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赢家理财 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泰康人寿〔2012〕终身寿险 006 号
泰康赢家理财 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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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享有犹豫期解除合同的权利 1.4
❖ 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变更可选保险金额 2.2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5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6.8
❖ 您有选择年金转换的权利 6.10
❖ 您有退保的权利 9.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6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9.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0.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可选保险金额
2.2 可选保险金额变更
5.1 投资账户
5.2 投资账户管理
5.3 投资账户评估
5.4 投资单位价格
5.5 资产管理费
5.6 资产评估交易日的规定
5.7 特殊情况下交易的规定
6. 保单账户的管理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3 年龄性别错误
10.4 未还款项
10.5 合同内容变更
10.6 联系方式变更
2.3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6.1 | 保单账户 | 10.7 | 争议处理 |
2.4 | 保险期间 | 6.2 | 保单账户价值 | 10.8 | 保险事故鉴定 |
2.5 保险责任 | 6.3 | 费用收取 | 11. 释义 | ||
2.6 责任免除 | 6.4 | 宽限期 | 11.1 保单年度 | ||
3. 保险金的申请 | 6.5 | 投资账户选择 | 11.2 保单月度 | ||
3.1 | 受益人 | 6.6 | 投资单位数的确定 | 11.3 | 周岁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6.7 | 投资账户转换 | 11.4 | 有效身份证件 |
3.3 | 保险金申请 | 6.8 |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 11.5 | 意外伤害 |
3.4 | 保险金给付 | 6.9 | 退保费用 | 11.6 | 毒品 |
3.5 宣告死亡处理 | 6.10 年金转换选择权 | 11.7 酒后驾驶 | |||
3.6 诉讼时效 | 7. 现金价值权益 | 1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4. 保险费的交纳 | 7.1 现金价值 | 11.9 无有效行驶证 | |||
4.1 保险费的交纳 | 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8.1 | 11.10 机动车 |
4.2 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变更 | 效力中止 | 11.11 | 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 |
4.3 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 | 8.2 效力恢复 | 纳日 | |
5. 投资账户的运作 | 9. 合同解除 | 11.12 | 交易 |
11.13 | 巨额卖出申请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赢家理财 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赢家理财 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11.1)、保单月度(见 11.2)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1.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您有权选择是否在犹豫期内将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未选择的,我们将视为您默认同意在犹豫期后将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
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并且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退还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以及除资产管理费之外的其他已收取的各项费用。
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且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1.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可选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可选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可选保险金额变更
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变更可选保险金额。
可选保险金额的增加
在本合同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日内,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增加可选保险金额。
您申请增加可选保险金额,必须符合申请时我们关于增加可选保险金额的规定。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可选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我们作出书面批注后的下一个月生效对应日零时起生效。经我们审核不同意的,本合同的可选保险金额不能增加。
可选保险金额的减少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您可以随时向我们书面申请减少可选保险金额。
您申请减少可选保险金额,必须符合申请时我们关于减少可选保险金额的规定。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的可选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我们作出书面批注后的下一个月生效对应日零时起效力终止。经我们审核不同意的,本合同的可选保险金额不能减少。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5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两部分: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基本身故保险金数额按以下情形确定:
(1) 您选择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内身故,基本身故保险金数额为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数额(无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2) 您选择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后身故,或者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基本身故保险金数额为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 3.3 条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 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未满 18 岁 | 100% |
被保险人已满 18 岁(含 18 周岁生日) | 105% |
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承担基本部分保险责任外,还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可选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可选身故保险金数额按以下情形确定: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 11.5)导致身故,可选身故保险金数额为已收取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后的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身故,可选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可选保险金额。
如果您申请增加可选保险金额,并且被保险人于增加的可选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 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对于增加的可选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数额仅为已收取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后的与增加的可选保险金额相对应的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1.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8),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1.9)的机动车(见 11.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 3.3 条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如果我们收取了风险保险费,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已收取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后的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 3.3 条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如果我们收取了风险保险费,我们将向您退还已收取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后的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如果您申请增加可选保险金额,并且在增加的可选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可选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对于增加的可选保险金额,如果我们收取了风险保险费,我们将向您退还已收取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后的与增加的可选保险金额相对应的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不定期交。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三项,分别是一次性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和不定期追加保险费。保险费的数额须符合您投保时(如果追加保险费,则为申请追加保险费时)我们关于保险费交纳的规定。
一次性保险费 一次性保险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定期追加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在投保时或者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申请定期追加保险费。您可以选择按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定期追加保险费。您应与我们约定定期追加保险费的金额、交费频率和定期追加保险费开始交纳日,并在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您应在定期追加保险费开始交纳日和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1.11)按时交纳每期的定期追加保险费。本合同的定期追加保险费交费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提供三次定期追加保险费申请的机会,我们对申请次数有权进行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的申请除外。
不定期追加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后,经我们同意,您可以选择不定期追加保险费。
4.2 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变更
如果您选择定期追加保险费,在定期追加保险费停止之前,您可以申请增加或者减少定期追加保险费的数额。变更后的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须符合您申请时我们关于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的规定。您连续两次申请变更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增加或者减少后的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在我们收到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的下一个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生效。
4.3 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
您可以申请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自我们收到申请之日起,您可以停止交纳以后各期的定期追加保险费。
如果您在连续三个定期追加保险费应交日均未交纳定期追加保险费,我们将视为您自动停止交纳以后各期的定期追加保险费。
5. 投资账户的运作
5.1 投资账户 为履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定,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设立一个或者数个专用投资账户。您投保时我们提供的投资账户见《泰康赢家理财 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投资账户说明书》。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各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
投资账户价值划分为等额单位,以投资单位数计量。投资账户由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独立会计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
5.2 投资账户管理 在充分保障您利益的前提下,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我们可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规定程序后增设新的投资账户或者合并、分立、关闭投资账户,或者停止投资账户的转换。
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可在提前公告后合并或者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在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时,各投资账户价值保持不变。
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将投资账户的管理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我们以外的金融机构。
5.3 投资账户评估 我们按照监管规定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日由我们确定,正常情况下,我们在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一次并计算出投资单位价值。
投资账户价值 = 该投资账户总资产 – 该投资账户总负债投资账户总资产和总负债按照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确定。投资单位价值 = 投资账户价值 ÷ 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如果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者其他我们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使我们无法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的,我们可以暂停或者延迟投资账户评估。
5.4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单位价格根据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值确定并予以公布,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单位价格至少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卖出价是资金退出投资账户,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格。卖出价 = 投资单位价值
买入价是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折算为投资单位时所使用的价格。买入价 = 投资单位价值×(1 + 买入卖出差价)
买入卖出差价以投资单位价值的百分比表示,目前的收取标准为 2%。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投资账户买入卖出差价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超过 2%。
5.5 资产管理费 我们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前一日各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 前一日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距上次资产评估日天数×资
产管理费收取比例÷365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等于投资账户价值。
资产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于《泰康赢家理财 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投资账户说明书》上载明,我们有权对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进行调整,但该比例最高不超过 2%。如果我们对资产管理费的收取比例进行调整,我们将提前通知您。
5.6 资产评估交易 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申请需在资产评估日前经我们同意后才适合该资产评估日,我
日的规定 们有权规定受理参加该次资产评估日交易(见 11.12)的截止时间,迟于该截止时间的交易申请,我们将在下一资产评估日为您进行相关交易。
5.7 特殊情况下交易的规定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保证大多数投保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或者不寻常的市场行为(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投资账户巨额卖出申请(见 11.13)等),则我们可限制接受或者延迟执行您卖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被延迟卖出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卖出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其卖出金额。
6. 保单账户的管理
6.1 保单账户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为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记录您所持有的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6.2 保单账户价值 在任意一个资产评估日,您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名下的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价值之和,各投资账户价值等于该投资账户中您拥有的投资单位数乘以相应投资单位在资产评估日的卖出价。
6.3 费用收取 我们按以下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初始费用 您每次交纳的每项保险费,我们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本合同 6.6 条“投资单位数的确定”的约定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
初始费用的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 | 每次交纳的每项保险费金额 | |
200 万元以下 | 200 万元及以上 | |
第 1 保单年度 | 0.5% | 0.25% |
第 2 保单年度 | 0.5% | 0.25% |
第 3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0.0% | 0.0% |
风险保险费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本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风险保险费(以下简称“年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本合同的风险保额和其他核保因素确定。本合同应收取的每千元风险保额的年风险保险费于《泰康赢家理财 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风险保险费表》上载明。
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按月收取。本合同每个保单月度的风险保险费在本合同生效日及之后每个保单月度的首个资产评估日从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险费按您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的投资账户价值进行分摊,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
我们保留提高或者降低每千元风险保额的年风险保险费的权利。
我们将依据制定本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死亡发生率与实际死亡发生率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风险保险费。如果风险保险费需要调整,我们将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合同风险保险费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者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从风险保险费调整后的下一个月生效对应日起,每月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将按调
整后的风险保险费计算,调整前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不受影响。
如果本合同的风险保额发生变更,则自变更后的下一个月生效对应日起按变更后的风险保额收取风险保险费。
本合同的风险保额等于本合同的可选保险金额。
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生效日及之后每个保单月度的首个资产评估日收取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按您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的投资账户价值进行分摊,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目前,本合同每月的保单管理费为 0 元。我们有权对保单管理费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超过 30 元/月。
6.4 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交费宽限期按以下约定确定。
在每月风险保险费扣除日,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您应付的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则自该月的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其数额按本合同 6.3 条“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约定的方式计算。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5 投资账户选择 您须为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费选择投资账户。
一次性保险费投资账户选择
在投保时,您须按我们的规定选择一个或者多个投资账户,并指定一次性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一次性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定期追加保险费投资账户选择
在申请定期追加保险费时,您须按我们的规定选择一个或者多个投资账户,并指定各期定期追加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定期追加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在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
不定期追加保险费投资账户选择
在申请不定期追加保险费时,您须按我们的规定选择一个或者多个投资账户,并指定不定期追加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不定期追加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在批单上载明。
6.6 投资单位数的确定
我们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分配比例,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将各项保险费分别分配到相应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您名下各投资账户中买入的投资单位数按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买入的投资单位数 = 分配至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金额÷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对于在犹豫期满前我们收到的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我们收到每笔保险费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买入价为犹豫期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
对于在犹豫期后我们收到的保险费,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我们收到每笔保险费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
6.7 投资账户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保单账户建立后,您可向我们书面申请,将您保单账户中的资金从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者部分转移至其他投资账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按如下
方式进行投资账户转换:
(1) 以转出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卖出您申请转出的投资单位,并在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后得到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 = 转出投资账户转出的投资单位数×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 -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2) 将转出金额分配到您指定转入的投资账户,并根据转入投资账户的转入金额,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投资单位数。
买入投资单位数 = 转入投资账户转入金额÷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
每次转换的金额须符合转换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本条所指的投资单位卖出价为我们收到转换申请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
对于投资账户转换,目前我们每次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0 元,我们可以调整投
资账户转换手续费,但最高不超过每次 100 元。您连续两次申请投资账户转换的时
间间隔不应少于 5 个工作日。
6.8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 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及领取后各投资账户的单位数均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数额;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及领取后各投资账户的单位数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数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部分领取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满足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我们按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并自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退保费用和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余额。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领取日等额减少。
目前每次部分领取收取手续费 50 元。我们可以调整该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金
额不超过每次 100 元。
6.9 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您解除本合同时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时申请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 | 第 1 保单年度 | 第 2 保单年度 | 第 3 保单年度 | 第 4 保单年度 | 第 5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比例 | 4% | 3% | 2% | 1% | 0% |
6.10 年金转换选择
权
自本合同第 6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按收到年金转换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保单账户价值,并办理年
金转换手续。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7. 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收取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8.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9. 合同解除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如果我们收取了风险保险费,我们将向您退还已收取的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后的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如果我们收取了风险保险费,我们将向您退还已收取的本合同解除之日后的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险费少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额时按最近一次实收风险保险费和当期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风险保险费。
10.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单账户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10.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8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11. 释义
11.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2 保单月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月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月度保险合同月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月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11.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1.5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11.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11.8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1.9 无有效行驶证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1.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11 定期追加保险
费约定交纳日
定期追加保险费开始交纳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频率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12 交易 指由于保险费分配、投资账户转换所导致的购买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或者由于保险金领取、部分领取、解除合同、投资账户转换等所导致的卖出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时,在资产评估日发生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的买卖。
11.13 巨额卖出申请 指由于合同终止、部分领取或者账户转换等所引起的在资产评估日当日的投资账户净卖出申请的投资单位数量超过该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的 10%。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为所有投保人在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之和。
泰康赢家理财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风险保险费表
(以 1000 元风险保额为计算单位)
单位:元
保单年度初年龄 | 男性 | 女性 | 保单年度初年龄 | 男性 | 女性 |
0 | 0.722 | 0.661 | 53 | 4.434 | 2.546 |
1 | 0.603 | 0.536 | 54 | 4.778 | 2.836 |
2 | 0.499 | 0.424 | 55 | 5.203 | 3.178 |
3 | 0.416 | 0.333 | 56 | 5.744 | 3.577 |
4 | 0.358 | 0.267 | 57 | 6.427 | 4.036 |
5 | 0.323 | 0.224 | 58 | 7.260 | 4.556 |
6 | 0.309 | 0.201 | 59 | 8.229 | 5.133 |
7 | 0.308 | 0.189 | 60 | 9.313 | 5.768 |
8 | 0.311 | 0.181 | 61 | 10.490 | 6.465 |
9 | 0.312 | 0.175 | 62 | 11.747 | 7.235 |
10 | 0.312 | 0.169 | 63 | 13.091 | 8.094 |
11 | 0.312 | 0.165 | 64 | 14.542 | 9.059 |
12 | 0.313 | 0.165 | 65 | 16.134 | 10.148 |
13 | 0.320 | 0.169 | 66 | 17.905 | 11.376 |
14 | 0.336 | 0.179 | 67 | 19.886 | 12.760 |
15 | 0.364 | 0.192 | 68 | 22.103 | 14.316 |
16 | 0.404 | 0.208 | 69 | 24.571 | 16.066 |
17 | 0.455 | 0.226 | 70 | 27.309 | 18.033 |
18 | 0.513 | 0.245 | 71 | 30.340 | 20.241 |
19 | 0.572 | 0.264 | 72 | 33.684 | 22.715 |
20 | 0.621 | 0.283 | 73 | 37.371 | 25.479 |
21 | 0.661 | 0.300 | 74 | 41.430 | 28.561 |
22 | 0.692 | 0.315 | 75 | 45.902 | 31.989 |
23 | 0.716 | 0.328 | 76 | 50.829 | 35.796 |
24 | 0.738 | 0.338 | 77 | 56.262 | 40.026 |
25 | 0.759 | 0.347 | 78 | 62.257 | 44.726 |
26 | 0.779 | 0.355 | 79 | 68.870 | 49.954 |
27 | 0.795 | 0.362 | 80 | 76.187 | 55.774 |
28 | 0.815 | 0.372 | 81 | 84.224 | 62.253 |
29 | 0.842 | 0.386 | 82 | 93.071 | 69.494 |
30 | 0.881 | 0.406 | 83 | 102.800 | 77.511 |
31 | 0.932 | 0.432 | 84 | 113.489 | 86.415 |
32 | 0.994 | 0.465 | 85 | 125.221 | 96.294 |
33 | 1.055 | 0.496 | 86 | 138.080 | 107.243 |
34 | 1.121 | 0.528 | 87 | 152.157 | 119.364 |
35 | 1.194 | 0.563 | 88 | 167.543 | 132.763 |
36 | 1.275 | 0.601 | 89 | 184.333 | 147.553 |
37 | 1.367 | 0.646 | 90 | 202.621 | 163.850 |
38 | 1.472 | 0.699 | 91 | 222.500 | 181.775 |
保单年度初年龄 | 男性 | 女性 | 保单年度初年龄 | 男性 | 女性 |
39 | 1.589 | 0.761 | 92 | 244.059 | 201.447 |
40 | 1.715 | 0.828 | 93 | 267.383 | 222.987 |
41 | 1.845 | 0.897 | 94 | 292.544 | 246.507 |
42 | 1.978 | 0.966 | 95 | 319.604 | 272.115 |
43 | 2.113 | 1.033 | 96 | 348.606 | 299.903 |
44 | 2.255 | 1.103 | 97 | 379.572 | 329.942 |
45 | 2.413 | 1.181 | 98 | 412.495 | 362.281 |
46 | 2.595 | 1.274 | 99 | 447.334 | 396.933 |
47 | 2.805 | 1.389 | 100 | 484.010 | 433.869 |
48 | 3.042 | 1.527 | 101 | 522.397 | 473.008 |
49 | 3.299 | 1.690 | 102 | 562.317 | 514.211 |
50 | 3.570 | 1.873 | 103 | 603.539 | 557.269 |
51 | 3.847 | 2.074 | 104 | 645.770 | 601.896 |
52 | 4.132 | 2.295 | 105 | 1,000.000 | 1,000.000 |
注:
1、上表所载风险保险费为被保险人在各保单年度初年龄所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每月风险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如下:风险保额÷1000×被保险人在各保单年度初年龄所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12,该结果近似到分;
2、计算上表风险保险费所使用的发生率不超过《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非养老金业务男女表》的 100%。
xxxx理财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投资账户说明书
本公司目前配备三个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分别为创新动力型投资账户、xx配置型投资账户和货
币避险型投资账户。各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1、创新动力型投资账户
(1)投资目标
本账户投资目标是谋求账户资产的长期积极增长。本账户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很强的投资者。
(2)投资范围
本投资账户以权益类资产投资为主,权益类资产包括二级市场股票、股票型或偏股型证券投资基金、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因可转债或权证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以及境外市场的权益投资。
本账户也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种类型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财政部代为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债、分离式可转债、无担保企业债等)、各种类型的票据(包括央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和通知存款等)、债券型或偏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流动性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半年内到期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买入返售证券资产、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一年内到期流动性良好的债券和票据等),以及境外固定收益投资。
现阶段监管允许的境外投资为:固定收益投资品种限定于香港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在港公开发行的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并且具有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BBB 级或者相当于BBB 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境外权益类投资品种限于香港市场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境外投资的范围和品种将严格遵循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根据监管机构的开放步骤安排进行调整。
(3)投资比例
权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5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超过50%,其中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5%。账户投资于基础设施债权及股票定向增发总体比例不超过40%。账户境外投资的额度限定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公司总额度范围之内,与公司其他境外投资合并计算。
(4)业绩基准
75% ×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 25%×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5)投资策略
本账户管理人依托中国宏观经济转型的大背景,着重关注主导经济创新与转型的新兴行业、新科技行业和新能源行业等板块,精选创新能力强、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的行业龙头股票,同时关注投资标的的盈
利性与成长性,兼顾其他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配置策略总体上以权益类投资为主,辅以固定收益类投资,充分分享中国经济转型与发展中不断涌现出的机会,为客户争取良好的资产增值机会。
(6)投资风险
本账户的投资风险主要是权益类资产(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市场风险,其次是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的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如实施境外投资,还会承担相应的汇率风险。
(7)资产管理费
本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2%,目前收取标准为 1.5%。
2、xx配置型投资账户
本投资账户所使用的投资工具定义如下:
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各种类型债券、票据、银行存款、债券型基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利率互换、可转换债券、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创新型投资工具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和产品。
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含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和产品。
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良好的资产,以及法
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流动性投资品种和产品。
(1)投资目标
本账户投资目标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谋求账户资产长期稳定增长。本账户属于中等风险,适合具有长期投资理财需求,中等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2)投资范围
本账户将xx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投资于股票(含香港市场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0%-75%;投资于债券及其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为 0%-80%;投资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本账户可参与股票战略配售、定向增发、网下和网上新股申购等一级市场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投资。
为了回避风险,账户管理人可以根据对市场的预期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本账户较为均衡的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资产,以获取比较稳健的账户资产增长和一定程度的参与股票市场成长的机会。账户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研究预测与对证券市场趋势的研究判断,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适时操作,控制风险,保持账户平稳增值,争取各市场上
(4)投资风险
本账户的投资风险主要是权益类资产(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市场风险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的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总体风险水平适中。如实施境外投资,还会承担相应的汇率风险。
(5)资产管理费
本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2%,目前收取标准为 1.5%。
3、货币避险型投资账户
(1)投资目标
本账户投资目标是在确保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投资账户资产的逐步增值。本账户适合追求低风险下保证资产安全的投资者,或作为客户其他账户资产价值的临时保值场所。
(2)投资范围
本账户投资于现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存款,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等短期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流动性投资品种。
账户管理人可以根据对货币市场的预期及市场结构的变化调整账户投资比例,或补充新的投资品种。
(3)投资策略
本账户的投资策略是通过优选质地优良、具备高流动性和良好预期收益的货币市场品种,合理安排期限结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365 天,同时积极把握稳健的票息收益和套利机会,以实现账户本
金的安全、高流动性和与承担的风险相适应的稳定增值。
(4)投资风险
本账户的投资风险主要是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5)资产管理费
本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收取采用可变费率机制,根据账户实际收益情况,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在 0.2%-0.3%之间调整。具体规则为:自账户成立日起以每半年时间为周期,第一个半年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初步定为 0.2%,每半年调整时根据上一个周期账户年化收益情况而定,具体如下表:
上个周期账户收益率(年化) | 对应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 |
2%以下 | 0.2% |
2%及以上 | 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