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址: www.gtcapital.com.hk CE 編號:AGF968
現金客戶合約
證券買賣帳戶
高富金融有限公司
香港北角英皇道 250 號
北角城中心 22 樓 2209-10 室
電話: (000) 0000 0000 傳真: (000) 0000 0000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 CE 編號:AGF968
帳戶編號:
x客戶合約由以下人士所訂定:
1. 高富金融有限公司為交易所參與者及根據條例而註冊之註冊證券交易商 (CE 編號: AGF968), 其註冊地址爲:香港北角英皇道 250 號北角城中心 22 樓 2209-10 室 (以下簡稱「本公司」; 與
2. 客戶, 其資料詳列於「客戶資料聲明」 (以下簡稱「客戶」)。
鑒於:
(甲) 客戶要求本公司為客戶開設並維持證券買賣賬戶, 而本公司亦同意為客戶開設及維持該賬戶, 並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透過該賬戶為客戶進行交易。
(乙) 合 2 約雙方同意按本合約所列條款提供上述服務。
雙方謹此協定:
1. 批註和釋義
1.1 除非本合約文中另有規定, 否則在本合約下列詞語解釋爲
「帳戶」指客戶以客戶本人之名義現在或將來在本公司所開設之帳戶以作下述交易;
「合約」或「客戶合約」指本現金客戶合約及客戶資料聲明及任何文件提供作開戶用途;
「聯繫公司」指高富金融有限公司及其任何附屬公司及其現時或將來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本權益之實體;
「營業日」指除星期六外, 香港銀行及有關交易所營業之日;
「抵押資産」指現在或將來任何時候由本公司或其聯繫公司所持有的、代客戶託管的、或操縱的證券 (包括其所附帶之一切權利) 以及帳戶內所有應收賬款和現金;
「逆差」指帳戶中出現負結餘;
「交易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被認可的國際性交易所;
「交易所參與者」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 (a)根據規例可在交易所或透過交易所進行買賣; 及(b)其姓名或名稱已獲登錄在由交易所保管的、以記錄可在交易所或透過交易所進行買賣的人的列表、登記冊或名冊內;
「集團」指以高富金融有限公司為最終控股公司之集團, 包括本公司在內的所有在該控股公司之附屬公司;
「結算公司」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條例」指香港法例第五七一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規例」指不時修訂之交易所規例;
「證券」與條例中之涵義相同;
「附屬公司」其涵義與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第二條所載之涵義相同; 及
「交易」指證券之買賣、交易及處置。
1.2 在本合約:
(a) 「條款」指本合約之條款, 「部分」即本開戶合約之部分;
(b) 正標題和附加標題僅為方便閱讀而設, 不構成影響本合約之釋義或結構;
(c) 法律條文包括不時修正和擴充之法律條文;
(d) 「人士」包括公司, 不論構成法團與否;
(e) 表示單數之文字將包括複數之意思, 相反亦然。
2. 本公司作為客戶之代理人
2.1 本公司作為客戶之代理人: 客戶謹此委任本公司作爲其代理人根據本合約條款代表客戶執行交易。
2.2 佣金及收費: 客戶同意按照本公司不時制定及通知客戶之收費標準向本公司支付費用、佣金、經紀佣金及包括相關託管費用在內的其他服務收費。客戶亦同意補償本公司因代表客戶進行交易而發生之一切費用及損失。
2.3 支取款項: 本公司可全權從帳戶中提取現金以支付客戶根據本合約而須支付予及結欠本公司之款項。
2.4 逾期利息: 就逾期未付之款項, 客戶同意按本公司所釐定之息率, 支付由到期日至全數償還有關款項之日止所產生之利息。逾期未付款項(不論是在取得法庭判令以前或以後的) 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在催收過程中產生之費用和開支 (包括法律費用)。 有關利息須於每個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或於本公司限令支付時支付。
3. 規則和規例
3.1 概述: 本公司代表客戶在世界各地進行之一切交易及本公司及客戶將受下列約束:
(a) 所有有管轄權的政府機構和法定團體所制定之適用法律和規例;
(b) 進行交易所在國家的交易所及結算公司的章程、規則、規例、慣例和常規。本公司按照上述的法例、規則、規例及指示採取的所有行動應對客戶有約束力。本公司概不負責由於本公司或其代理人須遵守上述制約而所採取的行動的後果。
3.2 征費及稅款: 在不損害第 3.1 條之概括性的原則下, 客戶須繳交本公司代客戶在交易所執行交易所須支付之一切交易所征費及稅款, 本公司獲授權從賬戶中扣除有關征費及稅款。
4. 客戶資料及其披露
4.1 客戶資料: 客戶確認在開戶文件包括客戶資料聲明及客戶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規例(如適用)及其它由客
戶向本公司所提供之資料全屬完整、真實及正確。 再者, 客戶確認本公司可依賴並使用該等資料, 直至本公司收到客戶書面通知變更有關資料爲止。如有任何重大變更, 客戶承諾將儘快通知本公司。客戶進一步向本公司xx及保證,客戶是根據其成立所在地之法律有效地成立並存在的,且有完整的權力和行為能力來承擔及履行本協議內屬於他的責任;其簽訂本合約之行為亦已獲其管治團體恰當授權,並且依足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之規定。
4.2 賬戶真正受益人: 客戶保證客戶爲所開賬戶之真正主人和最終受益人, 客戶並非代表其他受益人而持有該賬戶。如非上述情形或有任何變更, 客戶同意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所有最終受益人之身份及有關該等資料之變更, 客戶亦同意該等資料可根據本合約第 4.4 及 4.5 條予以披露。倘客戶代本開戶文件所述的真正主人或最終受益人持有該賬戶, 則根據第 12 條有關申請新股所作出之保證及承諾將被視為該等申請乃代本開戶文件所述之真正主人或最終受益人提出申請之保證及承諾。
4.3 信用查詢: 客戶授權本公司對客戶進行信用查詢或查證, 以確定及核實客戶所提供之資料及客戶之財政狀況。
4.4 資料披露: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應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或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或政府或監管機構 (不論香港或海外的) 的要求, 披露包括 (但不限於) 以下與賬戶有關之資料:
(a) 賬戶之詳情;
(b) 賬戶之交易情況;
(c) 賬戶之最終受益人資料。
客戶確認本公司對提供上述資料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亦同意本公司可以按有關的法律或規則, 不時向其他第三者披露上述資料。
4.5 向集團成員公司作出披露: 根據個人 (隱私) 條例(第 486 章),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提供其個人資料予任何向賬戶提供服務之代理、代表或本集團之聯繫公司。該等資料乃用於本公司或其聯繫公司提供投資、證券交易、顧問、財務、或其他相關服務及執行有關規則或法律或監管的規定。
客戶知悉倘未能向本集團提供有關資料, 這將導致本公司延遲或不能執行客戶之指令或不能提供所需之服務,特別是如果因此而影響本集團遵守有關規則及監管的規定。客戶可向本公司要求檢視或更正已提供之資料。
5 客戶指示
5.1 授權人士: 客戶確認每位獲授權人士均已獲客戶授權就其賬戶發出任何指示。再者, 客戶確認將不論任何時候都核准及追認每位授權人士所發出之指示。
5.2 授權人士權力: 在不限制授權代表客戶與本公司進行證券交易的權力的一般規定下, 客戶茲聲明及同意, 授權代表對戶口具有下述權力:
(a) 發出口頭或書面指示, 買賣、交收或轉移戶口的證券, 以進行一切其他有關交易。
(b) 收取貴公司開出的所有支票、票據及款項, 並發出有效收據; 收取本公司擬向客戶發出的所有信件及通訊。所有通訊包括發給授權代表有關補倉或追收保證金的通知, 不論是以郵寄、圖文傳真、電報、電話留言或其他方式發送; 當致電授權代表, 或郵件寄出時, 或當傳送機構收到該等以授權代表為收件人的通訊時, 不論客戶是否實際收到該通訊, 均視作已送達客戶論。
(c) 收取及 (倘需要) 簽署客戶因證券交易與本公司訂立的一切合約, 以及收取有關記錄文件及戶口單。
(d) 商借貨幣及/或滙票及/或證券, 不論是透過貸款、透支或其他形式, 亦不論有否交付抵押品。
(e) 質押、抵押及向本公司交付任何形式的抵押品, 以擔保償還墊款, 或用以提供及/或維持客戶在本公司戶口所需的保證金。
客戶承認, 委任授權代表是出於客戶的意願、判斷及考慮。若因授權代表的行為, 令客戶蒙受損失, 本公司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客戶又同意對授權代表的行為負上全部責任。如因授權代表的行為而令本公司蒙受損失,客戶同意對本公司作出全面賠償。
5.3 撤銷授權: 在本公司獲客戶通知撤銷獲授權人士許可權之前, 本公司將繼續依賴原獲授權人士所發出之指示,直至本公司實際接獲有關撤銷授權之通知為止。
5.4 指示形式: 客戶可通過電話、信件、電傳、互聯網發出口頭或書面指示。有關指示須待本公司實際接收後方可生效。
5.5 依賴指示: 如指示或通訊被本公司合理地認為是出自客戶或其授權人士, 本公司可依賴該指示或通訊。客戶同意賠償本公司因依賴該等指示或通訊而蒙受之一切損失。此外:
(a) 本公司無須核實發出指示人士之身份及其授權;
(b) 本公司可視該人士已獲客戶之全權授權及其指示對客戶有約束力;
(c) 不論所指示交易之性質或價值、證券之類別或質素, 本公司均可採取其認為合適之行動。
5.6 錄音: 本公司有權對與獲授權人士之間之電話對話進行錄音記錄。客戶確認該等電話錄音可作為有關獲授權人士所發出的指示的最終舉證。
5.7 指示之有效性: 除非客戶提出非常明確和準確的指示並獲本公司同意, 否則一切指示祇在當日生效, 並會在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有關營業日完結時作廢。
5.8 賣空: 如客戶出售其並不擁有之證券 (即賣空) 時, 客戶應事前通知本公司及確保能完成該賣空交易之交收要求。客戶需負責一切因賣空交易其中包括因不能準時交收而引致所有一切費用、損失及法律責任。
6 本公司有權拒絕客戶之指示
6.1 概述: 本公司有絕對權力拒絕執行客戶之個別指示。
6.2 資金或證券不足: 倘本公司認為客戶賬戶內沒有足夠資金或證券去支援執行客戶指令所產生的買價、佣金、厘印費、費用及其他征費, 或執行有關指示可能導致本公司或客戶違反任何法例、法規或規則的話, 則本公司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示。
6.3 賣空: 客戶確認本公司有權 (按一切適用法律及法規行使其絕對的酌情權) 決定不進行涉及賣空的交易。因此, 本公司將拒絕執行一切涉及賣空的交易。儘管如上所述, 倘賣空交易予以執行, 客戶同意簽署任何本公司要求其簽署的文件並追認本公司就還原有關賣空交易而採取的一切行動及因而進行的一切交易。客戶亦同意賠償本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及所發生的費用。
6.4 通知客戶: 如本公司行使其絕對的酌情權而拒絕執行客戶指示時, 本公司須就此通知客戶, 惟本公司無須指出原因。
6.5 不承擔責任: 本公司無須就拒絕執行客戶指示或其後忽略通知客戶而引致客戶遭受任何損失、利潤損失、損害、責任、成本或開支承擔任何責任。
7 執行客戶之指令
7.1 執行客戶指令: 在執行客戶指令時, 本公司有絕對權力以其認為合適之方式, 安排通過其聯繫公司或不同交易所、結算公司、出市經紀、荘家或代理在世界各地之交易所和市場進行交易。本合約中所述之交易及本公司執行指令亦按此解釋。
7.2 本公司作為交易對手: 在公平的交易條件下, 本公司及/或其聯繫公司可作為交易對手完成客戶指示之交易。客戶同意本公司無須向客戶交代因該等交易所得之利潤或其他利益。
7.3 本公司有權合併處理交易: 本公司可酌情決定將客戶之指示、本公司、本公司聯繫公司及其它客戶之指示合併處理。在合併處理交易時而達成之平均價將被採用並視作該賬戶交易之交易價。若市場上無足夠的證券或買盤同時滿足所有指示時, 本公司會按公平原則及市場慣例, 將有關證券或買盤分配予客戶及其他客戶。
7.4 通訊失靈: 本公司無需就通訊裝置失靈或其他超越本公司合理控制之原因而引致延遲傳送客戶指示或延遲傳送已執行指令之報告承擔任何責任。
7.5 市場限制: 由於實質的條件限制及證券價格經常出現變化, 本公司也許因此未能以特定時間的報價或匯率,或以「最佳」或「市場」價格進行買賣。對於本公司未能或不能遵行代客戶進行的任何限價盤的條款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倘本公司由於任何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客戶指令, 本公司可酌情決定履行部分指令。客戶同意接受有關結果, 並受有關結果約束。
7.6 取消指令: 客戶若要取消或更改已發出指令, 必須在本公司執行該指令前及獲本公司同意下, 才能生效。假若本公司在接獲客戶取消已發出指令的要求時, 已全部或部分執行該指示, 則客戶同意承擔有關交易的全部責任。
7.7 產品資料: 本公司會應客戶要求, 向客戶提供關於客戶指示購買或出售的衍生產品的產品撮要或招股書。
7.8 成交單: 在適用的法律及法規所規定的期限內, 本公司將向客戶發出提供足夠關於執行客戶指示的交易的資料的成交單。
7.9 月結單: 本公司將向客戶發出載有賬戶詳情之月結單, 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所收股息及利息金額。
7.10 最終舉證: 查閱本公司有否執行客戶的指示是客戶的責任。除上述成交單及月結單外, 本公司無責任向客戶提供其他顯示客戶指示有否被執行的資料。客戶同意確保上述成交單及月結單亦一般郵遞時間內收取及在未收到有關部門文件時向本公司查證, 乃客戶的責任。如在本公司發出成交單 24 小時後或本公司發出月結單 7個營業日後, 本公司未有收悉客戶就此提出的書面反對或異議, 成交單和月結單的內容就客戶而言將被視為具結論性。客戶同意按成交單上所列之交收日期或月結單所指定之期限內, 支付到期款項。
8 交 收
8.1 交收日: 客戶在有關交易所或其他市場指定之到期交收日及地點, 就買入之證券付款予本公司, 或送交賣出之證券。
8.2 客戶違約: 如客戶在到期交收日不能如上文所述支付款項或送交證券, 本公司可在無需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採取下列行動:
(a) 客戶賣出證券: 結算公司會代表本公司就所有在 T+2 日仍未完成交收之待交付股份數額, 在 T+3 日作出強制補購。本公司將由賬戶中扣除補購款項、及與此有關的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之佣金、印花稅、其他交易費用、及結算公司徵收的罰款); 或
(b) 客戶買入證券: 對所買入之證券進行交收, 並由賬戶扣除應付之交易款項, 再以本公司認為合理之價格出售所買入之證券, 並將出售證券所得之款項扣除本公司之佣金及其它交易費用後存入賬戶。
8.3 客戶須承擔逆差: 客戶須承擔本公司由於根據第 8.2 條而買入和賣出證券而引致之一切損失、成本和費用 (包括法律費用) 及由此而造成的逆差。
8.4 賣方經紀之違約: 如本公司代客戶買入證券, 而賣方經紀未能在交收日進行交收而導致本公司須另行購入證券、客戶也需承擔由此所產生之額外成本及費用。
8.5 貨幣轉換: 如交易是按客戶指示在交易所或其他市場進行, 而其結算幣種有別於賬戶之結算幣種, 則:
(a) 因匯率變動而帶來之利潤歸客戶所有, 而相應之損失亦須由客戶承擔; 及
(b) 當賣出、抵銷或清算該等證券時, 本公司有絕對權利以當時市場率為基準將有關以其他幣種計算之金額折算為賬戶之結算幣種, 並將之存入賬戶或由賬戶中扣除。
9 本公司之責任
9.1 本公司違約: 若本公司因未能遵守條例之規定而犯過失 (定義參見條例) 以致客戶蒙受金錢損失, 客戶明白其索償權利僅限於根據條例而設立之賠償基金所規定之限度。如交易在海外交易所或市場進行時, 則賠償權利將因有關交易所或市場不同的規定而有所不同及受其制約。
9.2 不支付利息: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保留客戶存放於賬戶內之現金所產生的利益。再者, 客戶同意除非另有協定,否則本公司將不就賬戶現金結餘向客戶支付利息。
9.3 資料變更: 倘本公司向客戶提供的資料有重大變更, 本公司將會通知客戶有關變更事項。
10 證券及現金之保管
10.1 概述: 對於任何由客戶寄存於本公司之證券或由本公司代客戶購入並由本公司保管之證券, 本公司可酌情決定:
(a) 將有關證券以本公司須對其負責的人士或本公司代理人之名義登記持有;
(b) 將有關證券寄存於本公司之特定銀行賬戶或其他提供保存文件服務之機 構, 以妥為保存。倘有關證券屬香港證券, 則該等機構須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接納為可提供保存服務之機構。
10.2 構成抵押資產的一部分: 任何根據第 10.1 條以代理人名義持有之任何證券 將被視為由本公司所持有和控制, 並構成第 11.3 條項下的抵押資產的一部分。
10.3 股息或分派: 倘有關證券並非以客戶之名義登記持有, 有關該等證券所產生 之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將於本公司實際收悉有關股息或分派後存入賬戶或根據客戶之指示支付或轉讓有關股息或分派。倘有關證券只屬由本公司代其他客戶所持有的同類證券的一部分時, 則客戶將根據所持有之證券數目, 按比例分享該等利益。本公司有權處理零碎利益。
10.4 投票權: 在不影響第 11.7 條的情況下, 除非客戶發出書面指示, 否則本公 司無責任調查、參與或就所收悉的代表委任表格、出席會議或投票等事宜採取任何正面行動。
10.5 不負責繳付股本: 為避免任何爭議, 對於代客戶保存之證券, 本公司將不負責任何與之有關的任何繳付股本通知、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事宜。
10.6 提取證券: 如客戶認為不需要或希望中止前述證券保管服務, 客戶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按客戶指示, 在客戶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的前提下, 將證券退回予客戶。如客戶並無給予指示, 本公司將以一般郵遞將有關證券郵寄至客戶地址, 一切費用及風險概由客戶承擔。
10.7 同等證券: 本公司或其代理人無須向客戶送交或歸還原本所送交或寄存之證 券。本公司只須向客戶送交或歸還與原有證券級別、單元或及面值相同及在其他方面均與原有證券相同的證券即可, 惟須根據期間所發生的股本重組作出相應調整。
10.8 上市公司文件: 如證券存放於本公司或其代理人處, 本公司可將客戶姓名、 地址和其他資料轉交結算公司, 以便客戶能直接收到證券發行公司所寄發之一切公司文件。
10.9 保管費: 客戶同意向本公司支付一切有關根據本條款保存證券之費用和佣金。本公司可由賬戶扣除該等費用。
10.10 不可外借證券: 在未得客戶書面同意前, 本公司不得將客戶任何證券作為本公司取得貸款或墊支之抵押品,或作任何目的將證券借出或放棄其持有權。
10.11 現金之保管: 代客戶保管的現金須依照適用法律及法規不時的規定, 存放於一家持牌銀行所開立的一個客戶信託賬戶內 (此等現金不包括本公司就交易取得, 而且須為交收而轉付或轉付予客戶的現金)。
11 留置權, 抵銷和抵押
11.1 一般留置權: 一切由本公司為客戶所購入之證券及客戶對其享有權益之證券, 皆受制於本公司所享有之一般留置權, 以確保客戶履行其對本公司之責任及義務。
11.2 抵銷: 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本公司及任何集團成員公司, 於任何時候將賬戶內的任何應收款項及/或保存之證券, 用於支付客戶結欠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公司之債務 (不論該等債務是現有或將來的、實現或或然的、主要或輔助的、及個別或連帶的)。任何向本公司發出的及抄送客戶的書面通知, 將被視為該等抵銷權的存在及有效行使的最終舉證。本公司無須對本公司根據該通知而採取行動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在行使該抵銷權時, 本公司或有關集團成員公司可在其認為合適之時候, 行使其酌情權賣出有關證券或使用有關應收款項, 而無須對此承擔任何責任。在行使前述抵銷權時, 本公司或有關集團成員公司亦可將客戶之任何賬戶轉移和合併。
11.3 抵押資產: 客戶將抵押資產抵押予本公司, 作為客戶履行及支付其對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公司就賬戶之運作或根據本合約之一切責任及欠款 (不論是現在或將來的, 亦不論是實際或是或然的), 包括任何集團成員公司因行使有關權利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開支的持續保證及擔保。前述事宜將不影響第 11.1 條所述之留置權, 並將附加於本公司之其他權利。
11.4 可於發生違約時即時行使抵押權: 倘客戶未能履行其于本合約項下之責任或義務時, 本公司可在無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即時行使其根據第 11.3 條就抵押資產的抵押權。在此情況下, 本公司可立即或於稍後時間以市價出售所有或部分抵押資產。本公司可隨意將出售有關證券所得款項應用於減低客戶對本公司之所有或部分欠款, 本公司無須就因此而產生之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11.5 如所抵押之資產不足以償還客戶之欠款, 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即時清還全部到期欠款。
11.6 抵押資產所附帶之權利: 就一切抵押資產:
(a) 客戶需支付抵押資產之一切到期應付款。倘客戶不履行前述義務時, 本公司可 (但並無義務) 代客戶支付有關款項。由本公司所支付之款項將構成由抵押資產保證之負債之一部分; 及
(b) 客戶保證其擁有抵押資產之全部權益、產權及利益。於抵押權持續有效期間, 客戶不可就抵押資產向第三者提供任何形式之抵押權或留置權。
11.7 行使投票權: 當本公司行使抵押權時, 所有與證券有關之一切權益 (包括投票權) 將由本公司以其認為適當之方式及無須知會客戶的情況下予以行使。
12 發行新股
12.1 申請新股: 如客戶要求和授權本公司以其代理人身份申請於交易所新發行之股票, 客戶須向本公司提供如下保證:
(a) 本公司獲客戶授權代表客戶作出該等申請;
(b) 除本公司外, 客戶本身並無提出有關申請, 客戶亦無授權其他人士以客戶代理人之身份提出有關申請;
(c) 本公司獲授權在申請表上向交易所保證客戶亦無以本身名義或透過其他代理人提出其他申請。
12.2 發行公司依賴客戶之聲明: 客戶知悉有關證券發行公司將依賴第 12.1 條之聲明以決定是否根據本公司以客戶代理人身份所提出的申請配發股票予客戶。
13 客戶違約
13.1 違約事項: 以下事項將構成違約事項:
(a)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保障其自身利益及權益, 或有必要履行任何有關交易所、結算公司或市場之任何規則或規例, 或
(b) 儘管本公司已向客戶發出催款通知包括口頭、書面或任何聯絡方式, 客戶仍未能向本公司回應或實質支付到期款項;
(c) 客戶或其擔保人:
(i) 由於未能償還債務而被宣佈破產; 或
(ii) 進入自願性或強制性清盤階段; 或
(iii) 由接管人接管其全部或部分資產; 或
(iv) 有任何人士歸因於債務而入稟法院要求將其清盤或採取相應行動, 或
(d) 本公司認為客戶違反本合約之重要條款; 或
(e) 客戶或其擔保人在透過本公司或其聯繫公司所進行之交易中違約, 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在本合約下向本公司所作出的任何xx或保證是或變成不真確或誤導的; 或
(f) 客戶於本公司或其聯繫公司所開設之任何賬戶遭查封或遭類似對待; 或
(g) 該等賬戶被列入法庭判決執行令的名單內; 或
(h) 客戶簽訂本協議所需之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是或變成不真確或誤導的;或
(i) 其他致使本公司對客戶在將來根據本合約履行其責任及義務的能力存有懷疑之事項。
13.2 本公司對違約事項之權利: 當發生違約事項時, 則本公司可採取以下任何步驟:
(a) 客戶須於本公司提出要求時立即償還一切結欠本公司之款項;
(b) 客戶須按第 2.4 條所指定之利率就所欠款項支付利息;
(c) 本公司根據本合約須向客戶履行而又未履行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支付款項的義務) 將取決於客戶是否已完全履行其根據本合約須對本公司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d) 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在無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即時採取以下任何或全部步驟:
(i) 取消一切未完成之證券買賣交易;
(ii) 出售賬戶中所有或部分證券;
(iii) 買入先前賣空之證券;
(iv) 行使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權, 並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法處置所有或部分賬戶內之資產, 以履行客戶對本公司的義務及責任 (不論該等義務及責任是直接的, 或是由抵押所引起的);
(v) 將根據上述第(iv)段出售或變現所得款項用以減低客戶結欠本公司之所有或部分款項;
(vi) 抵銷、轉移或合併客戶於本公司或其聯繫公司所開立之任何賬戶, 或將本公司須向客戶履行之義務與客戶須向本公司履行之義務互相抵銷;
(vii) 終止本合約;
(viii)行使合約所授予之抵押權;
(ix) 行使其留置權或根據合約之規定進行抵銷;
(x) 行使其就其他抵押物的權利。
13.3 所得款項之應用:本公司有絶對酌情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次序及方式,將扣除所有有關行使本公司權利而產生的費用及開支後實際所得的款項淨額,用以抵銷客戶對本公司或其聯繫公司之欠數。
13.4 本公司之酌情權:本公司在行使第 13.2 條項下的權利時享有絶對的酌情權。特別是在出售客戶證券時,本公司有權以個別或合併形式出售有關證券。客戶放棄一切有關向本公司追討本公司在行使上述權力時所產生之損失之權利。惟客戶並無放棄由於本公司疏忽職守(包括行使該等權利的時間及形式方面)而引致損失
的追討權利。
13.5 暫記賬戶:倘發生違約事項,本公司有權將全部或部份收到的款項貸記入一個暫記賬戶,以便保存本公司的權利,在客戶發生破產、清盤、債務和解式安排的訴訟時,證明本公司索償的全部權利。
13.6 終止合約:在上述第 13.2 條(d)(vii)項下的情況下本合約,將無損合約終止前所發生的違約事件的追究權利,該等權利將繼續有效並可繼續予以執行。
13.7 客戶的責任:客戶須承擔本公司於行使其權利後尚欠之逆差及一切本公司由於行使該等權利而產生之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14 終止合約
14.1 終止通知書:在受制於第 13 條的情況下,本公司或客戶均可隨時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及/賬戶。然而,由客戶給予本公司之終止通知書只可在本公司實際收悉有關通知後才生效。
14.2 直至客戶所發出的終止通知書根據第 14.1 條生效時,本公司仍可繼續根據本合約規定運作賬戶和行其權利。客戶終止本合約並不影響本合約終止生效前已進行之交易。
14.3 不影響既定利益:任何終止合約通知將不影響本公司對客戶在此以前所發生的任何違約事件的追究權利,該等權利將繼續有效並可繼續予以執行。
14.4 歸還產權文件及款項:如按上述條款終止合約,而本公司亦己根據 11 條行使其權利,本公司將向客戶歸還 (如有者) 所有抵押資產的結餘、及其它有關款項及尚餘證券之產權文件。本公司將按客戶指示,並在客戶承擔一切風險的前提下,將有關產權文件歸還客戶。如客戶並無給予任何指示,有關文件將以一般郵遞方式郵寄至客戶列於客戶資料聲明之位址,一切有關費用及風險概由客戶承擔。
15 客戶賠償承諾
15.1 概述:客戶將向本公司、本公司員工和代理賠償一切在其提供服務過程或因客戶違約而引致之申訴、責任、費用和開支。該等費用和開支包括本公司就追回客戶所拖欠的款項或由於結束賬戶而產生的一切費用〈按照足額賠償之基準〉。
15.2 例外:第 15.1 條所述之賠償承諾並不適用於因本公司或有關人士惡意失誤、嚴重疏忽或欺詐而引致之申訴及索償。
16 聯名賬戶
16.1 個別及連帶責任:若客戶多於一人的情況,聯名賬戶內之每位人士將於本條款稱為「成員」。每名成員須負上個別及連帶責任。在不損害本公司對任何其他成員的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可與個別成員妥協或免除其責任。
16.2 留置權及抵押權之延伸:第 11 條所述之留置權和抵押權將延伸至以個別成員、多名成員聯名、或與第三者聯名名義寄存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證券。
16.3 每名成員確認如任何其他成員拖欠任何集團成員公司任何款項時,本公司將對有關證券就有關欠款享有留置權或抵押權。
16.4 通知及支付:假若客戶超過一個成員時,則任何根據本合約發出的通知或支付的金額向其中一位成員提出或支付時,即等如向所有客戶成員發出或支付,本公司不再承擔有關責任。
17 授權人
17.1 本公司作為客戶的授權人:客戶不可撤銷地委任本公司作為客戶之授權人,並獲授權以客戶之名義或代客 戶採取一切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行動及簽署一切本公司認為必要之文件以便進行或完成任何由本公司為保障、保護或變現所有或部份證券,或為行使本公司或客戶就證券之權利而進行之交易。
17.2 進一步保證:客戶須按本公司之要求簽署一切其他本公司要求之文件,以便將所有或部分證券轉為以本公司須對負責的人士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或有關買方或承讓方之名下,或以便保障及保護本公司根據第 11 條所享有之權利及權益。
18 通 知
18.1 書面通知:除非本合約另有規定,否則所有通訊和通知均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18.2 聯絡地址:一切通訊和通知均須由發出通訊或通知的一方發至另一方下列通訊地址或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
(a) 本公司:
香港北角英皇道 250 號北角城中心 22 樓 220910 室
傳真號碼:(000) 0000 0000
(b) 客戶:
地址及傳真號碼載於客戶資料聲明
18.3 更改地址:如任何一方需要更改其通訊地址或傳真號碼,應在 15 天前以書面通知對方。該等變更將在該 15天通知期完結後方為生效。
18.4 致客戶的通知:一切由本公司以專遞、郵遞、傳真或電子媒體致客戶的通訊和通知將被視為於下列所述時間收悉:
(a) 如為專人送遞,則當遞送至收件人時
(b) 如寄發香港以內之郵件,則為寄出後 2 天;如寄發香港以外之空郵,則為寄出 4 天:
(c) 如為圖文傳真或電子媒體,則為發出傳真或電子郵件後。
上述的通訊或通知,都應寄發到客戶資料聲明所載或客戶不時通知的地址、傳真號或電郵地址。客戶亦同意,本公司有權將通知成交單或月結單以電郵方式傳送給客戶。
18.5 致本公司的通知:在受制於第 14.1 條的情況下,任何由客戶致本公司的通訊或通知,必須在本公司實際收到有關通訊或通知才正式生效。期間傳送通訊的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19 其他條款
19.1 客戶之確認:客戶確認已詳閱本合約文本,及本公司已以客戶明白之語言對其中內容解釋清楚。客戶贊同及同意受本合約內一切條款的約束。
19.2 客戶之聲明及保證:客戶謹此向本公司保證和聲明,本合約及其執行不及將不會:
(a) 與現有適用予客戶之法律、條例、規則或規例或任何裁決、法令或許可有所抵觸;
(b) 與客戶其他合約互相衝突,或造成其他合約的違約;
(c) 與客戶之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其他公司組織文件有所抵觸。
於每次客戶發出指令或執行指令時,上述保證及聲明會被視為由客戶重新確認。
19.3 非倚賴性:即使本公司不時向客戶提供資料、文件或建議,客戶保證其於進行所有交易時,都只是倚賴其自身的調查及判斷,而非倚賴任何本公司董事、員工及代理的意見。
19.4 回扣及利益:本公司可能為客戶進行買賣證券時,從其他第三者獲取一些對客戶有實質利益的金錢形式或非金錢形式的回扣或利益,諸如研調報告,對個別股票的價值分析及獲提供某些資訊服務。在任何本公司獲得上述回扣或利益的情況時,本公司應盡力令到(1)有關交易按一般市場慣例進行(2)客戶需要支付的傭金不會超過一般進行類似交易獲得相約服務而所需支付的佣金。
19.5 時間最為重要:對於本合約中涉及的所有事項,時間均是至關重要的。
19.6 追究權利乃累積的:本合約所述之一切權利、權力、追究權利和特權乃累積的,並且不影響法律所賦予之一切權利、權力、追究權利和特權。
19.7 可分割性:本合約之任何條款是相互獨立和分離的。若在任何時候個別條款被裁定無效或不能予以執行,則不影響或損害其餘條款之效力、法律地位及執行性。
19.8 轉讓:在未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前,客戶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其於本合約項下之權利和義務。然而,本公司可在向客戶發出事前通知後轉讓其於本合約項下之全部或部份權利及/或義務。
19.9 修訂:本公司可按適用於其業務的法例及法規而修訂本合約之條款時,客戶須接納有關修正。
19.10 放棄權利:任何行本合約所賦予的權利、權力、或特權上的延誤將不構成放棄該等權利。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的個別行使或部分行使將不影響進一步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
19.11 收數代理:客戶瞭解亦同意本公司有權委託收數公司向客戶追收客戶根據本合約欠本公司的債務。客戶同意支付委託有關收數公司所產生的費用並同意本公司有權向有關收數公司提供客戶的私人資料。
19.12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無須對另一方就直接或間接因政府禁制令、任何有關交易所或結算公司或其他市場所實施之緊急措施或暫停交易、社會動亂、恐怖主義行為、自然災害、戰爭、罷工或其他不可控制之情形所引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負上任何責任。
19.13 語言:本合約可翻譯成英語以外語言。然而,倘翻譯文本與英語文本有所抵觸,則以本合約語言文本為准。
19.14 放棄權利:客戶同意本公司無需因本公司提供的任何資料不正確或不完整或客戶因接收有關資料後而作出某些交易而引致的損失負上責任。
20 常行授權書
常行授權書:本公司特此獲客戶委任並授權處理其戶口及其於聯繫公司的戶口之賬款轉移事項。此授權將維持有效 12 個月或不多於 12 個月並於簽署或確認日後之下年度六月三十日為到期及續期日,每次續期可有效
12 個月。本公司於授權書有效期屆滿前不少於 14 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而客戶於收到通知後 14 日內未有提出反對續期,本公司須於前一份授權書失效後一星期內以書面形式確認授權書的續期。在無違約事件發生的情況下,客戶可以書面撤銷此授權書。
授權本公司按其酌情轉移戶口之賬款作下列用途,而無須事先給予客戶任何通知或取得確認及/或指示:
(a) 存入本公司之戶口或其擁有已發行股本之法定或實際利益相等或大於百份之五十的公司(此節內所提及的所有公司統稱為「聯營公司」)在其不時酌情認為恰當的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以上述公司名義代客戶開立的任何計息戶口;及/或
(b) 存入客戶在任何聯營公任何戶口,用作補足任何保證金要求或結清該戶口中的任何欠款;及/或
(c) 存入任何由客戶在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所開立的戶口。
21 風險披露聲明書
21.1 證券交易的風險: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21.2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
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無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你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之處, 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21.3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21.4 提供代存郵件或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假如客戶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允許本公司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賬戶的成交單據及結算,且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22 個人私穩條例(「條例」)
22.1 客戶須不時向本公司或其成員公司(“集團”)就開立及維持賬戶運作、設立及維持信貸額度、及提供證券經紀及其他投資顧問服務提供有關資料。與此同時,若干資料乃根據適用予本集團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法例、法規、規則或守則而提供的。
22.2 倘客戶未能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本集團未能為客戶開立或維持賬戶的運作,或設立或維持信貸額度、或提供證券經紀及其他投資顧問服務。
22.3 此外,收集上述資料亦為與客戶維繫正常業務關係的一部份。
22.4 由客戶所收集的資料可用作以下用途:
(i) 向客戶所提供的服務及信貸額度的日常運作;
(ii) 進行信貸核查;
(iii)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核查;
(iv) 確保客戶持續信貸良好;
(v) 為客戶設計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
(vi) 推廣金融服務及相關產品;
(vii) 確定結欠客戶或客戶結欠之款額;
(viii) 向客戶及對客戶欠款提供擔保之人士追收欠款;
(ix) 根據適用予本集團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法律、法例、法規、規則、及守則之要求而作出之披露;
(x) 與上述事宜有關或相關之用途。
22.5 由本集團持有有關客戶的資料將予保密,惟本集團可能須向下列人士/機構披露/提供有關資料:
(i) 任何就本集團的業務運作向本集團提供有關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印刷或其他相關服務的代理、承判商或第三者服務供應商;
(ii) 本集團內任何成員公司;
(iii) 任何其他對本集團有保密義務的人士,包括已作出保密承諾的本集團成員公司;
(iv) 任何與客戶有交往或擬與客戶有交往之金融機構;
(v) 任何有關本公司對客戶之權利之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參與人或部分參與人;
(vi) 根據適用予本集團或任何本集團成員公司之法例或有關監管機構要求而須向其作出強制披露之任何人士;
(vii) 根據客戶之同意而向其作出披露之任何人士;
(viii) 為保障本集團之利益而向其作出披露之任何人士;及
(ix) 為保障公眾利益而向其作出披露之任何人士。
22.6 在履行其義務的過程中,本集團可能在法例允許的情況下及程度上,將客戶所提供的資料與本集團、政府機構、其他監管機構,法團、組織或人士於香港或海外獲取的資料進行配對、比較、轉換或交換,以便核實該等資料。
22.7 根據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士
(i) 有權核查本集團是否持有其資料及有權索取該等資料;
(ii) 有權要求本集團修正任何有關該人士之不正確資料;
(iii) 有權知悉本集團就處理個人資料之政策及實例及由本集團持有的個人資料的性質。
22.8 根據條例的規定,本集團有權就處理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23 適用法律
23.1 本合約及本合約項下的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均受香港法律管轄。
23.2 如發生任何與本合約相關之爭議, 雙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有管轄權。
日 期 : 年 月 日
本公司
由 ( 姓 名 ) )
)
)
)
代表本公司簽署本合約 )
客户
本人/x等確認本人/x等已審閱前述的條款並瞭解有關條款的意義及效力。本人/x等確認已獲得提供按照本人/吾等所選擇的語言(英文或中文),向客戶提供風險披露聲明,並已邀請客戶閱讀該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及徵詢獨立的意見 (如客戶有此意願)。
由 ( 姓 名 ) )
)
代表客戶簽署本合約 )
客戶/授權代表簽名 (如適用, 公司蓋印)
見 證 人 姓 名 : )
地 址 : )
)
)
職 業 : )
身份證/護照號碼: )
見證人簽署
高富金融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人之聲明
本人/x等聲明本人/x等已按照客戶所選擇的語言(英文或中文),向客戶提供風險披露聲明,並己邀請客戶閱讀該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及徵詢獨立的意見 (如客戶有此意願)。
簽署:
持牌代表人姓名 (請用正楷字填寫): CE 編號 (請用正楷字填寫)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