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2023 年范本》中分别用“A”和“B”表示传统招标投标和电子招标投标方式下相应条款,供招标人选用。实际使用中,只保留采用条款,未采用的条款应删除(两种 方式并用的,保留两种,并注明两种方式同时采用)。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可以对示范文本中有关格式按电子招标要求进行修改(但不得改变原意)。
xxxxxxxxxxxxxxxxx
(0000 x)
使用说明
一、为规范广东省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管理的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2023年范本》)。
二、《2023 年范本》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 号)中的《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编制的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广东省主导投资建设管理的铁路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包括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广东省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路省联合审批的省方控股合资铁路等。
三、《2023 年范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四、招标人按照《2023 年范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2023 年范本》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其中评审因素等共性内容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具体评审标准、分值等个性内容可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自主确定。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集中载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以“※”标注。
六、招标人根据《2023 年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分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专用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式”中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或修改,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投标有关规定。
七、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八、《2023 年范本》中分别用“A”和“B”表示传统招标投标和电子招标投标方式下相应条款,供招标人选用。实际使用中,只保留采用条款,未采用的条款应删除(两种方式并用的,保留两种,并注明两种方式同时采用)。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可以对示范文本中有关格式按电子招标要求进行修改(但不得改变原意)。
九、招标人应按照《2023 年范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广东省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本范本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地方铁
路处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十、主编单位: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标段: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1
1.招标条件 1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1
5.招标文件的获取 1
6.投标文件的递交 2
7.发布公告的媒介 2
8.其他说明 2
9.联系方式 3
10.招标公告附件 3
附件 1:投标人资格要求 4
附件 2:投标人声明 8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9
1.招标条件 9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9
3.投标人资格要求 9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9
5.招标文件的获取 9
6.投标文件的递交 10
7.确认 10
8.联系方式 10
9.投标邀请函附件 1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1.总则 18
2.招标文件 20
3.投标文件 21
4.投标 23
5.开标 25
6.评标 26
7.合同授予 26
8.xxx监督 28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28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8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29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30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31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32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33
附件六:确认通知 34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5
评标办法前附表 35
1.评标方法 39
2.评审标准 39
3.评标程序 3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2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42
1.一般约定 42
2.发包人义务 45
3.发包人管理 46
4.设计人义务 47
5.设计要求 49
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50
7.暂停设计 51
8.设计文件 52
9.设计责任与保险 52
10.施工期间配合 53
11.合同变更 54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54
13.不可抗力 55
14.违约 56
15.争议的解决 57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58
1.一般约定 58
2.发包人义务 59
3.发包人管理 59
4.设计人义务 60
5.勘察设计要求 62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74
8.勘察设计文件 77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78
10.后续配合 79
11.合同变更 80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80
13.不可抗力 82
14.违约 83
15.争议的解决 84
16.其它 84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88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88
附件二:廉政协议书 90
附件三:履约保证金格式 92
附件四: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一览表 93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94
一、设计要求 94
二、适用规范标准 94
三、成果文件要求 94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95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95
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95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9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9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0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102
三、联合体协议书 104
四、投标保证金 105
五、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07
六、资格审查资料 111
七、勘察设计方案 119
八、其他材料 120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公告招标编号:
1.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招标项目名称)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
2.2 招标范围: 。
2.3 标段划分1
2.3.1 划分为 个标段,标段: ,具体内容: 。
2.3.2 投标人可就上述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个标段进行投标,最多可以中标 个标段。
2.4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2.5 最高投标限价: 。
2.6 其他说明: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x次招标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1。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x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A)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
1铁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项目应明确勘察设计总体单位。
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格式自拟)购买招标文件。
5.1(B)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需要说明的有关事宜具体为: 。
5.2 招标文件2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3。图纸押金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和技术资料押金(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A)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详细地址)。
6.1(B)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网址)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以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2(A)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2(B) 逾期提交的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广东招标投标监管网(xxxx.xx.xxx.xx)、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名称及网址)上发布。
8.其他说明
8.1 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受理部门: (招标人名称)
异议受理电话: 联系地址:
8.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前应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名称)办理好企业信息登记,办理方法详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名称及网址)。
2上一阶段技术资料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供。
3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每套纸质招标文件售价只计工本费。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盖单位章)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监督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地方铁路处联系地址:xxxxxx 00 x
xx: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10.招标公告附件
附件 1:投标人资格要求附件 2:投标人声明
年 月 日
附件 1:投标人资格要求
表 1-1 资格审查资质条件
标段:
序号 | 资质要求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证书 | 同时具有以下 2 项资质: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 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 资质。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资质条件应满足(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 个。 |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如果有),应满足: | |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联合体投标人(如 | 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连带 |
有) | 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 | |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4若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不同专
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标段:
表 1-2 资格审查业绩要求
序号 | 业绩要求 |
1 | 年 月~ 年 月(近 5 年)完成类似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
2 | 年 月~ 年 月(近 5 年)已开通运营类似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
注:1.类似工程5是指 。
2.已完成勘察设计项目业绩证明文件须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和初步设计批复(或业主证明材料)复印件,业绩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日期(或业主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
3.已开通运营勘察设计项目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和相关行政部门(或业主)开通运营证明文件复印件,业绩时间以开通运营日期为准。
4.若上述文件无法反映工程相应技术、规模指标的,应另附可证明工程相应技术、规模指标的其他文件。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业绩 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业绩 由拟承揽相应专业勘察设计任务的成员出具。
5具体由招标人结合项目自行确定,原则上指与招标项目专业类似、规模相当的新建或改建铁路工程或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
标段:
表 1-3 资格审查信誉要求
项目 | 资格要求 |
诉讼及仲裁 | 投标人在 年 月~ 年 月(近 3 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
履约情况 | 投标人在 年 月~ 年 月(近 3 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自身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 |
失信被执行人 | 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黑名单” | 投标人未被纳入按照《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公布的失信行为“黑名单”且在公布期限内。 |
行贿犯罪情况 | 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在 年 月至 年 月 (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 3 年内)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
...... |
注:1.对投标人的信誉要求将覆盖整个招标阶段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为止。
2.投标人的信誉状况由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负责查证,投标文件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但需在投标文件格式 6-4 信誉情况表中声明;若查实存在失信情形的,将被否决投标。
3.诉讼及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诉讼及仲裁、履约情况、行贿犯罪情况以投标文件格式 6-4 信誉情况表声明为准。
4.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以评标委员会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5.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以评标委员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6.铁路工程建设失信“黑名单”以评标委员会在国家铁路局网站(xxx.xxx.xxx.xx)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7.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信誉要求。
表 1-4 资格审查项目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及其他要求
标段:
项目 | 要求 | ||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应具有 职称,近 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个合同段的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 |
技术负责人(总体) | 1 | 应具有 职称,近 年内作为技术负责人(总体)承担过 个合同段的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 |
专业负责人 | 应具有 职称,担任过类似工程的勘察设计专业负责人。 | ||
...... | |||
其他要求 | 1.投标人应按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 2《投标人声明》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 |
注:1.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应提供应提供简历表,勘察设计工作经验以简历表填报的主要工作经历为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体)人员业绩以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为准。
2.允许投标人使用一套人员配置参加多个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只能中标一个标段(个别人员重复的视为重复配置)。
3.总体组标段的总体组项目负责人可由该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兼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置专业负责人。
附件 2:投标人声明
投标人声明
x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我方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称)就参加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号)投标工作,作出xxxx:
一、我方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方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方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等信息进行公开。
二、我方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串通投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我方保证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投标无效: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范围和期限内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注:(3)(4)规定的情形,同一联合体内各成员之间不受限制;(9)-(11)规定的情形,应以铁路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四、如我方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xx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我方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本声明xx与事实不符的,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招标项目名称)投标邀请书
招标编号:
(被邀请单位名称):
1.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 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
2.2 招标范围: 。
2.3 标段划分6
2.3.1 划分为 个标段,标段: ,具体内容: 。
2.3.2 投标人可就上述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个标段进行投标,最多可以中标 个标段。
2.4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2.5 最高投标限价: 。
2.6 其他说明: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x次招标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x次招标对未中标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A)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
6铁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项目应明确勘察设计总体单位。
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格式自拟)购买招标文件。
5.1(B)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7。图纸押金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和技术资料押金(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A)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详细地址)。
6.1(B)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2(A)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2(B)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7.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盖单位章)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地址:
邮编:
7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每套招标文件售价只计工本费。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监督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地方铁路处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路 27 号
邮编:510101
电话:000-00000000
9.投标邀请函附件
附件 1:投标人资格要求附件 2:投标人声明
(具体内容与公开招标公告附件相同,略)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详见招标公告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详见招标公告 |
1.1.7 | 项目投资估算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
1.3.3 | 质量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 1 表 1-1。 (2)业绩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 1 表 1-2。 (3)信誉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 1 表 1-3。 (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 1 表 1-4。 (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 1 表 1-4。 (6)其他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 1 表 1-4。 |
1.4.2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具体标段为: 。 □接受,具体标段为: 。 应满足下列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 1 表 1-1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正文中 1.4.3 款中(3)(4)规定的情形,同一联合体内各成员之间不受限制;(9)-(11)规定的情形,应以铁路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 据。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形式:同时将澄清文件的 doc 格式可编辑版和盖章扫描件发电子邮件至 。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x章扫描件发电子邮件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修改后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确认回执盖章扫描件发送电子邮件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x章扫描件发电子邮件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确认回执盖章扫描件发送电子邮件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
3.2.3 | 报价方式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 3.1.3 项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时间后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现金、支票、汇票、信用证、保函、保险形式或其他合法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元/标段8具体要求 (1)采用转账或支票方式:投标保证金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 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上述账户处(以到账时间为准),并在银行转账单据处注明“〔招标编号〕〔标段号〕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声明函复印件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复印 件应装订入投标文件中。 (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要求: 银行保函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密封递交,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3)采用保证保险方式:要求 □不要求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4)中标人未按其投标承诺向招标人报送符合招标文件相应资格要求人员。 |
8 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每个标段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5 |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9 |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应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关联单位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文件。 3.5.2“近年类似项目情况”应附近年类似项目汇总表、近年类似项目明细表及相应证明文件。近年类似项目的时间要求: 年 月至 年 月(近 5 年)。 3.5.3“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情况”应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主要人员简历表及相应证明文件。 3.5.4“信誉情况表”应填写表格要求内容,并就信誉要求进行声明,具体时间以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 1 表 1-3 信誉要求为准。 3.5.5“投标人声明”应按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 2 格式和内容要求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3.5.6 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招 标文件明确规定只提供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单位资料的除外)。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A) (1)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正本:按招标文件所附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签字、盖章,除此之外不要求逐页签字、盖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含附件)外,其余需要签字、盖章处仅需联合体牵头人签字、盖章即可,涉及到填写投标人名称处需填写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名称。 副本:副本封面应按格式要求签字、盖章,其余内容可以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 其他要求: 。 |
3.7.3A(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电子文件一份(U 盘) 其他要求:(1)投标人同时对多个标段投标的,应分别制作和封装投标文件。 (2) |
3.7.3A(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按招标文件所附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签字、盖章,除此之外不要求逐页签字、盖章。 其他要求: 。 |
4.1.1(A) | 投标文件封装要求 |
9 3.5 资格审查材料要求的内容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补充或修改,但应与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 1 投标人资格要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六、资格审查资料”要求前后一致。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1.1(B)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
4.1.2 | 封套上写明内容 | 正本/副本/电子文件/投标保函 招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商务标/技术标/报价标 投标人名称: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4.2.2(A)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4) (A)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 开标顺序: 开标时以投标函载明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唱标。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专家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 | 原则上 3 名(评标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具体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 6 条发布公告的媒介。 公示期限10: 3 日 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信息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标段,中 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或承诺,评分或者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情况,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异议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公示的其他内容: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和原因。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10公示期间的最后 1 天应当为工作日,否则应当将公示期的最后 1 天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支票、银行保函、保 证保险或其他合法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1: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期限: □不要求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1 澄清修改文件解释顺序 | 对招标文件两次及以上的澄清、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澄清或修改为准。 |
10.2 联合体 |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投标文件及随后签订的合同(如中标)将对联合体各成员有共同的和各 自的法律约束。 | ||
10.3 否决投标条款集中载明 |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已集中载明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且否决情形以“※”标注。 | ||
10.4 重新招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 ||
10.5 不再招标 | 招标过程中如需改变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应当按程序重新向原项目审批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 ||
10.6 其他 | (1)投标人应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如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招标人按规定予以记录、评价并上报上级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注: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且应与招标文件中其他章节相衔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之处,以前附表为准。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条款编列内容前标注“☑□”符号,其中标注“☑”为本项目选用条款,标注“□”为本项目不选用条款。
11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
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范围和期限内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勘察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勘察设计方案;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 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 (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A) 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A)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B)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B)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A)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B) 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A)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B)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4 投标文件的解密(B)
4.4.1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组织对投标文件的解密,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4.4.2 投标人应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公布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情况。
4.4.3 非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撤回申请。成功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少于 3 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4.5 电子招标投标特殊情况的处置(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应中止投标文件的递交,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的;
(2)系统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系统服务器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的;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A)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招标人代
表、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5.3 开标异议(B)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期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招标人当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人代表、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A)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2 评标结果异议(B)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x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 金 | 投标报价 (万元) | 项目负责 人 | 勘察设计 服务期限 | 备注 | 投标人代 表签名 |
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至 (电邮地址)或通过 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澄清
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日历天。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投标报价相同时的中标 候选人排序方法 | |||
同一批次招标划分为多个标段时,推荐中标候 选人原则(如有)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与购标登记单位名称(含各联合体成员)一致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有备选方案的除 外) | |||
…… |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要求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报价修正、低价竞标 | 不存在本章第 3.1.3 项、3.1.4 项规定的否决情形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合同条款确认及权利义 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委托人要求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规定 | ||
投标人承诺书 | 投标人承诺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勘察设计方案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本章第 3.1.2 项规定的 否决情形 | 不存在(包括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等)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资信业绩部分A: 20 分 勘察设计方案部分B: 50 分投标报价C: 30 分 履约信誉情况D:见 2.2.4(4)目要求(如有)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投标人综合得分=A+B+C+D 其中:A、B 为各评委专家打分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A、B、C 及综合得分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 |
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勘察设计方案部分(B)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 |||
60%,评分低于上述权重评分百分比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以全部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若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五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四位小数,即x.xxxx%) | L=(D/Z-1)×100%, L—偏差率 D—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报价 Z—评标基准价 | |
2.2.4(1)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 20 分) | 信誉 | …… |
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 | |||
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技术负责人(总体)资历和业绩 | |||
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 | |||
…… | …… | ||
2.2.4(2) | 勘察设计方案评分标准 ( 50 分) | 项目功能定位及建设必要性分析 | |
项目特点设计理念及思路 | |||
项目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措 施 | |||
综合开发方案研究 | |||
投资控制措施 | |||
交通疏解、地下管线调查 及房屋基础调查方案 | |||
质量保证及创优措施 | |||
工期计划 | |||
…… | …… | ||
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30 分) | 偏差率 | |
基本分 | |||
扣分项 | |||
若没出现下述情形得满分( 2.5 分); 自 年 月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投标 文件递交截止日前1年内),因铁路工程勘察设计原 | |||
因、履约或招标投标问题等原因被14: | |||
2.2.4(4) | 履约信誉情况12 (5 分) | 履约情况13 (2.5 分) | (1)国家铁路局、地区监督局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且在公布期限内的,或者被国家铁路局、地区监督局通报批评,扣2.5分/次; |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扣 1.5 分/次; | |||
(3)项目所在地地市行政主管部门、本项目招标 | |||
人或招标人上级管理单位通报批评扣 0.5 分/次。 |
12 履约信誉情况总分为 5 分,履约情况和信用评价的分值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调整。
13 同一事项同时被多个部门通报批评只按最高的扣分计算 1 次,如果扣完本项分值,可以从总分中扣。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若各联合体成员均有上述情形的,对联合体各成员进行累计扣分。
14 本条内容以所述单位的书面正式发文为准,供招标人自行选择是否设置。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信用评价 (2.5 分) | 信用等级分值15( 2.5 分) 信用等级为 AA 、A 、B、C 级单位的得分分别为 、 、 、 分。 | ||
3.1.1 | 初步评审 | 3.1.1 项补充 | 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 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作出否决投标或者否决所有投标意见的,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
3.1.3 | 初步评审 |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时修正原则补充约定 | |
投标报价算术修正 | 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阶段按评标办法 3.1.3 项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详细评审阶段按通过初步评审且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有效报价)计算投标报价评分。 |
注:1.评标办法前附表集中载明了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以“※”标注。 2.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评标办法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
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且应与招标文件中其他章节相衔接,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之处以前附表为准。
15 信用等级的确定执行广东省铁路工程信用评价有关管理办法。
1.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
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 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
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履约信誉情况计算出得分 D。
3.2.2 投标人得分=A+B+C+D。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设计方案:指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
1.1.1.8 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3 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4 款和第 6.6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
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
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
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
5.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 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设计文件要求
5.4.1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 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 开始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完成设计
6.5.1 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6.5.2 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6 提前完成设计
6.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6.6.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设计文件
8.1 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8.3.1 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
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
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修改为: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合同附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投标文件(含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及其澄清文件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7 修改为:
勘察设计方案:指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方案。
1.1.1.8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指 。
1.1.2.3 设计人:指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服务的设计单位。设计人按合同约定与规范标准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勘察设计服务,完成设计工作并提交勘察设计成果。
1.1.3 工程和设计
1.1.3.1 工程:指 。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全部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具体但不限于指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实施、设计变更等各个阶段。
1.1.3.4 勘察设计文件:指按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过程文件、最终成果及互提资料等文件;勘察设计文件的载体为纸张,配有电子文件或必要的模型。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修改为: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5.2 修改为: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当事人对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调整为: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修改为:
设计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修改为: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款约定执行。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x款增加: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妥善保存有关图纸、文件及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发包人义务
2.2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6 其他义务
细化为:
2.6.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2.6.2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6.3 发包人不应向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6.4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6.5 约定的发包人其他义务为: 。
3.发包人管理
3.2 监理人
3.2.1 本工程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 。
如进行勘察设计监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包括: ;职责权限: ;总监理工程师: 。
3.4 决定或答复
3.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 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4.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试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其他义务细化为:
(1)设计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并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全面负责。设计人应确保本工程系统功能和用户需求完整、合理的实现,处理好本线与相邻线的衔接,满足互联互通的要求。
(2)设计人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依据文件及有关的技术说明、国家有关的勘察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完成勘察设计任务,设计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份数及标准应符合合同要求。设计人应对提交的成果性文件的正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责,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不减免设计人的以上所有责任。
(3)设计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广泛听取发包人及相关专家、政府相关部门的建议,积极配合发包人落实或回应项目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诉求,及时按照要求改进完善相关勘察设计方案,保证本工程勘察设计最优,工程造价科学、合理。设计人应遵守发包人公布的各类管理办法。
(4)设计人的所有阶段成果均应进行投资控制;未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的方案,发包人将不予接受,且不进行审查。
(5)设计人根据勘察设计情况提出招标配合的工作建议,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建议和具体情况确定项目招标配合的内容,设计人应予以配合。
(6)设计人应当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及标准,控制变更。
(7)设计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设计人负有技术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对于项目所有过程文件、资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如发生此类问题,设计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在履行合同过程所知悉的发包人及项目的信息、资料、数据、技术等均为保密信息,设计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否则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8)设计人须配备足够的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并保持基本稳定,设计人的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准更换。
(9)设计人应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地方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应由设计人完成的工作。
(10)设计人应督促分包人及时完成分包设计任务,并按照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及时支付进度款。
(11)如果涉及铁路站场 TOD 综合开发规划或综合体概念性方案设计及广通商设计工作需在本阶段开展,且发包人已委托可研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充分配合、协助可研设计单位继续完成相关工作。
(12)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xx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3)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xx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4)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公路、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15)发包人将视情况选择某一段作为先行工程开工(如有),各设计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相关要求按时提交先行工程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清单、预算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6)对国内设计经验不足或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若发包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另行单独委托设计,而设计人又尚未开展此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将提前通知设计人取消该项设计内容,并合理扣除设计人的设计费,设计人需无条件接受。另行委托的其他设计人承担的设计在提交正式成果前原则上应得到原设计人的同意。设计人为履行上述义务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视为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前的方案比选、造价审查等工作。增加以下条款:4.1.5 款 ~4.1.7 款 (如有)
4.1.5 总体设计单位除应按合同规定完成本合同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外,还应负责全线的总体勘察设计、统一全线设计风格以及各合同段、各专业设计文件的协调、汇总工作,包括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说明和汇编概(预)算等相关工作,并对全线工程勘察设计的整体性负责,由此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计入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所有工作成果均需及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同意。
4.1.6 总体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在设计成果审查通过后,除在其设计标段贯彻执行外,还应督促检查其它设计人执行,以达到各设计标段设计原则、标准、指标、材料标准与技术参数、验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与施工工艺一致。
4.1.7 非总体设计单位,应按时按要求配合相应总体设计单位做好勘察设计各阶段的方案、细则和标准图和通用图等各方面的统一与协调工作,并及时向总体设计单位提交本标段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
各标段设计人之间应做到相互协调与配合,包括互提可编辑电子版设计资料等。
4.2 履约保证金
细化为:
(1)设计人应按招标文件标明的额度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履约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格式,由设计人从中国境内营业的支行以上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足额有效。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如本项目勘察设计周期超出履约保证金标明的有效日期,设计人应当相应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日期,重新开具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或者续交保证金,相关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 项约定:
(1)事先未经发包人批准,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2)对于部分特殊的专项设计(迁改方案专项设计研究、导向标识、交通接驳、通航、防洪、跨(穿)公路或近距离并行公路、市政管线综合、装修概念设计等)工作,因行业特殊要求或发包人认为设计人不足以胜任本合同的部分设计工作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可将该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和业绩、且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对分包设计人的一切设计成果负全责。
4.4 联合体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4.4 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4.6.5 设计人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应与设计人投标填报名单一致。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求要求设计人增加相应岗位人员。
上述人员的资格和经历应不低于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的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报发包人批准后,用满足招标文件相应条件的人员予以替换。
5.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
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5.1.5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5.1.6 设计人提供的勘察设计成果必须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若由于设计人勘察深度不足(包括勘察不准确、地质地形不符等)、设计调查不全面或设计方案欠妥等设计人原因造成需要补勘、完善、修改或设计变更的,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必须 2 天内到达现场开展补勘或加密勘探,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本项工作而无须设计人同意,其实际发生地质勘察费用与设计合同中相关费用的差额及变更的设计费由设计人承担,并按合同条款课以违约金。
5.1.7 设计人应结合项目是否穿越或邻近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石油天然气管道、铁路、公路,在进行相关设计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可行性,并对上述工程的临时工程和设施进行专项设计,临时工程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跨越或邻近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石油天然气管道、铁路、公路的防护设计,重要工点的临时措施方案设计,并将费用纳入概、预算和工程量清单中,避免设计施工方案和费用脱节。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2 工程范围包括: 。
5.3.3 阶段范围包括: 。
5.3.4 工作范围包括: 。
5.4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4.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 勘察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4.5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铁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5.4.6 设计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及省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5.4.7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
5.4.8 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造价软件数据包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5.5 勘察作业要求
5.5.1 测绘
(1)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设计人测绘之前,应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5.2 勘探
(1)设计人应根据铁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结合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工程结构设置、勘探标准要求以及不同勘察手段的特性等,科学合理、统筹考虑、综合确定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量,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创造条件。设计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xx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一般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设计人应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5.3 取样
(1)设计人应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5.4 试验
(1)设计人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设计人的试验室应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 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 CMA 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 CMA 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5.5 其他要求
(1)设计人应在勘察过程中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报告应真实、准确、可靠,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对勘察结论负责。
(2)设计人应对有可能引发铁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3)工程勘察布点应执行批准的勘察大纲。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4)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5)在钻探过程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6)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
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7)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6 勘察设计实施原则
5.6.1 勘察设计原则
(1)发包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有效控制。鉴于本项目的高度综合性、系统性和复杂性,涉及多种专业、多个合同单位间的有机配合,因此,发包人通过合同、计划、项目保证体系(ISO9001)、信息管理等项目管理手段,对项目决策、项目勘察设计、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后评价几个方面实行全过程的控制。
(2)勘察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设计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功能、服从环境保护要求、体现发包人使用意图。勘察设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必须保证设计能够充分体现上述意图。
(3)设计人应按 IS09001 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方案可行并通过优化降低投资;通过图纸、文件的签发审查程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4)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所制定的勘察设计计划和拟定的组织机构及人员,按照勘察设计阶段组织进行现场设计。
(5)本项目将按投资限额目标进行投资控制。
(6)发包人颁布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办法均作为合同的附件部分。
(7)设计人需遵守发包人现有的和将制定的、不与本合同的规定精神相冲突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办法。
5.6.2 勘察设计管理原则
(1)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分为设计人管理、发包人管理。
(2)对于勘察设计的指令、工期策划和成果要求等内容,管理流程是自上而下的,发包人制订功能要求、技术标准、投资限额、工期策划、图纸管理标准和成果审查程序等,经审批后下发设计人执行。
(3)对于勘察设计中间成果、正式成果、特别是勘察设计质量等内容,管理流程是自下而上的,各级组织应当自行把关并承担相关勘察设计责任。
(4)对于接口、方案选定等内容,管理流程是双向的,既有发包人下达的部分,也有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的部分,或是多次协调稳定的部分。
(5)发包人负责在合同中责成各有关方面根据勘察设计模式管理和流程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通过明确合同各方关系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审查组及顾问针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咨询、审查,专家审查组意见和咨询报告由发包人发出。
(6)发包人负责本线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计划管理和协调。
(7)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各种方案、建议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各种方案的可操作性,保证发包人意图和各种决策意见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得以贯彻。对本线路勘察设计工作的总体性、完整性、统一性、技术进步性及经济合理性全面负责。但发包人对各种方案、建议的审查、同意并不表明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符合合同约定,也不减免设计人应负有的责任,设计人仍应对其勘察设计方案、建议承担合同和法律责任。
(8)项目勘察设计审查层次为:设计人→发包人→设计咨询审查人。
(9)设计人对本线路勘察设计工作的总体性、完整性、统一性、技术进步性及经济合理性全面负责。
5.6.3 组织保证与人员稳定原则
(1)设计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按照投标文件所报人员及数量投入本项目勘察设计组中,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勘察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时段、阶段有关勘察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设计人指定各负责人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业绩要求。其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勘察设计的组织、计划、协调工作。主要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撤换。工作不称职的,发包人要求更换的,设计人应予撤换。
(2)如果设计人员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影响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更换,则设计人应立即安排更换,代之以一位具有满足本勘察设计工作需要能力、经验及相应资质的人员。
(3)在勘察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设计人必须集中设计人员确保勘察设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勘察设计工作的,经发包人提出后仍不改正,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勘察设计服务费、甚至解除合同等,并根据需要将勘察设计工作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所产生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5.6.4 规划协调、环境保护原则
(1)铁路选线必须与城市规划相统一;车站位置选择需结合xx土地综合开发,充分征求地方意见、兼顾城市规划发展。
(2)设计人应从整体上超前考虑环保问题,提高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及工程本身在环境方面的合理性,严格控制有害气体、辐射等环境污染源超标,减少外环境对工程的不利影响,以便在工程实施中能够逐项落实。
(3)设计人应落实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措施,并制定环保行动计划,针对防振、减噪、景观等环境问题开展优化环境设计,尽量消除负面影响。
5.6.5 标准化设计原则
(1)设计中应遵循标准化、模块化设计的原则,对具有共性的设计应从全线的角度出发,提供标准图、通用图编制建议,提高设计效率,缩短设计周期和降低设计成本。同时,根据功能分块的
划分,设计中应开展模块化设计,以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设计质量。设计人应根据这一原则对设计中可进行标准化、模块化设计的部分进行分析和划分,报发包人备案。
(2)设计人应统一全线标准化设计和接口衔接的标准和原则,落实标准图集、模块化图集的编制。设计人应参与发包人组织的标准化设计会审,经标准化设计会审形成的决定及成果必须应用到设计中。
(3)标准化内容包括经济技术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图设计、通用图设计、综合管线xx原则、 CAD 绘图和图层管理等内容。如设备房布置的统一标准,设备布置的标准化,接口形式标准断面的标准化,直至端子布置,端子编码的标准化。CAD 绘图和图层管理的目的是设计成果共享、为下道设计工序创造工作条件、提高设计工作效率。
5.6.6 强化服务意识原则
(1)发包人应树立良好的服务思想和意识,自觉和主动的为设计人创造设计条件;为工程部门提供良好设计成果;为运营部门提供良好使用功能。
(2)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应注意勘察设计成果的及时和有效,勘察设计过程中应考虑与相关专业的接口配合,注意互提资料的齐全、稳定、深度和提交时间能满足资料使用者的需要。
(3)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优化设计方案,尽力节约投资。发包人鼓励设计人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节约投资。
5.7 控制投资的要求
5.7.1 技术经济分析论证
(1)各阶段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合理、可以降低工程投资的方案,并将各项经济指标和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
(2)设计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数量指标、费用指标(含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无确切、合理理由的,不得随意突破。
(3)在保证方案实施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
5.7.2 限额设计
(1)设计人须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应尽职地履行合同规定的设计服务,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工程设计管理的投资分解、合同结构划分,并按发包人确定的投资额进行限额设计管理。
(2)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应执行业主制定的经济评价体系、方案优化、标准化与模块化设计等措施,按照限额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3)设计方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价值分析、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
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或概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5.7.3 概(预)算
(1)设计人应按国家、铁路行业、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及 发布的概(预)算编制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
(2)设计概(预)算的概(预)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定额补充和指标分析,针对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套用其它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
(3)设计人应对概(预)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建立造价文件数据链(设计工程量-概预算工程量)的传递,使概(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4)设计人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中间检查和最终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概(预)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及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预)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
(5)设计人应加强前后设计阶段的造价对比分析,加强对设计变更费用的预判和控制,同时应建立造价文件编制质量内控制度,造价文件编制要求完整、准确、合理。
5.7.4 分标概(预)算
(1)分标概(预)算必须按批复的设计概(预)算编制原则和编制单元、发包人标段划分要求进行编制,各标段的分标概(预)算总额不得突破同口径设计概(预)算投资总额。
(2)应按照工程招投标的需要和发包人制定的标段划分原则及要求进行编制,单位、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与设计概(预)算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检索。
5.8 勘察设计质量控制要求
5.8.1 方案比较和设计优化
(1)设计方案的比较和优化,设计人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预)算的需要。对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正。
(2)发包人鼓励设计人在方案设计过程中,对设计进行优化,以提高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投资。
5.8.2 设计质量控制
(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实际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设计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
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
(2)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设计人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
(3)设计应能够预见工程行为,规范工程行为,并提出工程质量控制指标。国家已有规定的,可合理选用并编制成册,作为成果文件正式提交。
(4)设计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项目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设备房标准布置、标准功能分区、标准设备选用等,将设计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
5.8.3 贯彻执行IS09001 质量管理体系
(1)执行IS09001 标准
①设计人应按照 IS09001 过程方法模式和质量管理体系,从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和改进四个大过程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控制勘察设计质量。
②设计人在编制成果文件时,应做到基础资料齐全,遵守勘察设计工作的原则与程序,正确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现行规范,选用的技术条件与功能要求相匹配,使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满足合同约定、规范标准及勘察设计工作需求等。
(2)管理职责
①设计人应按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项目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体系。
②设计人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保证工作的衔接、xx。设计人的计划应与发包人的总体策划目标相适应,包括内容、深度要求,人员的具体分工、责任,勘察设计文件校核、签发程序等,使工作人员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成果要求和完成时间。
③设计人应在工作开始和过程中搜集各种资料,科学分析其适用条件,起到有效的事前指导作用。
④设计人应按照 IS0900l 标准和自有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展、实施和管理。
(3)资源管理
①设计人应按照 IS0900l 标准的要求提供各项所需资源,以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②设计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拟投入人员的承诺,进行人力资源的配备。
③设计人应自行配置一定的工作设施以满足勘察设计工作需求。
(4)产品实现
①设计人应全面接受发包人按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的检查,包括进度、深度、质量、人员到位、投入力量、人员的稳定等。
②设计人应建立例会制度和日常检查制度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工作质量。
③设计人根据发包人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按合同规定陆续提交相应的成果文件。
(5)测量分析和改进
①勘察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之前,设计人必须进行内部审核,保证各类数据准确无误,满足合同约定和工程勘察设计需求。
②对所有中间和最终成果资料,设计人除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便于查询。
③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份数,免费提供勘察设计的过程文件及最终成果,以满足项目和勘察设计需要。
(6)质量目标
①勘察设计工作及其成果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能满足项目需要。
②设计应充分考虑与施工单位的配合工作,满足施工需要。
(7)接口管理与系统功能xx
①发包人应组织和协调设计人与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之间的工作配合。
②技术接口协调及系统功能xx是确保设计质量的重点和难点,设计人应加强接口管理的力度,通过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明确、定期会议、交叉审图、接口管理数据库登录的方式进行管理,所有互提资料的要求应在计划工作中反映,提前准备,保证资料得以及时提供和资料的准确性。
③发包人建立健全接口管理与系统功能xx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与设计工作程序。设计人应提供工程所涉及的接口清单,编制接口网络图,接口,处理原则、接口技术要求及接口质量控制标准等文件。并相应建立互提资料的标准格式及归档制度。
④设计人根据接口管理要求和系统功能xx情况,安排好相应的接口设计工作。属本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应提出接口处理方案;属本工程设计范围外的,应提出与外部接口衔接时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标准。
⑤平面设计应根据自然条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程实施和项目完整功能流程等具体条件,进行全面的、合理协调的布置,使之成为有机的整体。要充分考虑到竖向布置、管线敷设、人流、物流、运输、运营、维修等要求,功能分区和设备布置应尽量作到布局紧凑、配置合理。
⑥系统设计应根据项目投资建设的目的和要求,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合理选择系统的功能和标准,合理确定操作流程,合理选用机电设备的种类和型号,备品备件必耍考虑系统投入运营后所需的资源和供应状况等。
⑦车站设计应围绕乘客流程和运营管理人员操作流程展开。确保为乘客提供快速通过、方便使用、安全疏散、舒适候车的完善服务功能。确保为运营管理人员提供高效、xx、便利、舒畅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⑧行车设计应围绕列车运行流程展开,为乘客和运营提供安全、高效、舒适、节能等服务功能。
⑨车辆段和维修综合基地应当围绕各项进程展开。缩短维修过程、降低维修成本。
5.9 进度控制要求
5.9.1 进度计划
(1)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及工作周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各阶段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
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图纸,经发包人审查、xx后执行。设计人应根据各阶段勘察设计进展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交发包人审核,以使勘察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2)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和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物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要的有关勘察设计文件。
(3)设计人编制的勘察设计进度除合同附件要求的内容外,应确定工程总进度目标与详细的分进度目标,并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相应的勘察设计成果。
(4)施工图设计详细进度计划按发包人有关文件要求或书面通知进行。
5.9.2 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
(1)发包人按进度计划检查勘察设计完成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勘察设计进展、勘察设计质量、限额勘察设计落实情况、勘察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设计人采取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给予纠正。
(2)设计人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勘察设计工作,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勘察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
(3)设计人根据勘察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勘察设计信息,协助发包人掌握勘察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要求设计人将勘察设计月报每月按要求定期报勘察监理和发包人。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执行。
(4)实行月例会制度,每周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式,遇特殊情况,可开专题会议。设计人内部勘察设计例会由设计人自行确定,但应通知发包人根据情况列席。
(5)对于设计人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发包人应在 10 日内予以确认或反馈意见,需要发包人协调的,由发包人组织协调。
(6)为确保设计人员精力集中于勘察设计,要求设计人加强计划统计工作,加强统计资料的搜集、分析、整理。计划统计工作包括每月提供勘察设计文件的批次、数量,需要各专业配合的互提资料(输入和输出),需要决策的技术问题,下一工序的要求等。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参与计划统计编制工作,掌握勘察设计进展情况,以对进度目标进行有效控制。
5.9.3 关键点控制
(1)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勘察设计工作重点检查,根据勘察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发现偏离,及时要求设计人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部署。
(2)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设计人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勘察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设计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发包人决策不合理的,设计人有责任提醒发包人,发生合同外费用的,需事前提交发包人确认。
(3)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行为制定勘察设计工作整体的进度网络图,确定其中的关键点,
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关键点勘察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勘察设计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
(4)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进度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保证措施,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勘察设计工作的需要,确保关键点的勘察设计工作按计划完成。
(5)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勘察设计进度的,发包人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设计人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加以执行,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
(6)关键点勘察设计工作受客观原因限制,或是非设计人责任而无法或不能按计划完成的,设计人必须及时通知发包人,说明原因和协调情况,及时解决,消除影响。
5.9.4 勘察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
(1)提倡服务意识,下道工序即是用户,工序之间,都互为用户,要求在勘察设计过程中为用户着想,为下道工序创造条件,让用户满意。
(2)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各个专业之间、系统设计与工点设计之间互提资料的需要,制定资料互提的要求和提交时间避免由于工作上的疏忽影响设计进度。
(3)系统设计必须考虑产品设计、产品开发、产品试制的因素,考虑发包人、设计人和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考虑系统设计与工点设计之间的界面,特别是非标设计,必须预留足够的时间。
(4)阶段勘察设计成果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要严格把关,精心设计,由浅入深、循序渐进,满足下阶段工作的需要。
(5)除发包人己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的需要,要求设计人补充完成增加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图纸。
(6)勘察设计要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根据工程总体策划考虑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施工组织所需要的时间,按时交付勘察设计文件。
5.10 文档与信息管理要求
5.10.1 发包人负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书面指令的签发规定,签发的技术文件和技术指令对设计人具约束力,设计人应予执行。
5.10.2 设计人将技术文件直接提交发包人。
5.10.3 发包人指令涉及勘察设计合同外费用的,设计人应 14 天内提请发包人审查确认,以确保设计人的利益,否则视为不发生合同外费用。
5.10.4 图纸、资料的格式和发放
(1)发包人制定勘察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设计人应予执行。施工图设计图纸通过发包人发放,设计人不得直接提供给施工方,否则设计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发包人按照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图纸的统一格式,设计人应据此执行,并作为发包人验收标准之一。
(3)所有互提的资料、图纸、文件和信息必须由专人进行交换和管理,并进行登记造册,要求
所有来往文件均能够上网待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设计人图纸、资料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计算机管理技术,名单报发包人备案。
(4)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变更情况,定期(每季度)列出作废的图纸、资料清单,报发包人进行回收,确保工程不因使用不当勘察设计图纸、资料产生质量问题。
5.11 验收标准和方式
5.11.1 验收标准
(1)质量要求
①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地方有关规定。
②设计人提供的最终勘察设计成果应当满足档案部门的相关要求。
(2)一般要求
①勘察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和设计审查意见的要求,如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必要的修改,要提出具体意见和论据及发包人的确认意见。
②勘察设计文件要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格式的要求,完整齐全。说明能充分表达勘察设计意图,文字精练,图面清晰,技术措施无原则性重大差错,尽量减少一般性的错、漏,避免各专业间配合上的矛盾、脱节或重复。
③设计采用的工艺和设备应先进适用,与国内的技术水平相一致,应有国产化研究的技术说明和经济技术指标,作为设计和设计审查的依据。
④勘察设计中采用的基础资料要齐全、可靠,勘察设计要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计算要准确,文字报告要根据发包人要求,协调好各章节、专业的内容、观点,注意报告的一致性。
⑤勘察设计文件要按发包人要求的版式、装订要求做到美观、牢固、清晰、有条理、重点醒目,避免“错、漏、碰、缺”。勘察设计文件、图纸履行设计人内部审核程序并签字盖章,相关专业应在文件、图纸上会签。
5.11.2 验收方式
(1)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的中间勘察设计成果或阶段性勘察设计成果,应尽快组织技术专家审查组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评审验收。
(2)收到设计人提交的最终勘察设计成果,发包人应尽快联络有关方面进行评审验收工作。
(3)各阶段最终勘察设计成果,要求通过设计人内部自查、发包人审核、专家审查组审查。设计人与发包人的意见不一致时,以专家审查组的意见为准。
(4)评审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出具同意验收通知作为接受设计人相应服务的证明,并作为支付勘察设计服务费的依据。如果验收不通过的,设计人须更改、修改或重新制作直到评审验收通过为止,因此造成延期,后果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延期赔偿金。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项约定:在合同附件中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勘察设计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合同的延期例外。
6.1.2 项约定:
(1)招标文件中所列各阶段的工期仅为计划工期,如发包人因各种原因需作调整或工期拖延,设计人可适当调整勘察设计计划,但这种计划调整以不影响勘察设计服务水平为前提,并须经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工期的调控或工期拖延,勘察设计服务期也应作相应调整或顺延,属正常的勘察设计服务,发包人不另外增加费用,设计人在报价时已经作了相应考虑。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6.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2.2 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勘察设计进度,设计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周期。
(1)有额外或附加的工作量或工程性质、勘察设计标准的变更;
(2)由于发包人的延误或阻碍;
(3)不可抗力发生,严重影响设计人的工作。
6.2.3 设计人在发生 6.2.2 项情况后 3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在随后 4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调查。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 3 天内审查全部情况,在随后 4 天内给予设计人是否延长勘察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的答复,或要求设计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的详细说明后 7 天内未予答复,则应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己被发包人批准。
6.2.4 若发生上述规定的延期事件,但为保证勘察设计进度,发包人不同意延长勘察设计周期,则须对设计人为保证按期完成勘察设计任务而增加投入的人力、物力给予合理的补偿。
6.2.5 若设计人未能按 6.2.3 项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并不给予设计人任何费用补偿。
6.2.6 由于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经发包人要求改进或返工的,不导致工期顺延或
延长的后果,工期等损失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6.3 款细化:
6.3.1 除 6.2 条规定外,设计人的实际勘察设计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滞后,且影响后序工程设计与现场工程的实施,则发包人有权认为本勘察设计进度过慢,并通知设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加快进度,确保其能在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内完成。设计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6.3.2 如果设计人未能按照与发包人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完成勘察设计文件,则设计人必须按照服务承诺中写明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款项,作为拖期损失赔偿金。时间自设计人实际完成勘察设计并按合同要求的数量、质量提供完整资料的日期与合同写明的完成日期之差,按天计算。
6.3.3 设计人引起的工期延误除按照发包人现行铁路建设项目考核办法处理外,还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逾期违约金最高限额为 。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设计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但不排除其他扣款方法。逾期违约金的扣除,并不解除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对完成本勘察设计任务的义务和责任。迟延达 30 日的,在不影响要求其支付逾期违约金的前提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5 完成勘察设计
6.5.1 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之后,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5.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 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盘分别贮存。
(1)提供成果的形式及份数要求
①设计人提供的成果文件的内容、形式及份数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
②设计人提交文字报告、成果图纸必须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以便各设计人之间的文件交换、使用。
③其它文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此项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2)施工图设计成果,设计人必须提供:
①各级审核意见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审核单位审核意见、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审查意见执行情况);
②对应的全套图纸和说明(电子版应包含 CAD 版,不能提供的,设计单位应对经济指标高、投资影响大、各级审查单位有要求的内容进行计算演示);
③概预算文件(1.包括说明书、对照表(达到综合概预算汇总表对比深度)、总概(预)算表、综合概算汇总表、单项概算表、人材机表;电子版应为软件版);
④工程量计算书(1.必要时对经济指标高、投资影响大、各级审查单位有要求的内容,应有工程量计算过程;2.电子版应为 Excel);
⑤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其他相关文件(例如特殊情况说明、施工单位报价、厂商报价等支撑性文件)。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
17: 。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项约定:
提供单项勘察设计成果的份数:初步设计成果文件提交 份(含初步设计阶段投资合理性分析报告);招标图设计成果文件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足够的份数、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提交份(其中,通用图、设备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按专业分别提供增加 份);完成发包人必要建设程序所需要提供的文件(施工图预审、拆迁征地配合) 份;完成政府规定的行政审查程序所需文件(规划报审、人防报审、消防报审、施工图强审)依据政府各相关部门规定提供。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具体范围:招标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
(如需要);明细内容:初勘、初测、初步设计(含技术设计,如有)、详勘、定测、专题研究报告
(如有)、施工图设计、概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含清单预算)及施工专用技术规范文件;费用分担原则:设计范围内的由发包人支付。
8.2.2 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
17 奖励原则由发包人视情况进行设置。
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3 设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9.3.4 设计人应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 9.4.1
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后续配合
10.1 后续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项约定:
设计人员施工配合所需的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等费用由设计人自行负责。
10.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0.6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7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10.7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 11 条规定之外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5)Ⅰ类设计变更相应勘察设计费按设计变更批复调整。
(6)合同请单外,发包人另行委托设计人实施的专项设计(专题),费用经发包人批准后,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
(7)其他: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 。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 (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 。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 。
合同计价模式为总价合同的,勘察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1)合同签署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设计费,不再扣回);
(2)初步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3)初步设计阶段专题费
①完成专题研究报告或专题设计文件送审稿,按该项专题费的 %(累计)计价;
②该项专题研究报告或专题设计文件获得批复、或评审通过、或发包人认可,按该项专题费的 %(累计)计价;
③初步设计批复后,按该项专题费的 100 %(累计)计价。
(4)站前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5)施工招标图纸、参考资料、工程量清单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发包人施工招标完成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6)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向设计人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用的 %;
(7)施工配合期内各年度末,发包人每年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8)CPIII 测设费
按发包人(项目建设单位)制订的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确认工作量,按季度计价;合同计价模式为单价合同的,勘察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1)合同签署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设计费,不再扣回);
(2)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报价清单中所列工作量是预估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作量和报价清单的单价计算支付金额;
(3)初步设计阶段专题费
①完成专题研究报告或专题设计文件送审稿,按该项专题费的 %(累计)计价;
②该项专题研究报告或专题设计文件获得批复、或评审通过、或发包人认可,按该项专题费的 %(累计)计价;
③初步设计批复后,按该项专题费的 100%(累计)计价。
(4)初步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费用的 %;
(5)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费用的 %;
(6)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向设计人支付至所有勘察设计费用的 %;
(7)施工配合期内各年度末,发包人每年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8)CPIII 测设费
按发包人(项目建设单位)制订的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确认工作量,按季度计价;
12.1.5 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
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合同签署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设计费,不再扣回)。
12.3 中期支付
12.3.1 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 。
12.3.2 逾期付款违约金: 每延期支付 1 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 ‰18的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按当地政府财政相关支付规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补充:
(1)勘察设计、专题研究、专项设计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验收后,按照发包人公布的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办理相关计价、付款手续。
(2)设计人须在提供后续设计工作所需资料、并协助发包人完成后续相关设计工作后,才可结算本次工作任务的勘察设计费(预留质保金除外)。
(3)从勘察设计费(不含专题费用)提 %作为激励约束考核费,激励约束考核费的发放按发包人制订的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12.4.2 逾期付款违约金: 每延期支付 1 天, 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 ‰19的违约金。
13.不可抗力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4 项增加: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上述不可抗力,设计人应继续尽最大努力实施和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将不额外增加勘察设计费用),除非此种不可抗力的发生对本合同有重大实质性影响而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有权通知设计人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按本条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在此以前发生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2)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终止之日前设计人已完成勘察设计的全部费用,但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双方各负其责。
18 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款内容或降低利息
19 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款内容或降低利息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项细化为:
①设计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全面、充分地履行其义务和职责,除按本合同支付赔偿金外,并如实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②设计人应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资料出现的错、漏、碰、缺进行修改或补充,发包人有权根据影响程度给予设计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及扣减设计费等处罚;如果由此造成工程延误或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当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减免受损部分的勘察设计服务费用,并按损失情况给予赔偿;造成重大损失时,发包人可要求设计人赔偿经济损失,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其履约担保。
③因设计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致使工程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实施或者损失的,除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④设计人完成的勘察设计任务深度不足,致使工程项目施工困难或工期拖延,设计人应当无偿完善勘察设计工作,并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⑤设计人未及时地对所设项目进行施工配合、解决勘察设计问题、参加勘察设计交底、参加工程验收等,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⑥设计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指令其全面充分地履行合同;发出指令后仍未履行的,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设计人完成余下任务,相应的勘察设计服务费用在本合同段勘察设计服务费用中扣除。
⑦设计人擅自突破投资限额进行勘察设计的,发包人将视具体情况核减其勘察设计服务费。
⑧设计人违反勘察设计人员管理要求的,发包人将按该要求的规定进行处罚。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项细化为:
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向设计人支付其应得的勘察设计服务费用,设计人有权要
求发包人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及相应利息。
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影响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人除有权要求发包人履行义务外,勘察设计周期可按造成的实际延误相应顺延;严重影响勘察设计工作开展而使设计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时,设计人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采取措施,若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书 28 天后未给予答复,设计人可暂停或暂缓部分或全部勘察设计,直到发包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延误相应顺延。
③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不及时,导致设计人未能按质、按期、按计划地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及资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工期延期,并按相关条款执行。但设计人应本着专业、审慎、实际调查的原则,审慎审查利用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由于设计人的疏忽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本条增加 14.4 款:
14.4 赔偿的限额
14.4.1 赔偿限额
(1)设计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本合同的勘察设计服务费,当达到此限额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
(2)发包人的累计赔偿限额:发包人据实赔偿设计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限额为本合同的勘察设计服务费。
(3)鉴于双方约定了累计赔偿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对超过该限额的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赔偿,不受该累计赔偿限额的限制。
14.4.2 赔偿金的支付
(1)因设计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直接从应付勘察设计服务费中扣除。
(2)因发包人原因给设计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在应付勘察设计服务费中一并支付。
15.争议的解决
本条修改为: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 提起诉讼。
16.其它
16.1 设计变更
16.1.1 设计人按照铁路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发包人公布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设计变更。
16.1.2 任何设计变更都必须以发包人批准和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为准,并由设计人完成设计。
16.1.3 发包人负责审核设计变更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及对投资、设计周期的影响。
16.2 索赔
16.2.1 发包人提出索赔
(1)设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勘察设计任务,致使本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及完工所造成损失;
(2)设计人的勘察设计、专题研究等其他成果、招标分标概(预)算成果中出现偏差或漏项等,致使工程项目施工或使用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3)设计人完成的勘察设计任务深度不足,致使工程项目施工困难而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
(4)因设计人的其他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或经济损失。
16.2.2 设计人提出索赔
(1)发包人未提供预可研阶段的成果资料,致使设计人设计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对设计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16.2.3 索赔程序
(1)发包人或设计人中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索赔,都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 7 日之内
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索赔意向。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14 日之内提出索
赔意向,并每隔 7 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资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1 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对方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或按其所掌握的资料予以确认。
(2)双方接到索赔文件 21 天内,应给予答复或要求提出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若对
方在收到送交的索赔文件和有关资料后 21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提出人作进一步要求,则视同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6.3 版权
16.3.1 设计人执行合同产生的电子版文件、图纸档案及纸质文件、纸质档案的知识产权属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转让、提供第三方使用,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设计人执行合同需发包人提供资料、信息及档案材料的,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能向第三方提供;否则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及保密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16.3.2 发包人有权在轨道交通项目工程相关的目的使用或复制设计人执行合同产生的电子版文件、图纸档案及纸质文件、纸质档案,在此情况下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设计人的许可。
16.3.3 设计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工程和服务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完成或终止后的四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16.3.4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各方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16.4 发包人的权利
16.4.1 发包人有权对本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全面管理工作。
16.4.2 发包人对本项目的实施、终止具有决策权,对本项目有关勘察设计功能和重大投资等重大管理问题具有决策权。
16.4.3 发包人有权参与勘察设计全过程,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监督管理。对不能胜任合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给予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16.4.4 发包人有权对项目提出商业需求及其它用户需求,提出勘察设计方案改进意见,参与商业规划编制及方案可研、勘察设计的全过程,并对方案进行审定。
16.4.5 发包人对设计人编制的设计概算进行审核把关。
16.4.6 根据环境条件的变化,发包人有权对本合同段的设计内容、设计接口、设计服务费用进行调整。
16.4.7 发包人按照相关考核办法及上级单位指令要求对设计人进行定期考核。如设计人未能按时完成设计文件或者设计质量未能满足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其加强设计力量或进行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给予处罚,并将合同中部分工作另行指定其它设计单位完成,相应费用将从合同价款中进行扣除。
16.5 设计人的权利
16.5.1 设计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取已完工作的设计服务费用。
16.6 设计工作评价
16.6.1 设计人设计工作评价按国家及广东省省管铁路信用评价和勘察设计质量评价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参照原中国国家铁路集团相关办法执行。
16.7 合同终止
16.7.1 双方完成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合同自动终止。
16.7.2 除上述条款外,当双方遇到下述情况时,亦可解除合同:
(1)发包人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勘察设计时,应及时通知设计人,已付的勘察设计服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实际所耗工时及实际已完成工作量,结清勘察设计服务费,退还履约担保,同时解除合同关系。
(2)发包人拖延支付勘察设计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规定期限的 14 日后,设计人书面
要求发包人予以解释及支付。若发包人在收到书面申请后 14 日内未能根据本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
设计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日后,发包人仍未给予答复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所耗工时及实际工作量,结清勘察设计服务费(含拖期付款利息),退还履约担保。
(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勘察设计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可书面要求设计人予以解释。若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未能根据本勘察设计合同给予
合理答复,发包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日后,设计人仍未给予答复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没收设计人的全部履约担保。
16.7.3 本合同的终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勘察设计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 标段勘察设计投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7)勘察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其中:不含增值税金额 元,增值税 元。
4.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总体)为 。
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设计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 天。
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
设计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
附件二: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甲乙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xx问题的发生,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甲方(含甲方人员)义务
1.不得接受乙方或向乙方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乙方的任何财物;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的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从乙方报销或支付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婚丧喜庆等活动中不邀请乙方人员参加、不接受乙方的财物。
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个人)、物资供应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等;不得借用、占用乙方车辆。
4.对无法拒绝的乙方及其个人所送的钱物,应在一个月内报告本单位纪检部门(联系电话:
),并及时退还乙方或上缴纪检部门。
5.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违法、违纪和不xx问题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二、乙方(含乙方人员)义务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行贿;不得向甲方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向甲方赠送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得为甲方报销或支付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向甲方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甲方人员的婚丧喜庆等活动,不向甲方家庭成员及亲属赠送任何礼金、礼品。
3.不接受甲方介绍或指定的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不接受甲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的物资设备,不向甲方无偿提供车辆等。
4.对甲方及其个人索要钱物、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借用占用车辆等行为予以拒绝,并及时主动向本单位(本系统)纪检部门(联系电话: )及甲方的纪检部门报告。
5.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违法、违纪和不xx问题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履行各自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管辖依法依
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下列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1.甲方向乙方索贿,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数额由双方约定),乙方主动向甲方行贿,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承担。
2.甲方向乙方索要或主动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第 1、2 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主动向甲方赠送、提供乙方第 1、2 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双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各自第 3 项义务,经查证属实的,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4.双方不履行协议约定 1-3 项义务的,应将责任人调离本项目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四、违约责任追究
1.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
自应负的法纪责任。
2.由于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3.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4.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做出处理或结论后 天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双方有义务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日期止。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的适用本协议。
六、本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
乙方: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
附件三: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设计人名称,以下称“设计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