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正修科技大學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111.01.03 教務會議通過
111.09.26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 正修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邁向國際化,增進國際學術合作,拓展學生國際視野,加強各學院、系(所)與境外大學校院學生之交流學習,特依據大學法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 x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教育部認可之境外學校依簽訂之協議,協助雙方(或單方)學生在修業期間,至對方學校進修,並於符合本校學則規範或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雙方學校可分別或共同授予學位。 |
第 三 條 | 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須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境外學校。 二、 須為教育部列入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或當地有關權責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並經我駐外單位查證屬實之大學校院。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應為教育部公告之「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學校認可名冊」內所列學校。 |
第 四 條 | 經核准修讀境外雙聯學位之學生,其在本校與合作學校修業期間之修課學分,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且須符合下列各學制之修業期間限制: 一、 修讀學士學位者,累計在本校及合作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二、 修讀碩士學位者,累計在本校及合作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修讀博士學位者,累計在本校及合作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述修業期間,係指實際修課期間。 |
第 五 條 | 本校與境外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各主辦學院、系(所)、學位學程擬具「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草案,經系(所)、院務會議決議,送本校國際事務處與教務處審核,並簽經教務長及校長核准後,方可實施。惟若屬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所簽訂之書面約定書,須依教育部相關規定,於進行簽約二個月前,由本校檢附相關文件陳報教育部同意後,始得簽訂。 前項「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 申請資格及名額之限制。 二、 甄審之規定。 三、 銜接課程之設計。四、 學分抵免。 五、 在二校修業時限。 六、 學位論文作業方式(包含論文指導教授、口試規定等) |
七、 學位授予。 八、 註冊、休學、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九、 費用之繳交。 十、 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十一、 其他事項。 | |||
第 | 六 | 條 | 本校各系(所)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另訂中英文境外學生雙聯學制修業課程,經系(所)、院相關會議及校級課程委員會通過,送教務 |
會議核備後實施。 前項若屬與大陸地區學校簽訂之書面約定,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
第 | 七 | 條 |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應依本校各境外學生入學管道招生時程,彙整申請資料辦理註冊或報到。 |
第 | 八 | 條 |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符合僑生、港澳生、大陸地區學生、外國學生等身分資格規定者,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
第 | 九 | 條 |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境外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學分及成績,應於本校規定修業年限內,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抵免;經核准後,如符合各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
第 | 十 | 條 | 經本校核准至合作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申請中止修讀、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者,得於當學期開學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返回原就讀系所修讀。 |
第十一條 | 經本校核准至合作境外大學修讀雙聯學制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入境須依內政部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出入境相關法令辦理。 | ||
第十二條 | x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三條 | x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