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案號:LP5-111013
招標案號:LP5-11101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各級警察機關、學校111年度警便服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契約條款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各級警察機關、 學校採購警便服,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 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即主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11年2月10日警署後字第1110065825號函辦理。
二、本契約之「適用機關」係指各級警察機關、學校、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經濟部水利 署南區水資源局等。
非本案適用機關不得利用本契約。
本案於簽約完成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本契約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供各適用機關利用。有關訂購、交貨、驗收及付款等事宜(統稱履約事宜),由適用機關(訂購後統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依契約規定逕行為之;各訂購機關之訂單視為附屬於本契約之子契約,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有關訂單之履約事宜均依本契約之規定辦理。
三、採購標的:
第1組:夏季警便服:405,142件,製作款式計分17項,各項預算金額均為900元,決標後分項(款式)公告,各項單筆訂購數量上限1~20,000件。(交貨成品第1至16項須縫上個人布質胸章、臂章)
第1項:男(女)長袖上衣棉紡材質有隱藏口袋、前襟拉鍊式(單筆訂購數量限1~20,000件)
第2項:男(女)長袖上衣棉紡材質有隱藏口袋、前襟鈕扣式(單筆訂購數量限1~20,000件)
第3項:男(女)長袖上衣棉紡材質無隱藏口袋(採裝飾線)、前襟拉鍊式(單筆訂購數量限1~20,000件)
第4項:男(女)長袖上衣棉紡材質無隱藏口袋(採裝飾線)、前襟鈕扣式(單筆訂購數量限1~20,000件)
第5項:男(女)長袖上衣100%聚酯纖維材質有隱藏口袋、前襟拉鍊式(單筆訂購數量限1~20,000件)
第6項:男(女)長袖上衣100%聚酯纖維材質有隱藏口袋、前襟鈕扣式(單筆訂購數量限1~20,000件)
第7項:男(女)長袖上衣100%聚酯纖維材質無隱藏口袋(採裝飾線)、前襟拉鍊式(單筆訂購數量限1~20,000件)
第8項:男(女)長袖上衣100%聚酯纖維材質無隱藏口袋(採裝飾線)、前襟鈕扣式(單筆訂購數量限1~20,000件)
第9項:男(女)短袖上衣棉紡材質有隱藏口袋、前襟拉鍊式(單筆訂購數量限1~20,000件)
第10項:男(女)短袖上衣棉紡材質有隱藏口袋、前襟鈕扣式(單筆訂購數量限1~20,000件)
第11項:男(女)短袖上衣棉紡材質無隱藏口袋(採裝飾線)、前襟拉鍊式 (單筆訂購數量限1~20,000件)
第12項:男(女)短袖上衣棉紡材質無隱藏口袋(採裝飾線)、前襟鈕扣式 (單筆訂購數量限1~20,000件)
第13項:男(女)短袖上衣100%聚酯纖維材質有隱藏口袋、前襟拉鍊式(單筆訂購數量限1~20,000件)
第14項:男(女)短袖上衣100%聚酯纖維材質有隱藏口袋、前襟鈕扣式(單筆訂購數量限1~20,000件)
第15項:男(女)短袖上衣100%聚酯纖維材質無隱藏口袋(採裝飾線)、前襟拉鍊式(單筆訂購數量限1~20,000件)
第16項:男(女)短袖上衣100%聚酯纖維材質無隱藏口袋(採裝飾線)、前襟鈕扣式(單筆訂購數量限1~20,000件)
第17項:男(女)夏季長褲(單筆訂購數量限1~20,000件)
第2組:冬季警便服:140,126件,製作款式計分4項,外套每件預算金額 2,400元,冬季長褲每件預算金額900元,決標後分項公告,各項單筆訂購數量上限1~10,000件。(交貨成品第1、2項須縫上個人布質胸章、臂章)
第1項:男(女)冬季外套(內裡採用網布)(單筆訂購數量限1~10,000件)
第2項:男(女)冬季外套(內裡採用刷毛處理-天鵝絨)(單筆訂購數量限 1~10,000件)
第3項:男(女)冬季長褲(棉紡材質)(單筆訂購數量限1~10,000件)
第4項:男(女)冬季長褲(100%聚酯纖維材質)(單筆訂購數量限1~10,000件)布料基本規格:
「長短袖上衣棉紡布料規格及檢驗規定」 (詳契約條款附件一之一)。
「夏季長褲棉紡布料規格及檢驗規定」(詳契約條款附件一之二)。
「冬季長褲棉紡布料規格及檢驗規定」(詳契約條款附件一之三)。
「冬季外套表布規格及檢驗規定」(詳契約條款附件一之四)。
「冬季外套裡布(刷毛處理-天鵝絨)規格及檢驗規定」(詳契約條款附件一之五)。
「冬季外套裡布(網布)規格及檢驗規定」(詳契約條款附件一之六)。
「冬季外套背心規格及檢驗規定」(詳契約條款附件一之七)。
「冬季長褲100%聚酯纖維布料規格及檢驗規定」(詳契約條款附件一之八)。
「長短袖上衣100%聚酯纖維布料規格及檢驗規定」(詳契約條款附件一之九)。
「布質胸章規格及檢驗規定」(詳契約條款附件一之十)。
「臂章規格及檢驗規定」(詳契約條款附件一之十一)。製作說明:
「長袖上衣製作說明及檢驗規定」(詳契約條款附件二之一):包括「男警察長袖警便服上衣製作說明及檢驗規定」、「女警察長袖警便服上衣製作說明及檢驗規定」。
「短袖上衣製作說明及檢驗規定」(詳契約條款附件二之二):包括「男警察短袖警便服上衣製作說明及檢驗規定」、「女警察短袖警便服上衣製作說明及檢驗規定」。
「冬夏季長褲製作說明及檢驗規定」(詳契約條款附件二之三):包括
「男警察冬、夏季警便服長褲製作說明及檢驗規定」、「女警察冬、夏季警便服長褲製作說明及檢驗規定」。
「冬季外套製作說明及檢驗規定」(詳契約條款附件二之四):包括「男警察冬季警便服外套製作說明及檢驗規定」、「女警察冬季警便服外套製作說明及檢驗規定」。
「布質胸章及臂章繡佩位置示意圖」(詳契約條款附件二之五)。
本案警便服製作及布料得於我國或世界其他地區供應,但不接受原產地
(製造地)為大陸地區之產品。四、契約期間(訂購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自簽約日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或至總 訂購金額達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595,835,700元為止,以先到者為準。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適用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訂購
機關在本契約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之訂購均屬有效,立約商應依本契約規定履約。有關驗收、付款事宜,由各訂購機關逕與立約商為之。
五、保證金:
(一)本案各組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如下:
組別 | 履約保證金金額 (新臺幣:元) |
1 | 2,000,000 |
2 | 1,900,000 |
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無須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 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發文日之次日起14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金融機構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
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 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 保證保險單為之。得標廠商原繳納之押標金,視繳納之金額及方式,得移充為履約保證金之全部或部分。
2.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櫃檯辦理繳交手續。此外,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收款人帳號:000-000-000000,收款人戶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
購部,附言:LP5-111013案履約保證金。
立約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或由其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加註招標案號、契約編號、立約商名稱及統一編號、聯絡電話等,傳真至00-0000-0000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以維護立約商權益,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
4.履約保證金以記名政府公債(含債票及登記形式發行者)繳納者,應依其公債法令辦理設定質權登記或公務保證登記,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或收受人。
5.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以「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暨「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之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三之一及附件三之二。【註: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一條規定】
6. 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須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登記或
公務保證登記之記名政府公債、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可郵寄遞送,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
7.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內容應與所附
「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附件三之三之實質內容相符。【註: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一條規定】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附件三之四或「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附件三之五之實質內容相符。
8.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採購部」為受益人,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臺灣銀行除外)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9.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
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方可接受。
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
10.立約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
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核後始予接受。立約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除外商銀行在臺分行外,臺灣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
最新公布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以上、債信能力-適當以上及展望-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間長4個月,至短應至114年5月31日。
2.本案履約保證金兼有確保立約商依約交貨及驗收後保固保證之用途,
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履約保證金即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逕行轉作為保固保證金,俟最後一筆訂購之契約標的保固期滿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
以下同)後,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
至遲應於本契約規定之保固期屆滿前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逾期未通知,視同無待解決(或處理)事項。另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經 統計立約商如均未接獲訂單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得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申請退還其原繳履約保證金。立約商亦得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繳納、發還以及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 形,均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3.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
於前述有效期內完成驗收、保固者,履約(兼保固,下同)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訂購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4.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
還條件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5.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
辦理:
(1)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扣除匯
款費用)發還。
(2)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以設定質權或公務保證登記之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塗銷設定質權或公務保證登記後發還原繳納人。
(5)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6)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6.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 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
(四)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
部不予發還。
1.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2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訂購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訂單 者,皆為依未履約部分之金額乘以1%後所核算出之違約金,惟不逾本契約該商所繳保證金總金額,另有關複驗不合格致解除契約部分,依本契約第八、(五)條規定辦理;該筆保證金得由訂購機關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或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予訂購機關;其有不
足者,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該商保證金扣抵。因可歸責於立約 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部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為違約部分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
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
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本契約規定期限或訂購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本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經機關主張自契約價款中扣除二倍之不正利益,與其未能扣除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10.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本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 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同一契約/訂單有前述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 逾立約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若臺灣銀行 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 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參照前述第五、(三) 6.條規定)
(五)履約保證金依分組金額繳納者,若發生第五、(四)條不予發還之情形
時,不發還之金額亦不限於該分組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惟其不予發還之金額逾立約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其總金額為限。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若有驗收不合格或待解決事項,且訂購機關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索賠金額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予保留與求償金額相等之履約保證金。
(六)差額保證金
差額保證金之內容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差額保證金將於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驗收合格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一次無息發還。
立約商如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差額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最後交貨期限長4個月,至短應至113年5月31日。
(七)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雙方如有協議延長保固期之情形,有關立約商須否
就延長之保固期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予訂購機關、保固保證金之金額
及繳納方式等,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雙方逕為約定,並由訂購機關自行管控。
六、訂購方式:
(一)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1.訂購機關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xxx.xxx.xxx.xx)直接訂購(電子訂購),立約商並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訂購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須事先申請 GCA憑證。
2.訂購機關辦理訂購時,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電子支付),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請參見第九條付款辦法備註說明。
3.臺灣銀行採購部不接受訂購機關以其他方式(如傳真)通知臺灣銀行
採購部代為向立約商訂購。
4.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依採購法之公平合理原則辦理,並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2)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灣陸資廠商不得從事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
5.為配合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執行,適用機關應於訂購前,就採購標的辦理市場價格訪查,如未發現契約品項價格高於市場行 情,則繼續執行相關訂購程序;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品項價格有高 於市場行情之情形,應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將訊 息通報臺灣銀行採購部,俾利臺灣銀行採購部查價及處理後,再行 訂購。
(二)訂購機關依需求數量擇定適合之項目訂購;惟若訂購機關就單一規格
項目所需採購數量超過本契約各項可訂購數量,則無法利用本契約訂 購,應自行依政府採購法令之規定辦理採購。訂購機關與立約商亦不得以額外項加購方式訂購立約商得標項目(數量)以外之數量;例如,
A 立約商僅得標第1組第1項(1-20,000件),訂購機關不得以額外項增購
方式向 A 立約商訂購20,010件。
(三)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但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應先洽立約商同意後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訂單管理」執行退件功能,並登載退件原因,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裁定可否取消。
(五)本案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依不同標的所分別辦理之採購,訂
購機關得依其不同需求條件訂購。
七、交貨地點:依訂購機關訂單指定之地點交貨(同一訂購單限指定同一地點交貨),包含本島及外島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有關量製衣服旅費及搬運費均由立約商自行負擔,訂購機關不另行補助。
八、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 訂購機關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下訂,下訂日之翌日起180日曆天內
(含套量作業時間;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在內、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則順延至上班日) 內一次交驗。
另避免延宕交貨,產生履約爭議,訂購機關自下訂日之翌日起30日曆天內,須提供製作清冊(含布質胸章「階級」及臂章「號碼」),以利
立約商於製作警便服期間,亦可同步縫製及校對布質胸章階級及臂章號碼。
(二)立約商於接獲訂購機關訂購單時,須於翌日起10日曆天內出具「生產
工作預定進度表」(如契約條款附件四),並將其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該訂購機關得不定期多次派員赴該進度表所列之製作地點實施履約督導。
(三) 立約商應依機關量製單位表規劃量身日程表,每次至少派遣專業人員
4人以上進行服裝量身作業,分2組至各需求警察機關「量身」,每單位至少安排2次以上「量身」服務;女性員警部分,務必由女性專業人員負責量身。
(四)立約商供應之本案契約標的應與本契約所規定者相符,且為未經使用之全新貨品,並應負責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採購標的之包裝及運輸方式,除另有規定外,由立約商擇適當方式辦理之。包裝及運輸方式不當,致採購標的受損,由立約商負責賠償。
(五)驗收方式:
1.第1階段:清點數量、抽樣目視比對
立約商應於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連同
「量身名冊」、「製作清冊」(如契約條款附件六、七),並檢附具公信力第三者檢驗單位於本案決標後之「布料」、「布質胸章」及「臂章」合格檢驗報告(如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名錄內之認證單位)、相關產地證明(如係國外進口者請檢附海關進口證明及產地證明;如非進口者檢附染整、織造等加工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通知訂購機關(以機關收件時間為準),由訂購機關擇期會同相關人員辦理驗收。
單項訂購400件(含)以下,得免抽樣送檢驗公司檢驗布料、製工及量身尺寸,惟立約商應於交貨時檢附具公信力第三者檢驗單位於本案決標後之「布料」、「布質胸章」及「臂章」合格檢驗報告(如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名錄內之認證單位)供訂購機關審核,若訂購機關對於檢驗報告或交驗品之品質有疑慮,得會同立約商辦理抽樣及檢驗,檢驗合格其費用由訂購機關負擔,如不合格檢驗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訂購機關依契約數量清點(清點數量與報驗數量不符,或未能完成臂章與胸章縫製,視為驗收不合格),數量符合後,由驗收人員依「驗收抽樣數量表」(如契約條款附件八)辦理抽樣作目視式樣比對(含對
「布料」、「布質胸章」及「臂章」之縫製位置、油污、破損、對稱性、鈕扣、其他污漬及車工不平整、歪斜、跳針、浮線、漏縫等或其他瑕疵現象之外觀檢視),檢視結果式樣明顯不符或發現上開等瑕疵現象視為驗收不合格。
立約商所交貨品為驗收不合格,應自訂購機關通知改正發文日之翌日起30日曆天內(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均包括在內)改正完畢,並備文再報複驗;逾期未改正者按日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改正期間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如複驗仍不合格或逾改正期限而無法交驗時,訂購機關得解除該筆訂單,並按訂單金額 10%沒收履約保證金。亦得併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立約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終止或解除全部或部分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2.第2階段:送檢驗機構檢驗
單項訂購401件(含)以上至1,000件(含)以下,且完成第1階段驗收合 格後,由訂購機關會同立約商依「警便服驗收抽樣數量表-檢測項目」 (如契約條款附件八)將抽樣品併立約商建議書之布料規格及個人量 身尺寸(按「警便服檢驗部位尺寸允收公差數值表」(如契約條款附
件九),送至「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 限公司」、「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 金會(TAF)認證之第三公正之檢驗機構(或實驗室)等其中1家檢驗 機構對於布料(如為不同項目同種布料併計1份檢測報告)、個人量身 尺寸作目視及儀器檢測,所需檢驗費用由立約商自行負擔,檢測結 果各該應檢項目全部符合契約規範後,並補足所抽取送驗之服裝後,始同意進行第3階段個人驗收。
單項訂購1,001件(含)以上至2,000件(含)以下,且完成第1階段驗收合格後,由訂購機關會同立約商依「警便服驗收抽樣數量表-檢測項目」(如契約條款附件八)將抽樣品併立約商建議書之布料規格(如為不同項目同種布料併計1份檢測報告)及製工製作說明及檢驗規定與個人量身尺寸(按「警便服檢驗部位尺寸允收公差數值表」(如契約條款附件九),送至「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第三公正之檢驗機構(或實驗室)等其中1家檢驗機構對於布料、製工、個人量身尺寸作目視及儀器檢測,所需檢驗費用由立約商自行負擔,檢測結果各該應檢項目全部符合契約規範後,並補足所抽取送驗之服裝後,始同意進行第3階段個人驗收。
單項訂購2,001件(含)以上,且完成第1階段驗收合格後,由訂購機關會同立約商依「警便服驗收抽樣數量表-檢測項目」(如契約條款附件八)將抽樣品併立約商建議書之布料規格(如為不同項目同種布料,以制服主料部分用料之布種併計,以完成各該訂購案1份檢驗報告)及製工製作說明及檢驗規定與個人量身尺寸按「警便服檢驗部位尺寸允收公差數值表」(如契約條款附件九),送至「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第三公正之檢驗機構(或實驗室)等其中1家檢驗機構對於布料、製工、個人量身尺寸作目視及儀器檢測。所需檢驗費用由立約商自行負擔,檢測結果各該應檢項目全部符合契約規範,並補足所抽取送驗之服裝後,始同意進行第3階段個人驗收。
如驗收不合格,立約商應自訂購機關通知改正發文日之翌日起30日曆天內(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均包括在內)改正完畢,並備文再報複驗,所需檢測費用仍由立約商負擔,並應於驗收會同送驗時先行繳付,逾期未改正者按日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改正
期間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如複驗仍不合格或逾改正期限而無法交驗時,訂購機關得解除該筆訂單,並按訂單金額 10%沒收履約保證金。亦得併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立約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終止或解除全部或部分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3.第3階段:個人驗收
經前開階段驗收合格後,立約商於接到機關通知文翌日起40日曆天內 送交領用人辦理個別驗收(含穿著不合身修改期間、布質胸章階級及 臂章號碼有誤重新縫製期間),如有不合身者或布質胸章階級及臂章 號碼有誤者,立約商應填製「個人驗收修改表」(如契約條款附件十)據以修改或重製並重新整燙配送員警,員警於穿著合身修改滿意始簽 名。立約商並應於上開期限內檢齊相關單據、全部印領清冊備文送達 訂購機關,由訂購機關審核符合契約規定後,始為全案驗收合格。如 未能於上開期限內檢齊相關單據、全部印領清冊備文送訂購機關審核,由訂購機關訂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日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 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如逾改正期限而無 法交驗時,機關並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立約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終止或解除全部或部分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六)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若經檢討符合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規定: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 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 要時減價收受」,得參酌「軍事機關財物勞務採購減價收受作業規定」,辦理減價收受,並視立約商違約情形,應加處該減價總金額1倍以內 之懲罰性違約金。
(七) 個別驗收例外規定(非可歸責於立約商情形):如出差、講習、留職
停薪、常駐國外(如駐外聯絡官)等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立約商情形,無法完成個人驗收,不列入個人驗收範圍,併入保固期限修改,於保固期內自訂購機關通知立約商翌日起30日曆天內(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均包括在內)完成修改交貨,如逾期限,按未交部分之訂購價金計算,每日按5%計罰逾期違約金,由訂購機關通知立約商繳交予訂購機關,其有不足者,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保固保證金扣抵。
(八)同一訂購機關後續下訂之單筆增購總金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訂
購機關得保留抽樣送驗之權利。
(九)立約商應依訂購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數量完成交貨,倘有逾期,依第十、(二)條交貨逾期罰則規定計罰。
(十)本案夏季警便服交貨驗收時,其包裝方式應為:於熨燙平整後,以透明塑膠袋包裝(上衣以內襯紙包裝),每1人份2件(含)以上裝置於一個含有蓋子之紙盒內;冬季警便服交貨驗收時,其包裝方式應為:於熨燙平整後,以衣架吊掛並用西服塑膠護套包裝;前開每組均應附個人尺寸資料及個人驗收、尺寸修改權利告知(含保固期間修改服務)說明事項,包裝外標示廠商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及員警所屬單
位及姓名。
(十一)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收貨時,應與立約商另行約定期限,立約商依該期限履約。
(十二)立約商不得因訂購機關辦理查驗、測驗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十三)訂購機關得利用所附「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驗收紀錄」(如契約條款附件十一之一及十一之二)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
(十四)立約商交貨後,訂購機關應將交貨(完成履約)日期及全案驗收合格日期分別鍵入電子採購系統之相關欄位。
(十五)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政府電子採購網 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訂購機關請於 交貨驗收後將立約商履約狀況上網登記,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九、付款辦法:
(一)本案各項契約價格均含5%營業稅。
(二)立約商所交之契約標的經各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元以下4捨5入),訂購機關於接到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後,15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價款;應向上級或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
款者,付款期限為30日。前述付款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供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立約商負擔)。
備註:
1.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2330號函示,行政院98年1月9日院臺工字第0980080487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4點,已刪除各
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訂購機關如仍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費率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之公告,目前為交易金額之0.76%,交易金額新臺幣500萬(含)以上者則為0.71%)。訂購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於5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
2. 因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訂購機關有遲延付款之情形,立約商投訴對象:
(1)訂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訂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法務部廉政署
(4)採購稽核小組
(5)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6)行政院主計總處
(三)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定期統計立約商訂購資料,並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前述作業服務費係按一定期間內,訂購機關向立約商訂購總金額(含額外項)之1.2% (含營業稅及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使用費等)計算。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於通知之 期 限 內 以 即 期 支 票 或 匯 款 逕向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繳 納 。立約商未於通知之期限內繳納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五、
(四)10.條規定,自立約商繳存於臺灣銀行採購部之保證金逕予扣抵,並有權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之權利,如有必要亦得暫停立約商與臺灣 銀行採購部所訂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接受訂購之權利,直至立約商依規 定繳足為止。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收到立約商繳納之作業服務費後,將 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四)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理履
約事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如總公司或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十、立約商違約之處置:
(一)本案立約商應自決標通知發文日翌日起40日曆天內,依得標組別各款
式製作確樣服(須縫上布質胸章、臂章)各5件供內政部警政署審核,於確樣合格後送交內政部警政署所指定之機關留存,供各訂購機關辦理驗收時,比對所交貨品樣式及品質是否符合標準及規定,立約商如逾上述送樣期限,內政部警政署得洽立約商限期於10日曆天內辦理確樣
事宜,並處新臺幣16,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由內政部
警政署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其有不足者,內政部警政署得通知臺灣 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如立約商不依上述規定辦理確樣事宜,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內政部警政署通知終止或解除全部或部分契約並 不發還履約保證金。
立約商確樣不合格者,內政部警政署得洽立約商限期15日曆天內再行
確樣1次,如逾上述送樣期限,並處新臺幣16,000元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由內政部警政署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其有不足者,內政部警政署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如逾上開限期改正期限15日曆天以上或第2次確樣不合格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內政部警政署通知終止或解除全部或部分契約並不發還履約保證金。
(二)逾期交貨按未交部分從價計罰,每日按1‰(千分之一)計算,由訂購
機關就應付貨款內扣除之。逾期違約金以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20﹪
(百分之二十)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及其他本契約規定之懲罰性違約金,得由訂購機關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或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予訂購機關;其有不足者,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三)立約商結束營業或無法交貨經訂購機關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以立約
商違約論處,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依違約規定處理。
(四)立約商未能依訂單所訂期限交貨時,應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訂購機
關申請延期交貨,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經訂購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上述規定辦理。
(五)履約期限展延:
1.契約履行期間若因下列確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情形,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立約商應於事件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訂購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
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
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訂購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訂購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訂購機關自辦或訂購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其他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情形,經訂購機關認定者。
2.前列事件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立約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立約商應儘速向訂購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六)立約商如拒絕接受訂購、不履行契約責任,或未能依本契約規定履行
交貨、服務責任而其理由並非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 立約商之事由,或所交之貨品經訂購機關驗收不合格而又不能換交者,均以違約論,經訂購機關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 部將依本契約第十四、(一) 9.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按訂單金
額10%沒收履約保證金。經立約商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其無法
依契約規定履行者,或訂購機關因上述事由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者,亦同。
(七) 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
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惟不適用於因正當商業行為所為之給付。違反 上述規定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訂單, 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 給付之,其有不足者,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臺 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立約商上述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 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八)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有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或依本契約
其他規定遭扣抵,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或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
收履約保證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辦理。十一、保固:
(一)本案履約保證金兼有確保立約商依約交貨及驗收後保固保證之用途,在本契約期限內,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履約保證金即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逕行轉作為保固保證金,俟最後一筆訂購之本案契約標的保固期滿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包括
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後,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
(二)本案自各下訂批次驗收合格翌日起算保固期限為1年,在保固期限內,若訂購之全部或部分貨品,有瑕疵或不符穿著需求,立約商應依訂購 機關之要求,修改至符合本案制服製作說明之規定或員警穿著合身滿 意。立約商如經訂購機關2次書面通知仍不修改或逾30日以上仍未完 成修改作業,視同立約商不履行保固責任,訂購機關得自行委由他人 改正,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該項費用於通知日起30日內繳交或 自保固金扣抵。修改後之制服,仍適用本項保固規定。
(三)立約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
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所供應之財物應為新品。契約未能充分敘述之規格應視為依據最佳商業習慣。
十二、立約商已依約交貨,訂購機關因政策變更等原因,要求解除部分或全部訂單時,立約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得向訂購機關求償,但不包括所失利 益。
十三、侵權行為:
(一)立約商所售之產品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倘因而致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訂購機關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二)立約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訂購機
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立約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立約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
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立約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立約商負擔。
十四、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訂單:
(一)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訂購機關得以書面通知
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 情形依訂購機關上述之通知或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得為一部或全部。
1.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之情形者。
3.有政府採購法第59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
5.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6.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以虛偽不實之相關文件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8.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20%者。
13.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4.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訂單者,立約商仍應依本契約/訂單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將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四)臺灣銀行採購部如因上述任一款而致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除依本
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102條相關規定辦理。
訂購機關如因上述任一款而終止或解除訂單者,除依本契約第五、 (四)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所為之通知,係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統一處理為原則。訂購機關發現立約商
於履約過程中,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之情形,應依第3、4項規定辦理,經認定立約商該當第1項各款情形者,應將其事實、理由及適用條款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十六、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同意一併適用於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一)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非價格促銷活動,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二)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契約產品予不特定對象者。
十七、本契約產品價格經洽辦機關訪查,如有高於該廠牌市場價格之情形且製造廠或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製造廠或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洽辦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暫停該產品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
十八、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購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九、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xxx.xxx.xxx.xx)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立約商應辦理事項,請逕於該系統網路查詢及申請。
有關立約商帳號申請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免費加入會員〕進行申請,廠商帳號申請頁面的〔類別〕請選擇〔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廠商
/採購卡發卡銀行(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其他申請欄位一一填寫後
〔確認送出〕,經確認申請資料已填寫正確無誤,並請點選「確認送出 申請案件並列印」將申請結果列印出來蓋公司大小章後寄至系統維運單位(臺北市信義路1段21號數據通信大樓11樓政府網路處三科收;聯絡傳
真 FAX:(00) 0000-0000)審核即可。
二十、爭議處理
(一)立約商與訂購機關如對本契約之規定因認知不同而生爭議者,得洽 臺灣銀行採購部予以說明。立約商與訂購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因 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30日尚未能達成協 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受理異議之機關:
(1)有關立約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機關。 (2)有關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臺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 (00)0000-0000。
2.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受理調解或第102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
(2)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
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訂購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係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間之訴訟,以訂購機關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仲裁時依中華民國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
廿一、其他:
(一)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履約期間係指日曆天,所有日數均應計入。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二)本案計算,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
(三)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促銷機制,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訂購機關利用。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自促銷活動公告日起算,期間應在 30日(含)以上或至契約期間屆滿,以利訂購機關辦理請購/訂購作業。訂購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且儘量採用電子採購系統於促銷期間下訂。
(四)立約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立約商履約事項之
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五)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 1%。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 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 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 金專戶(專戶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 館前分行(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六) 立約商之契約產品如已取得經由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擁有「臺灣
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之單位認證符合者,請在本契約期間依「廠商申請註記 MIT 微笑標章資訊處理程序及訂購機關注意事項」(詳見契約條款附件十三)提出申請,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轉送經濟部工業局審視,俟其審查核可並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後,再據以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註記 MIT 微笑標章資訊。
交貨時立約商應將該標章以吊掛、黏貼或其他方式(其標示應符合商標法規範),標示於產品本體或外包裝,以利訂購機關驗收。
(七) 立約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立約商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
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原立約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原立約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立約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八) 開標後契約之履行,自決標生效之翌日起開始,得標廠商不得要
求因通貨膨脹等因素而增加成本之給付。
(九)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有爭議,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廿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政風服務專線:00-0000-0000,傳真:
02-23880345,政風服務信箱:臺北市郵政435號信箱。
廿三、本契約製作2份正本,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1份。
廿四、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須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廿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廿六、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公務
電子信箱:x0@xxxx.xxx.xxx.xx, 地址:臺北市xxx路六段142巷1號。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電子信 箱: xxx0000@xxx.xxx.xx,地址: 臺北市徐州路5號3樓。
廿七、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 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 (00)0000-0000 ;傳真: (00)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北區機動工作站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23599中和泰和街郵政
第79號。
廿八、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於採購過程中向參與之廠商負責人、聯絡人、出席代表等(以下稱當事人)取得(蒐集)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事項如下:
(一) 臺灣銀行採購部代機關、學校、公營事業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令
辦理共同供應契約,為採購及契約目的取得(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屬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代號 069),或採購與供應關係(代號107)。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屬識別類:包括辨識個人者(代號 C001),如姓名、職稱、聯絡電話、電子郵 遞地址或其他可辨識資料本人者,或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代號 C003),如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等。
(二) 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將依相關法令所定及業務需要之保存期間內, 於我國境內利用。利用對象包括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辦機關、適 用機關、訂購機關、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及依法有監督、稽核、稽察、調查權限之機關。利用方式包括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 動化之利用方式,例如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三)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
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
(四)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將可能影響臺灣銀行採購部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或訂購機關訂購、交貨、驗收作業之聯絡事宜,致耽延廠商得標、接受訂購或履約權益。
廿九、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於採購過程中取得歐盟 自然人之個人資料,茲依據「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DPR)」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事項如契約條款附件十二。
三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十一、有關本契約條款附件所列之相關表格資料,可至臺灣銀行網站下載, 網址:xxxx://xxx.xxx.xxx.xx「首頁左列快速連結選項點選→採購資訊
→共同供應契約 → 表格資料」直接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