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申请范围
酒店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一条 1. 酒店与即将入住的客人之间拟签署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应取决于此等条款与条件。本合同尚未明确的任何具体事项应适用法律、法规和/或一般公认的惯例。
2.若酒店与客人已签定特定合同且该特定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一般接受的惯例,尽管上段有所规定,该特定合同的效力应优先于该等条款与条件。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二条 1. 有意向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应将以下详细情况告知酒店:
1.客人姓名;
2.入住日期及预计停留时间;
3.住宿费用(原则上基于附表 1 所列的基本住宿费):及
4.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详细情况。
2.如果客人在他/她停留期间要求将住宿时间延长到第(2)分段所述的日期之后,那么在作出该等要求时视为该客人申请了新的住宿合同。
3.如果酒店要求客人提交一份酒店登记表登记他/她的姓 名、地址、电话号码和其他信息,已申请住宿的客人应立即提交该表格,即使此前已经签署了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的签署
第三条 1. 酒店正式接受上一条规定的申请之时即视为签署了住宿合同。但是,以上规定不适用已证明酒店未接受申请的情形。
2.如果根据前段规定签署了一份住宿合同,客人应在全程住宿期间(住宿时间超过 3 天时以 3 天计)的基本住宿费的范围内且在酒店规定的时限前支付酒店设定的住宿押金。 3.押金应首先用于支付客人应付的住宿费,其次用作第 6
条项下的撤消费,然后在适用的情况下用于支付第 18 条项
下的修理费,最后,如有余额,该余额在根据第 12 条结算住宿费时退还。
4.如果客人未按第 2 段规定在酒店明确的日期前支付押 金,酒店应视住宿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该情况仅在明确了押金支付的时限且酒店已通知客人的情况下适用。
5.即使基于酒店通过互联网或电话列明的存在错误的住宿 x提出或接受了住宿申请,如果该住宿费大幅低于住宿日前后几日的费用,根据民法典该接受申请的行为将被视为存在错误(但是提供了大幅低的理由除外,如“限价” 或者“特价”),酒店将视该住宿合同为无效合同并立即通知客人。
■不需支付住宿押金的特定合同
第四条 1.尽管上一条第 2 段有所规定,酒店可在签署同一段落中规定的合同后签署不需支付住宿押金的特定合同。 2.如果酒店未按上一条第 2 段的规定要求支付押金和/或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明确支付押金的日期,酒店将被视为接受了上一段中规定的特定合同。
■住宿合同的拒签
第五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酒店可拒签住宿合同且可以不允许使用酒店的设施:
1.申请住宿不符合此等条款与条件的规定;
2.酒店的房间已被全部预订,不能再提供客房;
3.想住宿的客人被视为有可能作出违反与其住宿相关的法律、公序或良俗的行为;
4.想住宿的人被视为存在以下(a)至(c)项所列任何情形; (a)《防止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不当行为法》(1991 年第 77
号法令)第 2 条第 2 项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团伙(以下称
为“犯罪团伙”),上述法令第 2 条第 6 项定义的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以下简称为“团伙成员”),犯罪团伙或其他该等反社会团伙的相关成员或分支机构
(b)公司或其他组织的业务活动由一个犯罪团伙或团伙成员控制的情况
第一條 1. 該酒店與賓客之間簽立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協議應受該等條款和細則的規限。本文未規定之任何詳情須受法例與規例及/或公認做法所規限。
2.當酒店與賓客簽立特殊合約時,只要該等特殊合約不違反法例及規例以及公認做法,即使有前一段之規定,該特殊合約應淩駕於該等條款及細則的條文.
■申請住宿合約
第二條 1. 如賓客意慾向酒店申請住宿合約,應向酒店告知如下詳情:
1. 賓客的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基於,尤其是,附表1中所列的基本住宿費用);及
4. 其他由酒店視為必需的詳情。
2. 如有賓客要求在其留宿時將住宿期限延至前一段第(2)分段中所規定的日期之後,則該等情況應視為在提出該要求時申請新的住宿合約。
3. 如酒店要求賓客提交一份酒店登記表以記錄其姓名、地址、電話及其他資料,申請住宿之賓客應即時提交該表格,即便已簽訂住宿合約。
■簽訂住宿合約
第三條 1. 當酒店根據前一條之規定妥為接受該等申請時,則視為已簽訂住宿合約。然而,相同的情況不適用於當證實酒店未接受申請的情況。
2. 倘已按前一段條文簽訂住宿合約,則賓客須不遲於酒店規定日期支付酒店所規定的住宿按金,其費用範圍在賓客完整留宿期(如留宿期超過三天,則按照三天計算)所涵蓋基本住宿費用限額以內。
3. 該等按金應首先用作賓客支付的住宿費,其次用作第六條中所規定的取消預訂費用,然後用作第十八條項下的賠款(如適用),另外,如有剩餘按金,應在支付第十二條所述住宿費用時予以退 還。
4. 若賓客未能在酒店所規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二段所規定按金,則酒店視該住宿合約無效。然而,相同的情況僅適用於當酒店於列明按金支付期時通知賓客。
5. 即便住宿申請及受理乃基於酒店透過網站或電話所提供之錯誤住宿費用資料,若該等住宿費用明顯低於住宿日期前後天數的住宿費用,則依《民法典》應視為錯誤受理申請,除非就此提供理由(例如「限制性」或「特殊」報價),並且酒店應視該住宿合約無效,並應及時通知賓客
■無需支付住宿按金的特殊合約
第四條 1. 即便有前一條第二段之條文規定,酒店可能在根據同一段之規定簽訂合約後簽訂一份無需支付住宿按金的特殊合約。
2. 如果當酒店不要求支付前一條第二段中所規定之按金及/或在受理住宿合約申請後未列明按金支付日期,則應視為酒店已接受前一段所規定之特殊合約。
■拒簽住宿合約
第五條 酒店可能不會接受簽訂住宿合約,且其可能不允許因以下任何情況使用酒店設施:1. 住宿申請不符合該等條款及細則的條文時;
2. 酒店客房已訂滿且無可用客房時;
3. 尋求住宿之賓客被視為可能就其住宿作出違法、違反公眾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時;
4. 希望留宿之人士被視為屬於下列(a)至(c)任何一種情況時; (a)《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公平行為法》(1991 年第77 號法案)之第二條第二項定義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此文簡稱「犯罪團夥」),上述法案中第二條第六項中定義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此文簡稱「團夥成員」),犯罪團夥或其他該等反社會團夥關聯成員或附屬成員
(b) 當公司或其他組織的商業行為被犯罪團夥或團夥成員所控制時
(c) 公司高管中包含確定為團夥成員的任何人士
5. 希望留宿之人士已透過其言語或行動對其他賓客造成巨大困擾時;
6. 明顯檢測出尋求住宿的賓客患有某種傳染性疾病時;
(c)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被认定为包含任何团伙成员
5.想住宿的人通过他们的言行给其他客人造成相当大的麻烦;
6.明确检查到想住宿的客人患有感染性疾病;
7.通过暴力方式表达诉求,或者住宿时要求处理不合理的负担;
8.酒店因自然灾害、设施功能失常和/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不能提供住宿;
9.属于县制订的《酒店业务行为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任何情形;或
10.客人申请住宿时隐瞒了他或她通过转售预定客房营利的意图或为收费担任客房的中介。
■客人撤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 1. 客人经通和酒店有权撤消住宿合同。
2.若客人因为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原因全部或部分撤消了住宿合同(酒店按第 3 条第 2 段规定要求在特定期间支付押金且客人在支付押金前撤消合同的情况除外),客人应按附表 2 的规定支付撤消费用。但是,如果已经签署第 4 条第
1 段规定的特定合同,相同措施仅适用客人撤消合同的情况下客人被告知了支付撤消费的情况。
3.如果客人于住宿日未在下表列明的时间出现(如果酒店事前接到通知客人预期到达时间之后又过去了以下所述的时 间)且在事前未发出通知,酒店可视为住宿合同被客人撤消。
路德会酒店 | |
时间 | 过完的时间 |
22: 00 | 2 时间 |
■酒店撤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第七条 1.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酒店可撤消住宿合同和使用酒店设施的条款:
(1)想住宿的客人被视为有可能或已作出违反与其住宿相关的法律、公序或良俗的行为;
(2)想住宿的人被视为存在以下 (a)至(c)项所列任何情形;
(a)犯罪团伙、团伙成员或者犯罪团伙或其他反社会团体的相关成员或分支机构
(b)公司或其他组织的业务活动由一个犯罪团伙或团伙成员控制的情况
(c)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被认定为包含任何团伙成员
(3)想住宿的人通过他们的言行给其他客人造成相当大的麻烦;
(4)明确检查到想住宿的客人患有感染性疾病;
(5)通过暴力方式表达诉求,或者住宿时要求处理不合理的负担;
(6)酒店因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不能提供住宿;
(7)属于县制订的《酒店业务行为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任何情形;
(8)客人未遵守禁止的活动(仅限于防火)如在床上吸烟、损害防火设备或进行酒店使用规定所禁止的活动;或
(9)若发现任何违反此等条款与条件的行为。
2.如果酒店已根据前段撤消住宿合同,酒店无权就客人未接受的住宿服务收取任何住宿费用。
■住宿登记第八条
1.客人应于住宿日在酒店前台登记下列详细情况: (1)客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2)在日本没有地址的非日籍客人需登记其国籍、护照号码、进入日本的入境口岸与入境日期;
(3)离境日期及预期时间;及 (4)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详细情况
2.如果客人打算以货币以外的替代方式支付第 12 条规定
7. 透過暴力手段提出入住要求,或就住宿提出處理無理負擔的要求;
8. 當酒店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及/或其他無法避免因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9. 當出現州《酒店商業法執行法例》中所規定的任何情況時;或者
10. 當賓客申請住宿時,其故意隱瞞其透過轉售其所預訂客房獲取自身利益或就客房牟取中介費用的意圖。
■賓客取消住宿合約的權利
第六條 1. 賓客有權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約。
2. 當賓客因其自身原因完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約時(但酒店在第三條第二段所規定期限內要求賓客支付按金時,且賓客在支付前取消預訂的情況除外),賓客應支付如附表2 中所列的取消預訂費用。然而,若已簽訂第四條第一段中所述特殊合約,則相同的情況僅適用於當賓客取消預訂時已獲悉須支付取消預訂費用。
3. 若賓客在下表所列之住宿日期前未出現(若自酒店事先獲悉的預期抵達時間已超過以下小時數)且未事先發出通知,則該酒店將視住宿合約已被賓客取消。
路德會酒店 | |
時間 | 已超小時數 |
22:00 | 2 時間 |
■酒店取消住宿合約的權利第七條
1. 若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酒店可能會取消住宿合約及酒店設施使用條款:
(1) 當尋求住宿之賓客被視為就其住宿可能作出或已經作出違法、違反公眾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時;
(2) 當該等希望留宿的人士被視為屬於下列任何(a)至(c)任何一種情況;
(a) 犯罪團夥、團夥成員、犯罪團夥或其他該等反社會團夥的相關成員或附屬成員
(b) 司或其他組織的商業行為被犯罪團夥或團夥成員所控制時
(c) 某公司高管中包含確定為團夥成員的任何人士
(3) 希望留宿之人士已透過其言語或行動對其他賓客造成巨大困擾時;
(4) 明顯檢測出尋求住宿的賓客患有某種傳染性疾病時;
(5) 透過暴力手段提出入住要求,或就住宿提出處理無理負擔的要求;
(6) 當酒店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災害)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7) 當出現州《酒店商業法執行法例》中所規定的任何情況時;
(8) 當賓客作出禁止行為(僅出於防火目的),如在床頭吸煙、故意損壞防火設施或其他由酒店制定的使用規例項下禁止行為;或
(9) 發現有任何違反該等條款及細則的行為。
2. 如當酒店依前一段之規定取消住宿合約時,該等酒店無權向賓客收取任何其未曾獲得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住宿登記第八條
1. 賓客應於住宿日在酒店服務台登記以下詳情:
(1) 賓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2) 國籍、護照號、入境日本時的關口及入境日期(倘為未在日本擁有住址的非日本籍賓客);
(3) 日期及預計離境時間;以及
(4) 其他由酒店視為必需的詳情
2. 當賓客試圖透過貨幣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對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住宿費用進行支付時(例如旅行支票、優惠券,或信用卡),該等資料認證應於前一段所規定之登記日之前出示。
3. 「未在日本擁有住址的非日本籍賓客」需填寫其姓名、地址、入住資料等,以及國籍和護照號。另外,賓客需要出示其護照和復件。
的住宿费,如使用旅行支票、优惠券或信用卡,在按前段登记之前应出示此等证明文件。
3.“在日本没有地址的非日籍客人” 需要填写其姓名、地址、职业、国籍和护照号码等信息。此外,他/她需要出示护照及复本。
■客房的占用时间
第九条 1. 客人有权在下表显示的时间段占用已签约的酒店客房。但是,若客人继续住宿,除入住和离开当日外,客人可整日占用客房。
路德会酒店 | |
入住日期 | 离开日期 |
14:00 | 11:00 |
2.尽管上段中有所规定,酒店可允许客人在该段中规定的时间以后延期占用客房。这种情况下,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路德会酒店 | ||
30% 的房费 | 50% 的房费 | 全额房费 |
超时(或不足) | 超时(或不足) | 超时(或更多) |
3 时间 | 6 时间 | 6 时间 |
■遵守使用规定
第十条 客人应遵守酒店明确的使用规定,该等规定在酒店的经营场所中张贴告示。
■营业时间
第十一条 酒店的设施等的营业时间按规定应经宣传册、各地展示的通知、客房服务目录以及其他方式传达
■住宿费的支付
第十二条 1.客人应付住宿费等的细分情况如附表 1 所列示。2.上段所列明住宿费等应以货币或酒店可以接受的其他替代方式如族行者支票、代券或信用卡等在客人离开或按酒店要求与前台结算
3.即使客人在酒店提供设房间供其使用后自行决定不呆在酒店里,也需要支付住宿费
■酒店的责任
第十三条 1.在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同和/或相关协议的 过程中,若酒店造成以下损害,酒店应向客人支付损害赔偿。但是,该等损害赔偿由可归咎于酒店的原因造成时,不适用同样的规定。
2.酒店投保了酒店责任保险,以处置意外火灾和/或其他灾难。
■不能提供合同约定客房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条 1.不能提供合同约定客房时,酒店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在经客人同意在其他地方安排同样标准的住宿。
2.尽管上段有所规定,不能安排其他住宿时,酒店应向客人支付赔偿,金额相当于撤消合同费,赔偿采用现金赔款的方式。但是,因为不可归咎于酒店的原因不能提供客房时,酒店无须向客人作出赔偿
■存放物目的处置
第十五条 1.客人在前台存放的货物、现金或有价物品遭受损失、破坏或其他损害时,酒店应向客人作出赔偿,但该等损失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除外。就现金和贵重物品而言,若酒店要求客人报告实物或价值而客人未按要求报告时酒店向客人作出赔偿以 100,000 日元的金额为限。
2. 因酒店故意或疏失使客人携带入酒店经营场所但未存放在前台的货物、现金或贵重物品遭受损失、破损或其他损害时,酒店应向客人作出赔偿。但是,对于客人事前未报告实物和价值的物品,酒店的赔偿限额为 30,000 日元,但酒店
■客房的入住小時數第九條
1. 賓客有權入住酒店合約規定的客房,其入住小時數顯示於下表中。
然而,當賓客連續住宿時,賓客可能全天入住,抵達及離開之日除外。
路德會酒店 | |
抵店日 | 離店日 |
14:00 | 11:00 |
2. 即便有前一段之規定條文,酒店可能會允許賓客入住客房的時間超過同一段中所規定的時間。在此情況下,應收取如下的額外費用:
路德會酒店 | ||
30%的房費 | 30%的房費 | 全額房費 |
超出小時數(或 支付較少金額) | 超出小時數(或 支付較少金額) | 超出小時數(或 支付較多金額) |
3 小時 | 6 小時 | 6 小時 |
■遵守使用規例
第十條 賓客應遵守由酒店制定的使用規例,該等規例張貼於酒店的各處所
■營運時間
第十一條 酒店的服務設施營運時間等應透過所提供的宣傳手冊予以通告,該等通告應顯示於酒店各處,服務指引應顯示於客房及其他處所。
■住宿費用的支付
第十二條 1. 賓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分項等如附表1 中所列。
2. 如前一段所述之住宿費用等應以貨幣或透過酒店可接受的其他方式,例如旅行支票、優惠券,或信用卡,在服務台於賓客退房時或基於酒店要求予以支付。
3. 即便當酒店已提供客房以供賓客使用,而賓客經斟酌後並未入住酒店時,該等入住費用仍應予以支付
■酒店責任
第十三條 1. 如酒店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約及/或相關協議時對賓客造成損害,則酒店應對該等損害予以賠償。然而,相同的情況則不適用於當該等損害並非由酒店所造成時。
2. 酒店已投保酒店責任險,以應對意外火災及其他災難。
■無法提供約定客房時的對策
第十四條 1. 當無法提供約定客房時,酒店應於別處為賓客安排妥相同標準的住宿,只要該等辦法切實可行及得到賓客的同意。
2. 即便有前一段條文之規定,當酒店無法提供其他住宿處所時,酒店應支付賓客與取消預訂費相等的賠償金,且該等賠償金應作為賠款。然而,當無法提供客房的情況並非由酒店所造成時,則酒店不應賠償賓客。
■存放物品的處置
第十五條 1.當賓客存放於服務台的貨物、現金或貴重物品遭受損失、破損或其他損害時,酒店應賠償賓客,而當該等損失是由不可抗力所造成時則除外。但是,對於損失之現金及貴重物品,當酒店要求客人予以彙報其種類及價値時而賓客無法彙報,則酒店將對於賓客予以限額為100,000 日元的賠償。
2. 酒店應賠償其因人為或疏忽造成賓客帶入酒店處所及非存放 於服務台的貨物、現金或貴重物品的損失、破損或其他損害進行賠償。然而,對於客人未經事先彙報的損失物品的種類及價値,則酒店將對於賓客予以限額為30,000 日元的賠償,而當損失、破損或其他損害是由酒店故意或因重大疏忽所造成的情況則不在此列。
■賓客行李及/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第十六條 1.當賓客的行李在其抵達酒店之前被帶入酒店時,酒
蓄意或因严重疏失造成该等损失、破损或其他损害的情况除外。
■客人行李和/或财产的保管
第十六条 1. 客人到达以前其行李被带入酒店的,酒店仅在其接受请求的情况下对该等行李具有保管义务。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该等行李将转交给客户。
2.若在客人办理退房手续后发现客人遗留了行李或财产,酒店应就该等物品录求物主的指示。物主未向酒店作出指示或者物品所有权未得到明确时,酒店自物品发现之日(含当日)起可将物品保管 7 日,然后将物品交给xx最近的警察局。 3.上述两个段落中所述的关于酒店对保管客人行李或财产 的责任,在第 1 段的情况下按上一条第 1 段的规定承担责
任,在发生第 2 段所述的情况下按该同一条款的第 2 段的规定承担责任。
■关于停车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客人在酒店的经营场所使用停车场地时酒店对客人车辆的保管不承担义务,该情况下仅视为酒店提供了停车场地,不管车辆的钥匙是否已交与酒店存放。但是,酒店在管理停车场地时因为故意或疏失对客人的车辆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也适用于酒店附属的停车场。
■客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客人因故意或疏失使酒店遭受损害的,客人应向酒店作出赔偿。
■关于酒店客人抚恤金的规定
第十九条 x酒店的任何客人在于酒店住宿期间非由伤害死亡,酒店应执行关于酒店客人抚恤金的规定
■适用法律与约定的管辖法院
第二十条 酒店与客人之间关于住宿合同的任何争议应适用日本法律,提交对管理和经营酒店的公司总部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或简易法院裁定
店應負責看管行李,但前提是酒店同意接受該等看管請求。當賓客於服務台辦理入住時,應將行李交付於賓客。
2. 在賓客退房之後如發現其行李或隨身物品遺落,酒店應詢問該等物品所有者的指示。如該等物品所有者無指示給予酒店或當該等物品所有權不明時,酒店將保管該等物品7 日,包括其被發現之日,在此之後,酒店會將該等物品移交至最近的警署。
3.倘為前兩段所述之關於酒店在看管賓客行李或隨身物品時應承擔的責任,尚為第一段,則應遵從前一條第一段中的條文,倘為第二段,則應遵從同一條第二段中的條文規定。
■關於停車的責任
第十七條 當賓客使用酒店處所內之停車場時,酒店將不責任看管賓客的車輛,應視為酒店僅提供停車的空間,無論該等車輛的鎖匙是否交予酒店存放。然而,酒店應賠償賓客因其在管理停車場方面有意或疏忽而導致的損失。這同樣適用於酒店的附屬停車場
■賓客的責任
第十八條 賓客應賠償酒店由於其故意或疏忽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
■酒店賓客慰問金規例
第十九條 如有酒店賓客在其入住期間因 受傷之外的原因而身故,則酒店應依照酒店賓客慰問金規例中的規定執行相關程序
■管轄法例與協定之具管轄權法院
第二十條 關於酒店與賓客之間的住宿合約而產生的任何糾紛,應受日本法例的管轄,並應提交至對於管理及營運酒店公司的所在地有司法管轄權的地區法院或簡易法院。
■附表
別表第 1:附表 1:住宿费等详细分类 (参见 第 2 条第 1段,第 12 条第 1 段)
内訳 | ||
客人应付金额合计 | 住宿费 | 1. 基本住宿费 2. 服务费 ( 1. × 10% ) |
附加费 | 3. 饮料与其他费用 4. 服务费 ( 3. × 10% ) | |
税金 | 1. 消費税 2. 大阪府住宿税 |
附表第 2:撤消费(参见 第 6 条第 2 段)
签约客人数量 | 个体 | 团体 | |
通知撤消 合同的日期 | 少于 5间客房 | 5 间或以上客 房 | 50 间或以上客房 |
放空费 | 100% | 100% | 100% |
住宿日期 | 100% | 100% | 100% |
住宿日期前 1 天 | 80% | 80% | 80% |
住宿日期前 3 天 | 50% | 50% | 80% |
住宿日期前 7 天 | 20% | 50% | 50% |
住宿日期前 14 天 | - | 20% | 50% |
住宿日期前 21 天 | - | - | 20% |
【注】
1. 百分比表示撤消费占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2. 团体预订发生部分变化时(5 个或以下房间)如缩短预计房间住宿天数或减少预订房间数量,相关团体应支付附件
2 范围内的所有与住宿天数和房间数量相关的撤消费。
3. 撤消部分团体预订(5 个或以上房间)时,若撤消预订的房间总数少于入住前 10 天预订房间数量的 10%,不收取撤消费(自接受撤消时起算,如果撤消在入住前不到 10 天的时间内被接受),计算上述比例时小数取整
■附表
附表1:住宿費分項等 (參考 第二條第一段,第十二條第一段)
内訳 | ||
賓客應付費用總額 | 住宿費 | 1. 基本住宿費 2. 服務費 ( 1. × 10% ) |
額外費用 | 3. 飲品及其他開支 4. 服務費 ( 3. × 10% ) | |
稅費 | 1. 消費稅 2. 大阪府住宿稅 |
附表2:取消預訂費(參照第六條第二段)
賓客合約編號 | 個人 | 團體 | |
通知取消 合約的日期 | 少於 5間客房 | 5 間客房或更多 | 50 間客房或更多 |
未顯示 | 100% | 100% | 100% |
住宿日期 | 100% | 100% | 100% |
住宿日的前 1 日 | 80% | 80% | 80% |
住宿日的前 3 日 | 50% | 50% | 80% |
住宿日的前 7 日 | 20% | 50% | 50% |
住宿日的前 14 日 | - | 20% | 50% |
住宿日的前 21 日 | - | - | 20% |
【注】
1. 表示取消預訂費與基本住宿費之比的百分比
2. 當部分團體預訂(針對 5 間客房或更多)費用作出變動時,如縮短所預訂的留宿天數以及減少所預訂的房間數時,對於所有住宿天數及客房的取消預訂費應依附表2 中的規定,由該等團體支付。
3. 當部分團體預訂(針對 5 間客房或更多)費用作出變動時,如果截至入住 10 天前(如果截至受理日時,取消預訂是在入住前不到10 天的時候受理的),被取消的客房數少於預訂客房數的 10%,則不會產生取消預訂費,取消房費的分數將作為整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