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
(适用于浦银快贷业务)
合作协议
(适用于浦银快贷业务)
甲 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甲方”)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 方: (以下简称“ ”或“乙方”)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为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精诚合作、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推荐商户提供贷款产品、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1 乙方推荐商户:指与乙方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并由乙方向甲方推荐,办理“浦银快贷”业务的商户。本协议项下所指的商户类型为(请在下述方框中✓选,不选的打ⅹ):
□POS 商户:是指乙方提供银行卡收单或收单专业化服务的受理银行卡特约商户(对于乙方无法获得或使用商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的商户,不属于本协议下 POS 商户范畴)。
□下游代理商:是指获得乙方授权,在某一区域和领域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单位。
□上游供应商:是指向乙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位,用于乙方生产经营。
□其他 :是指 。
1.2 “浦银快贷”:指甲方与乙方开展业务合作,乙方向甲方推荐商户,甲方采取在线方式向符合甲方授信条件的商户发放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贷款。“浦银快贷”须以乙方推荐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均须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下同)的个人名义申
请。
1.3 借款人:指已与甲方签署“浦银快贷”相关授信/借款协议,办理“浦银快贷”相关业务的自然人。
1.4 乙方商务网站:是指网址或域名为 的网站。
1.5 浦发银行网站:是指网络域名为 xxx.xxxx.xxx.xx 的网站。
1.6 申请人身份验证:本协议项下合作开展的“浦银快贷”业务,采取以下身份验证方式(请在下述方框中✓选,不选的打ⅹ):
□按申请人所持借记卡是否由甲方发行区分,对于申请人持非甲方借记卡进行申请的:乙方受贷款申请人和/或甲方委托,通过乙方系统(包括其子公司相关系统),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借记卡取款密码或网银查询密码及开户证件进行核验,以达到对贷款申请人本人申请 “浦银快贷”行为有效性的验证。申请人在线身份验证要素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卡号和密码。乙方对申请人身份验证的真实性负责(“真实性”是指:乙方向甲方保证提供的信息是未经篡改的系统记录);对于申请人持甲方借记卡进行申请的:乙方将身份验证要素(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卡号和密码、手机号)发送给甲方,由甲方进行验证。
□ 无论申请人所持借记卡是否甲方发行,均由甲方负责申请人身份验证,甲方对申请人身份验证的真实性负责。
□ 其他验证方式:指
1.7 预留手机号:使用乙方系统记录的手机号,乙方用于验证其商户在线提交贷款申请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与商户在乙方商户管理系统中留存的手机号码是否一致。
1.8 手机动态口令:是指甲乙双方以手机短信形式向贷款申请人发送包含随机数的动态口令。安全认证系统以短信形式发送随机动态口令到贷款申请人的手机上,贷款申请人在登录或者交易认证时,输入此动态口令,从而确保系统身份认证或交易的安全性。
第二条 合作内容
2.1 在合作期间以乙方掌握的其推荐商户的基本资料、交易记录等作为重要依据,由甲方为符合甲方基本授信条件的乙方推荐商户提供“浦银快贷”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合作基本内容包括:
2.1.1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筛选标准,乙方根据该标准,筛选出符合甲方条件的推荐商户,最终贷款审批与否由甲方决定。
2.1.2 乙方向甲方提供不少于 条符合甲方授信条件的其推荐商户脱密信息(不含
商户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户扣率等保密信息)和历史交易数据,供甲方建立“浦银快贷”申请评分模型使用;乙方确保提供给甲方的相关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3 乙方在其推荐商户发起申请后,向甲方提供该商户基本信息(包括商户名称、商户编码、营业执照编码、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识别商户身份的信息)和历史交易数据,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第三方公开信息,通过系统对乙方推荐商户进行分析,决定是否给予非承诺性“浦银快贷”授信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申请支用时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2.1.4 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申请人身份验证后,对于借款人已获得“浦银快贷”授信额度,申请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甲方将至少通过手机动态口令对借款人身份进行认证。
2.1.5 甲乙双方共同开展“浦银快贷”产品及服务的宣传推广。利用客户经理现场服务、网上服务系统、短信平台等方式,联合进行“浦银快贷”业务推广。
2.1.6 对于符合甲方条件的乙方推荐商户,可通过甲方网站等渠道办理“浦银快贷”的申请、查询、发放和归还。乙方网站等渠道可视商户需求,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选择提供以下服务(请在下述方框中✓选,不选的打ⅹ):
□提供贷款申请和查询等服务;
□仅进行融资产品展示和申请链接,不提供其他贷款服务;
□其他, 。
2.1.7 甲乙双方建立系统对接,通过数据交互对浦银快贷业务进行借款人资料管理、数据传递、交易监控等。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向符合甲方信贷条件的乙方推荐商户(贷款申请人)提供协议中约定的信贷产品及相关金融服务,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甲方应就借款人获取贷款的金额和方式、还本付息的金额和方式、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以及逾期罚息利率等一切有关贷款发放和偿还事宜与借款人进行明确约定,如甲方与借款人因贷款事宜发生任何争议的,甲方应依法解决。若争议与乙方无关,由甲方与借款人根据借款协议解决;若争议与乙方有关联的,xxx配合共同解决。
3.2 甲方根据贷款市场、自身资金情况以及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对给予借款人的“浦银快贷”利率水平进行定价。
3.3 甲方负责对乙方推荐商户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并拥有是否发放贷款的最终决定权。如决定发放贷款的,甲方将根据与借款人的约定把贷款资金划入以下账户,具体规则参
照当期监管政策和甲方资金流向控制政策执行(请在下述方框中✓选,不选的打ⅹ)。:
□直接划入借款人在贷款授信额度申请时用于进行借款人身份验证的本人名下的借记卡账户内
□划入借款人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内
□划入乙方开立在甲方的结算账户内
□其他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人身份信息、贷款申请人交易信息、贷款申请人资质等信息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上述问题导致的一切损失仍由乙方承担。本协议下,乙方并非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甲方根据申请人申请独立审核并向其发放贷款。未经甲方审核和授权,乙方自行发布的贷款信息,相关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
3.4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对于甲方向乙方推荐商户发放的“浦银快贷”贷款,借款人违约风险由甲方承担,前提是乙方配合甲方对相关违约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和催收,在贷款全部清偿前,持续提供其推荐商户交易数据、配合甲方或根据甲方委托上门开展催收,对于涉及委托乙方催收的,双方需另行签署具体业务协议约定义务与权利。
3.5 甲方有义务收集乙方推荐商户的金融需求,为其提供良好服务,本协议下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善服务,提升客户体验。
甲乙双方系统接口的详细定义需遵循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的接口规则。双方有义务提供实时的技术支持,以解决产品开发及上线运营后相关系统问题,如因一方原因导致任何借款人投诉或法律纠纷,该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3.6 甲方可在获得借款人授权同意的前提下,通过系统接口向乙方返回审批结果和发放、收回情况,供借款人查询使用。甲方负责承担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
3.7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经过申请人授权用于开展浦银快贷业务的所有信息和数据,需妥善保管,保证安全。
3.8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有关在线贷款的信息及时通知借款人,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调整等。
3.9 其他约定: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助甲方收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并须接受甲方要求
对逾期借款人及其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所授权的银行账户及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进行扣划、冻结等操作;对于逾期借款人和选择提前还款的借款人,须按甲方要求对借款人及其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在授权范围内的结算资金进行划转还款等操作;对于逾期借款人,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对借款人及其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在授权范围内的非甲方储蓄账户中资金进行扣划操作。
4.2 乙方将甲方作为重要客户,在法律和金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为甲方提供其推荐商户各类业务数据支持和其他优质的信息服务,乙方对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真实性是指乙方所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或实际发生的,非故意伪造或歪曲事实的;有效性是指乙方所提供数据和资料在有效期内且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乙方提供的具体数据内容、类型需满足甲方对贷款申请人授信的需要,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
4.3 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保证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的稳定性。同时,乙方应提供与甲方合作专职的对接人员,信息交流、文件传送的渠道,提供有效的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联系方式,并确保联系畅通。
4.4 乙方与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合作在线贷款业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向商户推荐甲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乙方应当通过数据传送方式及时告知甲方商户在第三方机构的融资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对甲方与借款人的贷款行为无任何形式的担保义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5 由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基础资料、交易流水、清算明细)不符合真实性、完整性要求,以及根据本协议约定由乙方负责身份验证的,由于贷款申请人未经过乙方实名认证而乙方推荐其向甲方申请贷款,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负责对贷款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确保贷款申请人身份符合本协议 1.2 条约定。
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存疑,可向乙方发出数据信息调取函,乙方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因乙方违反本条约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赔偿甲方损失,将赔偿资金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4.6 乙方向其推荐商户提供的与本协议相关的贷款金融产品信息和推广信息,必须经过甲方的审核同意,如未经甲方审核而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政府及工商管理部门、中国银监会等行政及监管机构、或甲方内部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乙方须承担与此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7 若乙方根据本协议 2.1.6 条负责在其网站或系统向贷款申请人提供在线申请甲方 “浦银快贷”的网络入口和申请查询的,须确保在乙方网站或系统内申请“浦银快贷”的申
请人必须经过“申请人身份验证”,乙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贷款损失及客户投诉等相关法律责任。
4.8 乙方须确保在取得贷款申请人的授权后再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信息、身份信息、交易流水清单信息、注册\经营信息记录等信息和数据,便于甲方进行贷前审查、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
4.9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与甲方“浦银快贷”业务无关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与甲方协商,共同确定甲方“浦银快贷”的评分规则所包含的要素,双方有义务提供实时业务支持,乙方在配合甲方评分规则建模、收集贷款申请人征信信息的过程中,必须保证信息安全,且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要求,不私自截留贷款申请人征信信息,乙方负责承担和处理因违反此约定造成的一切客户投诉及相关法律责任。
4.10 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间的异常交易数据,包括可疑交易数据,并积极协助甲方识别虚假交易。
4.11 在借款人贷款存续期间乙方应将其掌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推荐商户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结算账户变更等重要信息,通过系统接口及时向甲方发送,由甲方进行相关处理。
4.12 乙方有义务在其及其关联公司对系统参数、业务规则等作重大调整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违反本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关责任。
4.13 乙方需确保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数据至少保留 年;未经双方同意,乙方不得销
毁、更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数据被破坏,乙方须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的全部损失。乙方负责承担和处理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客户投诉及相关法律责任。
4.14 乙方负责与甲方共同推广(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站、电话外呼、商户实地营销)甲方“浦银快贷”产品,协助甲方筛选目标客户、收集贷款所需数据和资料。乙方有义务与甲方协同开展目标客户营销推广,并配合甲方进行贷后管理。
4.15 乙方在收到甲方预警信息后 个工作日内须组织乙方客户经理实地走访,进
行风险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书面反馈至甲方。同时,乙方有义务协同甲方每月进行贷后日常风险排查。
4.16 对于借款人,在首次贷款业务完成后,甲方与其后续开展的“浦银快贷”的续期、展期、再贷款、贷后管理等,将由乙方系统继续提供数据服务。
4.17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推荐的商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对商户频繁涉嫌洗钱的,
甲方有权终止与该商户的合作。
4.17 其他约定:
第五条 服务费及付款方式
5.1 合作过程中,由甲方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收入;乙方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约定向借款人收取信息数据及推介服务手续费,在合作期间内,乙方推荐商户通过乙方或甲方平台在线向甲方提交贷款申请,甲方审批通过并发放贷款的,均视同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提供了信息数据及推介服务。
5.2 甲方将通过合适的途径提示借款人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等事宜借款人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要求甲方暂停其“浦银快贷”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发放,但借款人名下已发放贷款不受该因素影响。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借款人催收服务费。
第六条 系统接口要求
6.1 甲乙双方需按照双方约定的系统接口规则开发相关业务系统,双方有义务保障业务系统运营正常且数据指令及对账文件格式和数据的真实有效,双方有义务提供实时的技术支持,来解决各种生产中的问题。
6.2 甲方与乙方统一接口进行对接,对于乙方授权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关联单位提供借款人交易数据、借款人身份验证等操作的,由乙方系统完成后,通过甲乙双方建立的系统接口统一传输。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如贷款产品商标、品牌等,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均为甲方所有,甲方享有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
7.2 乙方拥有本次合作中乙方自有网络服务内容的一切权利(甲方的公司名称及商业标识(LOGO)除外)。该网络服务内容包括:乙方自有的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像、图表、广告等内容;乙方发送的电子邮件中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内容;乙方网站为其推荐商户提供的其他乙方自有信息等。乙方对外发布与本次合作相关的宣传内容,须事先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7.3 双方应确保对在本协议项下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
专有技术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拥有合法的权利,任何第三方都无权根据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第八条 保密条款及约定
8.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因签订和执行本协议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及对方客户的注册信息及交易信息、经营秘密、技术秘密),任何一方的知情人员都负有保密义务。
8.2 甲乙双方约定保证其雇员、代理人、聘请的法律或财务顾问及软件外包服务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履行本条的保密义务。
8.3 本协议下保密义务不因协议终止而失效。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9.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其责任。
9.2 鉴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所具有之特殊性质,双方的免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形式:
1)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
2)发生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动,或者政府宏观货币政策变动,或国家政策对信贷额度进行管控或控制。
3)其它非甲\乙方造成的原因等。
但上述情形如是因任何一方原因造成的,则该方不能免责,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3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 15 日内通知另一方详情,并出示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以说明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双方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9.4 对下列情形,一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 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变动使双方所达成的业务无法进行的;
2) 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要求立即停止双方所达成业务的;
3) 其他双方约定可以终止协议情形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十一条 解除协议
发生下列情形,守约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通知对方:
11.1 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导致本协议不能实际履行。
11.2 一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致使合同履行已无意义。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12.2 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的,甲、乙双方应提请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3.1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协议有效期 年,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甲乙双方均未提出书面要求
终止协议的,本协议可自动顺延,顺延次数不受限制。
13.3 如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乙方仍应继续就未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应负之义务与责任,直至借款人在甲方处的贷款结清。
13.4 甲乙双方因自身行为而引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13.5 本协议双方在此确认,双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各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xx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对方的员工私自提
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13.6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四条 附件
14.1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