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48 号)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9.81 元,本
证券代码:003043 证券简称:华亚智能 公告编号:2021-005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近日,公司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商业银行签署了正式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48 号)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9.81 元,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共计总额为人民币 396,2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
税)人民币 46,609,200.00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9,590,8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验证,并由其出具《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03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甲方)会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丙方),与乙方(即商业银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存 放金额(元) | 项目 |
苏州银行股份有 | 51645000000947 | 32,993,800.00 | 精密金属制造 | |
限公司黄埭支行 | 服务智能化研 | |||
苏州华亚 | 发中心项目 | |||
智能科技 | 中国工商银行股 | 1102026529000809171 | 208,826,200.00 | 精密金属结构 |
股份有限 | 份有限公司苏州 | 件扩建项目 | ||
公司 | 相城支行 | |||
中国农业银行股 | 10542901040006888 | 130,000,000.00 | 精密金属结构 | |
份有限公司苏州 | 件扩建项目 | |||
苏相合作区支行 |
注: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主要系用于本次发行的暂未支付的中介机构发行费用、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的专户用于支付除承销费外的剩余发行费用和用于公司“精密金属结构件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与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相合作区支行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其上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商业银行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一、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二、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埭支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