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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恒添利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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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恒大人寿[2018]两全保险 078 号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撤销本合同(1.4)
被保险人享有本公司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3.2)
您拥有保单账户(7.1)
您可以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7.7)
您有退保的权利(9.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2)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3.3 及其他本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4.2)
犹豫期后退保会给您带来一定损失,请慎重决策(9)
请注意合同中重要术语的解释(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以黑体字标识的内容)
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明确说明
2.2 如实告知
2.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3.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2 保险责任
3.3 责任免除 4.保险金的申请
4.6 诉讼时效 5.保险费的支付与分配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保险费的分配 6.投资账户管理
6.1 投资账户
6.2 投资账户的增设、合并、分立、关闭
6.3 投资账户评估
6.4 投资单位价格
6.5 资产管理费
6.6 资产交易认可的规定
6.7 特殊情况下交易的规定
6.8 巨额卖出申请处理 7.保单账户
7.6 保单账户投资资金的转换
7.7 部分领取
7.8 退保费用
7.9 保单持续奖金
7.10 保单账户价值低于最低限额时的处理
8.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
8.1 合同中止
8.2 合同效力的恢复 9.合同解除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10.2 合同内容变更
10.3 联系方式变更
4.1 | 受益人 | 7.1 | 保单账户 | 10.4 |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7.2 | 保单账户价值 | 10.5 | 效力终止 |
4.3 | 保险金申请 | 7.3 | 费用收取 | 10.6 | 委托代办业务 |
4.4 | 宣告死亡处理 | 7.4 | 投资方式选择 | 10.7 | 争议处理 |
4.5 | 保险金的给付 | 7.5 | 投资单位数的确定 | 11.释义 |
恒大恒添利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恒大恒添利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合同”。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复效申请书、附加险合同、健康声明书、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见释义 11.1)。
三、 保单年度(见释义 11.2)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1.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7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1.4 犹豫期 一、 自您签收到本合同次日起,本公司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按以下方式处理:
如果您选择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如果您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本公司按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见释义 11.4)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保单账户价值,连同所收取的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一并退还给您。
二、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11.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2 如实告知 一、 本公司会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2.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五、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3.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3.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需扣除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与身故保险金理赔申请审批完成之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若审批完成之日在本保险单满期日之后,则按照本保险单满期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具体比例如下表: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0-17 周岁 | 105% |
18-40 周岁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当时保单年度数-1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保险单满期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3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1.6);
(五) 酒后驾驶(见释义1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1.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1.9)的机动车(见释义11.10);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在身故保险金理赔申请审批完成之日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11.11)。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在身故保险金理赔申请审批完成之日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一、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五、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八、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一、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全业务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四、 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4.4 宣告死亡处理 一、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二、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三、 如果本公司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天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4.5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如本公司要求补充提供申请书、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前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与分配
5.1 保险费的支付 一、 本合同的保险费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二、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在投保时由您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交纳追加保险费,但您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元,且为 100 元的整数倍。
5.2 保险费的分配 一、 投保人每次缴纳的保险费在按本条款 7.3 条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后,剩余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指定的投资比例按如下价格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转入投资账户中。
二、 对于趸交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分别为: (一)投保人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合同
犹豫期结束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确
认趸交保险费收到日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三、 对于追加保险费,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确认追加保险费收到日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管理
6.1 投资账户 一、为履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设立一个或数个专用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二、本公司为该产品设立的投资账户如下所示: (一)“恒大稳赢增值”投资账户
本账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账户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的利息收入和总回报。
(二)“恒大现金宝”投资账户
本账户主要投资于流动性资产,在保持账户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的净值增长。
投资账户说明详见产品说明书。
三、各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投资账户价值划分为等额单位,以投资单位数计量。投资账户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保单的具体情况。
6.2 投资账户的增
设、合并、分立、关闭
在充分保障您利益并提前通知的前提下,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公司可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增设新的投资账户或合并、分立、关闭投资账户,或者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或停止投资账户的转换。在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时,各投资账户价值不变。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将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本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管理。
6.3 投资账户评估 本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日由本公司确定,正常情况下,本公司在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一次并计算出投资单位价值。一、投资账户价值等于投资账户总资产减去总负债。
二、投资账户总资产是指该投资账户下所拥有的以市场价格计算的全部资产总额,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投资账户总负债是投资账户应付但未付的有关款项,例如:法定交易税费、资产管理费等,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其他本公司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使本公司无法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的,本公司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评估。
6.4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单位价格根据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值确定并予以公布,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
投资单位价格至少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投资单位买入价是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折算为投资单位时所使用的价格。投资单位买入价=投资单位价值×(1+投资单位的买入卖出差价)
投资按单位卖出价是资金退出投资账户,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格。
投资单位卖出价=投资单位价值本公司不收取买入卖出差价。
6.5 资产管理费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各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距上次资产评估日天数×资产管理
费收取比例/365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等于投资账户价值。
本公司对不同投资账户规定的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所示:
账户名称 | 资产管理费比例 |
恒大稳赢增值 | 1.7% |
恒大现金宝 | 0.1% |
6.6 资产交易认可的规定
6.7 特殊情况下交易的规定
6.8 巨额卖出申请处理
保单账户
对于某个资产评估日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见释义 11.12)申请需经本公司同意后才适用于该资产评估日,本公司有权规定受理参加该次资产评估日交易的截止时间,迟于该截止时间的交易申请,本公司将在下一资产评估日为您进行相关交易。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因发生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或不寻常的市场行为(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和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则本公司延迟执行您买入或卖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被延迟买入或卖出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买入或卖出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日公布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买入或卖出金额。
如果出现投资账户巨额卖出申请(见释义 11.13),则本公司可限制接受或延迟执行您卖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被延迟卖出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卖出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日公布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卖出金额。
7.1 保单账户 一、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本公司将为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记录您所持有的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的保单账户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量将随着保险费的分配、风险费用和保单管理费的收取、部分提取、投资账户转换而相应增减。
三、 本公司将每年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7.2 保单账户价值 在任意一个资产评估日,您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名下的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价值之和,各投资账户价值等于该投资账户中您拥有的投资单位数乘以相应投资单位在资产评估日公布的卖出价。
保单账户价值直接受到各投资账户的市场表现所影响,获得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
7.3 费用收取 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初始费用 指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均为 3%。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本条款 7.5 条的约定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
风险保险费 首期风险保险费按确认趸交保险费收到日后的下一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投资单位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期风险保险费之后的每月风险保险费按每月第 1 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投资单位扣除。
本公司将在风险保险费收取日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当时的年龄、风险保额(见释义 11.14)、当月承保天数和其他承保条件计算并从保单账户中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其中,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度风险保险费的 1/365,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度风险保险费请参见附表《年度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本公司将按照您的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的价值比例,分配风险保险费在各投资
账户中的扣取金额。
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7.4 投资方式选择 一、 您在投保时须按本公司的规定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确定缴纳的保险费进入各投资账户的比例。
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变更将来所缴的保险费进入各投资账户的比例。
7.5 投资单位数的确定
7.6 保单账户投资资金的转换
一、在扣除初始费用后,保险费将按您选择的投资方式分配到相应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您名下各投资账户中买入的投资单位数按如下公式进行计算:买入的投资单位数=分配至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金额/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二、对于您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本公司将您在投保时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您选择的投资方式买入投资单位,投资单位买入价为确认保险费收到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对于您交纳的追加保险费,本公司将在初始费用后按照您选择的投资方式买入投资单位,投资单位买入价为确认保险费收到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首次投资后,您可随时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将所持有的投资账户的部分或全部转移至其他投资账户。我们将按收到转换申请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完成此转换。
二、您每次申请转换的金额须不得低于 1000 元;您连续两次申请投资账户转换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 5 个工作日。
三、您在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前 3 次账户转换免费,之后每次收取 20 元。
7.7 部分领取 一、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经本公司同意,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二)每次申请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三)每次部分领取的金额为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得低于 1000 元。每次部
分领取的时间间隔要大于 30 日;
(四)每个保单年度累积部分领取的总额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 20%。
二、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本公司按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并自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按照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退保费用后给付给您。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7.8 退保费用 一、 您在犹豫期结束后解除合同或者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公司将收取退
保费用。
二、 解除合同时,退保费用为保单账户价值乘以您提出退保申请时的退保费用比例,该费用将直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部分领取时,部分领取费用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乘以您提出部分领取申请时退保费用比例,该费用将直接从部分领取金额中扣除。投资单位的价格按本公司收到申请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退保费用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 | 第 1 年 | 第 2 年 | 第 3 年 | 第 4 年 | 第 5 年 |
退保费用比例 | 5% | 4% | 3% | 2% | 1% |
7.9 保单持续奖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本公司按照趸交保险费(需扣除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 3%作为保单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持续奖金不低于零),用于增加保单账户价值。
7.10 保单账户价值
低于最低限额时的处理
若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风险保险费后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0元),本公司将不扣除该笔风险保险费,本合同立即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
8.1 合同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8.2 合同效力的恢复
合同解除
一、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本公司收到您交纳追加保险费之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之日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收到申请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2.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按知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之日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从保单账户中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欠缴的风险保险费。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累计实交风险保险费和累计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知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之日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多收的风险保险费以代购投资单位的形式,重新分配入保单账户中。
10.2 合同内容变更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二、您通过本公司同意或认可的网站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本公司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本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0.3 联系方式变更 一、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二、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时请填写变更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10.4 职业或工种的
确定与变更
一、本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服务热线、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二、当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发生变化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三、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职业(见释义 11.15)范围内的,自本公司接到职业或工种变更通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职业或工种核定保险责任。五、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后,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
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如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在本合同拒保职业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10.5 效力终止 本合同将于下述情况之一出现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撤销、解除、满期;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形。
10.6 委托代办业务 若委托他人代办保险业务的,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对其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若本公司要求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应当提供。
10.7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释义
11.1 保单周年日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
11.2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4 资产评估日 本公司为您买卖投资单位或计算保单账户价值时,对投资账户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基准日。若遇证券交易所休市,则当天的资产评估日取消,本公司将顺延至下一资产评估日为您买卖投资单位或计算保单账户价值。
11.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1.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守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8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五)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1.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1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11.12 交易 由于保险费分配、投资账户转换所导致的购买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或由于保险金领取、部分领取、解除合同、投资账户转换等所导致的卖出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时,在资产评估日发生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的买卖。
11.13 巨额卖出申请 指由于合同终止、部分领取或账户转换等所引起的在资产评估日当日的投资账户净卖出申请的投资单位数量超过该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的 10%,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为所有投保人在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之和。
11.14 风险保额 风险保额为身故保险金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但不低于零。
11.15 拒保职业 是指:远洋渔业船员;近海渔船船员;矿工(井下工作);矿物开采支护工人;矿井开掘工人;火药/雷管管理工;矿山井下抢险/救灾人员;采石业工人;采砂业工人;海上作业潜水人员;坑探工人;海洋地质取样工人;土木工程短工、鹰架架设工人、凿岩工人、爆破工人、拆屋迁屋工人;玻璃幕墙安装工人;建筑工程潜水工作人员、爆破工作人员;水泥业爆破工;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制造工;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战地记者;广告招牌绘制人员(高空);特技演员;巡回演出杂技团人员(高空杂技、飞人、飞车等);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人;变压器操作人员;高楼外部清洁工;烟囱清洁工;拆弹警员;警校学生;空军飞行官兵、海军舰艇及潜艇官兵;前线军人;军校学生及入伍受训新军特种部队(海军陆战队、伞兵、水兵);爆破兵、蛙人、化学兵、爆破任务兵、情报单位负有特殊任务者;航天员;滑雪人员,以及从事以上类似职业的人员。
附表:年度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恒大恒添利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年度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每千元风险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
年龄 | 男性 | 女性 | 年龄 | 男性 | 女性 |
0 | 0.620 | 0.455 | 38 | 1.078 | 0.450 |
1 | 0.465 | 0.324 | 39 | 1.170 | 0.494 |
2 | 0.353 | 0.236 | 40 | 1.270 | 0.542 |
3 | 0.278 | 0.180 | 41 | 1.380 | 0.595 |
4 | 0.229 | 0.149 | 42 | 1.500 | 0.653 |
5 | 0.200 | 0.131 | 43 | 1.631 | 0.715 |
6 | 0.182 | 0.119 | 44 | 1.774 | 0.783 |
7 | 0.172 | 0.110 | 45 | 1.929 | 0.857 |
8 | 0.171 | 0.105 | 46 | 2.096 | 0.935 |
9 | 0.177 | 0.103 | 47 | 2.277 | 1.020 |
10 | 0.187 | 0.103 | 48 | 2.472 | 1.112 |
11 | 0.202 | 0.105 | 49 | 2.682 | 1.212 |
12 | 0.220 | 0.109 | 50 | 2.908 | 1.321 |
13 | 0.240 | 0.115 | 51 | 3.150 | 1.439 |
14 | 0.261 | 0.121 | 52 | 3.409 | 1.568 |
15 | 0.280 | 0.128 | 53 | 3.686 | 1.709 |
16 | 0.298 | 0.135 | 54 | 3.982 | 1.861 |
17 | 0.315 | 0.141 | 55 | 4.297 | 2.027 |
18 | 0.331 | 0.149 | 56 | 4.636 | 2.208 |
19 | 0.346 | 0.156 | 57 | 4.999 | 2.403 |
20 | 0.361 | 0.163 | 58 | 5.389 | 2.613 |
21 | 0.376 | 0.170 | 59 | 5.807 | 2.840 |
22 | 0.392 | 0.178 | 60 | 6.258 | 3.088 |
23 | 0.409 | 0.185 | 61 | 6.742 | 3.366 |
24 | 0.428 | 0.192 | 62 | 7.261 | 3.684 |
25 | 0.448 | 0.200 | 63 | 7.815 | 4.055 |
26 | 0.471 | 0.208 | 64 | 8.405 | 4.495 |
27 | 0.497 | 0.216 | 65 | 9.039 | 5.016 |
28 | 0.526 | 0.225 | 66 | 9.738 | 5.626 |
29 | 0.558 | 0.235 | 67 | 10.538 | 6.326 |
30 | 0.595 | 0.247 | 68 | 11.496 | 7.115 |
31 | 0.635 | 0.261 | 69 | 12.686 | 8.000 |
32 | 0.681 | 0.277 | 70 | 14.192 | 9.007 |
33 | 0.732 | 0.297 | 71 | 16.106 | 10.185 |
34 | 0.788 | 0.319 | 72 | 18.517 | 11.606 |
35 | 0.850 | 0.346 | 73 | 21.510 | 13.353 |
36 | 0.919 | 0.376 | 74 | 25.151 | 15.508 |
37 | 0.995 | 0.411 | 75 | 29.490 | 18.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