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 e+安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7〕意外伤害保险 025 号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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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工.银.安.盛.人.寿.e.+.安.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表. 述.。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一般条款两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 保险责任条款 向您介绍该合同的基本构成、该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 一般条款 向您介绍您对该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 名词释义 向您解释该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地理解该合同。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您 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 我们 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被保险人 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 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合同提供的保障 1.6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2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2.5
☑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9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1.5
☑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 1.7
条款目录
➊ 保险责任条款 | ➋ 一般条款 | 2.8 诉讼时效 |
1.1 合同的构成 | 2.1 保险费的交付 | 2.9 如实告知 |
1.2 投保范围 | 2.2 合同的解除 | 2.10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3 保险期间 | 2.3 合同效力的终止 | 2.11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
1.4 基本保险金额 | 2.4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2.12 合同内容的变更 |
1.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2.5 保险事故的通知 | 2.13 联系方式的变更 |
1.6 保险责任 | 2.6 保险金的申请 | 2.14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
1.7 责任免除 | 2.7 保险金的给付 | 2.15 争议处理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 e+安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➊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 e+安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为 NCA。
1.2 投保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1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1.3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 1 年,具体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您与我们约定的时间为止,具体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1.4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每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6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名称在保险单上载明,若下列保险责任未经您选择、且未载于保险单上,则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
故而身故,则我们按本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则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及评定原
则,确认其伤残等级,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残可领评定标准所列更高等级的伤残保险金,则按更高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
止。
若被保险人伤残情况不属于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三、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4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则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为止。
....
四、高速列车5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速列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则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速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高速列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高速列车的车厢起至抵达本次车程目的地走出高速列车的车厢为止。
五、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6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则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轨道交通工具的车厢起至抵达本次车程目的地走出轨道交通工具的车厢为止。
.......
六、租赁车或网约车7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租赁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则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租赁车或网约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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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轮船8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则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轮船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目的地走出轮船甲板为止。
.....
八、客运机动车9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则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机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机动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客运机动车的车厢起至抵达本次车程目的地走出客运机动车的车厢为止。
九、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的乘用车10,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
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则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以上第三至第九项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我们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十、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11接受必须的住院12治疗的,我们按本合同
.. ..
......
约定的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13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予
被保险人。
同一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长日数以 30 日为限,当累计给付日数
达到 180 日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十一、意外伤害医疗补偿金
1、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偿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必须的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实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计算方式”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是指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治疗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材料费、床位费、药品费之和。
2、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的,我们对于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实际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计算方式”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实际门急诊医疗费用是指在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治疗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材料费、药品费之和。
计算方式:
1、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住院/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住院/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住院/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意外伤害住院/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2、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住院/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住院/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住院/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从任何其他第三方获得的意外伤害住院/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70%
费用限额:
同一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偿金与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本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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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猝死14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猝死,我们按本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7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住院、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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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8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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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第 2.2 条约定的方式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第 2.2 条约定的方式向您退费。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住院、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 1.6 条中一至十一项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猝死、中署、高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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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醉酒19;
3、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接受整容手术、遭遇医疗事故所导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20、跳伞、攀岩运动21、探险活动22、蹦极、武术比赛23、摔跤比赛、特技表演24、
..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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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第 2.2 条约定的方式向您退费。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或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 1.6 条中第十一项保险金责任:
1、脊椎间盘突出症;
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按药品说明书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➋ 一般条款
2.1 保险费的交付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投保时向我们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2.2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足 180
天,则退费金额为零。如果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 180 天,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
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手续费25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26,若未满期保险费不足以扣除手续费,
则退费金额为零。
...
......
您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若本合同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您不得申请解除本合同。
2.3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4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三、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四、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五、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六、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七、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八、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5
保险事故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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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6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请各种身故保险金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被保险人自费提供的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在申请索赔期内,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及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偿金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医院出具的医疗材料(包括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出院小结等);
3、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单证(包括医疗费用正式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等);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申请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医院出具的医疗材料(包括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
3、被保险人的门急诊费用单证(包括医疗费用正式发票、门诊费用详单等);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2.7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计算期间将扣除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的期间)。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2.8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2.9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0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11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在投保单上写明。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 2.2 条约定的方式向您退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适用于本合同第 2.10条的规定。
四、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进行如下调整: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2.1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2.13 联系方式的变更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我们按保险单/附贴批单所载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2.14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本合同第 2.2 条约定的方式向您退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我们拒保范围内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5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
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为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且作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伤害或死亡的客观事件。
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
4 民航客机: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商业航班班机。
5 高速列车: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业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高速动车(G 字头),动车组列车(D 字头),城际动车组列车(C 字头),直达特快旅客列车(Z 字头),磁悬浮列车。
6 轨道交通工具: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地铁、轻轨、火车(不包括高速列车)。
7 租赁车或网约车:
(1)租赁车: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 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且不配备司机的汽车,车辆所有人为已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缓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农用车辆。
(2)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车辆不属于网约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
8 轮船: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业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普通轮船、轮渡客船。
9 客运机动车: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
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市内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出租车(不包括网约车)和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运交通工具。
10 非营运的乘用车:指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有合法有效机动车行驶执照且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登记为非营运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视为营业性运输(营运)。
11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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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住院:指被保险人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并办理正式住院手续后,入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普通病房、监护病房等,但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联合病房、家庭病房或挂.床.住.院 2.8.8。出入院时间相差未超过 24 小时的不视作住院。
13 实际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住院病房内实际接受治疗的日数,以医院收费凭证上实际收取的住院费对应的日数为准,并扣除请假外出、挂床住院以及不合理住院的日数。
14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为准。
1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或过期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8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取得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9 醉酒:即急性乙醇(酒精)中毒,是指人体因摄入过量乙醇而引起中枢神经由兴奋转入抑制的毒性生理反应现象,导致醉酒人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严重削弱或已经丧失。
20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21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22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23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4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25 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管理费用和代理费用之和。手续费比例为本合同保险费的 35%。
26 未满期保险费:按本期应交保险费乘以本期保险费未经过日数除以本期保险费应承保日数计算的保险费。
公式:未满期保险费 = 本期应交保险费×本期保险费未经过日数÷本期保险费应承保日数
27 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8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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