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条款及条件
1. 定义与释义
1.1 对于本条款及条件而言,以下文字的定义及释义如下:
恒生银行 指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包括其继承人和/或受让人)及其分支行;
客户 指对每一基金而言,完成并向恒生银行提交有关基金开户和/或交易申请的个人,对尚未在恒生银行进行基金交易账户签约业务的个人,还须完成基金交易账户的签约;
基金 指恒生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和基金交易业务所涉及的基金;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者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交易 指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者转托管等基金销售业务;
发行文件 指客户交易所涉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及不时的更新;
一般条款 指恒生银行的《账户条款及细则》,对于个人客户,还可能包括恒生银行的《“优越”理财账户章则》(包括对以上文件不时进行的修订及/或补充)。恒生银行已于客户在恒生银行开立账户时或之前向客户提供了一份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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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文件 指对每一基金而言,本条款及条件、一般条款、基金申请表格、发行文件、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1.2 本条款及条件未有定义的用语,其含义皆为发行文件或一般条款所载含义。
1.3 凡出现所载条款有任何不一致,作为基准的优先顺序依次为: (a)发行文件,(b)基金业务申请表格所载条款,(c)本条款及条件所载条款,(d)一般条款所载条款。本条款及条件内未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一般条款。
2. 通用条款
2.1 客户确认,恒生银行仅为基金的销售机构。恒生银行仅为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销售基金的代理人而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合同》所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或拒绝基金账户开户申请、确认或拒绝认/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投资管理、基金净值的计算与公告、基金分红、基金信息披露等)的全部责任由有关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担。在恒生银行持有所需信息的前提下,恒生银行可向客户提供《基金合同》所涉事项 的查询,但不就基金合同所涉事项向客户承担责任。
2.2 客户确认,恒生银行履行本条款及条件项下义务不构成对任何基金的推荐和/或保证,不构成恒生银行就基金适用于任何客户的任何形式的建议或决定,也不构成关于基金的任何xx。恒生银行不对任何基金的业绩承担责任。客户确认,任何基金过往的业绩并非是衡量其未来业绩的指标。客户确认,恒生银行并未授权其雇员为鼓励客户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而对任何一支基金的业绩提供保证或担保(无论是口头或书面的)。客户确认,恒生银行未对任何基金的法律或税务事宜提供意见,并且客户将自独立的税务或法律顾问处获取适当的意见。
2.3 客户确认,其已阅读其申请投资的基金的相关发行文件,其已审核并理解相关发行文件的内容并已进行相关咨询,并且其已接受与基金相关的所有材料信息有关的其认为必要且为其掌握的所有意见,包括客户成为基金投资人的适格性。客户进一步确认,其交易申请均系依赖于并依据每只基金全部发行文件所包含的信息及每只基金不时发布的信息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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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户知晓并确认,相关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方)将通过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不时更新相关基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公告、基金净值、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价格及其他应当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基金信息”),客户应当自行通过适当的渠道获取基金信息。尽管恒生银行将不时向客户提供该等基金信息,但恒生银行不就 客户未能部分或全部获取和/或延迟获取基金信息承担任何责任。
2.5 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申购价格、赎回价格或数量由基金各自的全部发行文件决定。客户知晓并确认,恒生银行将就所提供的与代理销售基金相关的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客户可参考其与相关基金之间的《基金合同》以及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所列载的具体费率。
2.6 客户确认并同意,恒生银行可能随时或不时从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处收到相关的费用和/或基金销售佣金(无论以何种名义),恒生银行有权为自身利益保留该等费用或佣金,且恒生银行没有义务向客户解释上述全部或部分费用或佣金。
2.7 客户应仅在恒生银行正常营业时间内提交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基金份额的申请。客户做出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基金份额的指令一旦提交至恒生银行将被视为不可撤销,除非恒生银行在该指令对应的基金交易日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对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基金份额交易指令的撤销/修订,并且恒生银行有合理时间注意到并实施该等变更,但发行文件或基金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为避免疑问,除非基金管理人批准并接受客户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的指令,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了该等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否则,客户相关的基金指令不应视为完成任何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基金份额的结果。客户进一步确认,认购/申购/赎回请求有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拒绝。
2.9 除恒生银行自行制作的与基金相关的宣传推介材料外,恒生银行不对基金相关的全部发行文件及基金管理人为相关基金制备的任何宣传文件、销售资料或广告材料的内容负责。
2.10 客户确认,由于恒生银行及基金的反洗钱的规定、恒生银行可以在处理本条款及条件或维持基金份额之前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及身份基本信息,并且如果客户未能提供要求的信息,则客户应确保恒生银行不应蒙受因未能处理本条款及条件或强制赎回客户的基金份额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并应获补偿。
2.11 如果恒生银行遵守某一要求或指令或执行本条款及条件,将会或可能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包括违反任何适用监管机构的任何指令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任何法院命令,则恒生银行没有义务遵守该等要求或指令或执行本条款及条件,亦不对未能遵守该等要求或指令或执行本条款及条件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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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客户应确保恒生银行、其职员、代表或代理人不会因任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未能接受交易(无论整体还是部分)或未能按照客户指令行事、或不会因未能按照客户指令行事或上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任何行为、疏忽或违约承担责任。
2.13 客户确认恒生银行可以不时对本条款及条件的任何内容做任何删除、增加、修订或替换。恒生银行向客户发出合理通知后,对本条款及条件的任何删除、增加、修订或替换即告生效。前述合理通知可通过恒生银行网站公告、信函、传真、电邮、短信或恒生银行认为合适的其它方式发出。如果客户在变更生效之日或之后继续维持或使用恒生银行的基金代销服务,则该等变更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3. 账户业务
根据客户的要求,恒生银行将:(1)为客户进行基金交易账户的签约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对相关账户进行个人信息的核对、更新或修改;(2)协助客户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及该基金账户的信息核对、更新、修改或撤销。客户确认,关于其与基金账户相关的要求,恒生银行将协助客户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但该申请将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并须得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4. 认购、申购、赎回
4.1 客户提交认/申购申请时,应全额交付认/申购资金。客户确认其资金结算账户中用于基金交易 的资金为其本人所有的合法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客户确认并同意,如果恒生银行在任何时候合理地认为客户资金结算账户中用于基金交易付款目的的资金不足,或者如果恒生银行未收到可自由支付的用于认购、申购的资金,恒生银行可以拒绝处理客户的全部认购、申购请求。恒生银行有权不需进一步指令即可将金额等同于认购、申购及任何其他收费、花费及支出所需的款项从客户指定存款账户中扣除。客户承诺其将始终保持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有足够资金,以用于支付认购、申购任何基金份额的款项和/或支付客户依据本条款及条件或适用于客户指定存款账户的条款及条件应支付的任何费用、花费或其他支出。恒生银行不对客户因该等认购、申购被拒绝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损失、花费、支出或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4.2 客户确认其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取决于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赎回资金划拨时间。因基金托管人和/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导致客户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的任何延迟,恒生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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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恒生银行可以为客户办理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其他业务。客户确认并理解,恒生银行可办理其他业务的类型及业务方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委托范围。对于恒生银行未获授权办理的业务,恒生银行不就拒绝受理该等业务承担任何责任。
6. 其他持续服务
恒生银行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恒生银行与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向客户提供其他持续服务。
7. 税费
7.1 在任何情况下,恒生银行的所有支付或代客户认/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份额,均须遵循适用于恒生银行及支付地的法律法规;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客户为纳税义务人,恒生银行作为税金的扣缴义务人时,恒生银行须按适用法律、法规或惯例进行税金预提或代扣代缴。只要恒生银行向相关税局或其他监管机构划转该预提或代扣税金款项并支付余额
(如有)给客户,即应视为恒生银行已履行了其对客户的所有义务。
7.2 尽管有上述第7.1款下的规定,当恒生银行没有法律义务为客户就基金投资相关事项扣缴税金时,恒生银行无须为客户就基金投资相关事项预提或扣缴任何税金,且客户有义务就该基金有关的任何金额自行申报并支付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惯例规定的税金(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等)或任何性质的费用。
8. 客户的声明及承诺
8.1 客户向恒生银行声明并承诺(该声明及承诺视为客户提起任一基金交易申请时的重述,或只要客户在恒生银行持有投资产品账户或基金份额余额时的重述),并确认恒生银行系依赖于客户的该等声明及承诺而为客户办理基金交易:
(a) 客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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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客户有完整的权力、合法的权利订立基金文件及进行该基金的投资并履行其由此产生的义务;客户已经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使基金文件及该基金对其构成经正式授权、合法、生效、有约束力以及可强制执行之义务;就基金文件及该基金而言,所有需要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或其他的同意、证件、批准均已取得,并具有充分效力及作用,且该同意、证件、批准附带之任何条件亦已全部得到满足;该基金文件及基金根据其条款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并且不违反任何相关政府部门、法庭或自我监管机构发布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条令、裁决或指令;
(c) 客户会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基金做到所有的公众披露及/或汇报;
(d) 客户并无牵涉待决之(或,据其所知,被威胁将牵涉)任何在法律上、或由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机关、机构、官员或仲裁员审理之诉讼、仲裁、或法律程序,而该等诉讼、仲裁、或法律程序明确怀疑或可能影响基金文件及该基金对客户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强制执行之可能性,或客户履行基金文件及该基金之义务之可能性;
(e) 客户是作为主体订立基金文件及基金,而非任何人士之代理人,也没有意图把该基金全部或部分作任何转售、分配或分割行为,并且没有任何其他人可以直接或间接从该基金中获利;
(f) 客户确认其在向恒生银行提交任何基金业务申请时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完全真实、正确和有效,因资料不符、不实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g) 客户确认客户并非美国人士*或加拿大人士**或南韩人士***。且客户承诺,如客户日后成为或被视为美国人士*或加拿大人士**或南韩人士***,将立即通知恒生银行。如前述声明和确认存在错误或不实之处或客户未遵守前述承诺或客户日后成为或被视为美国人士*或加拿大人士**或南韩人士***的,则恒生银行有权拒绝客户提出的基金业务有关的任何交易申请,恒生银行并有权在恒生银行全权决定的任何时间单方面赎回客户届时持有的基金产品,恒生银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也无需获得客户的同意或申请,客户将自行承担该等赎回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遭受本金损失和/或丧失获取投资回报的机会),恒生银行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美国人士:通常情况下,美国人士指任何美国公民(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在美国出生且未正式宣布放弃其美国公民身份的人),和/或美国居民(包括但不限于美国绿卡的持有者),和/或美国纳税人,和/或居住地址/通讯地址为美国或美国驻外之使领馆,和/或从美国的证券或税务法律法规或其他方面而言被定义为美国人士的人。
**加拿大人士:通常情况下,加拿大人士是指任何加拿大公民,和/或加拿大居民,和/或居住地址/通讯地址为加拿大,和/或从加拿大的证券或税务法律法规或其他方面而言被定义为加拿大人士的人。
***南韩人士:通常情况下,南韩人士是指任何国籍和/或居住地址/通讯地址为南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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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客户若为港澳台居民*,则在此进一步声明如下:客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已工作或居住满一年,且用于认/申购基金的资金确系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合法收入。客户将/已就上述声明向恒生银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客户保证以上声明及/或提供给恒生银行的证明材料均为真实有效,如在任何方面有任何不实,将被视为客户在本条款及条件项下的违约;此时,恒生银行有权拒绝或部分拒绝客户签约、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基金份额的申请,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独自承担。
*港澳台居民:指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
8.2 一经恒生银行请求,客户应当立即根据要求完全偿付恒生银行,并确保恒生银行免受任何由于
以上声明与承诺失实或不再属实,或与以上声明与承诺失实或不再属实有关,而导致恒生银行须承受或承担的损失、赔偿、成本、索赔、支出或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议价的损失,资金成本或因终止、清算、获取或重建对冲或相关的交易部位而产生的成本与损失,无论恒生银行可否合理预见)的损害。在决定索偿金额时,恒生银行有权以由其决定的市场汇率将此金额转换成恒生银行认为适当的币种。在此阐述的客户的偿付义务是其无条件的独立义务,并将不受任何投资产品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的影响、损害或限制。
9.电话交易
9.1 客户须明白电话的通讯方式存在某些固有的风险,例如,该通讯方式较之传统的纸面形式更缺乏保障、不一定能够可靠的传递信息、可能令信息的保密性和专有权受损等。如果客户采用电话作为通讯方式向恒生银行申请办理各类型基金的认/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基金撤销及基金赎回等业务的,即代表客户完全接受这些风险,这些风险令客户产生的任何损失,恒生银行无须负责。
9.2 客户在此授权恒生银行不再另外通知即对银行交易、营销、客户经理和其他人员与客户之间进行的与电话交易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录音,并进一步同意该等电话录音在任何司法程序中的证据效力。客户授权恒生银行接受(但恒生银行无义务必须接受)客户通过电话方式向恒生银行发出的指示,只要致电人能够提供恒生银行届时要求的个人或账户信息(视恒生银行的需要而定),不论该等指示是否由客户或其他任何声称为客户的人士发出,恒生银行即可以认为是由客户作出的有效交易指示。恒生银行无义务查证发出指示人士的身份或有关指示的真实性。或者恒生银行在按照任何指示行事之前,恒生银行可以(但非必须)要求客户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确认该等指示。如果发现客户的指示有任何不清楚或冲突之处,恒生银行可以选择不按照该等指示行事直至该等不清楚或冲突之处令恒生银行满意的予以澄清为止,由此而导致的任何延误或者任何损失,恒生银行无须向客户负责。客户还须同时遵守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优越」理财账户章则》、《电话理财服务条款及细则》(以银行不时修改后的其最近版本为准)中的所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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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在接受客户采用电话作为通讯方式向恒生银行申请办理各类型基金的认/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基金撤销及基金赎回等业务之前,恒生银行保留权利要求客户进一步签署其他文件,以明确相关风险和客户须承担的责任。此等文件(如有)应构成本条款及条件的补充,一并对恒生银行和客户有约束力。
9.4 客户与恒生银行进行的申请办理各类型基金的认/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基金撤销及基金赎回等业务的电话录音构成本条款及条件第1.1条所称的客户签署并交付恒生银行的基金申请表格,即对客户通过电话办理基金业务的情形而言,本条款及条件第1.1条关于基金申请表格的各项规定视为包括及指向此等电话录音。
10.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x条款及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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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将双方因本条款及条件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分歧、权利要求(但不应涉及第 2.1 条所述 事项,客户应确保对于第 2.1 条所述事项相关的争议、分歧、权利要求不得单独或者连带地向恒生银行提出)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庭由一名恒生银行委任的仲裁员组成。为避免疑问,客户在此放弃委任或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并无条件授权恒生银行代表客户委任仲裁员。
(签署页)
本人确认本人已经收到上述条款及条件,且本人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该条款及条件的内容(特别是加粗及下划线特别提示客户注意的内容),并同意受其约束。本人确认恒生银行已经根据本人的要求对该条款及条件的内容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对于该条款及条件本人已经没有任何疑问。
本人确认本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正当且合格授权签署本条款及条件。
本人确认/理解基金投资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客户签署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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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