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同文本要求按规定格式打印,大小为 A4 幅面;合同正本中所指定附件备齐后应与合同装订在一起。
合同编号:
中山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项目名称: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中山大学
合同使用指引
一、本合同为中山大学委托检测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学校分析测试中心接受校外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分析测试业务。属于此类业务的,应当优先使用该文本。
二、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在“甲方”、“乙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甲方或共同乙方。
三、当事人使用本示范文本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正确选择文本中所提供的
选择项条款。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或划“\”。
四、当事人信息栏应全部填写完整。甲方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供存档备案;甲方为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存档备案;甲方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其他组织机构登记资料复印件供存档备案。
五、若甲方出现违约情形的,应注意及时收集相关书面信息、数据、资料等客观依据,避免过于主观的判断,同时书面告知甲方违约事项。
六、合同文本要求按规定格式打印,大小为 A4 幅面;合同正本中所指定附件备齐后应与合同装订在一起。
七、本合同须在学校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由分析测试中心审批定稿。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完成归档。
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受托方): 中山大学
住所地: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检测服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1.检测内容及要求
1.1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所送(寄)的样品进行检测;乙方以自己的设备和资质、专业知识等为甲方提供相应检测服务。
1.2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检测方法及要求对甲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对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样品分别出具盖有乙方分析测试专用章及CMA 章的分析检测报告。乙方保存相关原始谱图数据和检测记录 年(自分析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算),必要时,由甲方出示公函,乙方配合甲方查阅检测项目的原始谱图数据和检测记录。
1.3 甲方向乙方提供满足检测所需的足量样品,检测完成后剩余样品由乙方留样,直到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回。
2.工作条件和要求
2.1 甲方提供的检测样品应当合法、完整、无损、安全及适用于检测,并应有适当的包装和标识。甲方提供样品用于特殊目的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乙方书面说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样品名称、批号
(或标示)等一切资料应当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提供当次检测,直至甲方提供符合检验要求的检测样品。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2.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样品后_ 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检测报告并通知甲方领取报告。
2.3 甲方按以下第_ _种方式领取分析检测报告:
(1)自行领取。甲方携带本合同原件或相应委托文件到乙方指
定地点领取;
(2)邮寄送达。乙方以到付方式将报告邮寄至本合同甲方通讯地址。
甲方选择自行领取报告的,经乙方通知后 个工作日之内仍未领取的,视为乙方已交付报告、且甲方对检测报告内容无异议,检测剩余样品由乙方自行处理,已支付检测费用不予退还,应付未付检测费用继续支付。
甲方选择邮寄送达报告的,乙方投递后即视为送达成功,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 3 条约定支付检测费用。
2.4 乙方须对样品的检测数据和检验技术要求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与样品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商业经营及开发活动。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受本条款约束:
2.4.1 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管理条例或惯例等要求公开的;
2.4.2 应法院、仲裁机构、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需披露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的;
2.4.3 乙方经匿名化处理后用于教学、科研和乙方内部研讨;
2.4.4 经甲方同意后披露的。
2.5 甲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检测报告之日(邮寄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对剩余样品进行复检。若经复检确认检测结果无误,复检费由甲方承担,费用为原检测费用的_ 倍,复检费的收费通知单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传给甲方,甲方收到收费通知单后_ 个工作日内xxx检费。若经复检确认为乙方过错造成检测结果不准确的,复检费用由
乙方承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不予复检:
(1)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向乙方提起复检;
(2)检测剩余样品已被甲方取走;
(3)样品无法保存;
(4)样品已用完或留样量太少不足以复检;
(5)留样或其待测组分不稳定;
(6)电子显微镜等不可重复检测;
(7)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复检的其他情形。
2.6 甲方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邮寄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15 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就检测报告内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检测报告,剩余样品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以到付方式邮寄退回甲方;
(2)甲方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样品取走,未及时取走的,由乙方自行处理,视同甲方已取回。
2.7 甲方向乙方出示公函且经乙方同意后,可配合甲方对本合同项目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2.8 乙方依法接受并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3.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
3.1 分析检测费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收取:
(1)固定总价¥ (大写:人民币 元);
(2)根据实际工作量按乙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据实计费。
3.2 乙方按第 3.1 条向甲方出具收费通知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单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分析检测
费。乙方收到费用后 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检测报告、发票等材料按照第 2.3 条交付甲方。若甲方变更电子邮箱或收件地址的,应提前 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若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单方变更的,乙方按照原电子邮箱或收件地址进行送达的,均视为乙方已完成送达,甲方应按时支付检测费。
3.3 甲方可用支票、刷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分析检测费用,乙方指定的收款账号信息:
开户名:中山大学
帐号:4405014300460900000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中山大学支行
4.违约责任
4.1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
4.2 乙方仅对甲方送检样品的分析检测结果负责。乙方应为分析检测报告加盖乙方分析测试专用章及CMA 章,否则视为未提交或未完成报告。
4.3 因乙方过错导致检测结果与样品真实情况的偏差(通过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测试结果判定)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重新检测。如无需重新检测的,乙方应退还该批样品及对应的检测费。
4.4 甲方不得利用检测报告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私自涂改、变造报告形式和内容,不得单独抽取报告部分内容对外使用,不得使用该
分析检测报告进行商业宣传或经营性活动等。对由上述行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且乙方保留追究甲方及相关方责任的权利。
4.5 甲方逾期付款,经乙方催告后 15 天后仍未支付的,甲方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经乙方催告后 60 日后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须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检测费外,还应按照本合同检测费 30%支付违约金。
4.6 甲方不得使用乙方、中山大学分析测试中心的名义开展商业宣传或经营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不得使用乙方中外文名称、简称、校徽、注册商标、标志、标识、主要建筑物图形及其二级单位标志的部分或全部;不得在产品、产品包装、说明书中使用“中山大学(或中山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检测”、“中山大学(或中山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技术支持”等内容。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向乙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检测费 30%的违约金。
4.7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2.4 条保密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检测费 30%的违约金。
4.8 甲方对送检样品中包含的任何已知或潜在危害,包括但不限于送检样品具有放射性、有毒或爆炸性的样品,应送检前出具书面xx,否则由此给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及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不利后果的,均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产生的安全事故等重大责任,也应由甲方承担。
4.9 因灾害、事故等乙方不可预见、不可控制情况造成样品损坏或遗失的,乙方不对样品的损坏、遗失及因此而造成的检测结果偏离负责,并可根据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4.10 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及合理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用、差旅费、律师费、担保费、公告费、鉴定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5.不可抗力
5.1 由于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战争、地震、动乱或司法、政府限制等超出各方合理控制范围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执行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2 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时间、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在其证明得到证实后,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因迟延提供、说明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承担。
5.3 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6.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通知与送达
7.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以及政府部门等单位所发出的文件,均应按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系信息送达,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方如果变更联系信息,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按原联系信息进行送达的仍为有效送达。
7.2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系信息作为解决争议时接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且该联系信息适用于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至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时止。
7.3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合同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应以简体中文书面形式发出;如以邮寄方式发出,则以快递查询结果显示的投递日期为送达日;如以当面递交方式发出,则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以传真、短信、即时通讯软件(如微信、QQ、钉钉)、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则以发出方所使用传真机、手机、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
系统等所显示的发出时间为送达日。
7.4 第 7 条在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继续有效。
8.其他
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未约定的,各方继续执行本合同。
8.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8.3 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非法、不可执行或与任何管辖区域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执行性不因此受任何影响和削弱。
8.4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xx):中山大学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