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HBZC-CG-2021-Z1002
武汉市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HBZC-CG-2021-Z1002
采 购 人:xxxxxxxxx
xxxx:xxxxx(xx)辅助服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代理机构: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
采购人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目录
15、 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10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说明: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提供本声明函) 51
水行政执法(协管)辅助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xxxxxxx
xxx000xxxxxxxXx10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3月11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项目编号:HBZC-CG-2021-Z1002
2.采购计划备案号:X00000000-0597
3.项目名称:水行政执法(协管)辅助服务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万元):120
6.最高限价(万元):120
7.采购需求:详见上传附件
8.合同履行期限: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3)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 策; (4)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5)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本公告发布之后查询结果为准) 2.提供企业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文件材料均是合法、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愿意授受取消本项目参与资格且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时间:2021年03月01日至2021年03月05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xxxxxxxxxx000xxxxxxxXx10楼
3.方式(至少线上线下各一种方式):现场领取(或网络获取或邮寄)。符合 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取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领取磋商(采购)文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磋商文件如需网络获取或邮寄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xx.xxx,并在邮件中注明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包号(如有)、联系人及电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电子文本传输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均不承担责任,供应商获取磋商(采购)文件的时效性以供应商提交的完整资料的时间为准。
4.售价(元):400
1.开始时间:2021年03月11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1年03月11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3.地点: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2号怡景商务大厦A座10楼
1.时间:2021年03月11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2号怡景商务大厦A座10楼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资料: 开户行:武汉市农行新火车站支行 833248 开户行账号:1700 9101 0400 11071
名 称: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28号联系方式:027-82739877
名 称: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2号怡景商务大厦A座10楼联系方式:027-85883144
电 话:027-85883144
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1 | 采购人 | 名 称: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28号电 话:027-82739877 |
2.2 | 监管部门 | 武汉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2号怡景商务大厦A座10楼联系人:葛工 电 话:027-85883144 传真:027-85875760 |
2.5 | 磋商供应商 | 详见第一章第二款相关要求 |
4.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参照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规定,经与采购人协商,由成交供应商按国家发改价格 [2011]534号文规定工程类取费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开户名称: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武汉市农行新火车站支行(行号 833248)银行账号:1700 0000 0000 00000 |
10.4 | 对多包采购的规定 | 无 |
12.1 | 备选方案 | x次采购活动不接受 备选方案。 |
13.1 | 联合体磋商 | x次采购活动不接受 联合体报价。 |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 “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14.1 | 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 符合第一章第二款要求 |
15.1 | 证明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其他资 料 | 详见第六章中与本次磋商有关的技术文件相关内容 |
16.1 | 投标保证金金额及 接受保证金的账户信息 |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 〔2018〕26号)第十四条规定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17.1 | 磋商有效期 | 90 个日历日 |
18.1 | 响应文件数量 | x次磋商项目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二 份,电子文档一份。 响应文件正、副本内容应该一致,当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当电子版响应文件与纸质版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为准。 |
19.4 | 样品 | 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本项目 不需要 提交样品 |
20.1 | 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第三款相关要求 |
23.1 | 磋商小组人数 | 1.磋商小组组成: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2.评审专家产生方式:从湖北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 |
26.4 | 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 | 采购代理机构将已确定条件的最后报价书发放至所有通过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磋商供应商,磋商供应商应在指定的时 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密封递交磋商小组。 |
27.1 | 履约保证金 | 由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订。履约保证金:□有/🗹无 |
30 | 是否是进口产品 | x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进口产品定义: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 |
境外的产品。 | ||
31 | 其他要求 | 报价方式:以人民币方式报出合同包干价。 报价范围:供货、运输、安装到采购方指定地点、调试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培训及相关税费。 |
32 | 公告媒介 | |
33 | 质疑及投诉 | 质疑及提交:本项目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投标人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请按照《政府采购 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规定向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或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质疑。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
备注: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一、 总则
1、 适用法律及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的项目的采购。 2、 定义
2.1 “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监管部门”:本次磋商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 “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 “磋商供应商”是指
1) 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
3) 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中初步审核的供应商。
2.6 “成交供应商” 是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 工程、货物及服务
3.1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2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3 “服务”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 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成交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5、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构成
5.1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包括: 1) 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
2) 供应商须知
3) 采购需求
4) 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
5) 合同书格式
6)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7) 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
8) 评审委员会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6、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
6.1 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后,应认真检查,如发现页数不全、附件缺失、印刷模糊等,应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全或更换,否则风险自负。
6.2 供应商要求对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在提疑截止时间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提疑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对于符合澄清要求的,将以书面形式给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供应商收到答复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
6.3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
6.4 澄清的内容是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澄清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修改
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
7.2 当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3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修改文件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发出,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8、 语言和计量单位
8.1 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 除非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9、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9.1 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要求。注: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10、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0.1 供应商应当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采购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本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3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本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 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10.4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注意本次采购对多包采购的规定,多包采购的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 磋商报价
11.1 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供应商应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 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采购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但
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11.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1.5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 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 备选方案
12.1 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有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3、 联合体
13.1 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4.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除本须知14.1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4.3 证明材料仅限于磋商供应商单位本身,母公司、股东单位和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磋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采用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15、 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采购文件是否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及保证金金额、递交方式、递交时间、接受保证金的帐户信息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 本采购文件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到账为准。
16.3 磋商保证金有效时间: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本次磋商有效期一致。
16.4 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
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 磋商有效期
17.1 磋商有效期从磋商结束之日起计算,本次采购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磋商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7.3 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18、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装订、签署和数量
18.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完整的电子文档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本次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和电子文档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8.2 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8.4 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四、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9、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采购编号、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及“ (磋商时间) 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9.2 为方便磋商记录,供应商还应将一份《报价一览表》(原件)单独密封提交,除需按上款要求注明外还应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19.3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9.4 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磋商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20.1 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 迟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1.1 在本次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2.2 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
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
22.3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五、 磋商程序及步骤
23、 竞争性磋商小组
23.1 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 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除本采购文件另有规定,评审专家将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3.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事先抽取的磋商顺序,集中与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4、 磋商代表
24.1 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商。
25、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5.1 在正式磋商前,本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
26、 磋商
26.1 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与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磋商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并提供必要的修正时间。
26.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逾时不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放弃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26.4 最后报价
采购代理机构将已确定条件的最后报价书发放至所有磋商供应商,要求磋商供应商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密封递交磋商小组。所有磋商供应商递交最后报价后,磋商小组将公布并记录所有磋商供应商的最终价格。最后报价为本次竞争性磋商不可变动的最终价格。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
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本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5 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如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无需修改,可直接要求磋商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26.6 磋商小组审核完最终报价后,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办法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7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7、 保密
27.1 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人员、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六、 成交与签订合同 28、 合同授予标准
28.1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特殊情况按本须知29.3的规定执行。 29、 签订合同
29.1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缴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2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
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9.3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9.4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9.5 采购代理机构将配合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9.6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0、 质疑和投诉
30.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30.2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成交结果等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人受理并负责答复; 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
由集中采购机构受理并负责答复。
30.3 在法定质疑期内,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只能提出一次质疑。在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有多个质疑事项的,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
30.4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0.5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参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30.6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
30.7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投诉。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八、适用法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xxx执法(协管)辅助服务
(二)项目概况: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承担着全市湖泊保护与防汛、湖泊、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堤坊、采砂、排水、水库、抗旱、供水等水务执法工作。
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的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直接关系着防汛、抗旱、排渍安全,影响着水资源、水环境安全,而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法填湖、非法采砂、侵占破坏排水设施、水土流失、占压损坏供水设施等水事违法行为零星发生,执法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执法范围点多、线长、面广。为更好的服务武汉“三大攻坚战”,需通过服务外包形式,将一部分辅助性事务外包,并协助保障执法工作的安全,以适应水务行政执法管理工作需要,维护水事秩序。
(三)采购预算:¥120万元(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包含但不限于服务人员的工资、国家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伙食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特勤服装费、交通补助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作无效标处理。
本次采购范围为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提供水务执法辅助事务,具体内容如下:
宣传相关水法律、法规,根据采购方委托开展巡查工作,发现、劝阻水事违法行为;配合水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水资源、采砂、湖泊、排水等水行政执法的辅助事务,保障执法安全;不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1.服务事项:配合水行政执法人员开展采砂、湖泊、排水等水行政执法的辅助事务;
2.服务事项建议人员数量:20人;
1.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工作事业心、责任心强,品行良好,无吸毒、赌博等不良行为,未参与非法组织;
2.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能熬夜,抗压能力强,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能够做到令行禁止;
3. 响应供应商拟派出的服务人员须明确1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退役军人证且年龄在42岁(含)以下(优先),具有良好个人综合素质,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能力;管理人员每月向采购人提供服务人员月度管理考核报告,对服务人员按照“优、良、差”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4. 响应供应商拟派出的服务人员中5人以上(含)须具有3年以上驾龄,能够熟练驾驶车辆,驾驶证须C1以上(含);
5. 响应供应商拟派出的服务人员中12人以上(含)须会游泳,不晕船;
6. 响应供应商拟派出的服务人员中3人以上(含)须具有本科及以上(专业背景为新闻传播学类、法学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优先)学历,有较好文字功底,对基本办公软件掌握熟练(如Excle、Office等),应变能力合沟通能力强;
7. 响应供应商拟派出的服务人员除已明确的特殊要求外,其它人员须具有高中及中专
(含)以上学历;
8. 响应供应商拟派出的服务人员须提供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上岗证、人员简历
等。
1.配合开展采砂水行政执法辅助事物,24小时服务,实行轮班制;
2.配合开展水资源、湖泊、排水等水行政执法辅助事物,按照采购人工作需求时间开展服务。
1.响应供应商必须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且承诺拟派出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上一年武汉市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等;
2.响应供应商应与拟派出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根采购方每月考核意见支付劳动报酬、按国家相关政策为派出服务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承担劳动合同期内服务人员的日常
管理责任;
3.响应供应商派出服务人员的安全生产、意外伤害等责任均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4. 响应供应商派出服务人员须统一着装,由响应供应商自行负责承担;还需承担服务项目通勤、午餐等费用。响应供应商应在投标时对此费用一并考虑并包括在总报价中,确保执法辅助事务正常开展。
1、人员培训方案;
2、人员管理及考核方案;
3、劳动争议解决方案;
4、服务质量保证方案;
5、增值服务方案;
6、应急预案;
7、意见征寻方案;
8、投诉管理方案;
9、其他服务方案。
备注:以上方案由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自行编制五、付款方式
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管理规定在合同中另行约
定。
1、响应供应商负责与拟派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2、响应供应商必须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人员工资不得低于上一年武汉市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等;
3、响应供应商负责处理派出服务人员提出的劳动仲裁、诉讼等事宜;
4、响应供应商负责派出服务人员的档案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管理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定等;
7、采购人有权要求响应供应商更换不能胜任或不符合业务要求的工作人员;
8、在劳务服务过程中,采购人具有向响应供应商提出劳务服务具体要求、劳务人员素质要求、劳务人员适当调配等权利。
9、法律责任
(1)在服务期间,响应供应商调走拟派的服务人员、拟派的服务人员不符合项目要求、拟派的服务人员辞职或被响应供应商辞退等,而响应供应商在15日内未能及时补齐符合项目要求的人员时,则视为响应供应商主动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当月项目服务费。
(2)因响应供应商拟派的服务人员失误造成采购人重大损失或资料泄密事件的,一经查证,则视作响应供应商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半年项目服务费作为罚款,并追究其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3)若中响应供应商在单月内违反其服务承诺,则视为响应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当月项目服务费。
(4)采购人有权对响应供应商的服务进行监督。响应供应商没有为派出服务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配置特勤服装的,视为响应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从服务费用中扣减3万元作为违约金。
(5)响应供应商没有为派出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由响应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10、响应供应商必须就采购人提供的全部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做出回应,提供切合该服务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并在采购范围内完成指定的工作和负责解决相关的业务问题。响应供应商承担服务项目具体的实施工作,受到采购人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管理。
11、所有拟派人员均应进行严格审查,上岗前在采购人处备案。
12、若响应供应商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应赔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并且采购人有权撤除合同。
13、纪律要求
(1)严守服务时间,确保一定的工作质量;
(2)不得在服务时间内闲聊和办私人的事情;
(3)损坏物品需照价赔偿。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 | 资格性审查标准 |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 法定代表人参加资格预审的,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资格预审的,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资格要求符合磋商文件第一章第二条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提供承诺函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供应商须对本项目提供材料均真实有效,承诺如提交虚假材料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其他要求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 ||
1.2 | 符合性审查标准 | 磋商报价 | 每一种采购内容是否只有一个报价 |
报价总金额是否超过采购预算 | |||
报价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经营范围 | 是否超出经营范围磋商 | ||
磋商书签字盖章 | 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有效期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 ||
信誉情况 | 是否有不良经济纠纷记录和违法行为 |
磋商响应 | 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 ||
服务期、质保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
是否有提出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合同条件的 | |||
其他 | 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判定为无效响应情形的。 | ||
1.3 | 确定磋商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 磋商文件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 求,无需要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 案或者解决方案 的 | 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向所有通过初步审核的磋商供应商发出报价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
磋商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 案的 | 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 ||
2. | 评定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 值。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照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
政策支持 | |||
中小企业 | 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及企业相关数据资料代理商参与磋商需同时提供制造商及代理商双方的数据资料(制造商直接参与磋商的仅需提供制造商数据资料),如果数据资料与声明函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判定。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根据财库〔2011〕181 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 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划分标准如下: 制造商所属行业:工业。 划型标准: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代理商所属行业:零售业。 划型标准: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节能环保 |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库【2006】)90 号)文件执行。 |
如供应商参与磋商的产品符合以上文件的政策支持,须提供产品认证证书 (合格有效时间内的)、清单公告媒体的网页打印件并作出明显标识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参与磋商的产品在清单内,符合政策支持要求的,最 终报价相同的情况下,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 |
监狱企业 |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 政策。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在评定时视同小微企业。 |
促进残疾人就 业 | 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 〔2017〕141 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在评定时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评标项目 | 评分内容 | 子项目及分值 |
价格评分 10分 | 报价得分 (10分) |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 |
商务评分 35分 | 综合实力 (16分) | 投标人具有省级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得5分。(提供相关证件材料) |
投标人具有ISO9001、14001、OHSAS1800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具有一个证书得2分,满分得6分;(提供相关证件材料) | ||
企业聘请有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得5分。(提供有效的聘用顾问律师合同及专业律师资格证等复印件) | ||
业绩 (10分) | 投标人近三年内具有类似或保安服务类相关业绩,每提供一个证明材料得1分,满分10分 (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材料)。 | |
企业荣誉 (9分) | 投标人具有AAA企业信用等级及以上证书的得3分;AA企业信用等级得2分;A企业信用等级得1分。(提供相关证件材料) | |
投标人获得省保安协会颁发的监事单位称号的得3分;获得过市保安协会监事单位称号的得1分(提供相关证件材料) | ||
投标人具有工会组织的得3分。(提供相关证件材料) | ||
技术评审 55分 | 具体实施方案(10分) | 投标人对本项目服务内容、岗位要求、工作目标、服管理目标、实施目标及方案、主要政策和要求理解全面、准确;准确、合理的得 8~ 10 分;基本准确、合理的得5~7 分;一般可行,得0~4分。 |
服务团队 (20分) | 投标人拟派队长中有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保安师二级(保安员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的,每人计5分。累计不超过10分。(需提供资格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团队人员中有退伍军人每人计0.5分,累计不超过5分。(需提供退伍军人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 ||
团队人员中具有保安员证的,每人计0.5分,累计不超过5分。(需提供保安员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 ||
服务能力 (10分) | 在服务中品质管理措施、风险控制措施、后备人员保障措施、物料和工具设备保障措施、服务承诺、岗前培训、技能提升等内容优秀完整,齐全得7-10分;基本准确、合理的得4-6分;一般可行0-3分。 |
内部管理 制度(5分) | 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内部管理制度内容完整优秀得5分;内容有欠缺得 3-4分;内容一般得0-2分。 | |
应急方案 (5分) | 投标人能提供有效应急服务方案证明其有完成应急事件响应能力,应急方案可行性、操作性强得5分;内容有欠缺得3-4分;内容一般或不合理得0-2分。 | |
风险承担 方案(5分) | 投标人所提供的风险承担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全面合理得5分;较合理得3-4分;有缺陷、不完善得0-2分。 | |
总分 | 100分 |
1.1 磋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2 磋商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3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履行
下列职责:
(1) 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2) 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 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 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5) 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 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采购人报告;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x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3.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5)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6)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3 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3.2.1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3.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3.2.3磋商小组应对照评审办法附件A《供应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表》,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3.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3.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3.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3.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3.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4.7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签署磋商情况记录,磋商情况记录需包含磋商内容、实质性变动等内容。
3.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3.5.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6.1磋商小组按评审办法《评分细则》,对未作无效响应处理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6.2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6.3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五章 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此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最终以采购人和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民法典》,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合同为准。)
一、合同书(参考)
甲 方: 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
乙 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 (项目名称) 达成如下协议:
一、派出劳务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委托的劳务服务事项,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二、劳务服务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派出劳务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由乙方进行招聘,甲方不具体管理乙方劳务服务人员;
2.劳务人员与乙方为劳动法律关系;乙方与甲方为劳务服务关系。三、劳务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劳务人员劳动报酬(含交通补助费、社会保险费、加班费、福利费等),由乙方根据劳务服务情况发放。
2.乙方必须为劳务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 险等社会保险,必须为员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未办理,由xxxx相应法律责任。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劳务服务,并根据服务情况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
2.甲方负责与乙方相关人员进行衔接,确定劳务服务内容,监督检查服务情况;
3.甲方可就乙方服务流程及服务质量提出建议意见;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从中标费用中列支3万元用于考核奖惩;
5.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确认自己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质,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费用,同时向甲方提供合法的票据等财务凭证;
3.不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以更换;
4.由于劳务人员违规操作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该人员承担责任;乙方负责追偿,并承担该人员无能力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5.乙方按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依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乙方应做好对员工的日常服务工作,主动关心他们的生活,尽力帮助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并承担保障员工在乙方参加工会的权利;
7.乙方负责处理员工在甲方服务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等;甲方不承担相关劳动法律责任,但应当予以配合;
8.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六、费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服务费用包括: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含加班、福利等费用);
(2)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3)劳务服务的管理费用; 2.费用的标准:
共 元。
3.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甲方于每季度将劳务费用以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七、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劳务人员在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期间,由乙方的队长进行日常管理;
甲方通过乙方的队长或者其他经手人,与乙方进行衔接,明确委托劳务服务内容及工作要求。
八、工伤事故处理
1.劳务人员在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xx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2.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九、劳务服务期限
x协议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十、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双方未书面延续的,合同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十一、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十二、其他
x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采购人(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响 应 文 件
1.应有文件目录和页码编号, 目录与页码一致,页码连续,目录详细,便于查找。
2.所附格式中要求填写的全部问题和/或信息都必须填写。
3.供应商应保证资料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和正确的。
4.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为方便评审,供应商自拟评审导航表,导航表可根据评分细则编制,可以自行添加内容。
评标项目 | 评分内容 | 子项目及分值 | 投标文件页码 |
…… | …… | …… | 详见第…页 |
…… | …… | …… | 详见第…页 |
…… | …… | …… | 详见第…页 |
…… | …… | …… | 详见第…页 |
…… | …… | …… | 详见第…页 |
二、 投标函及价格部分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包段号) 招标采购的磋商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 份:
1. 磋商函;
2. 开标一览表;
3.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建议书;
并附上:金额为(用文字和数字表示)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形式如下:□银行支票;
□银行汇票;□现金)。
根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 供应商接受本磋商文件合同书格式及合同条款,并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等(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九十(90)个日历日。
5. 根据供应商须知第14.6条的规定,贵方即可没收上述保证金。
6. 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函件、通讯请发往:
通讯地址: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名称(公章): 日 期: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内 容 | ||
1 | 投标报价 | ||
2 | 完成时间及承诺 | ||
3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及身份证号 | |
职称或注册资格等级 | |||
专业 | |||
4 | 拟派项目组成员人数 | 人 | |
5 | 投标声明 | ||
6 | 备注 |
说明:
1. 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精确到个数位。
2. 价格应按照采购需求要求报价。
3. 此表除保留在投标文件中外,另复制一份与磋商函(原件)、及投标优惠声明(如有)一起另外密封装在一个小信封中,作为开标之用。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水行政执法(协管)辅助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服务项目 (服务具体内容、服务标准等) | 服务费用 | 备 注 |
合计金额: 元人民币 |
注:
1、投标人应按“分项报价表”的格式详细报出投标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
2、同一合同包中,全部品目号的合计金额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相应合同包列示的“投标 总价”保持一致。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39 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注:
1.本表适用于供应商不授权代理人,而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并签署投标文件的情况;
2.如供应商具有企业法人代表证书,则还应在本证明书后附上企业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采购人) :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采购活动。该代理人将全权负责处理我公司在该项目采购活动及合同谈判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其所签署的一切文书,我均予以承认。
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详见磋商文件第一章“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并按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网址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基本账户开户银号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备注 |
注:表后须附有关证书复印件。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 号 | 完成时间 | 项目名 称 | 服务内容 | 合同总额 | 委托方 | 联系人 | 联系电 话 |
已实施项目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注:
1、本表后附项目合同关键内容复印件。
2、供应商只填写相关标的的情况,其它无关项目不需填写。
3、本表如不足填写,供应商可自行添加。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我方在此声明,除下述表格内的偏离条款外,我方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第三章的商务条款要求。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磋商文件 条目号 |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 原因说明及建议详情 |
…… |
注:
供应商应对商务基本要求,提出遵守声明。
供应商需在本附件内,列出不能符合的有关段落,附件并举出原因,同时,供应商亦须提出解决偏离的详细方案。
除本附件列出的偏差获得采购人许可外,在合同签订后,所有不符合磋商要求的项目,供应商必须加以纠正。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姓名 | 职务及技术职称 | 专业 |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责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1 | |||||
2 | |||||
3 | |||||
4 | |||||
… | |||||
… | |||||
注: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1、投标人自行编写的技术服务方案;
2、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表所涉及的技术服务支持资料;
3、投标人认为其他需要提供技术服务资料。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2、技术偏离表
我方在此声明,除下述表格内的偏离条款外,我方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第三章的技术要求条款要求。(磋商文件中另有要求,必须提供响应情况的条款,供应商应按要求在下表提供相应的说明)。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磋商文件的技术条款 | 响应文件的技术条款 | 原因说明及建议详情 |
…… |
注:1.供应商应对技术基本要求,提出遵守声明。
2. 供应商需在本附件内,列出不能符合的有关段落,附件及图纸并说明原因,同时,供应商亦须提出解决偏离的详细方案。
3. 除本附件列出的偏差获采购人许可外,在合同签订后,所有不符合技术要求与综合规格要求的项目,供应商必须加以纠正。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本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2.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技术内容。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本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制造商名称)
/ (产地)(填写此次投标所供主要货物制造商名称或价值最高的货物制造商名称及生产产地)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 应 商 名 称(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说明: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提供本声明函)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 应 商 名 称(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随本声明附上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以及相关的法律证明文件供贵方核验。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材料谋骗取成交、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 应 商 名 称(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