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背景
附属于自杀危机处理中心的网上服务
(中文译本)
本文件是附属于自杀危机处理中心的津贴及服务协议。应与上述服务的津贴及服务协议一并应用。
I 背景
简介
1. 自杀危机处理中心(中心)透过一系列综合服务,为身处危机和有xx/中度自杀倾向的人士提供即时危机介入和深入辅导服务。除危机介入的核心服务外,中心亦与机构辖下其他服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构合作,为受自杀行为影响的人士提供预防和支援服务。附属于中心的网上服务旨在建立一个网站,在公众可接触到的网上空间,吸引情绪郁结的人士加入及分享感受。服务的宗旨是在特定时间提供网上服务,鼓励情绪郁结的人士与工作人员进一步接触。
II 服务定义
目的及目标
2. 服务的目的及目标如下:
⚫ 设计营运类似网上中心的网站,提供资源吸引情绪郁结的人士浏览,并设有聊天室及讨论小组,让互联网使用者有机会与外界接触。
⚫ 在特定时间提供网上服务,为那些不愿意主动寻求协助,但乐于在网上分享的互联网使用者,提供沟通渠道。
⚫ 与自杀危机处理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相辅相成,为互联网使用者提供服务。
服务性质
3. 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 网上论坛
自杀危机处理中心会以网络管理员的身份,引发不同的城中热话,并由社工引导互联网使用者讨论,推广积极的生活态度,以及在讨论过程中识别有自杀倾向的互联网使用者。
⚫ 电子邮箱
自杀危机处理中心会以网络管理员的身份,为互联网使用者提供邮箱以供查询或留言。如互联网使用者的留言有迹象显示有需要协助,自杀危机处理中心会在社工支援下鼓励他们直接接触中心,以提供更实质的协助和辅导。
⚫ 聊天室
除了论坛和电子邮箱等接触途径外,自杀危机处理中心会设立聊天室,以便更直接接触互联网使用者。聊天室是一个即时互动的过程,让互联网使用者宣泄和缓和情绪。如发现互联网使用者需要接受进一步服务或辅导,社工会努力鼓励互联网使用者亲身或透过电话方式直接接触中心。
⚫ 其他项目
例如设立网上资源角,吸引人浏览网页,鼓励互联网使用者加入聊天室或透过电子邮箱账户留言寻求协助。
服务对象
4. 自杀危机处理中心提供这项服务的对象是那些不愿意主动寻求协助,但乐于在网上分享的互联网使用者,尤其是情绪郁结的人士。
III 服务表现标准
5. 除现行津贴及服务协议对自杀危机处理中心的服务量标准外,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每年) | ||
1 | 回复浏览网页人士注2 查询的时数注1 | 1,000 |
2 | 提供聊天室服务注3 的时数注1 | 1,000 |
(定义索引载于本协议结尾) |
基本服务规定
6. 自杀危机处理中心应在注册社工支援下提供服务,尤其是论坛、电子邮箱和聊天室。
质素
7. 与自杀危机处理中心的《津贴及服务协议》的要求相同。
IV.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8.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V. 资助基准
9.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10. 在社署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信中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
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11.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相关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实际获发的资助会因应服务开展的日期及建议书内有关分阶段进入服务的预计安排(如适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2.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3.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4.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I 有效期
15. 本《协议》在社署发予服务营办者的通知信所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6.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17.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I 其他资料
18.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注
注 1 | 时数包括周六、周日及公众假期。 |
注 2 | 自杀危机处理中心应在中心注册社工的支援下,透过指定电子邮箱于三个工作天内回复情绪郁结人士、举报自杀的人士及自杀者亲友的查询。 |
注 3 | 专为情绪郁结及愿意主动寻求协助的互联网使用者而设的网上聊天室。聊天室工作人员会在适当情况下为他们提供情绪支援、相关服务资讯或联络他们提供所需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