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QXSC2024011
主合同:
蓬江区群星农贸市场铺位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QXSC2024011
出租方: 江门市蓬江区群星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就市场的铺位租赁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场地
甲方自愿将其坐落在xxxxxxxxxxxxxx0x出租给乙方用于从事 商业 经营活动。经营面积为28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024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止,免租期1个月,即2024年4月1至2024年4月30日。
第三条 续 租
(一)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赁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三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可享有优先承租权;除乙方依法定程序获得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当日内返还该物业,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物业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租金标准的1.5倍向甲方支付该物业占用使用费。
第四条 租金(结算单位:人民币)
(一)甲方收取租金标准为每月共计¥2300元(大写:贰仟叁佰元整)。
(二)2024年5月1日起,租金支付期限: 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的费用 ;乙方以 现金或转帐 为租金支付方式,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开户银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江科技支行
帐户名称:江门市蓬江区群星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80020000005657712
第五条 水费、电费及其他款项(结算单位:人民币)
(一)水费、电费实行代收、代缴,收费标准以供水、供电部门的标准以及市场损耗确定。
(二)缴纳方式:按月收取,次月 1日抄表,每月10日前为交费时间。
(三)逾期缴纳水费、电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费用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款项: 公摊电费按照各经营户的租金比例进行分摊。
开户银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江科技支行
帐户名称: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群星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银行帐号:80020000003097523
第六条 押金(结算单位:人民币)
(一)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甲方交纳合同押金,期满后无息退回。其中:
1、合同押金:¥10500元(大写:壹万零xxxx);
(二)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将押金作为违约金、赔偿金等扣除部分或全额。
(三)合同押金兼作商品质量赔偿预付保证金,用于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的先行赔付。用于先行赔付的保证金,乙方必须及时补缴以恢复保证金数额。
第七条 摊(铺)位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更换、改建、扩建
(一)乙方不得将摊(铺)位转租、转让或擅自调换。
(二)市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应予以配合。
(三)乙方应自觉爱护好市场设施,期满交接时乙方应保证租赁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合同租赁期间,摊(铺)位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换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不得擅自在市场内(含商铺内)拉接水、电和增设负荷。乙方如需对铺位进行装修、改建、扩建或增设负荷,必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增设的设施不能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如将摊(铺)位及设施(含增设设施)损坏、毁坏,必须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第八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应按时将摊(铺)位交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关于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遵守《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市场自律公约》、《市场经营户奖惩办法》等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并自觉履行与甲方签订的责任书、协议书及市场管理制度的责任义务。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 1 日内搬出全部物件,如乙方逾期 1 日内仍未搬出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物品所有权,自愿交由甲方处理。因乙方逾期不搬迁而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必要时甲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乙方逾期10日不交清租金、水电费、需补足的保证金数额和其他应交款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市场铺位的招牌位,统一安装在指定位置,若不符合规范的,将按市场管理处要求整改,市场内摊位将不设广告位置。
(六)所有经营户的的车辆,必须停放到市场阳和后山停车场。如有发现停放在市场xx的车位,将按违约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第九条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各方的损失由各方自行负责。
(二)自然终止的条件: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市场搬迁、市场布局调整改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因下列情形,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逾期 10 日不交清租金,水电费、需补足的保证金数额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
2.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经甲方交涉未果的。
3.乙方违反《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市场行业自律公约》、《市场经营户奖惩办法》等市场管理制度,不履行与甲方签订的责任书、协议书及市场管理制度等的责任义务,经甲方交涉未果或达到合同及附件约定的解除条件的。
4.乙方存在本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关规定的。
(四)因甲方逾期 5 日未能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租赁物给乙方使用致使乙方无法承租经营的,甲方应顺延租赁期限或相应减除延误期内的租金。
2.如乙方行使本合同第九条第(三)项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应自解除合同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租金、押金和其它已缴纳的费用。
(二)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市场行业自律公约》、《市场经营户奖惩办法》等市场管理制度,未履行合同及附件规定的义务,视情节轻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由管理处开具处罚通知单,乙方收到通知单后3日内,将处罚金交到市场管理处。经甲方合理催告后 10 日内仍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在经营期限内无法保障市场设施的完好无缺,甲方将于合同解除时视设施的损坏程度扣除乙方的水电及租赁物设施保证金。
(三)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履约或动用水电及租赁物设施保证金先行维修更换,然后由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四) 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 相当于三个月的租金 给另一方,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所有实际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法定标准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终止,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该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重新装修、迁址等等。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补充或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有关条款及市场管理制度并入本合同一并执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江门市蓬江区群星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077873264N
电话: 0000-0000000
乙方(盖章): ##
负责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见证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群星股份经济联合社
见证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xxxxxxxxx00x
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 ##
乙方:江门市蓬江区群星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对位于xxxxxxxxxxxxxx0x进行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二、管理服务内容:
1、乙方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乙方提供水、电给甲方接用,并负责水、电表前的管线铺设、维护等费用,甲方用水、电按乙方收费通知标准由乙方计收代缴。甲方用水、用电若超出以上负荷,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甲方负担;
3、甲方的经营需在乙方所在行政辖区内办理营业执照等证照,乙方可提供相关的协助,但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
4、乙方提供市场的日常保洁,清扫市场内通道及市场xx的垃圾,清洗公厕,治安巡逻,不定期消防检查等服务。
三、管理服务期限:2024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止,免租期1个月,即2024年4月1至2024年4月30日。
四、管理服务标准、水电费及其交纳期限(管理费已含税乙方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垃圾费只开具环市街统一收据):
2024年5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每月应收管理费为700元,每月应收垃圾费为500元。
2、管理费由甲方按月支付。自合同执行日,即2024年5月1日起,每月的管理费、垃圾费应在当月的10日前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
开户银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江科技支行
帐户名称:江门市蓬江区群星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80020000005657712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付清管理服务费及水电费给乙方,不得拖缓或拒交。若甲方逾期未交清管理服务费及水电费给乙方,每逾期一天,按拖欠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60天,视作甲方单方违约。
2、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自甲方违约之日起解除本协议及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QXSC2024011),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协议履行期间的管理服务费及水电费(含滞纳金)给乙方;乙方的解除协议通知书以本协议第六点约定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3、无论任何情况,若本协议解除,则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QXSC2024011)同时解除。
4、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条款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协议义务,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视情况提前解除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在本协议其他条款对违约有具体约定时,从其约定。
六、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除本协议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均应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如以人手传送,于送达文件时由接收人签名视为已接收。若任何一方以邮件、邮递方式发出,则以邮局在信封盖收邮戳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生效,若对方拒收邮件均视为对方已接收。如协议中所列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本协议所列通讯地址发出的邮件视为已送达,对协议另一方的约束力。
七、有关协议变更、增减、补充等事宜,均须取得双方的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为有效。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上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的附件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见证单位执壹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
负责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负责人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077873264N
电话: 0000-0000000
见证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群星股份经济联合社
见证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xxxxxxxxx00x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