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地区) 农房住宅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地区)农房住宅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 以主险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xxx的施工地址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第三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第三者犯罪、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任何间接损失;
(四)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五)机动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六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纳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第七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及累计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在收到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未向受害第三者赔偿的,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除需提供主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第三者的书面赔偿请求、财产损失清单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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