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甲方同意乙方無償使用「Smart Taipei」標誌,作為本合作案宣傳推廣使用。
<附件 2>
[合作案名稱]合作意向書
立契約書人
(下稱甲方)
(下稱乙方)
緣乙方參與「臺北市政府智慧城市產業場域實驗試辦計畫」(以下簡稱市府場域實驗計畫),擬於[請填入地點](如有)試行[請填入合作案名稱](下稱本合作案),雙方同意就契約期間權利義務與相關配合事項約定如下,特立此書
(下稱本合約),以供信守:
第一條 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本合作案之執行內容如下:一、 實驗場域:[請填入具體地點]。
二、 實驗期間:[請填入具體期間]。前開期間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無法於實驗場域執行,應由雙方另行協商實驗期間。
三、 雙方同意本合作案內容、執行細節、作業流程與時程安排以乙方最後更新並經甲方確認之計劃書為準(附件[ ]),計劃書內容並應敘明為進行創新實驗而應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四、 為保障本合作案服務品質,xxxx,本合作案服務係依計劃書執行,非經雙方協商及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由乙方任意更改。
第二條 合作期間及遲延條款
一、 本合約之有效期限自雙方簽署之日起至民國(下同)[ ]年[ ]月[ ]日為止。
二、 乙方應依計劃書所載之時程安排進行,惟雙方可視本合作案執行情況,經雙方另行協商後以書面議定調整。如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時程安排有重大延宕,且經甲方定期催告而未為改善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
三、 倘乙方依本合約第七條第一點向經濟部申請核准遭駁回或類此處分,本合約即應終止。
第三條 甲方協助事項
一、 甲方負責督導乙方執行本合作案。
二、 甲方負責規劃本合作案之行銷宣傳活動。
三、 甲方負責與本合作案所涉其他主管局(處)協調,以利乙方執行本合作案。
第四條 乙方執行事項
一、 乙方應依計劃書內容及經濟部所核准辦理之申請書執行本實驗試辦計劃。
二、 乙方應協助甲方按規劃完成行銷宣傳事宜,以完成本合作案成效追蹤。三、 乙方應就本合作案相關設備之施工、換裝、測試、維護及復原等所有事
項,應自行負擔費用。
四、 乙方執行本合作案時,如涉及依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之事項、規費或相關費用之支應,應自行申請、負擔。
五、 實驗期間結束後,乙方應完成路面清理、設備遷離、線路復原等事項。
六、 合作期間屆滿前,乙方應提供本合作案結案報告予甲方,該結案報告之內容應包含執行成效、數據蒐集、系統介接需求、維修紀錄報告及法規調適建議等。
七、 如甲方認為本合作案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甲方應主動向乙方敘明結案理由,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 3 個月內,完成本合約本條第六項所訂定事宜。
第五條 安全維護
一、 乙方應於實驗期間前,提交緊急應變計劃予甲方確認,並完成緊急應變計劃之內部訓練。
二、 乙方應於本合作案使用之無人載具設置足以確保乘客安全之逃生設備。
三、 乙方應於實驗期間前,提交內容足以使乘客知悉其係於本合作案試驗性質下參與之同意書暨安全須知予甲方確認。於實驗期間內,乙方應於乘客搭乘以前,交付乘客簽署,並提交副本予甲方存查。
四、 乙方應於實驗期間前,以乙方為被保險人,按經濟部要求之內容投保強制責任險、第三責任險、公共意外險或工程險等,並提交投保證明予甲方存查。
第六條 推廣宣傳
一、 於合作期間內,乙方同意配合臺北市政府或甲方之指示,參與推廣宣傳 活動,包含但不限於發布新聞稿、召開記者會、於臺北市政府或智慧城 市專案辦公室網站或社群網站粉絲專頁為相關推廣宣傳活動;就前開推 廣宣傳活動,乙方同意甲方使用乙方商標或其他具有識別性之文字符號。
二、 乙方同意配合甲方規劃協助行銷宣傳活動。
三、 乙方揭露關於本合作案之技術內容或執行細節予媒體前,包含但不限於
發布新聞稿,應經甲方確認。
四、 乙方欲使用甲方商標或具有識別性之文字符號作為本合作之宣傳推廣時,應於宣傳推廣前以任一形式取得甲方同意。
五、 甲方同意乙方無償使用「Smart Taipei」標誌,作為本合作案宣傳推廣使用。
第七條 保證
一、 乙方保證其於簽訂合作意向書後,應依最新修正公布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向經濟部申請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並應使本實驗之執行合於
經濟部核准辦理或展延之期間。
二、 乙方保證其使用於本合作案之無人載具符合國際車用電子系統或相關國
際標準之功能安全規範。
三、 乙方保證於本合約期間內,不以任何名目向甲方收取費用。
四、 乙方應保證本合作案之相關軟、硬體、服務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於必要時應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准。如因本合作案致甲方遭第三人主張侵害其權利或為任何請求,乙方應協助進行說明與答辯,並應賠償甲方或其他有權使用之人因此遭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償金、訴訟費用及律師費)。
五、 雙方同意本合作案屬實驗性質,任一方不因簽署本合約而對他方負有採購或設備服務供應之義務。
六、 任一方間不因簽訂本合約,構成任何僱傭、合夥、共同投資或其他類似代理關係。
第八條 資料所有權與智慧財產權歸屬
一、 本合作案所之產生相關資料及研究資料或成果報告,由乙方取得完整之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
二、 乙方同意就本合作案所之產生相關資料及研究資料或成果報告授權提供甲方、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與臺北智慧城市專案辦公室無償運用,甲方、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與臺北智慧城市專案辦公室得自行決定運用範圍,毋須取得乙方同意。
三、 乙方保證所交付之各項工作成果及分析未侵害第三人權利。如甲方或其 他有權使用之人因使用工作成果或分析而遭第三人主張侵害其權利或為 任何請求,乙方應協助進行說明與答辯,並應賠償甲方或其他有權使用 之人因此遭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償金、訴訟費用及律師費)。
第九條 保密
一、 乙方如因提供服務致取得或知悉甲方任何秘密資訊者,應於確實保守秘密,不得揭露予任一第三人,且僅得於履行本合約必要範圍內使用。
二、 前項之秘密資訊,除依照中華民國營業秘密法之規定認定外,另包括甲方以口頭或書面指定屬於機密之檔案、資料或訊息。
三、 第一項之秘密資訊,不包括甲方事前書面同意解除該秘密資訊之保密義 務、該秘密資訊業已合法公開及乙方揭露時業已持有且不負保密義務者。
四、 乙方履行本合約之義務後,應依照甲方之指示,將其取得甲方之秘密資訊,返還予甲方。如無法返還者,應予銷毀並自其電子儲存系統中全數
移除之。甲方並有權要求乙方就其已切實返還及銷毀秘密資訊等相關事項,出具切結書保證之。
五、 本條義務於本合約解除、終止或屆滿後兩年內有效。
第十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遵循
一、 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除因履行本合約之必要外,不得向甲方或協力廠商蒐集任何人之個人資料(包含但不限於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 乙方如因履行本合約之必要向甲方或第三人請求提供自然人之個人資料者,乙方同意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並將告知該自然人,乙方就該個人資料所為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利其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各項當事人權利(包含就個人資料為請求閱覽、製發複本、更正補充、停止利用及刪除等),並應確認個資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均符合特定目的之合理關聯範圍,不得違反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資訊安全
一、 乙方於契約期間,因本合作案而自甲方取得或衍生之所有資料應採取適
當之資訊安全防護措施,避免資料發生資料外洩、系統遭第三人入侵或不當使用之情事。
二、 乙方應遵守行政院所頒訂、最新修正公布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所要求及甲方適用之各項資訊安全規範及標準,且甲方保有隨時執行稽核的權利,乙方應配合並提供所需資料。
三、 乙方提供之軟硬體及文件,應先行檢查是否內藏惡意程式(如病毒、蠕蟲、xxx木馬、間諜軟體等)及隱密通道(covert channel),並於上線前應清除正式環境之測試資料與帳號及管理資料與帳號。
四、 乙方提供之服務,如發生資安事件時,應採取緊急應變處置,以停止或
降低損害,並應立即通報甲方,且依甲方指示配合進行後續處理。
第十二條 合約之修改
一、 本合約屬甲、乙雙方之完全合意,並取代雙方先前一切口頭與書面約定。本合約一切條款內容之修訂或變更,非經甲、乙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 為之,其修訂或變更之內容,應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二、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甲、乙雙方以定期或不定期會商方式議定之,惟上述會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正式紀錄,並經甲、乙雙方授權之有權簽章人完成簽署後,始生效力。上述經有權
簽章人簽署之書面檔,應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第十三條 限制轉讓
x合約生效後,甲、乙任一方於本合約下之權利與義務,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全部或一部轉讓、設定質權或其他負擔予任何第三人。
第十四條 違約處罰
一、 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導致甲方或協力廠商受有損害或[未依本合約回復原狀]時,乙方應對甲方或協力廠商所有損害負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或對第三人之賠償、補償費用)。如甲方係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乙方並應協助提供說明並釐清賠償責任。
二、 乙方於契約期間內,因天災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提供服務時,對甲方或使用者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惟應儘可能及早公告或通知。
第十五條 合約之終止
一、 甲方得因政策變更、主管機關指示或其他正當事由,逕行終止本合約並書面通知乙方。
二、 乙方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准,或有違反本合約約定情節重大,且經甲方書
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三、 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不影響任一方於終止或解除前已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法性
x合約中如有任何條款因法令之規定而無效或無法執行,並不視為變更其他條款之規定,或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及強制力。
第十七條 合約書正本
x合約正本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署後,正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
憑。
第十八條 合約附件
x合約之附件為本合約之一部份,如其內容與本合約有牴觸者,以本合約之內容為準。
第十九條 準據法及管轄
x合約(包含附件及一切相關事務)之適用及解釋之準據法應為中華民國法律,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補充解釋。
任何因本合約或本服務所生爭議,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簽約代表人:地 址:
乙 方:
簽約代表人: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