作备忘录》以及具体指令的约定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资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乙方应在 24 小时内邮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指令处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3.5 资产定价
乙方负责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定价原则对托管资产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乙方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操作备忘录》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乙方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甲方或委托资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3.6 收入托收
乙方应当在利息、分配、补偿或其它权益实收后,贷记托管资产的有关账户。甲方认可乙方可在该等权益的应收日,根据善意原则和业务惯例,贷记托管资产的有关账户。如在乙方根据情况判断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上述权益,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同意取消应收日所作的有关托管资产贷记。甲方认可,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有权收回有关现金及要求支付所发生的有关的合理费用及利息。
3.7 税收预扣及退税
(1) 甲方授权乙方支付或预扣与账户的投资或交易有关的任何应税金额。乙方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代表甲方办理获取各市场税收法律环境规定可获得的税收利益的手续。在符合回收税款有关条例的情况下,经甲方书面授权及指示,乙方可代理甲方向相关的税务机构申请与托管资产投资相关的税务豁免,并负责办理相关的一切手续,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预扣税款的退税手续,但前提为甲方应及时提供其所应提供的一切所需文件。
(2) 甲方自身或应确保投资管理人向乙方提供根据税收有关条例所需要提供的任何文件、证书或声明,并在签署文件及其它事宜上提供协助。但是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甲方负责。
(3) 除非根据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要求并经乙方同意,乙方没有其它与托管资产无关的税务申报、报告以及相应的义务。
(4) 甲方应自行做出相关税务决定。
3.8 公司行动
(1) 乙方在收到与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有关的公司行动信息后,应及时将所收
到的公司行动的资料及回复截止期限通过 SWIFT、网银或其它各方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或投资管理人。
(2) 若在回复截止期限前没有得到甲方或投资管理人的对公司行动做出的指令,乙方将按照甲方或投资管理人预设的公司行动标准指令行事,如没有预设的公司行动标准指令,乙方将不执行该项公司行动。
3.9 现金管理
境内托管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境外托管账户中的现金按照《操作备忘录》约定的计息条件计提利息。
3.10 货币兑换
(1) 甲方认可,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在此类交易中可能为交易对方。如为交易对方,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服务费用可依据外汇市场的国际交易日的费率自主决定,并保留有关服务利润,但相关费用不会高于同时期乙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在正常营业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对外公开收费标准。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可以依据其认可的条款签署外汇交易净额结算协议。
(2) 乙方应当依据授权人士的指令,直接或授权境外托管代理人与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或任何第三方机构进行兑换。
3.11 证券出借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甲方与乙方可另行签订关于证券出借业务的协议。否则,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无权出借任何托管资产。
4. 指令
4.1 投资管理人
若投资管理人非甲方时,甲方应事先将其委任的投资管理人书面通知乙方,并在任何投资管理人退任或终止委任时及时通知乙方。
4.2 授权通知
甲方或投资管理人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将授权人士的详情及签字式样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邮件回复确认,生效日以授权通知书为准。xx在此后尽快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邮件或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邮件或传真为准。
若甲方或投资管理人改变任何授权人士的名单或权限时,应以书面形式将变化提前通知乙方,同时电话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邮件回复确认,生效日以授权通知书为准。xx在确认接到该等有关授权变动的书面通知之前,若接
到原有名单上的人士的符合本协议及授权通知要求的指令或指示,根据善意原则按照该等指示、指令和其它信息行事,则乙方对该等有关授权人变动的书面通知的传送迟误或错误,或不传送等行为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xx在此后尽快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邮件或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邮件或传真为准。
4.3 发送指令
甲方或投资管理人应根据指令程序向乙方通过授权人士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发送指令。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执行指令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境内划款指令,甲方应在工作日要求到账时点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按时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在划款指令发出后,应及时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乙方应按授权人士的指令对托管资产进行托管。乙方除非收到甲方或投资管理人更换授权人士的书面通知,否则,可按原授权人士的指令对托管资产进行托管。
4.4 指令程序
授权人士应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 S.W.I.F.T.指示;
(2) 加密传真;
(3) 电脑可读指令,通常用于甲方与乙方书面约定的某些信息的传送;
(4) 授权人士签署的书面指令;
(5) 甲方与乙方书面约定的根据甲方规定的条件经测试鉴定的其他通讯方式。
4.5 执行指令
乙方收到授权人士按上述第 4.4 条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后,应指定专人验证现金汇划指令有关内容并核对印鉴和签名与授权书一致,经查验无误后,方可按相关市场惯例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按本协议约定通知甲方。乙方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确认所有乙方在收到甲方撤销或变更其指令前,按甲方指令根据本协议条款代表甲方签署的文件或所做出的适当行动。双方同意,如有关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当地市场惯例或《操作备忘录》,乙方无须执行有关指令,但乙方应尽快通知甲方有关情况,并尽快向甲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乙方无须就此而引致的延误负责。
4.6 不当指令
若任何授权人士没有按照上述第 4.4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或任何指令未经授权人士按签字式样签署或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无法执行等,乙
方应该拒绝执行。
4.7 指令的保管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纸质指令正本(如有)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邮件或传真。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划款指令邮件或传真为准。
5. 托管资产核算与估值
5.1 估值日
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以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5.2 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5.3 估值方法
5.3.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3.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3.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5.3.4 对于境外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3.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3.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3.7 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3.8 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3.9 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按最近能获取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3.10 结构性产品估值方法
结构性产品以该产品发行人提供的产品净值进行估值。
5.3.11 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3.12 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xx(伦敦时间)16:00 报价数据为准。
5.3.13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理财产品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理财产品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甲方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乙方根据甲方的指示具体协调理财产品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5.3.1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3.1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甲方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公平性。
5.3.16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3.1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甲方承担。本理财产
品的会计责任方由甲方担任,因此,就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甲方对托管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4 估值程序
5.4.1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四位后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5.4.2 甲方应每个估值日对理财产品资产估值。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甲方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理财产品资产估值后,将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结果发送乙方,乙方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甲方,由甲方按规定对理财产品净值予以公布。
5.5 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5.5.1 估值错误类型
x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或乙方、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5.5.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5.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5.5.4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甲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乙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6 暂停估值的情形
5.6.1 理财产品投资涉及的重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5.6.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5.6.3 当前一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乙方协商确认后,甲方应当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5.6.4 中国银保监会和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7 理财产品净值的确认
用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由甲方负责计算,乙方负责进行复核。甲方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并发送给乙方。乙方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甲方,由甲方按规定对理财产品净值予以公布。
5.8 特殊情况的处理
5.8.1 甲方或乙方按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8.2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实际交纳税金与理财产品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8.3 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8.4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数据来源受到限制等,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 交易的投资监督
(1) 甲方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指引或政策的要求制定或更新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乙方应按照该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要求,就其当中可执行的,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投资监督标准》,具体监督条款按《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乙方在本协议下的监督责任为按投资监督标准,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于每一估值日后且相关数据核对一致后进行监督,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违反投资监督标准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交易后的投资监督报告。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有关交易是否违反投资指引(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条款除外)。
(2) 甲方认可,乙方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投资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投资管理人。乙方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3) 无投资责任:乙方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督报告而承担任何因甲方或投资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但应根据甲方要求对投资监督报告有关的信息向甲方作出解释。
7. 信息和报告
7.1、乙方法定报告
(1)乙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国家外管局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自开设甲方的账户之日起 5 日内,报告xxxxxxxxxxxx;
(x) xx方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之日起 5 日内,向国家外管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
(c) 每月结束后 5 日内,向国家外管局报告有关在境内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的收支情况;
(d)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国家外管局报送甲方上一年度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e) 中国银保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对于乙方提供上述报告,甲方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2)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后 5 日内报告国家外管局,并同时抄送甲方:
(a) 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b) 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的;
(c) 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7.2 定期信息和报告
乙方按照《操作备忘录》向甲方提供与托管资产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报告。
8. 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 乙方应妥善保存甲方托管资产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乙方应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按照境外的业务惯例保管与境外托管账户托管业务相关的资料。
(2) 乙方有权保留其作为协议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协议正本。
9. 行政服务
9.1 甲方确认乙方于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托管服务并不构成提供专业法律、税务、会计或投资意见。
9.2 甲方确认其将不会以乙方于本协议项下提供的资料、报告或讯息作为其或投资管理人进行交易及投资的依据、或以此取代其对托管资产的投资符合投资指引及相关法规的监督责任。
10. 保密
(1) 各方(“接收方”)应对有关本协议条款和另一方(“披露方”)向其提供的关于披露方和其关联公司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与披露方和其关联公司业 务、经营、投资政策、财务、客户、统计、人员、技术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保密信息”)保密,并应仅为本协议的目的或披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乙方应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遵守其在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
(2) 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部分的信息:(a)除了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的渠道外,接收方已公开得到的信息;(b)通过公开渠道可取得、并非由接收方未获授权或违反本协议而向公众披露的信息;或(c)不是从披露方取得的信息或并非从违反了对披露方的任何法律、合约或受信保密责任的人士处取得的信息。
(3) 如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将保密信息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接收方在将有关保密信息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之前,应当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该第三方遵守接收方在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
(4) 在接收方因适用法律程序、上市规则、传召出庭令、民事或监管调查限令和
/或其他类似程序中就信息或文件提出的口头提问、讯问或要求而必须或被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或关于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条件或其他事实(包括前述各项的状况)时,在适用之法律和/或规定允许的情况下,接收方将(a)在合理可行时尽快知会披露方有关事件;(b)就是否宜采取行动拒绝或收窄该等要求的范围征询披露方意见;(c)若做出披露是必须的做法,则与披露方合作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争取一项命令或其它可靠保证,以确保指定部分之机密信息获得适当的保密处理。
(5) 本条款所述的第三方不包括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包括境外托管代理人委任的次托管人、附属公司、代理人等)、理财产品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代理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意见的核数师或法律顾问、证券系统或登记账户系统机构。
(6) 因甲方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意向投资者/投资者、聘请的外部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披露之需要,或甲方为履行其于所发行产品项下的任何管理职责或义务之 需要而对外披露保密信息的,不视为违反本协议之保密义务。
(7)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 3 年后终止。
11. 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乙方的接受甲方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2) 乙方应协助和配合甲方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托管资产的账簿资料;甲方人员可对上述情况和资料进行必要的记录。
(3)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委托资产托管业务中存在的任何问题,须向乙方作出书面提示;乙方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甲方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12. 托管人的更换
12.1 境内托管人的更换
(1) 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乙方应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乙方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托管资产,直至全部交接手续办理完毕。
(2) 甲方应要求投资管理人和接任境内托管人配合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3) 本协议终止后,在甲方收回托管资产或委任新的境内托管人并履行职责前,乙方自身、并确保原境外托管代理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职责,但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托管费用。
12.2 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更换
(1) 如乙方提出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乙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2) 乙方应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托管资产。
(3) 甲方应要求投资管理人配合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4) 在新的境外托管代理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代理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职责。
(5) 境外托管代理人应在收到乙方的开户指令后通知乙方与甲方相关之次托管人信息,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果境外托管代理人提出更换与甲方已投资市场相关的次托管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3. 托管费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就提供本托管协议所述服务双方约定的托管费用及其它与托管资产有关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实付实收支出,包括合理的律师、会计及税务费用支出等合理费用支出。托管费率及其具体计算方法按《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
14. 声明与保证
14.1 甲方声明并保证
(1)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具有法人资格;
(2) 甲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的条款对甲方合法、有效;
(3) 甲方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章程、不会与以甲方为主体的任何协议、契约相冲突;
(4) 除非乙方明确同意外,甲方应保证委托给乙方的资产不存在任何可能阻止乙方自由行使本协议权利的法律阻碍事宜,并保证在正常交易活动中,不影响乙方自由行使本协议的权利;
(5) 甲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前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真实;
(6) 甲方声明并保证,当前述声明和保证事项发生变动时,甲方将在无不合理延误下尽快地通知乙方;
(7) 积极协助并提供乙方开立账户所需要提交的身份证明、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认真完成甲方和乙方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
(8) 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对客户进行反洗钱筛查。确保审查所管理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涉及被联合国、美国、欧盟、英国、中国等制裁对象、制裁项目,或其他违反我国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法律法规的用途。
14.2 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
(1)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2)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的条款对乙方合法、有效;
(3) 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不会与以乙方为主体的任何协议、契约相冲突;
(4) 确保所选择的境外托管代理人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资格要求;
(5) 为甲方提供的托管服务,符合《操作备忘录》所承诺及约定的托管服务水平;
(6) xxxxx声明并保证,前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真实;
(7) 乙方声明并保证,当前述声明和保证事项发生变动时,乙方将尽快地通知甲方。
15. 禁止行为
15.1 甲方禁止行为
(1) 洗钱;
(2) 与投资管理人、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3) 中国和境外的相关法律及规定禁止的行为。
15.2 乙方禁止行为
乙方不得进行以下任一行为:
(1) 将托管资产与乙方的自有资产或受托资产混同管理,在乙方的账册上,没有与由乙方托管的其他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没有将不同的理财产品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2) 以相关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原则以外的方式利用、处置、动用、处分托管资产;
(3) 洗钱;
(4) 与甲方、投资管理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5) 中国相关法律及规定禁止的行为。
15.3 互相独立
甲、乙双方在行政、财务上应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应相互兼任。
16. 责任赔偿
(1) 乙方应以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代理人。在符合本协议第2.3条、第3.2条的要求下,乙方除非有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的行为,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虽有前述约定,乙方仍应在发生境外托管代理人无法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形下立即寻找新的适格境外托管代理人,经甲方书面同意后要求其
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2) 由于次托管人在为本协议提供服务或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欺诈、故意的不当行为托管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境外托管代理人应承担责任,乙方应代甲方向境外托管代理人进行追索。境外托管代理人可就上述损失向责任方索赔或提起诉讼,或应在乙方索赔或提起诉讼中提供证据或给予乙方其它配合。
(3)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4)由于境外托管代理人在为本协议提供服务或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欺诈、故意的不当行为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没有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托管费用以及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应尽义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6)甲方应补偿乙方(包括境外托管代理人)其因按照本协议规定而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损失,然而,该损失应不是因乙方(包括境外托管代理人)的违约或疏忽、欺诈、故意的不当行为所引致的。
17. 免责条款
(1) 任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为另一方的直接损失。
(2) 乙方对市场的证券系统的作为、不作为或破产, 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出具能够证明不可抗力确已发生的书面证明。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4) 乙方在按照本协议规定而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或托管资产所产生的影响,不负责任。
1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1)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在深圳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19. 协议的转让、分割性和存续义务
(1) 未获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责任或义务。
(2) 如果依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本协议的部分条款无效、违法或不可实施,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实施,双方仍应履行。
(3)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协议一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对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交付资产等权利。
20. 托管协议修改和终止
20.1 托管协议修改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20.2 托管协议终止
20.2.1 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托管协议可提前终止: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提前终止本协议;
(2) 任何一方提前90日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3) 一方严重违反有关适用法律规定的义务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书面通知提前终止本协议;
(4) 任何一方根据相关法律清盘、破产、解散或发生危及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形,相对方有权经书面通知该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乙方不再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或甲方不再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6) 一方被兼并或分立,对方不同意其转让本协议权利和义务并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7) 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国家外管局要求更换境内托管人。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8) 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9) 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10) 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乙方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11) 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合理的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12) 合作期间,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勤勉尽职履行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职责,乙方评估认为甲方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等级过高。
20.2.2 本托管协议依据第 20.2.1 条终止的,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的合理时间内,将托管资产按授权人士的指令转移给继任境内托管人。所有证券应以良好形式转移。任何存放于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授权人士的指令转移至继任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在该证券系统的账户。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令及时将相关文件移交甲方。
20.2.3 若本协议终止后,由于甲方仍未委任继任托管人或未按上述规定发送指令,乙方应当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仍然持有托管资产,乙方有权收取合理的托管费用,并在给予不少于 30 天书面通知给甲方的情况下,将托管资产转至甲方名下。甲方应采取一切必需行动和签署所有必需文件以使该转移生效。
20.3 单个 理财产品的托管终止
若出现单个理财产品终止或该理财产品操作备忘录约定的其他终止托管事项时,双方应按照该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对该理财产品托管资产进行清算、分配和移交。
21. 协议期限
(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双方另行签署书面终止协议为止。
(2)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及其附件共同构成完整的协议,取代以前的所有的协议、协商,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23. 通讯
除非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有不同规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和其他通讯应按
双方事先相互通知的地址和号码等联络详情送达,或该方不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的其他联络详情送达。任何一方如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24. 其他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