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指定传真号码: 010-68779103 直销指定电子邮箱:direct_sales@gowinamc.com
电子交易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机构/投资者):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基金账号(新开户免填):
乙方: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指定传真号码: 010-68779103 直销指定电子邮箱:xxxxxx_xxxxx@xxxxxxxx.xxx
※ 请选择开通的电子交易方式:
□ 传真委托 □ 电子邮件委托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采用传真委托方式或电子邮件委托方式(下称“电子交易方式”)向乙方提交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电子交易业务范围
(一) 账户类业务:除投资者名称、开户证件类型和号码、银行户名、银行账号、银行开户行和大额支付号外的其他基金账户信息变更、基金账户销户、交易账户销户;
(二) 交易类业务:认购、申购(参与)、赎回(退出)、变更分红方式、基金转换、转托管、撤销交易申请。
第二条 电子交易受理条件
(一) 甲方已经与乙方签署了《电子交易服务协议》;
(二) 甲方已经在乙方的直销点开立交易账户,该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三) 甲方通过电子交易方式办理赎回、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转换委托申请的,在委托有效日相应直销交易账户应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四) 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准确填写了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网站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
第三条 电子交易流程
(一) 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要求准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网站下载的相关业务表单;若甲方有自有业务表单,需提前在乙方进行原件备案。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将相关业务的申请材料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至乙方指定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除此之外的电子交易方式申请无效;
(二) 甲方通过电子交易方式申请办理业务时,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应有甲方签章及印鉴;
(三) 乙方在规定交易时段内,收到电子交易方式的业务申请后,对甲方提供的申请材料做表面性审核,如完全符合下述条件,乙方应受理委托申请:
1、 甲方申请的业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说明书及乙方的业务规则;
2、 相关业务申请表及其申请材料的内容完整、清晰、准确(不得涂改);
3、 相关业务申请表中签章及印鉴的表面形式与预留签章及印鉴核对一致。
(四) 申请表电子件作为业务申请凭证,乙方收到甲方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件,则有权认为该电子件是甲方真实意思表示;
(五) 甲方应在公募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公开披露信息规定的每一开放日或募集期的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以指定电子交易方式提供至乙方。产品认购期内,当日提交认购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时间为准,如甲方在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认购申请,则乙方视甲方的认购申请为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申请,但认购申请中选择有效期为当日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产品成立且开放申购(参与)或赎回(退出)时,该产品的交易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开放日 15:00,乙方于当日 15:00 后收到的交易申请将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电子交易方式申请业务的时间以乙方服务器接收时间为准;
(六) 甲方通过电子交易方式申购(参与)时,须保证在该开放日 15:00 之前划出足额申购(参与)资金,并确保在该开放日 16:30 之前到达乙方直销销售归集账户。甲方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认购时,须保证在认购期间每个工作日 17:00 之前、认购期结束日 16:00 之前足额认购资金到达乙方直销销售归集账户。认购期间内,甲方提交认购申请后,资金未在当日规定的时限内到账的,乙方将该认购申请保留至认购期结束日,甲方实际交易申请的时间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若资金在认购期结束日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到账的,该认购申请无效。产品成立且开放申购(参与)时,甲方提交申购(参与)申请后,资金未在当日规定的时限内到账的,当日申购(参与)申请无效;资金实际到账后,甲方若仍希望申购(参与)的,须重新向乙方提交申购(参与)申请表;
(七) 甲方发出电子件、汇出资金后,应立即拨打乙方直销中心电话向乙方确认电子交易申请和资金划付事宜。由于电子交易设备故障致使甲方申请未能及时到达乙方,甲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处理甲方交易申请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甲方已进行电话确认,但由于网络原因延时收到电子交易申请的,电子交易申请时间以乙方服务器接收时间为准;
(八) 对电子件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公募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合同或乙方业务规则等致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乙方
不执行甲方电子交易申请的,应当电话通知甲方;
(九) 甲方应在发出电子交易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邮戳时间为准)将加盖公章/预留印鉴的申请资料原件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寄送至乙方办公场所。若甲方未寄出或未能按时寄出,则双方约定以乙方收到的电子件作为甲方办理业务的原始凭证,电子件具有与原件同等法律效力。若乙方收到的电子件与甲方邮寄的原件不一致,则以乙方收到的电子件为准。xxx在甲方发出电子交易申请后三十日内仍未收到上述资料原件,乙方有权不再接受甲方的电子交易申请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风险提示和免责条款
(一)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法律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 由于在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通过电子交易方式下达委托申请时;
5、 由于甲方的设备或通讯故障或甲方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 乙方收到具有甲方指定的经办人签章及盖有印鉴的电子交易申请,经乙方核对与预留签章及印鉴表面一致的,即视为此申请是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乙方不对该签章及印鉴是否真实或是否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三) 甲方对电子交易程序产生误解、甲方电子交易系统不匹配,或甲方操作不当无法下达申请或申请失败,甲方发送电子交易申请后未及时向乙方电话确认导致业务申请未被受理等,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 法律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并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确定的其它乙方免责事项;
(六)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已确认知晓使用电子交易方式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承担该种风险所导致的损失。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及生效
(一) 若因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说明书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符合的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二) 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或增补条款的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官网,或以其他乙方认可的形式通知。甲方在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甲方已经认可,但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内容除外;
(三)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 甲方提出委托方式终止申请,且经乙方受理确认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2、 甲方因解散、合并等原因不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 乙方不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的基金或甲方已持有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4、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5、 一方实质性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四)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