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两国追求自由开放的全球贸易,支持以 WTO 为中心、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的承诺,以及认识到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在支持上述多边体制作出的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新西兰政府
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
议定书
(中 文 x)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方”)和新西兰政府(“新方”),以下并称“双方”:
重申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和牢固的双边经济贸易关系;
忆及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在北京签署,并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一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其修正(下称“协定”);
期待着扩大和改善协定范围并使之现代化,以及进一步便利两国贸易,为双方出口商创造新机会;
认识到两国在一系列议题上展现出强有力的合作,并寻求在此基础上纳入对话合作新领域和机制,以扩大合作;
注意到由于国际贸易性质的改变,贸易商在满足合规要求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包括在生产和扩大化的供应链中增长的专业化需求,以及认识到通过技术手段满足这些合规要求的益处;
共享自由贸易协定有助于双方互惠互利,有利于扩大和发展国际贸易的理念;
寻求通过高效、透明的海关程序,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可预见性,促进和进一步发展两国间贸易;
期待着在透明、逐步提高自由化的条件下,促进服务贸易的扩大化;
注意到电子商务日益重要的角色及其提供的经济发展机会,以及寻求建立为企业提供确定性、为消费者提供保护、在电子商务中构建信任的框架;
认识到建立一个提高政府采购制度透明度、促进政府采购中更紧密合作的框架的重要性;
重申两国通过采取政策促进开放、透明和竞争性市场,以提高经济效率、创新、消费者福利、贸易和投资的承诺;
认识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组成部分,更加密切的经济伙伴关系可以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以两国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他多边、区域、双边协定及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为基础;
重申两国追求自由开放的全球贸易,支持以 WTO 为中心、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的承诺,以及认识到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在支持上述多边体制作出的积极贡献;
认识到可预见的贸易规则对鼓励区域和双边贸易增长作出的贡献;
重申各自政府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进行管理,以及为保护公共利益保留灵活性的权利;以及
期待着在两国间深化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
协议如下:
第一条 对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的修改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由本议定书附录
1 所规定的新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替换。
第二条 对协定第五章(海关程序与合作)的修改
协定第五章(海关程序与合作)由本议定书附录 2 所规定的新第五章(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替换。
第三条 对协定第八章(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修改
协定第八章(技术性贸易壁垒)由本议定书附录 3 所规定的新第八章(技术性贸易壁垒)替换。
第四条 对协定第九章(服务贸易)的修改
协定第九章(服务贸易)由本议定书附录 4 所规定的新第九章(服务贸易)替换。
第五条 对协定第十四章(合作)的修改
协定第十四章(合作)由本议定书附录 5 所规定的新第十四章(合作)替换。
第六条 新增第十九章(电子商务)
协定新增本议定书附录 6 所规定的第十九章(电子商务)。
第七条 新增第二十章(政府采购)
协定新增本议定书附录 7 所规定的第二十章(政府采购)。
第八条 新增第二十一章(竞争政策)
协定新增本议定书附录 8 所规定的第二十一章(竞争政策)。
第九条 新增第二十二章(环境与贸易)
协定新增本议定书附录 9 所规定的第二十二章(环境与贸易)。
第十条 对协定附件八(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修改协定附件八(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由本议定书附
录 10 所规定的新附件八(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替换。
第十一条 对协定附件九(第一百零七条项下的涵盖部门)的修改
协定附件九(第一百零七条项下的涵盖部门)由本议定书附录 11 所规定的新附件九(第九章(服务贸易)第五条项下的涵盖部门)替换。
第十二条 新增附件十六(经核准出口商的原产地声明填制要素)
协定新增本议定书附录 12 所规定的附件十六(经核准出口商的原产地声明填制要素)。
第十三条 新增附件十七(服务贸易后续谈判)
协定新增本议定书附录 13 所规定的附件十七(服务贸易后续谈判)。
第十四条 新增附件十八(双方发布透明度信息的电子方式)协定新增本议定书附录 14 所规定的附件十八(双方发
布透明度信息的电子方式)。
第十五条 升级附件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
在适当考虑到双方机构和管理改革的情况下,双方应促进完成对协定附件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的升级。
第十六条 一般条款
根据协定第二百一十二条,双方应交换书面通知确认已完成使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议定书于后一份书面通知收到之日起第 60 日后生效,或在双方书面通知中同意的其他期限后生效。
本议定书将成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一式两份,以中文和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由中国和新西兰政府代表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分别在北京和惠灵顿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xxx 商务部部长 | 新西兰政府 代 表 xxx·xxx 贸易和出口增长部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