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昌县南明街道新民江梨木段清淤工程(二期)
弃渣所有权买卖合同(样本)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通过公开拍卖,竞得新昌县南明街道新民江梨木段清淤工程(二期)弃渣所有权,现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该项目的装卸、运输、清理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概况
x次拍卖标的为新昌县南明街道新民江梨木段清淤工程(二期)弃渣所有权拍卖,参考方量约2931.7立方米,实际数量以现状为准,数量有误不影响拍卖成交价(实际数量包含出现的土层、淤泥、岩层、剥离物、杂填土、建筑垃圾等,实际数量多于或少于参考方量,由买受人所有或承担,不影响拍卖成交价)。
成交价 x元。
第二条 付款方式
拍卖成交后,乙方按拍卖规则约定在2022年12月29日前向甲xxx成交款计 x元和合同履约保证金1万元。
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满后,由甲方验收完毕后,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无息退还。
第三条 标的移交及合同期限
乙方按规定付清成交款项后,乙方自行组织施工单位装卸、运输、清理及处置,并自行负责做好本标的资源的看护、保全等工作,出现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实际数量以现状数量为准,不影响成交价。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30天(自然日)。自双方签署合同生效至本标弃渣装卸、运输、清理完毕甲方验收后止(但因乙方原因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并扣完履约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作乙方违约处理)。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拥有以上项目弃渣的所有权。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监督乙方装卸、运输、清理等工作,保证本项目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付清全部款项后,乙方自行组织施工单位装卸、运输、清理等,严禁超出本合同所涉弃渣范围。
2、拍卖成交后,乙方自行负责做好本标的资源的看护、保全等工作,出现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应及时做好装卸、运输、清理等事项的相关审批及报备工作,承担相关税费、规费等。乙方自行组织工作人员装卸、运输、清理等工作,需符合相关要求,并做好安全措施,购买相关保险。对装卸、运输、清理设备及人员做好安全措施,购买相关保险,对运输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购买相关车辆保险。在运输工程中要遵守交通道路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超限运输。
在装卸、运输、清理等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和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需自行建设车辆清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的清洁。水、电等条件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6、乙方在装卸、运输、清理等过程中造成现场破坏、环境污染、噪音污染、道路房屋损坏、人员安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并自行负责沿线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处理和清理工作。
7、乙方超范围施工、或作业过程中破坏河道河堤、或有关山林和市政设施及各类线路管线、或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对附近建筑物及私人房屋造成损毁及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和负责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因塌陷、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或施工开挖延误等情况,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2、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有关约定、责任,则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如未能按要求整改,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相关违约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4、乙方按规定付清款项后,需在30天内完成装载、运输、清理作业,如超出期限将处以0.3万元/天罚金;超出期限3天仍未完成的,甲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作乙方违约处理,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x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合同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本标的转让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或其签约代表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由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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