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78 号)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419.8556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60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 2018-013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78 号)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419.8556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5,068.8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040.3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3,028.5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全部到账,到位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并于 2018 年 5 月 3 日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8)第 00197 号)。上述募集资金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与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分别向子公司苏州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苏州药明”)、天津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药明”)和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药明”)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监管银行和对应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苏州药明、华泰联合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在中国上海市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四方)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募集资金金 额(万元) | 专户用途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 山银行 | 98460078801200000493 | 33,822.931 | 苏州药物安全评价中心扩建 |
2、公司、天津药明、华泰联合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 2018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募集资金金 额(万元) | 专户用途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滨海支行 | 15000093177419 | 38,412.0328 | 天津化学研发实验室扩建升级项 目 |
年 5 月 23 日在中国天津市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四方)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募集资金金 额(万元) | 专户用途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 行营业部 | 510902047310103 | 20,000 | 药明康德总部基地及分析诊断服 务研发中心(91#、 93#) |
3、公司、上海药明、华泰联合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在中国上海市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四方)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苏州药明、华泰联合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于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苏州药明简称为“乙方”、开户行简称为“丙方”、华泰联合简称为“xx”。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8460078801200000493,截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338,229,31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苏州药物安全评价中心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xx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xx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xx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半年度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xx。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在xx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xx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2、公司、天津药明、华泰联合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天津药明简称为“乙方”、户行简称为“丙方”、华泰联合简称为“xx”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000093177419,截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天津化学研发实验室扩建升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xx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xx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xx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半年度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xx。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在xx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xx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3、公司、上海药明、华泰联合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上海药明简称为“乙方”、户行简称为“丙方”、华泰联合简称为“xx”。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0902047310103,截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药明康德总部基地及分析诊断服务研发中心(91#、93#)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xx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xx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xx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丙方
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半年度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xx。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在xx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xx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苏州药明、华泰联合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于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天津药明、华泰联合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上海药明、华泰联合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