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通补充条款及细则 (下称「本条款」)
1 释义
1.1 除非文义上另有需要,否则本条款(包括本条款附录)词汇及短句的涵义与本条款附表或客户综合协议内的条款及细则所用者相同。
1.2 如本条款与客户综合协议内的条款及细则有任何不一致之处,概以本条款为准 。
1.3 就本条款而言,「中华通市场」指联交所认为可接受及被纳入有资格进行中华通交易的中华通市场名单中的中国股票市场 。
1.4 中英文本如有任何不一致之处,概以英文本为准。
2 授权与应用
2.1 作为xx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客户,阁下特此委任并授权本公司根据本条款订明的条款及细则(可不时修订)提供全部或任何有关经中华通买卖中华通证券之投资服务。 当阁下向本公司发出相关交易指令时,阁下即同意接受本条款, 并确认阁下已阅读并理解本条款附件所列之风险披露👉明及其他信息。
2.2 本条款是客户综合协议的增订及补充,并不损害客户综合协议,及构成客户综合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尽管客户综合协议内有任何规定,当阁下告知本公司或向本公司表示有意透过中华通买卖中华通证券时,本条款将适用。
3.遵守交易限制和市场规则
3.1 中华通证券的任何交易都受到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限制,本条款附件列出其中一些相关规则。 阁下明白本公司概不对本条款附件中所列信息的任何不准确或错误xx负起责任。
3.2 本条款并不旨在涵盖所有与中华通相关的规则、规定和特点。 阁下须完全理解和遵守不时经修订的所有市场规定,及完全负责承担北向交易的任何后果、风险、损失或成本。 如需获得更多信息,请不时参阅港交所网站和香港证监会网站上与中华通相关的网页及其他相关数据源。
3.3 如果本公司按本公司之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为中华通法律、中华通规则或市场惯例之目的必须或可取的,本公司有权对中华通的中华通证券交易采取任何程序或要求。 本公司或关联人士不对此程序或要求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3.4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可按本公司之绝对酌情决定权拒绝执行阁下发出的任何指示:
a. 该指示不符合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或者本公司合理认为该指示可能与任何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不符,或者本公司经联交所要求不接受该等指示;
b. 对于任何北向卖出中华通证券的指示,本公司按本公司之绝对酌情决定权确定阁下在发出该等指示时没有足够的股票完成交付义务或如果提交该指示将会使本公司违反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下的交易前检查要求或相关要求;以及
c. 对于任何北向买入中华通证券的指示,本公司按本公司之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阁下在交收日
没有足够的资金完成付款义务。
在不损害前述条款的不则下,本公司可绝对酌情决定拒绝收取及 /或接受阁下/阁下之保管人关于中华通股票的存入,并不必为此提供任何原因。
3.5 在不影响前述条款的前提下,在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华通监管机构要求或指示)下,本公司无需事先通知阁下,可按本公司之绝对酌情决定权暂停、终止或限制阁下通过本公司
进入中华通市场。 阁下确认及接受,如阁下下达的任何北向买卖盘不符合任何市场规定,或如相关中华通主管当局相信该买卖盘可能不符合任何市场规定,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亦可拒绝该买卖盘。 对于因本公司的拒绝或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的拒绝接受,而引起或产生阁下直接或间接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损失或风险,本公司或任何相关人士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6 如联交所、联交所附属公司或香港结算获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中国结算或任何其他相关交易所、结算所或政府或监管机构通知, 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阁下未能遵守或者违反了任何中
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经本公司要求,阁下应提供本公司合理要求的信息(如本公司要求,包括中文译本),使本公司能够协助相关交易所、结算机构或政府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
于中华通市场交易所、中国结算或任何中国政府或监管机构或当局)评估是否存在任何不符合或者违反了任何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的情况和/或不符或违反的程度。 透过提供该信息,阁下被视为放弃可能适用的任何银行或其他保密法和数据保护法的权益。
4.风险披露及确认
当指示本公司进行任何中华通证券交易时,阁下已确认如下内容:
4.1 阁下已阅读并理解本条款附件所列的风险披露和其他信息,并且明白该附件所列阁下的义务、包括违反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的任何后果。
4.2 存在禁止中华通证券交易的风险,并且阁下的中华通证券交易订单可能不会被接受 。
4.3 本公司及关联人士不对阁下由于本公司及关联人士就提供中华通证券交易的作为或不作为
(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款附件所列的任何风险因素的发生)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责任或第三方的申索或要求负责。
4.4 如果发现阁下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客户进行了或可能进行中华通市场规则规定的任何异常交易或者未能遵守任何中华通规则,联交所有权不向阁下提供任何中华通服务,并有权要求本公司不接受阁下的指示 。
4.5 如果违反中华通市场规则或任何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所指的任何披露或其他义务, (i)中华通市场交易所有权进行调查,并且可以通过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或其他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 要求本公司或关联人士(a)提供与阁下有关的任何信息和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阁下的身份、个人资料和交易活动的信息和材料,以及(b)协助中华通监管机构进行与阁下或阁下交易活动相关的调查;以及 (ii)如果阁下违反或未能遵守该法律、规则和法规,阁下可能遭受监管调查和承担法律和监管后果。
4.6 (为协助中华通市场交易所对中华通市场的监管检查、实施中华通规则以及作为联交所、联交所附属公司和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之间监管合作协议的一部分),经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请求,联交所可以要求本公司就本公司代表阁下或其他人士下达的任何中华通订单或 者进行的中华通交易, 提供与阁下或联交所中华通规则中所指的其他人士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阁下的身份、个人资料和交易活动的信息)。
4.7 如果中华通监管机构认为存在严重违反中华通市场规则的情况,本公司可能被中华通监管机构要求(a)向阁下发出(书面或口头)警告;以及(b)停止向阁下提供任何通过中华通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的服务。
4.8 在本公司通知阁下的北向买入订单已交收前,阁下将不会就该北向买入订单所买入的中华通证券发出北向卖出订单。
4.9 阁下确认并同意,本公司或任何关联人士按照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期间间隔和形式,向其提供与阁下和阁下的档案有关的信息(包括北向交易买卖订单的种类和价值以及本公司代表阁下执行的交易),包括就中华通监管机构进行的调查或检查提供该等信息。
4.10 阁下确认并将负责支付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要求的与中华通证券和该证券股息或权益相关的所有费用、收费、征税和 税费,并遵守任何相关申报或注册登记义务。
4.11 阁下确认并接受,本公司受限于中华通规则下保存记录的要求,因此将会保存与阁下北向交易相关的记录(包括电话、电子通讯记录和账号信息) 20 年或中华通规则或法律要求的其他年限。
4.12 阁下确认并接受,联交所可根据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的请求,要求本公司拒绝代表阁下发出的任何订单。
4.13 阁下确认并接受,中华通监管机构和其各自董事、雇员和代理人不对本公司或任何关联人士、阁下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 i)中华通证券交易或对中华通路由系统对中华通证券的操作;或(ii)任何对中华通规则的修改、制订或执行,或(iii) 中华通监管机构为实施其监督或检查义务或职能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对异常交易活动而采取的任何行动),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负责或承担责任。
5.👉明
5.1 阁下持续向本公司作出本条款所列的如下👉明:
(a) 阁下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或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下成立或注册的公司;
(b) 如果阁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阁下使用阁下合法拥有的、在中国内地境外的资金进行中华通证券投资; 或 如果阁下是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设立或登记的实体,阁下投资中华通证券是根据中国内地有法定资格的监管部门已批准的任何机制(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机制,如适用)或中国内地有法定资格的监管部门的其他批准进行的;
(c) 阁下了解并会遵守相关的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的相关法律和条款 (包括关于境外外汇和申报的相关法律) ,而有关内容将随时会被更改;
(d) 执行阁下向本公司发出的任何指示不会违反任何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以及
(e) 阁下明白并已评估了与中华通有关的风险因素,以及阁下愿意承担与中华通有关的风险 。
5.2 在每次下达中华通证券卖出订单指示当天,阁下向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a) 阁下不知晓任何可能对该中华通证券的有效性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阁下有权全权对此接受、处理和发出指示、授权或👉明;
(b) 不存在对该中华通证券不利的权利主张;
(c) 除了联交所规则或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明确限制外,不存在对该中华通证券转让的限制;以及
(d) 在有关交易指示是为出售某中华通证券的一笔或多笔碎股的情况下,该指示乃为涵盖客户所持有的该中华通证券的全部碎股而非只是当中部分 。
6. 处理订单
6.1 本公司将会公平的处理客户订单。 本公司在处理订单时,可能会将阁下的北向交易订单与其他客户或本公司其联属公司的北向交易订单合并处理。 这可能在某些时候使阁下处于不利地位,并且由于本条款附件所述限额控制的原因,可能导致阁下的订单仅部分执行或全部无法执行。
6.2 所有提交适用开市竞价或持续交易时段开始(「开市」)的客户订单或交易(「客户订单」)将由本公司按照能够确保所有该等客户订单公平、平等的参与开市的方式进行操作。 仅在本
公司系统将客户订单提交适用开市竞价或持续交易时段开始之时,本公司方视所有该等客户订单已为本公司收悉。
7.遵守交易前检查要求
7.1 阁下承诺阁下将会遵守中华通监管机构、中华通机构强制要求的或本公司通知阁下的与交易
前检查有关的任何要求。
7.2 另外,阁下承诺会确保在适用的截止时间(由本公司不时通知阁下的),阁下账户中有足够可用的中华通证券, 以满足在有关交易日任何拟作出的卖出订单。
7.3 如本公司认为在适用的截止时间前(由本公司不时通知阁下的),无论因何等原因阁下的账
户内没有足够可用的中华通证券以交收卖出订单,本公司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绝对酌情决定权:
(a) 拒绝阁下的卖出订单(部分或全部);
(b) 使用本公司在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股票账户内自有或本公司代客持有的中华通证券以满足阁下卖出订单的事前检查要求。 在此情况下,因本公司购入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阁下卖出订单下未能交付的等量中华通证券所产生的任何费 用、损失或支出,阁下需按照本公司根据其自身的绝对酌情决定权确定的条款、价格(包括与之相关的费用和支出)和时间补偿本公司;或
(c) 采取任何本公司认为为符合交易前检查和/或相关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所必需或可取的行动以弥补阁下的差额 (包括但不限于,采用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可得的中华通证券) 。
7.4 另外,如果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本公司认为可能不符合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拒绝阁下的卖出订单(部分或全部)。 由于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交易前检查和/或相关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而造成的任何风险、损失或费用将由阁下承担。
7.5 如阁下对分配给阁下所管理的基金的中华通证券发出卖出订单,阁下承诺会确保在适用的截止时间(由本公司不时通知阁下的),阁下账户中有足够可用的中华通证券分配给该基金以满足相关交易日的该卖出订单。 在所有情况 下,阁下有责任确保阁下所管理的每支基金符合其所适用的所有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
8.交收和货币兑换
8.1 由于所有的北向交易都以人民币交收,如果本公司在北向交易买入订单交收前不能收到足额的人民币资金以支付该笔中华通证券买单,交收将会延迟及/或失败。 阁下将可能无法取得卖出或转让该中华通证券的权利。 当本公司代表阁下持有任何资金时,如果没有充足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任何中华通买入订单或其他与中华通有关的支付义务,阁下授权本公司将本公司代阁下持有的任何币种的资金兑换为人民币以达到此支付目的。
8.2 无论本公司的客户综合协议如何规定,当根据本中华通条款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时,该兑换可由本公司以合理的商业方式自动进行, 无需事先通知阁下。 根据本中华通条款将一 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风险、损失或者费用(包括费用、收费
及/或佣金)将由阁下承担。
8.3 阁下同意如果阁下不能按时支付任何与中华通证券买入指示有关的付款义务,本公司有权无需事前通知阁下而立即采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以减少或消除本公司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任何措施卖出、变现、 处置或其他方式处理相关中华通证券),并且阁下应补偿本公司并确保本公司免受因行使上述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责任、费用或 其他损失。 阁下进一步同意,本公司无需对阁下因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根据本条采取或未采取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价值减损或其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8.4 无论现有条款如何规定,当本公司认为人民币的流动性不足,无法交收任何买入订单时,本公司可根据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拒绝阁下下达的该买入订单指示。
9 销售、转让和追缴
9.1 当本公司根据中华通规则收到中华通监管机构要求本公司出售和清算一定数额的中华通证券之通知(「强制出售通知」)时,本公司将有权向阁下发出相应的通知(「客户强制出售通知」), 要求阁下在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限内出售和清算阁下在本公司账户内的任何数额(由本公司根据其自身的绝对酌情决定权确定)的该中华通证券。 阁下承诺遵守任何该客户强制出售通知。
9.2 就任何强制出售通知而言,阁下授权本公司在阁下未能及时遵守客户强制出售通知时,以阁下的名义,在遵守所有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所必需的范围内,按照本公司根据本公司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的价格和条款出售或安排出售该中华通证券。
9.3 当受限于强制出售通知的、阁下所拥有的中华通证券已经从交收相关北向交易买入订单的结算参与人(「原结算参与人」)转移到另一结算参与人或托管人(「受让代理人」)时,阁下授权本公司以阁下名义向受让代理人发出指示要求其将相关中华通证券归还给原结算参与
人, 以使原结算参与人根据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进行出售和清算。 阁下亦承诺通知受让代理人此项授权,并且在需要时,阁下承诺指示受让代理人依此执行。
9.4 如果本公司从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收到通知,要求阁下返还因违反短线交易获利规则(如附件中 第 15 段(短线交易获利规 则)所述)所得的任何收益,阁下授权本公司出售或安排出售阁下所拥有的任何数额的中华通证券。
9.5 除以上情况外,阁下授权本公司对阁下所拥有的中华通证券采取出售、转让或任何其他行动,如果任何中华通监管机 构向本公司提出该要求,或本公司根据其自身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
以上作法是为了符合任何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所必须或可 取的。
9.6 本公司及任何关联人士对本公司或任一关联人士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措施而阁下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或风险不承担任何 责任。
10 托管
10.1 适用
本条仅适用于当阁下根据中华通规则和中华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检查向本公司交付中华通证券的情况。
10.2 托管服务的性质
(a) 阁下确认本公司只向阁下提供与中华通规则和中华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检查有关的托管服务。 由于该托管服务并非本公司的日常业务,因此本公司只会提供有限的托管服务。
本条款并不影响阁下与本公司的附属机构之间达成的任何向阁下提供托管服务的协议。
(b) 阁下确认本公司为其他客户及其自身进行中华通证券业务。
(c) 阁下应单独对根据本条款持有的中华通证券所涉及有关的、任何相关政府机构或其他机构要求的所有申报、报税和交易报告负责。
10.3 开立托管账户
(a) 阁下授权本公司在本公司簿册中以接收、妥善保管和维护中华通证券为目的开立一个或多个托管账户(「托管账 户」)。
(b) 本公司将根据其合理的酌情决定权决定是否将拟交付的任何中华通证券接收至托管账户。
10.4 托管程序
(i) 在通过最终交收收到中华通证券前,本公司没有义务将该等中华通证券贷记入托管账户。
(ii) 如果本公司收到一个或多个指示使从托管账户交付的中华通证券的数量超过已贷记入托管账户的数量,本公司可拒绝任何该等指示或按任意顺序选择执行任何指示的部分或全部。
(iii) 阁下确认交付中华通证券和相应的支付可能不会同时进行。 因此,如果本公司收到指
示要按付款交付中华通证券或按交付支付中华通证券,本公司可能按照相关市场惯例、规则、以及/或者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对中华通证券进行或接收支付或交付。
(iv) 本公司仅在收到特定指示后根据特定指示(除非本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对中华通证券进行支付,以及 /或者接收或 交付中华通证券。
(v) 除非本公司收到并接受相反指示,本公司无需任何指示可进行如下操作:
(i) 以阁下名义或代表阁下签署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 1)为接收任何中华通证券或资金的目的所需的文件或(2)任何税务或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文件。
(ii) 对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支付或分派(无论是依据股息、红股派送、股份拆细或重组、准备金资本化或其他)进行代收、接收和 /或采取其他的必要或适当的措施。
(vi) 阁下确认本公司可在本公司根据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的时间向阁下或阁下的通常托管人再次交付本公司以阁下名义进行交收时没有使用的任何中华通证券。 同样,阁下确认,本公司可在收到阁下帐户内中华通证券的任何分派或付款的一个交易日内向阁下或阁下的通常托管人或本公司交付或支付该等分派或付款(扣除阁下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他开销的净额)。 由于对于该再次交付或支付本公司可能需要事先授权,阁下将在收到本公司的请求后立即(向本公司以及/或阁下的通常托管人以及/或任何其他人)发出本公司所需的指示。
(vii) 在本公司尽合理努力之后,仍未能( 1)向阁下或阁下的通常托管人再交付该中华通证券,或者(2)向阁下或阁下的通常托管人或本公司交付或支付任何分派或付款的情况下,例如但不限于,当阁下未根据本公司的合理请求提供所需指示,并且/或者阁下的通常托管人拒绝接受任何中华通证券的交付或付款, 阁下授权本公司根据本公司的绝对酌情决定权进行出售、变现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相关中华通证券,并将销售、变现和/或处置所得以及/或者任何分派或付款过户至阁下的通常银行帐户,或如果没有银行帐户,则过户至本公司为阁下于第三方银行(即在收到向阁下所选帐户进行支付的指示前, 本公司根据本公司的绝对酌情决定权所选的第三方银行)开立的账户。
(viii) 本公司没有任何义务对阁下帐户内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支付或分派进行代收、接收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包括出席任何股东大会以及 /或行使任何投票权),或通知阁下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通知、通函、报告、公告或 类似公司行为的条款或存在。阁下确认在特定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使香港结算或其代理人(以及本公司或阁下)难以、不能或不被允许行使任何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权利或权益,或参与任何与之相关的行动、交易或其他事项。 如果本公司进行了
该代收、接收或采取该行为,或向阁下提供该通知,或根据该通知采取任何行动,本公司没有:
(i) 不对任何不准确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以及
(ii) 没有继续或重复任何该行为的义务。
10.5 汇集 /次托管/结算系统
(a) 本公司可将中华通证券汇集,并视其与其他客户相同的中华通证券可互换。 本公司可在任意时间向阁下分配等量的中华通证券,而不必向阁下归还阁下向本公司交付的原中华通证券。
(b) 根据法律、法规或市场惯例的要求,本公司可将中华通证券存放在任何次托管人或结算系统,并不对任何次托管人或结算系统的执行或监管或其操作负责。 另外,本公司不对任何结算系统的任何行为、疏忽或破产负责。 如果阁下因任何结算系统的疏忽、故意违约或破产而产生损失,本公司将根据其自身的绝对酌情决定权采取合理措施向相关结算系统寻求补偿,但本公司没有义务进行法律诉讼、在任何破产程序中提交申索证明、或采取类似措施。
10.6 阁下确认
(a) 在本中华通条款生效期间,阁下确认:
(i) 阁下有权在托管账户保存并持有中华通证券,并且不存在对任何交付中华通证券有或可能有不利影响的申索或权益负担;以及
(ii) 如果阁下作为阁下客户的代理人,无论在任何时候是否向本公司明示,该客户不是或不被视为本公司的客户或间接客户,阁下是本条款下的义务的本人。
(b) 阁下将根据本公司的请求立即执行本公司为履行本条款下义务或符合中华通规则或中华通法律的要求所需的文件,并采取本公司为上述目的要求的行为和行动。
10.7 托管职责和责任
(a) 本公司仅有本条款明确提出的职责。 本公司没有受信责任或其他隐含职责或其他任何
类似义务。
(b) 本公司履行本公司的职责受限于:
(i) 所有相关的当地法律、法规、法令、命令和政府法案;
(ii) 任何相关股票交易所、结算系统或市场的规则、操作程序和惯例;以及
(iii) 本公司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事项或情况。
(c) 对于本第 10 条所述任何托管服务:
(i) 本公司不对阁下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除非该损失或损害由本公司的疏忽、
故意不当行为或欺诈所致;
(ii) 对于托管账户或本公司有关的服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对任何的间接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负责,无论是否可预见,亦无论该申索以何种行为提出;及
(iii) 对于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本公司的责任不能超过在相关时间替换相关中华通证券的费用或相关中华通证券的市场价值(取其较低者)。
(d) 本公司可确认接收指示的截止时间。 如果本公司在已确认的截止时间之后收到指示,本公司可视为在下一交易日接收到此指示,并依此行事。
10.8 利息
阁下托管账户将不存在应付利息。
10.9 留置权
对于阁下对本公司的所有欠款,本公司除可能享有的其他救济外,对代阁下或阁下账户所
持有的所有中华通证券,本公司将享有持续的一般留置权。
11 客户信息
11.1 若阁下指示本公司代表阁下的客户进行中华通证券北向交易(「客户交易」),阁下需要
保存与客户交易有关的任何客户指示和帐户信息(该等记录「客户信息」)不少于 20 年
(或本公司根据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可能指示阁下的其他期限)。
11.2 若阁下指示本公司进行客户交易,并且阁下知道阁下的客户(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中介)以另一人士的中介人身份行事,而该人士为客户交易的实益所有人,阁下承诺并确认阁下已经采取措施:
(a) 要求阁下的客户在 11.1 中所指明的期限内保存或促使保存与该客户交易的实益所有人有关的客户信息;以及
(b) 使阁下有权在本公司指明的期限内经请求获得或披露与该实益所有人有关的客户信息,或促使获得或披露该信息。
11.3 若本公司收到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有关客户交易的查询,阁下应在要求下并在本公司指明
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或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披露与客户交易的实益所有人有关的客户信息,或促使披露该信息。
12 弥偿
12.1 除本公司在现有条款及细则下的任何权利外及在不损害本公司的该等权利的情况下,对于直接或间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相关人士就阁下买卖或投资于中港通证券向阁下提供任何服务而导致的任何申索、索求、行动、法律程序、损害赔偿、费用、开支、损失及所有其他任何种类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a)在中华通下交易或持有中华通证券而产生的任何税费支出;(b)本条款附件所指任何风险的实现;(c)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相关人士因阁下作出的任何指示而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d)因持有中华通证券而需要向任何结算系统支付的费用和开销;或(e )因上述第 9 条(销售、转让和追缴)而招致的任何费用,阁下将按完全弥偿基准向本公司及每一相关人士作出弥偿。
12.2 除本公司可能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外及在不损害本公司可能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的情况下,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透过以本公司绝对酌情决定的方式出售、变现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或任何相关人士为任何目的在阁下设于本公司或任何相关人士之任何账户中全部或部分持有的任何财产, 并将所得用于扣减阁下对任何税务机关或本公司任何相关人士负有的全部或部分负债,以立即满足上文第 12.1 条提述的任何申索、要求、行动、法律程序、损害赔偿、成本、开支、损失及所有其他负债,以及履行本公司或任何相关人士或阁下的缴纳各种税务或为其报账的义务,而无需进一步通知或提出要求。
12.3 本公司或任何相关人士概不对本公司或任何相关人士就以上规定采取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或风险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2.4 关于阁下的任何中港通证券的买卖或投资或持有,阁下须完全及单独负责支付任何中港通主管当局或任何有关市场规定可能要求的所有费用、收费、征税及税项,并且须遵守中港通主管当局或任何有关市场规定可能要求的任何提交或登记义务。
13 费用和税费
13.1 阁下应负责支付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规定的与任何中华通证券和该等中华通证券任何股息和权益有关的所有税费,并须遵守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规定的与任何中华通证券和该等中华通证券任何股息和权益有关的任何申报或登记义务。
13.2 如果根据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本公司被要求支付任何税费,本公司可在需要时通知阁下并要求阁下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认为为满足其自身义务所必需的任何相关信息。 阁下必须在接获请求时立刻向本公司提供该等信息和文件,例如但不限于阁下购买中华通证券的费用、阁下或任何实益所有人的税收状况或居所。 本公司可从应向阁下支付的款项中预提或扣除相关税费的金额,阁下仍须承担任何不足部分。
13.3 如果在合理时限内,本公司未从阁下收到任何请求提供的信息以履行本公司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根据本公司的绝对酌情决定权,无需进一步向阁下发出通知或请求,为了满足本公司或阁下支付或抵付任何金额税费的义务,立即卖出、兑现或按本公司根据本公司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的其他处理方式处置阁下在本公司账户内的、 为任何目的由本公司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并使用所得款项抵消阁下对任何税务机关或本公司的欠款。
13.4 本公司没有责任核对阁下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并且有权依据该信息履行本公司的义务。
13.5 本公司对未能享受任何税收减免或没有获得税收抵免优惠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责任
无论本中华通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对于任何损害、责任或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本公司及任何关联人士概不负责,亦不就该等损害、责任或损失对阁下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等损害、责任或损失是因本公司或关联人士的欺诈、故意失责或过失所致。
15 终止
阁下及本公司可随时向对方给予不少于 30 日的事先书面通知终止本条款或本条款在现有条款及细则终止后自动终止。 第 3 条(遵守交易限制和市场规则),第 4 条 (风险披露和确认),第 9 条
(销售、转让和追缴)、第 12 条(弥偿)、第 14 条(责任)、及第 16.3 在本条款终止后继续有效。 当本条款终止 时,本公司将根据阁下的指示交付中华通证券及现金。 如果阁下未能发出指示,本公司将继续持有中华通证券和/或现金,并就此收取按照根据本公司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的收费。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其自身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继续 持有中华通证券和/或现金,以便完成需要以阁下名义交收的交易。
16 杂项
16.1 阁下将会按本公司不时的收费标准支付与本条款相关的费用、收费和支出。
16.2 阁下将会按照本公司合理的请求签署任何其他必要的文件和/或提供任何数据和信息,以便因中华通规则不时修改或补充而变得必要时,本公司能够履行本公司在本条款下的职责和义务。
16.3 如果中华通监管机构或与港交所或联交所达成信息共享安排或协议的交易所、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无论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要求任何信息,阁下将会根据的本公司的请求提供所有该等信息(包括中文译本,如有需要)。 阁下确认,如阁下未能遵守本条的规定,可能导致包括暂停向阁下提供中华通服务在内的后果。
16.4 本公司可根据客户综合协议条款, 经事先书面通知, 有权修改任何本条款内的条文 。
16.5 如果本条款的任何条文全部或部分被认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执行,该条文将在作出必要的删除和修改以使其成为合法、有效和可执行并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商业意图后适用。
16.6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条款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应被视为已放弃该权利或救济;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或 救济亦不妨碍该权利或救济的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或行使任
何其他权利或救济。 放弃追究对本条款的违反行为不构成放弃追究之后其他任何违反行为。
16.7 除另一方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均不可出让或转让部份或全部本条款下的权利或责任。
17 适用法律和管辖
17.1 本条款受香港法律管辖。
17.2 各方同意服从香港法院对本条款下引起的或与本条款相关的任何争议的专属管辖权。
附表
定义
以下黑体字词语具有下述或现有条款含义:
「 A 股 」指在中国内地 A 股市场(上海和深圳)而非联交所上市和交易的、由中国内地注册公司发行的任何证券。
「平均定价」指对基金经理在同一个交易日内交易的中华通证券,按每只中华通证券平均价格分
配或适用于该基金经理管理的每一个基金。
「现金」指本公司根据本条款收到的人民币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营运的、用于结算联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证券的中央结算和交收系统,以及/或者为中华通设立的任何系统。
「中华通」指为互相进入联交所和相关中华通市场,由联交所、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香港结算和中国结算建立的或将要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
「中华通监管机构」指管理中华通和与中华通有关活动的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香港证监会和其他对中华通具有管辖权、职权或责任的管理机构、代表机构
或监管机构。
「中华通机构」指提供中华通服务的交易所、清算系统和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香港结算、联交所附属公司、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中华通法律」指香港和中国内地不时颁布的关于中华通或与中华通活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中华通市场」指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
「中华通市场系统」指由中华通市场交易所营运的用于在相关中华通市场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的
系统。
「中华通规则」指由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或中华通机构不时颁布或适用的关于中华通或中华通有关活动的任何规则、政策或指引。
「中华通证券」指任何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上市,并适格于香港和国际投资者通过中华通进行交易的证券。
「中华通服务」指联交所附属公司向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传送交易所参与人下达的北向交易订单以买卖中华通证券的订单传送安排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支持服务。
「中华通条款」指可能会不时修订、更新、以及 /或补充的本中华通补充条款。
「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结算参与人」具有香港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指含义。
「客户信息」具有第 11.1 条所指的含义。
「中华通路由系统」指中华通下用于接收和传送订单到中华通市场的交易系统以实现自动撮合和执行的中华通交易系统。
「客户证券规则」指证券和期货(客户证券)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客户交易」具有第 11.1 条所指的含义。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华通规则》」指由中国证监会颁布、规定中华通的开通和运营规则。
「交易所参与人」具有联交所规则所指含义。
「现有条款」指适用于阁下与本公司之间规管本公司向阁下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现有条款、客户户口协议以及/或者其他相关通知和披露,无论书面还是非书面,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条款和任何特别条款(包括任何规管证券现金户口的特别条款)。
「强制卖出通知」具有第 9.1 条规定的涵义。
「 H 股 」指由中国内地注册的公司发行的并在联交所上市的任何证券。
「港交所」 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一间由港交所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
「中国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具有本条款附件第 14 段所指含义。
「中国内地居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不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拥有永久居
留权。
「非交易股票过户」指涉及中华通证券实益所有人变更的中华通证券过户,且该过户未通过中华通服务进行,亦未在中华通市场执行。
「北向交易」指香港和国际投资者通过中华通进行的中华通证券交易。
「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交易前检查」指中华通法律下的要求,根据此要求,如果投资者在其账户内没有充足可用的中华通证券,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可以拒绝卖出指示。
「关联人士」指本公司的任何附属机构,或者任何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机构的董事、高级工作人
员、雇员或代理人。
「人民币」指中国内地的法定货币,在香港可交付使用。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附属公司」指联交所的全资附属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授权作为自动交易服务提供
商,并根据中国内地相关法律持牌提供中华通订单传送服务。
「香港证监会」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律第 571 章)。
「特别中华通证券」指联交所(询问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后)不时接受或者选定的只适合中华通卖出订单而不适合中华通买入订单的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挂牌上市的任何证券。
「税费」指所有可追溯、现时或将来的就(i)中华通证券或现金,(ii)根据本条款有效的任何交易,
或(iii)阁下有关的税款、关税、征税、课税、收费、估税、扣除、扣缴和相关责任,包括额外税款、
罚款和利息。
「交易日」指联交所开市进行北向交易的日子,“ T 日”指交易执行日,“T+1”日指 T 日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或在资金交收的情况下,第一个工作日(香港和中华通市场银行通常开市营业日)。
「阁下」指本条款所致的客户,及为其客户行事的主事人(如适用)。
「本公司」指xx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附件 :风险披露和其他信息
x附件描述了与中华通有关的部分主要风险因素和其他信息。 本附件并未披露通过中华通进行北向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其他重要方面。 阁下应确保阁下明白中华通和北向交易的性质和相关风险,并仔细考虑(并在必要时咨询阁下的顾问)买卖中华通证券对于 阁下的情况是否合适。 买卖中华通证券是阁下自己的决定,但除非阁下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与中华通相关的风险,并有能力遵守相关的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阁下不应该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 阁下确认以下风险并同意本附件的条款。 阁下有责任关注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的变化,并遵守新的规定。
本公司未👉明本附件中所列信息是最新的,也不承诺会更新本附件所列相关信息。 另外,本公司对该信息不提供任何保证,以及该信息不构成 x公司的法律、财务或税务或任何类似意见。
证券所属地规则
1 证券所属地规则
中华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相关证券所属地的法律法规对该证券的投资者适用。 对于中华通证券而言,中国内地为其所属地,因此,通用的原则是中华通证券的投资者需遵守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规则和其他中国内地的证券法律法规。 如果违反该规则和法规,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有权进行调查。
尽管如此,香港的某些法律和监管规定将仍然继续适用于北向交易。
交易和交收限制
2 交易前检查
对于交易所参与人发出的任何北向交易卖出订单,联交所需要审查相关交易所参与人是否持有足够且可供使用的中华通证券以满足该北向交易卖出订单。 交易前检查将会在每个交易日开始前进行。
因此,由于交易前检查的相关要求阁下可能无法执行北向交易卖出订单。 阁下需注意本中华通补充条款及细则第 7 条(遵守交易前检查要求)所列条文。 特别注意,如果相关中华通证券因任何原因延迟或未能过户到本公司任何结算账户,或如果出于其他任何理由本公司认为存在违反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的情况,阁下可能无法执行中华通证券卖出订单。
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检查和/或相关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费
用应由阁下自行承担。
3 交收
北向交易将遵循 A 股股票的交收循环。 中华通证券交易交收方面,中国结算将于T 日在其参与人
(包括作为其结算参与人的香港结算)的证券账户记账或扣账,无需付款。 本公司现有交收安排可能与中国结算的交收安排不尽一致。 除非本公司同意垫款,此等交易的款项交收将于 T+1 日完成。 本公司可根据其自身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提供交收垫款。 如果本公司同意为中华通证券交易交收提供垫款,(a)本公司将保留在 T+1 日从香港结算收到的资金;并且(b)阁下需要偿还本公司提供的超额垫款。
尽管中华通证券转让先于资金转让,中华通服务下中华通证券所有权直到在收到付款确认时才会让与。 因此,对于买卖单据而 已,交收日应当为证券和现金都已交收的 T+1 日,或者,如果购买是垫付的,交收日为证券发还日。
阁下确认本公司不保证会提供交收垫款,如果本公司决定提供交收垫款,本公司可决定在任意时间终止该服务。
4 限额控制
通过中华通购买中华通证券受制于下述限额控制。 因此,不能保证买入订单能够成功通过中华通承配。
有一种额度限制了在中华通运营期间交易所参与人能够执行的所有北向交易买入交易的最大净额 (「总额度」)。 另有一种额度 限制了每个交易日交易所参与人能够执行的所有北向交易买入交易
的最大净额(「每日额度」)。 总额度和/或每日额度有可能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不时变动,投资者应参考联交所网站和联交所公布的其他信息以获取最新信息。
联交所和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也可能会对买入订单设置定价和其他限制以防止虚假使用或申报
总额度或每日额度。
如果由于违反总额度或每日额度或相关定价和其他限制导致北向交易购买受到限制、拒绝或暂停
(包括已接受但未执行的任何订单),本公司将不能够执行任何买入订单,并且已经提交但未执行的任何买入指示将会被限制或拒绝。
相反,根据联交所规则,无论是否存在超过总额度或每日额度的情况,投资者均可以卖出中华通证券。
5 限制回转交易
中国内地 A 股市场不允许回转交易。 如果阁下于 T 日购买中华通证券,阁下仅可以于 T+1 日或之后卖出。 由于交易前检查的规定,仅在 T+1 日适用的(由本公司不时通知阁下的)截止时间之后本公司方可接受卖出于 T 日购买的中华通证券的 订单。
6 禁止场外交易和转让
阁下、本公司和任何关联人士不能通过中华通市场系统以外的其他场所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或为该交易提供服务,并且除以下情况或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本公司除根据中华通规则通过中华通途径外,不能以其他方式撮合、执行或安排执行阁下任何买卖或转让中华通证券的指示或使任何中华通证券的非交易股票过户或结算指令生效:
(a) 对适格于有担保的卖空的中华通证券进行股票借贷,并且为期不超过一个月;
(b) 对适格于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的中华通证券进行为期一日(并不可续期)的股票借贷;
(c) 基金经理向其管理的不同基金/子基金交易后分配中华通证券;以及
(d) 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指明的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为以下目的或由于以下原因进行的非交易股票过户:(i)继承; (ii)离异;(iii)任何公司或企业解散、清算或结束营业;( iv)向慈善团体捐赠;以及(v)协助任何法院、检察院或执法机构采取执法程序或行动。
7 落盘
根据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只允许有指定价格的限价订单,买入订单不能低于现时最好价格,卖出订单可以按照指定价格或高于指定价格执行。 市价订单将不被接受。
8 价格限制
中华通证券的价格受限于一个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 10%的一般价格限制。 另外,风险警示板上的任何中华通证券受限于一个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5%的价格限制。 价格限制可能会不时变化。所有中华通证券订单必须在价格限制范围内。 任何超过价格限 制的订单将被中华通市场拒绝。
9 中华通市场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
根据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规则,如果任何一个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上市公司处于退市程序或因财务或其他情况出现运营不稳定,导致其股票存在退市的风 险或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不当的损害,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上市公司将被实施风险警示并被纳入风险警示板。 风险警示板的任何变化可能 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发生。 如果一支中华通证券在中华通机制启动时适格进行中华通交易,随后被移至风险警示板,中华 通的投资者仅允许卖出该中华通证券而禁止买入。 风险警示板的详情请不时参考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来源。
10 实益拥有人的账户信息
卖出订单所卖出的中华通证券的实益拥有人身份需要披露给香港结算和/或者相关中国内地监管
机构。
11 禁止非自动对盘交易和大宗交易
中华通下对北向交易不设非自动对盘交易机制或大宗交易机制。
12 修改订单及丧失优先级
与中国内地现有做法一致,如果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希望修改订单,投资者必须首先取消原订
单,然后输入新的订单。 因 此,订单的优先级将会丧失。 另外,由于每日额度和总额度的限制,
新订单可能不会在同一交易日被执行。
13 特别中华通证券
联交所将会接受并指定不再满足中华通证券适格条件的证券(如果该证券仍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挂牌上市)为特别中华通证券。 另外,阁下因分派权利或权益、转换、收购、其他公司行为或异常交易而获得的任何证券或期权(不适格进行中华通交易的),联 交所也将接受或指定其为特别中华通证券。 阁下将仅可出售,但不得购买,任何特别中华通证券。
中国内地和香港法律问题
14 权益披露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果阁下对一个中国内地设立的并在中国内地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持有或控制的股票(以总额计算,包括同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在内地和境外所发行的股票,无论该持有是通过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投资途径)达到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披露门坎, 阁下必须在相 关中华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该等权益,并且阁下在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不得买卖该股票。阁下也必须根据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阁下持股的任何重大变化。
当一家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同时有在联交所上市的 H 股股票和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时,如果一个投资者持有该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的任何一类具有投票权的股票(包括通过中华通途径购买的 A 股股票)超过(可能不时指定的)披露门坎时,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 15部分的规定投资者有披露义务。 当一家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在联交所没有股票上市,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5 部分将不适用。
阁下有责任遵守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公布的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则,并安排任何相关申报。
15 短线交易获利规则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果( a)阁下持有的某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超过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门坎,并且(b)在买入交易后六个月内发生相应的卖出交易或反之亦然,则
短线交易获利规则要求阁下放弃/退还买卖某特定中国内地上市公司中华通证券所取得的任何收益。阁下(且阁下自身)必须遵守「短线交易获利规 则」。
16 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一个外国投资者可以持有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以及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所有外国投资者的最高总持股比例均设有限制。 该等外国投资者所有
权限制可能按总额适用(即,包括同一发行人在境内和境外所发行股票,无论该等股票是通过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投资途径)。 阁下有责任遵守所有中华
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不时规定的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阁下。 由于诸如资金回流限制、交易限制、不利的税 收待遇、较高的佣金、监管报告要求和对当地托管人和服务提供商的依赖等因素,这些
法律和监管管制或限制可能对中华通证 券投资的流动性和表现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阁下投资或交易中华通证券可能遭受损失。
如果本公司发现阁下违反了(或合理认为若再执行北向交易买入订单,则阁下可能会违反)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 或者如果中华通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提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因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发出强制卖出通知,如果阁下未能遵守相应的客户强制卖出通知,则为了确保遵守所有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本公司将会根据上文第 9 条(销售、转让和追缴)卖出任何中华通证券。 在此情况下,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通知联交所附属公司或联交所外国持股总额已降至低于某一百分比之前,本公司将不接受相关中华通证券的买入订单。 联交所可根据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对哪一位交易所参与人发出强制卖出通知以及所涉及的股数(这可能按 照后进先出的原 则),并且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的记录将为最终和不可推翻的。
另外,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当外国投资者持有单一内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总额超过一定的百分比(即「警戒水平」)并经中华通市场交易所通知联交所附属公司后,联交所及联交所附属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暂停接受相关中华通证券的买入订单。 在 此情况下,本公司可拒绝阁下的买入订单直到外国投资者的总持股比例降至低于中华通市场规定的百分比(「许可水
平」)。
截止本中华通条款的日期,单一外国投资者的限制设定为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股票的 10%,所有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总额设定为 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的 30%(警戒水平和许可水平分别设定为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股票的 28%和 26%)。 该等限额可 不时更改,但本公司没有任何义务就阁下此等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的变化通知阁下。
17 税费
x公司xx建议阁下在投资中华通证券前,就阁下作出此等投资可能带来的香港和 /或者中国内地税务后果征询阁下税务顾问的意见,因为不同的投资者的税务后果可能不同。
阁下应全部承担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资本利得税或其他中国内地税费,并且需就本公司或任何关联人士因阁下持有、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中华通证券而产生的所有香港和/或中国内地税费向本公司及关联人士作出弥偿。
本公司概不负责就任何与中华通有关的税务问题、责任和 /或义务提供意见或处理该等问题、责任和/或义务,也不会就此提供任何服务或协助。 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请参考中华通补充条款及细则第 13 条(费用和税费)。
18 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其他市场行为规则
通过中华通进行的北向交易受到中国内地关于禁止构成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相关罪行的行为的法律和法规所限制。 这些限制的范围和相应的香港法律规定可能不同。 特别是,香港市场不当行为规则下的可适用抗辩在中国内地法律和法规下可能不适 用。 如果阁下不熟悉中国内地市场行为要求和限制,阁下应在通过中华通进行交易前咨询专家意见。 阁下确认,阁下在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时不掌握内幕信息或促使其他人取得。
19 客户证券规则
作为简单的背景介绍,客户证券规则规定了所有中介人士及其关联实体如何处理客户资产。 然而,
由于通过中华通买卖的中华通证券并不在联交所上市或买卖,除非香港证监会或任何其他相关的中华通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否则客户证券规则将不予适 用。
20 投资者赔偿基金
中华通证券交易不受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提供的保障。 因此,与买卖联交所上市的证券不同,当阁下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时,对于阁下因香港证监会持牌或注册人士违约而遭受的损失,阁下将不会受到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保障。
21 中华通证券所有权
香港法律认可投资者对其经纪或托管人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代其持有的股票的所有权益。 该认可同
样适用于结算参与人通过香港结算代香港和海外投资者持有的中华通证券。 另外,在中国内地
(中华通证券登记在以香港结算名义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中国证监会《中华通规则》明确规定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香港和海外投资者为中华通证券的实益所有人。 因此,监管
机构的意图显然是在中国内地法律下香港和海外投资者也应该对中华通证券享有所有权。
阁下应自行审阅港交所就中华通证券所有权发布的材料和适用的中华通规则,因其可能会不时修改或补充。 阁下也应咨询阁下的法律顾问,对阁下作为中华通证券北向交易投资者的权利自行作出评估。
另外,尽管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对中华通证券享有所有权益,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并无义务代表该等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执行该项权利。
结算机构风险
22 中国结算违约风险
中国结算已建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监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办法。 如果中国结算(作为所属地中央交易对手)违约,香港结算 已经表示,其可(但没有义务)采取法律行动或法庭诉讼,通过可行的法律途径以及通过中国结算的清算程序(如适用),向中国结算追讨尚未还清的中华通证券和款项。 由于中国结算没有向香港结算的保证基金作出供款,香港结算将不会使用香港结算保证
基金弥补因结清中国结算持仓后的剩余损失。 反之,香港结算将按照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的规定,按比例向结算参与人分发所收回的中华通证券和/或款项。 本公司随后分发的中华通证券和/或款
项仅限于从香港结算直接或间接收回的。 尽管中国结算违约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投资者在进行北向交易前应注意此项安排和潜在的风险。
23 香港结算违约风险
x公司根据本中华通条款提供的服务也取决于香港结算履行其义务的情况。 香港结算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者香港结算未能或 延迟履行其义务都可能导致中华通证券和/或与之有关的款项无法交收,阁下也会因此遭受损失。 本公司及关联人士对该等任何损失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运行风险
24 无纸化证券
中华通证券以无纸化形式进行交易,因此,中华通证券不能以实物形式从中央结算系统存入或取出。
25 企业行为的公司公告
任何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企业行为都将由相关发行人通过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网站和某些指定报章作出公告。 香港结算也将会在中央结算系统中记录有关中华通证券的所有企业行为,并在公布当日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通知结算参与人有 关详情。 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可参阅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网站以及相关报章以查阅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亦可在港交所网站的「中国证券市场网页」(或其不时替代或接替的其他网站)查询前一个交易日发布的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企业行为。 投资者应注意,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发布的企业行为公告仅为中文本,没有英文译本。
另外,香港结算将尽力及时向结算参与人代收并派发中华通证券的现金股息。 一经收到股息,香港结算将在实际操作允许的情况下,在同日安排向相关结算参与人派发现金股息。
根据中国内地的现行市场惯例,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不能委任代表或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这与香港目前关于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惯例有所不同。
本公司不会也不能确保任何企业行为的公司公告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并且本公司以及任何关联人士不接受由于任何错误、 不准确、延迟、遗漏或因信赖该等公告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导
致的任何损失和损害的责任(无论是侵权或是合同还是其他的责任)。 本公司明确👉明概不就任何公司公告的准确性或有关信息对任何目的之适合性的所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承担任何责任。
26 平均定价适用于基金经理的各个基金
如果阁下以基金经理的身份管理多支基金或以资产管理人身份代表多个客户,并阁下为阁下管理的多支基金或 客户预先分配中华通订单,尽管这些订单可能在同一交易日的不同时间执行,本公司可对这些订单提供平均定价。 当平均定价适 用时,每支基金或每个客户将以相同的平均定价获配中华通证券(或其所得收益),该平均定价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如果订单被逐个处理并按照直接或间接提交给本公司的顺序的情况下,该基金或客户应该支付或收到的价格。 本公司及关联人士对于任何该定价的不同或者因适用平均定价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风险不负责任。
27 披露信息和公开交易信息
为了出版、宣传或公开分发汇总的中华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交易量、投资者简介和其他相关数据之目的,联交所可要求本公司按照 联交所不时规定的间隔和形式提供阁下的档案信息、阁下通过北向交易买卖中华通证券的订单种类和价值以及本公司 执行的阁下的交易。 为监督和调查的目的,联交所可以将该信息转交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
28 客户错误
x公司及关联人士对投资者因基于投资者指示进行的任何交易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或者间接性损失、损害或费用没 有责任。 本公司不能对任何交易进行平仓,投资者也应当注意中华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限额限制。
中华通规则一般禁止任何场外交易或转让。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本公司和阁下为了纠正一项交易而进行转让,尽管尚未澄清在何种情况下该转让可被允许。 本公司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是否需要为了纠正任何交易错误而进行任何转让,但没有义务进行。 本公司或任何关联人士对因该错误或任何拒绝为纠正交易错误而进行转让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负责。
29 信息保存
阁下确认并接受中华通规则要求本公司保留以下记录不少于 20 年:(a)所有以阁下名义执行的订单和交易;(b)从 阁下处接收的任何指示;以及(c)关于北向交易的阁下所有的账户信息;以及(d)关于中华通证券孖展交易和股 票借贷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该任何该孖展交易、 相关证券孖展交易安排和提供的资金)。
30 中华通市场系统
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在征询联交所意见后)可以,在联交所规则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及 /或联交所认为合适的时候,为了公 平有序的市场利益以保护投资者,按照联交所认为的合理的期限和
频率,暂时暂停或限制所有或部分中华通证券的所有或任何北向交易的订单传送和相关支持服务。在中华通证券被联交所暂停交易的期间,阁下将不能在联交所通过中华通买卖中华通证券。 阁下
需尤其注意,尽管联交所暂停中华通证券交易,该中华通证券仍会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继续交易。 在联交所暂停中华通 证券交易期间,阁下可能仍将受到由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引起的中华通证券价格波动的影响。
基于运营需要、恶劣天气、紧急情况或其他任何情况,联交所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在任何时候并且无需事先通知,决定更改中华通服务的运营时间和安排,无论基于临时还是其他。 另外,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在联交所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永久终止 提供中华通北向交易服务。
该暂停、限制或终止将会影响本公司接受和处理阁下订单的能力,建议阁下参考港交所网站和港交所不时公布的其他 信息以获取最新信息。 尽管中华通证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交易,包括并不限于,中国投资者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交易,但不能确保阁下的订单能够被接受和处理。
另外,联交所规则规定,如果任何有相应 A 股股票为适格中华通证券的 H 股股票在联交所被暂停交易,但该 A 股股票没有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被暂停交易,该 A 股股票的中华通卖出订单和中华通买入订单的传递服务一般将照常可用。 但是,联交所可以根据自身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或限制该服务,阁下下达买入订单或卖出订单的能力将因此受到影响。
中华通市场系统是为了通过中华通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而搭建的新平台。 本公司在由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运营的中华通市场系统基础上提供交易服务。 本公司不对由中华通市场系统引起的延迟或故障负责,投资者需要承担通过中华通市场系统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而产生 的所有风险。 本公司及关联人士没有责任也不对阁下因中华通市场系统或通过中华通路由系统进行北向交易所遭受的任何直 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暂停、限制或终止中华通服务或中华通路由系统,或无法接入或使用中华通路由系统或中华通服务;
(b) 作出任何特殊安排,或为了应对紧急情况或意外事件而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步骤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交易 所参与人输入的任何或全部中华通订单;
(c) 任何暂停、延迟、中断或终止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进行任何中华通证券的交易;
(d) 由于香港发出 8 号或以上暴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而造成的任何中华通证券的延迟、暂停、中断、或订单取消;
(e) 由于系统、通讯或连接故障、电力中断、软件或硬件失灵或任何超出联交所、本公司或关联人士控制范围的其他事件而 造成的任何延迟或不能传递任何中华通订单、或者延迟或不能发送任何订单取消请求或提供中华通服务;
(f) 由于任何原因中华通交易所参与人要求取消的任何中华通订单没有被取消;
(g) 联交所或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要求本公司拒绝任何中华通服务指令;
(h) 任何中华通市场系统或者本公司、联交所附属公司或关联人士赖以提供中华通服务的系统的延迟、故障或错误;
(i) 由于超出联交所、港交所、联交所附属公司、本公司或任何关联人士控制范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由中华通监管机构采取/不采取任何行动或做出/不做出任何决定)而造成的任何延迟或不能执行中华通订单或者任何错误执行或撮合中华通订单。
如果发生上述第( e)段所述的延迟或未能发出任何订单取消请求的情形,在该订单已被撮合或执行的情况下,阁下仍有责任履行该交易的任何交收义务。
阁下确认港交所、联交所、联交所附属公司、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的附属公司和其各自董事、雇员和代理人概不该等任何损失负 责或承担责任。
31 运营时间
联交所有绝对酌情决定权以不时决定中华通服务时间,也有绝对酌情决定权随时变更中华通的运营时间和安排,并且无需事先通知,无论是基于临时还是其他情况。 本公司没有义务通知阁下联交所对中华通服务运营时间的任何决定。
当,诸如,在中华通服务停止运营期间有任何与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有关的价格敏感信息,该上市公司的 A 股股票可能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继续交易,且该 A 股股价可能会剧烈波动。 在此情况下,北向交易投资者直到下个交易日才能够通过中华通交易该股票。
32 孖展交易
受限于中华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某些条件,对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决定适格进行孖展交易的中华通证券(「适格孖展交易证券」),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可以进行孖展交易。 港交所将会不时公布一份适格孖展交易证券名单。 如果任何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量超过中华通市场交易所决定的限额,中华通市场交易所可暂停该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并在孖展交易量下降到所规定限额时恢复该 A股股票的孖展交易。 当中华通市场交易所通知联交所该暂停或恢复涉及到适格孖展交易证券名单所列某支证券时,港交所将在其网站上披露该信息。 在此情况下,对相关中华通证券的任何孖展交易(对中华通证券买入订单的孖展交易除外)将会被暂停及/或恢复。 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保留在将来要求向中华通传递孖展交易订单时对其进行标识的权利。 本公司及任何关联人士没有义务向阁下不时更新适格孖展交易证券名单,或有关孖展交易的限制或暂停。
33 供股
当阁下从一中华通证券发行人处收到任何形式的权益证券时,如果该权益证券:
(a) 是中华通证券,则阁下可通过中华通买卖该权益证券;
(b) 不是中华通证券,但是是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计价证券,则阁下可通过中华通卖出该权益证券,但是不允许买入该权利证券;
(c) 是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但不以人民币交易,则阁下不可通过中华通买卖该权益证券;以及
(d) 不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上市,则阁下不可通过中华通买卖该权益证券除非并且直到香港结算提供任何适当安排(如有)。 也 有可能不会提供该替代安排。
34 碎股交易
中华通证券碎股交易仅适用于卖出订单,并且所有碎股必须通过一个单一订单卖出。 完整买卖单位的交易订单和不同的碎股卖 出订单撮合,形成碎股交易。 完整买卖单位的交易订单和碎股订单在同一个中华通平台上撮合,并受限于同一价格。 订单的最 大数额为 100 万股,最低上落价位统一为人民币 0.01 元。
35 卖空
如果有担保卖空满足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所列的要求,包括卖空订单仅适用于可进行卖空的中华通证券、适当的标注该卖空以及受到高于前成交价规则的限制,可在适当的时候对中华通证券进行有担保卖空。 但是,无担保卖空中华通证券是被禁止的。 中华通监管机构也可暂停进行中华通证券的卖空,如果卖空活动数量超过相关中华通市场指定的上限。 阁下将理解和遵守不时生效的卖空规则并对违反的后果负有全部责任。
36 股票借贷
联交所公布,允许为( a)有担保的卖空以及(b)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的目的对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指定的适格中华通证券进行股票借贷。 对适格的中华通证券的股票借贷受限于联交所和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列明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为有担保卖空的目的进行股票借贷的,有关协议为期不可超过一个月;
(b) 为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的股票借贷的,有关协议为期不可超过一日(且不可续期);
(c) 借出股票仅限于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规定的若干类别人士;以及
(d) 股票借贷行为需要向联交所提交报告。
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所将决定一个适格于进行股票借贷的中华通证券名单。 特别中华通证券不适格于为有担保卖空的目的而进行的股票借贷(但适格于为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而进行的股票借
贷)。 本公司将须向任何联交所参与人(可能包括保管代理人)提供该信息使该联交所参与人能够符合其与中华通证券股票借贷活动有关的每月报告义务。 这可能包括(除了其他事项外)股票借方、股票贷方、借入/贷出股票数量、尚未偿还股票数目、借入/归还日期的详细数据。
建议投资者参阅联交所中华通规则(当其公布 时)内以及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内不时适用的相关条款。
37 人民币兑换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 实际兑换安排将视乎于相关时间当时的限制而定。 根据第 8 条(交收和货币兑换)将任何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任何兑换可能受到该等兑换限制。 如果将相关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发生延迟,北向买入订单的交收可能会延迟及/或无 法完成。 任何因该延迟或无法交收导致的风险、损失和支出将由阁下承担。
投资中华通证券的相关风险
38 投资中华通证券的其他相关风险
与中国内地相关的一般风险
中国内地是一个新兴市场,具有以下一个或多个特点:一定程度的政治不稳定性、相对不可预测的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模式、 一个仍处于发展阶段的金融市场或一个疲弱的经济体。 投资新兴市场通常会带来较高的风险,比如事件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缺口风险、监管/法律风险、交易交收、处理和结算风险以及债券持有人/股东风险。
股权风险
与投资短期或长期债券相比,投资中华通证券可能会有较高的收益。 然而,投资中华通证券相关的风险也更高,因为中华通证券的投资表现取决于若干难以预测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突然或持续的市场下滑可能性,以及与每个公司有关的风险。 与任何股权投资组合相关的基本风险是其持有的投资价值可能突然及显著下降。
一般法律和监管风险
阁下必须遵守所有的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 并且,任何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的变化都可能对市场情绪造成影响, 从而影响中华通证券的表现。 不能预测由该任何变化所造成的影响对中华通证券而言是正面还是负面。 最坏的情形是,阁下可能损失大部分阁下对中华通证券的投资。另外,任何在中国内地法院提起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将适用中国内地的法 律、法规和程序,不同于适用于香港法院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货币风险
人民币尚不能自由兑换,并受制于外汇控制和限制。 特别是在香港通过本公司兑换人民币可能受到相关时间当时的若干限制。 在 某一特定时间,投资者可能很难将人民币兑换成为港币或其他货币(反之依然),并且兑换也将会有兑换费用,该兑换费用和 时间可能与阁下的偏好不符。
另外,人民币对港币和其他货币的价格可能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不能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将导致人民币证券的市场价值和变现价格下跌。 进行人民币证券交易的非以人民币为基础的投资者如果其随后将人民币收益兑换回港币或其他基础货币也可能会遭受损失。
人民币资金汇入和导出中国境内也有诸多限制。 如果由于外汇管制或其他限制,人民币证券发行人不能将人民币汇入香港或以人民币进行分配,该发行人可能以其他货币进行分配(包括股息和其他付款)。 投资者因此需承担额外的外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中华通证券的流动性和交易价格可能受到中国境外有限可得的人民币和兑换人民币限制的负面影响。 这些因素将会影响投资者的人民币流动性,并进而消极影响市场对中华通证券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