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turAqua 集团 Watereum 项目销售条款协议
FuturAqua 集团 Watereum 项目销售条款协议
1, 定义性条款
2, 一般性条款
3, 卖方的权力与义务
4, 买方的权力与义务
5, 技术性条款
6, 责任与保证
7, 合同的终止和被终止
8, 合同的间接实物
9, 其它条款
1, 定义性条款
1.1.Watereum 系统
Watereum 系统是由卖方维护的一个电子平台,它是一个服务于获得、处理、存储和转让令牌的信息系统,进行合同的签订和修改、客户的联络与服务。
1.2.Watereum
Watereum 是 2020 年 4 月、5 月和 6 月发放的、在定向范围内可以获取的一套令牌,其证明与卖方签订合同的事实。购物和交易的前提条件是拥有 Watereum 系统内的钱包。
1.3.令牌
令牌是区块链式系统中生成的电子数据,储存在买方为此而建立的钱包中。令牌不体现其包含及涉及的权利与义务及双方的合同,只对这些予以记录并证明,并不得兑换现金。一个令牌证明提走一升水所签订合同的存在,记录并证明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令牌的处理和储存在 Watereum 系统中进行。
1.4.卖方
x条款中的卖方为 FuturAqua 集团(公司注册地址: 7011 Alap, Xxxxx Xxxxxx út 81-83.,公司注册登记号: 00-00-000000,税号: 23174586-2-07)
1.5.买方
x条款中的买方为在本条款基础上与卖方签订合同并从卖方获得令牌的一方。
1.6.服务
服务指卖方根据本条款向买方保证和提供的服务的总和,其中包括为令牌法定拥有者提供与令牌相关的、一定量度的水的储存,一定水量的产出和装瓶,以及按照卖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买方移交货物。卖方移交瓶装水的地点和时间由买方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由买方提供的电子邮件确定。在买方注册过程中已填报电子邮件地址的人才可合法获得货物。
1.7.费用
费用为买方根据本条款向卖方支付的款项,也包括签订本条款时及同时获得令牌时需支付的费用、
提取货物时支付的生产和装瓶费用。费用中包含相关的税金。费用的货币单位为匈牙利福林(HUF)。
1.8.合同
FuturAqua 集团对于每个合同销售一介令牌,大宗购买情况下,FuturAqua 集团与买方签订的合同份数与所购买的令牌数相同。本销售条款是每份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在卖方的电子 Watereum 系统中预先告知潜在买方的注意。合同文本为匈牙利文。合同的签订通过保密的电子渠道进行,在征得买方的同意的情况下,买方的法律声明会按照适用的数据保护规则进行记录和存储,不得更改,因此该合同符合《民法典》第 6 章第 7 条第 3 宽的关于书面式的规定。(“如果法律声明内容可以回溯提阅,及确定法律声明的人和做出声明的时间可以认定,那么这样的法律声明视为书面式的声明。”)
1.9.水
x条款适用的水为从卖方所拥有的(多个)水源基地中开采的饮用水。
1.10.水瓶
卖方为买方生产的水——在买方没有自己的运输条件的情况下——装瓶交付给买方。水瓶只是卖方提供并使用的存储工具,由卖方交由买方使用,买方有权使用自己的存储工具将水运走。
2,一般性条款
2.1.本条款为 FuturAqua 公司的 Watereum 项目销售合同的附属合同,买方由此获得卖方的服务,买方也据此需向卖方支付费用。
2.2.每个单个买方从卖方那里获得的 Watereum 令牌代表一份按本条款签订的合同。本条款包括双方就相关服务签订的合同的所有规定,本条款不使用于《民法典》第 6 章第 63 条第 5 款。与本条款有别之处,只有在双方共同同意下通过书面形式确认。
2.3.如果买方也有自己的条款,那么买方接受本条款即视为双方确认买方的条款在双方之间不适用。这个规定特别有别于《民法典》第 6 章第 81 条。
2, 卖方的权力与义务
3.1.卖方向买方保证,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以及将令牌向卖方返还时,拥有自己所有权的或是管理中的根据本条款第 1.9.条中的足够矿泉水和饮用水存量,在此基础上买方能够行使真实的提水权。
3.2.卖方必须为满足买方的提水权而保障必要的技术性条件,在买方提出相关要求时和令牌向卖方返还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在提出要求和返还令牌后 60 日内从其存水量中为买方生产、装瓶其应有
的水量。交接的实际时间和地点在买方提出要求后 8 到 30 日的期限内由卖方确定。在双方没有相关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卖方在交接日过后没有义务保证存储生产出的并已装瓶的水量,卖方也没有义务运输或安排运输。
3.3.卖方对第 3.2.条中所确定的服务有权按下列情况收取费用:
• 买方为获得令牌,作为其条件,在获得令牌之前必须将卖方就此通知的款项,或是如果买方有通过投标的可能,那么投标中形成的款项汇入卖方在构成交易的过程中指定的账号。
• 买方在向卖方返还令牌的情况下必须向卖方指定的帐号汇入水量生产和装瓶的费用。生产和装瓶的费用以向卖方返还令牌之日有效的卖方价格表确定。
双方确认费用按从价计算,不允许以非从价的理由对本条款提出质疑。
3.4.只有在第 3.3.条中所确定的全部费用完成向卖方支付后,并向卖方返还与水量相关的令牌后及从卖方那里提取生产出并装瓶的水量后,买方才获得相关水量的所有权。以上所述条件履行完成之前,卖方完成维护拥有买方的令牌所涉及的水量的所有权,如未完成这些条件,买方不能获得所有权。
3.5.如果买方通过签约获得的令牌在改造之后五年内没有行使提水权,那么按本条款视为买方退出,买方须向卖方支付解约金,解约金的金额为卖方履行本条款已经产生的费用。解约金与卖方需向买方返还的金额如相互抵消,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必向另一方实际付款。
3.6.如果买方按第 3.5.条中所指的五年期限到期前提前一个月(或一个月前)向卖方通知延长声明,那么合同将延长五年,其它条款保持不变。如果买方在合同延长五年内没有行使提水权,那么按本条款视为买方退出,买方须向卖方支付解约金,解约金的金额为卖方履行本条款已经产生的费用。解约金与卖方需向买方返还的金额如相互抵消,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必向另一方实际付款。
3.7.按照转让规则,作为退出合同的一方转让买方可以转让本条款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 6 章第 209 条第 1 款的规定,卖方通过本条款系统声明,买方在将来可能的合同转
让时同意在合同转让后的 30 日内务必将转让情况和新加入合同方的情况通知卖方。这种预先许可合同转让的情况,卖方有权撤销。
4,买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买方按照本条款获得本条款中所确定的权利并承担本条款中确定的义务。买方与卖方签订所意向购买的水量升数完全相同份数的合同,经卖方确认,在合同签订后,合同份数可以转化为相同数量的令牌。在这些合同签署完成,且买方履行合同支付完成第 3.3.条的规定的服务费后,卖方将那些令牌交付给买方。
4.2. 签订合同以及将令牌交付给买方的条件是,买方在由卖方运营和维护的 Watereum 系统中注册,进行身份认证并开通钱包。交付令牌的形式为将其放入买方的钱包。
4.3.令牌的本身的所有权属于卖方,买方通过在钱包中放入令牌获得令牌拥有权。在合同可能发生转让时,买方必须将所拥有的令牌放入给作为加入合同方的与其签约方的钱包。
4.4.买方有权在把其定有的实际水量提走前,将与其签订的一定数量的或全部的合同按照合同转让规则转让给第三方。卖方在第 3.3.条中已预先给予相关许可。买方确认,合同转让的条件是,与其签约的第三方在由卖方运营和维护的 Watereum 系统中注册、进行身份认证并开通钱包。买方确认,与其签约的第三方如果没有进行身份和有关反洗钱法规的确认、没有在 Watereum 系统中注册或是没有开通钱包,那么将无法进行合同转让。
4.5.买方确认,与合同转让相关的税务和主管部门申报完成由买方负责,所以卖方对此没有责任并拒绝任何相关要求。
4.6.买方在合同转让发生 30 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将有关情况通知卖方,并注明转让合同份数和令牌数以及签约方的识别资料。
4.7.如果买方希望行驶实际提水权,这一意愿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向卖方说明,卖方在此情况下按第 3.3.条的规定执行。
4.8.在卖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由买方从卖方接收其所希望提走的水时,损失风险由买方承担。
4.9.每个令牌在任何情况下都证明一升水的提走权,不能兑换为现金。
5,技术性条款
5.1.在买方注册完成前无法签订有效的销售合同。在注册过程中,买方必须如实填报卖方所要求的所有信息资料。填报资料的同时即同意卖方对信息资料进行处理。缺少信息将无法完成在 Watereum 系统中的注册,系统在技术意义上会给填报方就所缺失的信息资料发出错误提示,完成之前无法进入交易系统。
5.2.对于电子邮件,只有在买方在注册过得中从所填写的电子邮件地址向卖方发送要求买方确认的回复确认后才能完成其注册。双方确认,上过上述验证,卖方在给定情况下一般根据应有的慎重认定在注册过程是买方所提供的是否是真实存在并由其自己使用的电子信箱。
5.3.卖方告知买方,根据匈牙利 2001 年第 CVII 号法律即《电子商业服务以信息社会相关服务若干问题法》第 5 条第 2 款第 b 点的规定,这种合同等同于书面合同,其由卖方归档,归档合同过后可以提阅。
6,责任与保证
6.1.双方限制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金和损失赔偿责任,在违反合同情况下,则损失金和损失责任的最高赔偿金应等于买方根据本协议已向卖方作为服务费支付的金额。该责任根本不扩大到所丧失的利润损失。双方同意,此责任限制不适用于故意造成的违反合同以及对人的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
6.2.如签订合同时和签订后施行的任何或是官方规定阻止或限制买方行使其提取留有水量的权利,则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应被视为行为错误或是卖方利益范围内的不可行为性。
6.3.卖方保证,在买方获取所留有的水量方面,任何第三方均无任何权利阻碍或限制买方获取所有权。
6.4.行使提取权之后,卖方应遵守民法典的规定根据必要的维护服务。
7,合同的终止和被终止
7.1.合同的终止和被终止在本节内容中做与《民法典》不同的规定。
7.2.在本条款签订之后,在买方行使提取权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退出本条款,对于双方不适用《民法典》第 6 章第 209 条第 3 款的规定的。行使提取权之后的退出只能在遵守有关不良履约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有可能。
7.3.如果任何一方均不承担无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则买方应支付部分酬金,以支付在合同终止之日前提供的服务,即卖方提供买方所订水量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不承担退款责任,买方也不承担任何进一步付款的责任。
7.4.双方确认,任何因一方主观行为之外的、不可预见或不可预知原因导致使履约不可行或无法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动、骚乱、事故、灾难、不可预知的环境、法律条款、官方行为造成一方无法履约),如任何一方不对这些情形引起的履约延迟、无法进行或是缺失不负责任。如果缺失、无法进行或是不履行持续超过九十(90)天,则任何一方根据自己的判断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条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作为解除合同的权利性影响,买方已经向卖方支付服务费不予退还给买方,且双方不承担进一步的义务。
8,合同的间接实物
8.1.合同的间接物为水,在第 1.9.条中予以定义。
8.2.卖方声明并保证,其所持有的、拥有水权许可证的水源基地至少可以合法开采其合同签订的及发放令牌所涉及的水量。
8.3.卖方承诺,在进一步签订合同和发放令牌时会考虑到可用水的规模,并且不承担超出此范围的任何义务。 卖方有权通过进一步水源基地和获得水权许可证来增加其可支配的持水量。卖方自己决定买方要提取的水在其拥有的哪一个水源基地交付。
8.4.卖方对其所支配的水资源执行现行水资源管理法规,并以此进行经营。卖方按照收到提水要求的先后顺序履行交货。
9,其它条款
9.1.本条款中没有规定的问题适用匈牙利法律,特别是 2013 年第 V 号法律即《匈牙利民民法典》中的规定。本条款不涉及 2015 年第 CXXII 号法律即《电子业务受理及保密服务通用法》。因本条款引起的或是相关的争议在通常所属的法院处理。
9.2.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视通过从买方在 Watereum 系统注册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卖方用于保持联系的电子邮件地址发出的电子信件,以及卖方从用于保持联系的电子邮件地址向买方在 Watereum 系统注册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出的电子邮件均为书面材料。
9.3.如果本条款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条款的其他条款仍将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视为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应视为实现修正,因为双方希望以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最大程度有助于双方达到的合同意愿以及经济和法律和目标。
9.4.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有可能保持合同完全原样转让的情况下,将本条款中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包括任何现有或将来的付款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9.5.除非任何一方通过已签字并书面的声明通知另一方放弃,否则因违反本条款而引起的任何要求或权利均不会因放弃该要求或权利而全部或部分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