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产品顾问服务框架合同》
统一交易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 年度第 10 号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 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资产”或“公司”)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签订《金融产品顾问服务框架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的关联交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与泰康人寿签署《合同》,对双方之间长期、持续性存在的由公司为泰康人寿认购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收取财务顾问费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本《合同》为服务类统一交易协议。
(二)交易标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就其为泰康人寿认购的金融产品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收取财务顾问费用。《合同》在双方签署并盖章后生效,履行期限为 2023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预估本
统一交易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费用金额约为人民币 13.46 亿元。
二、交易对手情况
企业名称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4MA009UEL9Q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x)0 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300000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6-11-28 |
营业期限 | 2016-11-28 至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开展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劵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手为泰康人寿。泰康人寿是公司股东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法人,构成公司关联方。交易对手基本情况如下: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公司为泰康人寿认购的有关金融产品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收取财务顾问费。
财务顾问费计算公式:F = N * T * P
• F:财务顾问x
• X:泰康人寿保险资金认购规模
• T:相关金融产品存续期限
• P:财务顾问费率
在认购规模、产品期限既定的情况下,财务顾问费由公司与相关金融产品的发行人签署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中的费率高低确定。该费率是结合近期可比产品发行价格、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内容、市场情况、风险溢价和谈判情况等进行确定。
在产品既有泰康人寿保险资金认购,也有外部机构资金认购时,相关财务顾问费率对所有资金保持一致。相关产品通常属于非标准化 产品,不同产品的整体收益率相较公开债差异较大,且离散程度较高。财务顾问费率是结合近期可比产品发行价格、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内容、市场情况、产品整体收益率水平、投资人收益率水平、产品风险溢价 和谈判情况等进行综合确定。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本次交易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13.46 亿元,本次交易为服务类关联交易,不涉及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要求。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审议通过了本统一交易协议。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审议批准了本统一交易协议。由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