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平和關係支援計劃
I 服務定義
(中文譯本)
簡介
「平和關係支援計劃」原名為「停止家暴的學習計劃」(「學習計劃」),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展開,並在 5 區推行備註 1,提供 6 小時的教育活動,為施虐者和發生嚴重衝突的夫婦提供早期及靈活的介 入服務, 以防止和制止配偶/ 同居情侶使用暴力, 並處理因 暴 力事件引起的危機和改善親密關係。 計劃在服務加強後重新 命 名, 並為目睹或面對家庭暴力備 註 2 的兒童和家暴受害人提供 支援服務,以保護兒童免受傷害。預防措施屬服務的一部分,長 遠而言,提高公眾對親密伴侶暴力和約會暴力的意識等預防措施,對遏止有關問題也是十分重要。
目的及目標
2. 「平和關係支援計劃」的目標是:
(a) 為施虐者/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備 註 3 提供短暫和技巧為本的介 入服務, 以協助制止他們向配偶∕ 同居情侶∕ 約會伴侶 使用暴力,並處理因他們的暴力行為引起的危機,改善他們
與配偶/ 同居情侶/ 約會伴侶之間的關係;
(b) 支援目睹或面對親密伴侶暴力的兒童/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的子女及親密伴侶暴力的受害人, 並透過個人及/ 或小組 教育活動提升他們應付不利處境的生活技能;
(c) 支援施虐者/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及其配偶/ 同居情侶及/或 其子 女 , 透 過教 育 及 / 或支 援 活動 加 強 家 庭關 係 及凝聚力;
(d) 促進配偶/ 同居情侶/ 約會伴侶之間的平和關係, 並透過增進對親密伴侶暴力和約會暴力的了解,提高公眾對這方面的意識。
服務性質
3. 為施虐者/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目睹或面對親密伴侶暴力的兒童/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的子女和親密伴侶暴力受害人提供 方便及容易獲取的服務,以便及早介入並便利服務使用者參與。
4. 社會福利署( 社署 ) 不會 就本服務 提供 處所 。服 務營辦者須以其本身資源提供處所作管理日常服務用途,另在社區內物色適合開辦小組/ 活動的場地,而該處所應獲准作福利及非工業用途, 以遵守土地契約、租約及其他租賃相關問題。服務營辦者必須確保處所、家具及設備狀況良好, 提供安全的環境, 以保障服務使用者、參加者、職員及訪客免受障礙物、危險樓宇及火警風險威脅安全。
5. 提供的服務包括:
(a) 為施虐者/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提供 6 小時的教育活動,包括處理憤怒和解決與配偶∕ 同居情侶∕ 約會伴侶衝突的基本和實際知識及技能。學習計劃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可以小組或個人形式進行, 並按需要提供翻譯服務;
(b) 為目睹或面對親密伴侶暴力的兒童/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的子女提供 4 小時的教育活動,包括與親密伴侶暴力有關的情緒管理和解決問題的技巧。教育活動具有很大的靈活性, 可以小組或個人形式進行, 並按需要提供翻譯服務;
(c) 為施虐者/ 可能 使用暴力人 士及 其家庭提供 支援/ 教育 活動,以加強家庭關係及凝聚力;
(d) 推廣及/ 或教育活動,以培養公眾意識,預防親密伴侶暴力和約會暴力;
(e) 轉介合適的福利服務。
服務對象
6. 「平和關係支援計劃」的服務對象包括:
(a) 曾經或現正向配偶/ 同居情侶/ 約會伴侶使用暴力的成年人士, 而暴力的風險仍然存在;
(b) x與配偶/ 同居情侶/ 約會伴侶發生嚴重衝突,並可能互相
使用暴力的高風險成年人士;
(c) 不同 種族文化 及 / 或 不同性 傾 向人士 ( 按 需要提供翻 譯服務);
(d) 目睹或面對 親密 伴侶暴力的 兒童/ 可能使用暴力 人士的 子女和親密伴侶暴力的受害人;
(e) 有興趣了解更多關於親密伴侶暴力和約會暴力的公眾。
轉介
7. 服務使用者可自行向服務營辦者提出申請, 或由社會 工作者、學校人員、其他政府部門的職員; 或為親密伴侶暴力的受害人、目睹或面對親密伴侶暴力的兒童/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的子女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員等轉介。
收費
8. 服務營辦者須免費提供「平和關係支援計劃」的服務。
II 服務表現標準
9. 服務營辦者須在指定區域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每年) |
1 | 完成「學習計劃」人士的數目備註 4 | 45 備註 5 |
2 | 已完成 75%「學習計劃」人士 的百分比備註 6 | 80% |
3 | 為專業人員/ 公眾舉辦服務推廣的次數備註 7 | 10 |
4 | 目睹或面對親密伴侶暴力的兒童/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的子女接受服務的人數備註 8 | 32 備註 9 |
5 | 為施虐者/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及親密伴侶暴力的受害者及/或目睹或面對親密伴侶暴力的兒童提供的支援/ 教育活動的數目備註 10 | 4 |
6 | 為服務使用者備註 1 1 轉介備註 12 社區支援服務備註 13 的數目 | 10 |
7 | 為提升專業人員/ 公眾對親密伴侶暴力及/ 或約會暴力的意 識而舉辦教育活動/ 經驗分享會備註 14 的數目 | 4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備註 1 5 | 議定水平 (每年) |
1 | 參與「學習計劃」的人士中學會停止使用暴力基本技能的百分比備註 1 6 | 85% |
2 | 參與「學習計劃」的人士中滿意服務的百分比備註 1 7 | 80% |
3 | 服務使用者備註 1 2 認為服務有助於他們處理親密伴侶暴力引起的壓力/ 困難的百分比備註 1 8 | 75% |
4 | 服務使用者備註 1 2 認為服務有助於增進他們家庭關係和凝聚力的百分比備註 1 9 | 75% |
5 | 參加者備註 20 認為教育活動/ 經驗分享會有助於增進他們對親密伴侶暴力/ 約會暴力的 了解的百分比備註 21 | 75% |
基本服務規定
• 人手要求包括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及社會工作主任職級的註冊社工。
• 小組/ 活動的運作和監督事宜須由註冊社工執行。
• 負責執行 6 小時教育活動的社工須具有社會工作/ 臨床 心理學學位或以上學歷,並已參與至少 2 天(16 小時)的家庭暴力管理培訓課程和具有 3 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 在收到申請或轉介後 10 個工作天內首次聯繫備 註 22 服務使用者。
• 按需要提供翻譯服務。
質素
10.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1.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
「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2.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13.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
(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
用註冊社工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項目營運的「其他費用」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
14.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
《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 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而調整「其他費用」。實際資助亦將按服務開展日及分階段接收時間建議(如適用)作出調整。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5.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及確認開展服務,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6.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 包括 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 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 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7.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 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
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8. 本《 協議》 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 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 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9.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20.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 須視乎當時的 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21. 除了本《協議》外, 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服務規格》所載 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 (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註釋:
備註 1 「學習計劃」按以下 5 個服務區域推行:
服務區域 | 推行服務地區 |
A | 中西區、 南區、 離島、東區及灣仔 |
B | 觀塘、黃大仙及西貢 |
C | 九龍城、 油尖旺、深水埗、荃灣及葵青 |
D | 沙田、大埔及北區 |
E | 元朗及屯門 |
參加者可按其需要及喜好選擇參與任何一個服務區域的服務備註 2 「平和關係支援計劃」 中提及家庭暴力意指親密伴侶暴力。
備註 3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是指在親密伴侶或約會關係中發生嚴重衝突 並有可能會使用暴力的人士。
備註 4 完成「學 習計劃 」人 士指不論出席率而參加了 6 小時學習計劃的參加者。學習計劃應涵蓋 4 個核心領域, 包括了解家庭暴力的 性 質和後 果、情緒管 理( 包括憤怒管理)、溝 通技巧( 包括解決衝 突)和為施虐者/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介紹其他服務,以 協助制止他們 使用暴力。學習計劃可在同一天或不同日子進行。每位完成任何 6 小 時環節的參加者, 無論參與基本或深化課程, 都應作 1 個個案計算。
備註 5 如服務量標準 1 的實際服務量已達議定水平的( i) 105% 至低於
115% 或( ii) 115% 或以上, 服務量標準 3 的議定水平可分別下調
25% 及 50%。相反地,在沒有拒絕跟進任何需要服務的個案的 前提下,如 服務量 標準 1 的實際 服務 量 已達議定水 平的 ( iii) 90% 至低於 100 % 或( iv) 80% 至低於 90%,服務量標準 3 的議定水平可分別上調 25% 及 50%。 有關詳情,請參閱下表。此轉換機制會予以檢討。
服務量標準 1 與服務量標準 3 的轉換機制 ( 截至財政年度 3 月 31 日) | ||||||
服務量標 | 範圍 | 實際 | 服務量標 | 調整 | 實際 | |
準 | 數目 | 準 | 比率 | 數目 | ||
( 議定 | ( 議定 | |||||
水平) | 水平) | |||||
服務量標準 1 ( 45) | ≥ 115% | ≥ 52 | 服務量標準 3 ( 10) (向下 調整) | 50% | 5 | |
≥ 105% - <115% | 47 -51 | 25% | 7 | |||
服務量標 | ≥ 100% | 45 -46 | 服務量標 | |||
準 1 | - <105% | 準 3 ( 10) | ||||
( 45) | (不作 | |||||
調整) | ||||||
服務量標準 1 ( 45) | ≥ 90% - <100% | 41 -44 | 服務量標準 3 ( 10) (向上 調整) | 50% | 12 | |
≥ 80% - <90% | 36 -40 | 50% | 15 |
備註 6 已完成 75% 「學習計劃」人士的百分率
= | 全年最少出席了 4. 5 小時「學習計劃」 的人數 | × 100% |
全年完成 6 小時「學習計劃」 人數 |
備註 7 服務推廣指以推廣「 平和關係支援計劃」為目標的一次性活動,包括不設特定參加者數目的活動,例如嘉年華及展覽。教育活動
/ 經驗分享會上如有推廣「平和 關係支援計劃」的元 素,不應作服務推廣計算。
備註 8 接受服務的人數指完成了 75% 的 4 小時教育活動之目睹或面對親密伴 侶暴力的兒童/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的子女。教育活 動應涵蓋 2 個核心領域,包括情緒管理和與親密伴侶暴力有關解決問 題的技 巧。活動可在同一天或不同日子進行。 每位出席任何 4
小時環節的兒童,無論參與基本或深化課程,都應作 1 個個案計算。
備註 9 如服務量標準 4 的實際服務量已達議定水平的( i) 105% 至低於
115% 或( ii) 115% 或以上, 服務量標準 7 的議定水平可分別下調
25% 及 50%。相反地,在沒有拒絕跟進任何需要服務的個案的 前提下,如 服務 量 標準 4 的實際 服務 量 已達議定水 平的 ( iii) 90% 至低於 100 % 或( iv) 80% 至低於 90%,服務量 標準 7 的議定水平可分別上調 25% 及 50%。 有關詳情,請參閱下表。此轉換機制會予以檢討。
服務量標準 4 與服務量標準 7 的轉換機制 ( 截至財政年度 3 月 31 日 ) | |||||
服務量標 | 範圍 | 實際 | 服務量標 | 調整 | 實際 |
準 | 數目 | 準 | 比率 | 數目 | |
( 議定 | ( 議定 | ||||
水平) | 水平) | ||||
服務量標 | ≥ 115% | ≥ 37 | 服務量標 | 50% | 2 |
準 4 | 準 7 ( 4) | ||||
( 32) | (向下 | ||||
≥ 105% | 34 -36 | 調整) | 25% | 3 | |
- <115% | |||||
服務量供 | >100% | 32 -33 | 服務供應 | ||
應標準 4 | - <105% | 標準 7 ( 4) | |||
( 32) | (不作 | ||||
調整) | |||||
服務量標 | ≥ 90% | 29 -31 | 服務量標 | 25% | 5 |
準 4 | - <100% | 準 7 ( 4) | |||
( 32) | (向上 調整) | ||||
≥ 80% - <90% | 26 -28 | 50% | 6 |
備註 10 | 指旨在加強家庭關係和家庭凝聚力的活動。活動可 以是一次性或 包含最少 2 節( 以小組形式提供,當中參與人數不少於 6 人)。 |
備註 11 | 服務使用者是指施虐者/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 目睹或面對親密 伴 侶暴力的兒童/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的子女及親密伴侶暴力的 受害人。 |
備註 12 | 轉介是指口頭或書面( 包括以信件、報告及/ 或個案摘要) 作出 轉 介。 |
備註 13 | 社區支援服務是 指「 平和關係支援計劃」以外所提 供的服 務,包 括轉介接受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 綜合 服 務中心服務,以及由同一服務營辦機構提供的危機介入、臨床心理服務、 經濟援助、互助小組或個別個案進行 3 個月的跟進 服 務及由社署 或非政府 機構開辦的施虐者 輔導計劃 ( Batterer Intervention Programme)。 |
備註 14 | 不包括不設特定參加者數目的活動, 例如嘉年華及展覽。 |
備註 15 | 服務成效水平是 按照 服務營辦 機構 設計並經社署認可的問卷 衡 量。 量度服務成效水平應以 5 個分數的量表衡量, 範圍從 「十 分 同意」到「十分不同意 」,而 其中一個分數須為「無 意 見」 ( 此既不算為同意也不算為不同意) 。 評估問卷須量度以下服務 成 效: ⚫ 對於完成「 學習計劃」人士,評估問卷須最少涵蓋量度服務 成效 1 至 3 的水平。 ⚫ 對於參 加 教育 / 支 援活動 的目 睹或 面 對親密 伴侶 暴力 的兒 童 / 可 能 使 用 暴 力 人 士 的 子 女 及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的 受 害 人,及參加支援活動的施虐者/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評估問卷須最少涵蓋量度服務成效 3 至 4 的水平。 ⚫ 對於參加服務量標準 7 的教育活動/ 經驗分享會的專業人員/ 公眾, 評估問卷須最少涵蓋量度服務成效 5 的水平。 |
備註 16 參與「學 習計劃 」的 人士中學會停止使用暴力基本技能的百分比
全年完成「學習計劃」人數中, 表示學會 停止使用暴力基本技能的人數 | ||
= | 全年完成「學習計劃」並填寫評估問卷就 學會停止使用暴力基本技能進行調查的人數 | × 100% |
備註 17 參與「學習計劃」的人士中滿意服務的百分比
全年完成「學習計劃」人數中, 對 6 小時 學習計劃表示滿意的人數 | |
= | × 100% |
全年完成「學習計劃」並填寫評估問卷就 6 小時學習計劃滿意度進行調查的人數 |
備註 18 服務使用者認為服務有助於他們處理親密伴侶暴力引起的壓力
/ 困難的百分比
全年認為服務有助於他們處理親密伴侶暴力 引起的壓力/ 困難的服務使用者人數 | ||
= | 全年完成填寫評估問卷並就服務有助於 他們處理親密伴侶暴力引起的壓力/ 困難進行調查的人數 | × 100% |
備註 19 服務使用者認為服務有助於他們增進家庭關係和凝聚力的百 分比
全年認為服務有助於他們增進家庭關係 和凝聚力的服務使用者人數 | |
= | × 100% |
全年完成填寫評估問卷並就服務有助於他們 增進家庭關係和凝聚力進行調查的人數 |
備註 20 指參加有關親密伴侶暴力/ 約會暴力的教育活動/ 經驗分享會 的專業人員/ 公眾。
備註 21 參加者認為教育活動/ 經驗分享會有助於他們增進對親密伴侶 暴力/ 約會暴力的了解的百分比
全年認為服務有助於他們增進對親密伴侶 暴力/ 約會暴力的了解的參加者人數 | ||
= | 全年完成填寫評估問卷並就服務有助於他們增進對親密伴侶暴力/ 約會暴力的 了解進行調查的人數 | × 100% |
備註 22 首次聯繫指任何嘗試作首次聯繫的行動,包括家訪、面談、電話聯絡、信件往來等, 但不包括發出接獲轉介通知書予轉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