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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万年寿终身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恒大人寿[2018]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终身寿险 086 号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享有本公司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3.3) ❖ 您可以申请保单贷款(6.2) ❖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 ||
☞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2)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3.4 及其他本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4.2) ❖ 犹豫期后退保会给您带来一定损失,请慎重决策(8) ❖ 请注意合同中重要术语的解释(10) | ||
☞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本条款。 (特别是以黑体字标识的内容) | ||
☞ | 条款目录 | ||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明确说明 2.2 如实告知 2.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3.1 基本保险金额和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3.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3 保险责任 | 3.4 责任免除 4.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宣告死亡处理 4.5 保险金的给付 4.6 诉讼时效 5.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本合同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 | 7.1 合同中止 7.2 合同效力的恢复 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9.6 效力终止 9.7 委托代办业务 9.8 争议处理 10.xx |
x大万年寿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恒 大万年寿终身寿险合同”。 | ||
➊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x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 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一、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见释义 10.1)。 三、 保单年度(见释义 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 10.3)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生 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0周岁至7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
1.4 | 犹豫期 | 一、 自您签收到本合同次日起,本公司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二、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10.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5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
➋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2.1 | 明确说明 | 一、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2.2 | 如实告知 | 一、 本公司会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五、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2.3 |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x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金,本合同终止。
➌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
3.1 | 基本保险金额和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二、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按上一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3.5%复利递增,即该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上一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1+3.5%)。 |
3.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 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3.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一、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见释义10.6)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 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 |
三、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以及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表一: 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当时保单年度数-1。 |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0.7)且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永久完全残疾,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一定给付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之后永久完全残疾,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如表一)、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以及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 任。 | |
3.4 | 责任免除 |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 因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 因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 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
➍ 保险金的申请 | ||
4.1 | 受益人 | 一、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五、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 除另有约定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 一、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情形的 不同,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永久完全残疾鉴定证明;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二、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四、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
4.4 | 宣告死亡处理 |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xx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三、如果本公司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天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 商处理。 |
4.5 | 保险金的给付 | 一、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 人。如本公司要求补充提供申请书、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前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二、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
4.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➎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一、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三、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交费。在此交费方式下,请您确保 账号准确以及交费期间内账户余额充足。 |
5.2 宽限期 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本公司仍会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➏ 现金价值权益 | ||
6.1 | 本合同现金价值 | x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
6.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凭保险合同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但须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一、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 二、贷款期限: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三、贷款利率:保单贷款利率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释义 10.8)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四、贷款偿还: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前一并归还。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保单贷款本息与本合同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您在本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总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五、经本公司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本公司不向您提供贷款。 |
➐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 | ||
7.1 | 合同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7.2 | 合同效力的恢复 | 一、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 值。 |
➑ 合同解除 | ||
8.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一、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➒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9.1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 起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2.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给您。 (四)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现金价值。 |
9.2 | 未还款项 | x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单贷款或者其 他各项欠款,本公司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9.3 | 合同内容变更 |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二、您通过本公司同意或认可的网站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本 公司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本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9.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一、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二、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时请填写变更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9.5 |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 一、本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服务热线、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二、当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发生变化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三、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退还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补交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职业(见释义 10.9)范围内的,本公司将在接到职业或工种变更通知后解除本合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职业或工种核定保险责任。 五、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后,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其危险程度降低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并无息退还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差值。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9.6 | 效力终止 | x合同将于下述情况之一出现时自动终止: |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形。 | ||
9.7 | 委托代办业务 | x委托他人代办保险业务的,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或xx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对其签名或xx的授权委托书进 行公证,若本公司要求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应当提供。 |
9.8 | 争议处理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 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➓ | 释义 | |
10.1 | 保单周年日 |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2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 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3 |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 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4 | 周岁 | 指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 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0.5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政府主管部门颁 |
发或认可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 | ||
10.6 | 现金价值 | 的那部分金额。 |
10.7 | 永久完全残疾 | x合同所定义的永久完全残疾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注①)失明(注②);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④);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⑤)。 永久完全残疾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进行。若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10.10)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①永久完全系指被保险人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后,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确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 |
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 ||
10.8 | 本条款约定利 率 | 为本条款的贷款利率,按您与本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计算。 |
10.9 | 拒保职业 | 是指远洋渔业船员;近海渔船船员;矿工(井下工作);矿物开采支护工人;矿井开掘工人;火药/雷管管理工;矿山井下抢险/救灾人员;采石业工人;采砂业工人;海上作业潜水人员;坑探工人;海洋地质取样工人;土木工程短工、鹰架架设工人、凿岩工人、爆破工人、拆屋迁屋工人;玻璃幕墙安装工人;建筑工程潜水工作人员、爆破工作人员;水泥业爆破工;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制造工;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 (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战地记者;广告招牌绘制人员(高空);特技演员;巡回演出杂技团人员(高空杂技、飞人、飞车等);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人;变压器操作人员;高楼外部清洁工;烟囱清洁工;拆弹警员;警校学生;空军飞行官兵、海军舰艇及潜艇官兵;前线军人;军校学生及入伍受训新军特种部队(海军陆战队、伞兵、水兵);爆破兵、蛙人、化学兵、爆破任务兵、情报单位负有特殊任务者;航天员;滑雪人员,以 及从事以上类似职业的人员。 |
10.10 | 意外伤害 |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