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捷運車站免費Wi-Fi熱區服務合作協議書(草案)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試辦以民間經營模式
提供捷運車站免費Wi-Fi熱區服務合作協議書(草案)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甲方)推動「臺北無線網路聯盟」,規劃於捷運車站試辦「以民間經營模式提供免費Wi-Fi熱區服務」計畫,與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三方合意簽訂本合作協議書(MOU,以下簡稱本協議書), 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同意在全額負擔試辦期間建置維運費用之前提下,依本協議書及「臺北市政府試辦以民間經營模式提供捷運車站免費Wi-Fi熱區服務公開徵求合作廠商計畫」各項規範,配合甲方業務需求,對民眾提供免費Wi-Fi熱區服務。
第二條 x協議書簽訂後,乙方應另與丙方簽訂場地租賃契約。
第四條 x協議書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止。
第五條 x協議書屆期後,甲方得視市場條件及業務需求延長有效期間,最長至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惟不代表甲方有延長本協議書有效期間之義務。
第六條 x協議書有效期間如有下列各款情事,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協議書,乙方對此無異議,且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乙方未經甲方或丙方同意,擅自增設Wi-Fi熱點及其他設備。
(二)乙方擅自於Wi-Fi熱點設定非經甲方同意之無線網路名稱(SSID)。
(三)乙方Wi-Fi熱點涉及自己或第三人之商業營利行為。
(四)乙方於本協議書簽訂後一個月內,未與丙方另訂場地租賃契約。
(五)乙方有違反「臺北市政府試辦以民間經營模式提供捷運車站免費Wi-Fi熱區服務公開徵求合作廠商計畫」情事。
(六)乙方有遭丙方解除或終止場地租賃契約之情事。
(七)乙方受破產宣告或解散。
(八)甲方因政策變更、遵守臺北市議會決議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須終止本協議書。
(九)臺北市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需要或依法變更捷運場站使用。
(十)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終止本協議書之情事。
第八條 x協議書屆期或終止後,乙方與丙方之場地租賃契約亦同時屆期或終止;乙方並應依場地租賃契約之約定拆除設備歸還場地,乙方對此無異議,且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賠償或補償。
甲方: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代表人:xxx
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10樓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統一編號:
丙方: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xxx 授權
xxx 簽署
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中華民國10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