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利稳盈终身寿险(万能型)产 品 说 明 书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本合同”指金利稳盈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投保人了解本产品特性,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xx疾病原因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xx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
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 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41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的 1.6 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61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的 1.4 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
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的 1.2 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三)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二)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保险条款中加粗的内容: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一条 持续奖金”、“第十四条 效力中止与恢
复”、“第二十条 犹豫期”、“第二十四条 释义”,本合同基本条款“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八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
(四)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至 7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五)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六)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1.一次交清保险费
您可以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2.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申请支付追加保险费。我们有权调整支付追加保险费的规定,每次追加的保险费须符合当时我们的规定。
3.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转入的保险费来自于我们认可的其他保险合同项下约定转入的保险金(须经您与该保险金受益人协商同意),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转入形式,且均须符合当时我们的规定。
(七)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当月结算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我们将通知您尽快支付保险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八)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收取风险保险费,且不结算保单利息。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偿还保单贷款及
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您补交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保单账户,我们将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本合同效力中止前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九)您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其他保单利益 1.最低收益保证
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我们自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退保费用后给付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减少。
(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须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如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申请解除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3.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十)主要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资产负债匹配原则下偏稳健型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目标:通过资产组合的主动管理,在确保保证收益的基础上,寻找市场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资产配置原则: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兼顾流动性管理,灵活配置权益类资产以提高账户收益水平;
投资工具:可投资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银行存款、政府债与准政府债、企业(公司)债券、买入返售证券以及经有关监管规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二、保单账户运作原理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您设立保单账户,保单账户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如下图所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一次交清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持续奖金、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风险保险费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风险保险费
保单账户价值
一次交清保险费追加保险费
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初始费用
保单利息
部分领取
持续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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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单利息
1.我们每月在结算日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计息天数及保单账户资金变动,计算上一结算日至本结算日之间的保单利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2.在本合同终止时,如当月结算利率未公布,我们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息天数及保单账户资金变动,计算最近一次已公布的结算利率所对应的结算日至本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保单利 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二)持续奖金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保单年度内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之和的 1%发放持续奖金并计入保单账户。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自本合同生效满六年起,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一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上一保单年度内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的 1%发放持续奖金并计入保单账户。
3.一次交清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三)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1)对于一次交清保险费,我们按照一次交清保险费的 3%收取初始费用。
(2)对于追加保险费,我们按照每笔追加保险费的 3%收取初始费用。
(3)对于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我们按照每笔转入的保险费的 1%收取初始费用。 2.风险保险费
我们对承担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所收取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根据《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死亡风险保额及当月经过的天数确定,每月在结算日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
3.退保费用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或解除本合同时我们收取的费用。部分领取时,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申请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解除合同时,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我们收取比例详见下表。
保单年度 | 第 1 个 | 第 2 个 | 第 3 个 | 第 4 个 | 第 5 个 | 第 6 个及以后 |
退保费用收取比例 | 3% | 2% | 2% | 1% | 1% | 0% |
(四)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
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支付的一次交清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变化:
1.按相关约定转入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转入的保险费金额扣除初始费用后等额增加;
2.您每次支付追加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支付的追加保险费金额扣除初始费用后等额增加;
3.我们发放持续奖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奖金等额增加;
4.我们每月(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5.我们每月(或本合同终止时)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等额减少;
6.您在进行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7.若出现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三、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
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犹豫期后退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体现为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之后的金额。
四、利益演示
xxxx终身寿险(万能型)利益演示
投保示例:
30 周岁男性,为自己投保金利稳盈终身寿险(万能型),一次交清保险费 10 元,首年年初
追加保险费 20000 元,第 2 年至第 6 年每年年初追加保险费 3000 元,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假设在保险期间内无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且未发生部分领取的情况。
单位:元
保单年度 | 当年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年初) | 初始费用 (年初) | 持续奖金 (年初) | 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 (年初) | ||
一次交清保险费 (年初) | 追加保险费 (年初) | 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年初) | |||||
1 | 10 | 20000 | 0 | 20010 | 600.3 | 0 | 19409.7 |
2 | 0 | 3000 | 0 | 23010 | 90 | 0 | 2910 |
3 | 0 | 3000 | 0 | 26010 | 90 | 0 | 2910 |
4 | 0 | 3000 | 0 | 29010 | 90 | 0 | 2910 |
5 | 0 | 3000 | 0 | 32010 | 90 | 0 | 2910 |
6 | 0 | 3000 | 0 | 35010 | 90 | 0 | 2910 |
7 | 0 | 0 | 0 | 35010 | 0 | 0 | 0 |
8 | 0 | 0 | 0 | 35010 | 0 | 0 | 0 |
9 | 0 | 0 | 0 | 35010 | 0 | 0 | 0 |
10 | 0 | 0 | 0 | 35010 | 0 | 0 | 0 |
20 | 0 | 0 | 0 | 35010 | 0 | 0 | 0 |
30 | 0 | 0 | 0 | 35010 | 0 | 0 | 0 |
40 | 0 | 0 | 0 | 35010 | 0 | 0 | 0 |
50 | 0 | 0 | 0 | 35010 | 0 | 0 | 0 |
60 | 0 | 0 | 0 | 35010 | 0 | 0 | 0 |
70 | 0 | 0 | 0 | 35010 | 0 | 0 | 0 |
75 | 0 | 0 | 0 | 35010 | 0 | 0 | 0 |
保单年度 | 最低保证利益演示 | 万能结息利益演示 | ||||||
风险保险费 | 保单账户价值 (年末) | 身故保险金 (年末) | 现金价值 (年末) | 风险保险费 | 保单账户价值 (年末) | 身故保险金 (年末) | 现金价值 (年末) | |
1 | 7.1 | 19794.4 | 32016.0 | 19200.6 | 6.9 | 20193.5 | 32016.0 | 19587.7 |
2 | 11.8 | 23150.7 | 36816.0 | 22687.7 | 11.3 | 24033.2 | 36816.0 | 23552.5 |
3 | 13.8 | 26572.8 | 41616.0 | 26041.3 | 12.8 | 28027.9 | 41616.0 | 27467.3 |
4 | 16.2 | 30061.6 | 46416.0 | 29761.0 | 14.5 | 32183.6 | 46416.0 | 31861.8 |
5 | 18.7 | 33618.3 | 51216.0 | 33282.1 | 16.1 | 36507.0 | 51216.0 | 36141.9 |
6 | 21.3 | 37244.1 | 56016.0 | 37244.1 | 17.6 | 41004.9 | 56016.0 | 41004.9 |
7 | 22.1 | 37973.5 | 56016.0 | 37973.5 | 17.1 | 42658.1 | 56016.0 | 42658.1 |
8 | 22.8 | 38716.9 | 56016.0 | 38716.9 | 16.2 | 44379.5 | 56016.0 | 44379.5 |
9 | 23.7 | 39474.4 | 56016.0 | 39474.4 | 15.2 | 46172.1 | 56016.0 | 46172.1 |
10 | 24.6 | 40246.4 | 56016.0 | 40246.4 | 13.7 | 48039.3 | 56016.0 | 48039.3 |
20 | 2.0 | 49019.8 | 49019.8 | 49019.8 | 0.0 | 71601.6 | 71601.6 | 71601.6 |
30 | 0.0 | 59863.0 | 59863.0 | 59863.0 | 0.0 | 106746.0 | 106746.0 | 106746.0 |
40 | 0.0 | 73104.7 | 73104.7 | 73104.7 | 0.0 | 159140.4 | 159140.4 | 159140.4 |
50 | 0.0 | 89275.4 | 89275.4 | 89275.4 | 0.0 | 237251.7 | 237251.7 | 237251.7 |
60 | 0.0 | 109023.1 | 109023.1 | 109023.1 | 0.0 | 353702.6 | 353702.6 | 353702.6 |
70 | 0.0 | 133138.9 | 133138.9 | 133138.9 | 0.0 | 527311.5 | 527311.5 | 527311.5 |
75 | 0.0 | 147129.0 | 147129.0 | 147129.0 | 0.0 | 643845.5 | 643845.5 | 643845.5 |
注:
1.上述演示数据经过保留一位小数处理。
2.上述保险利益演示中,最低保证利益演示、万能结息利益演示对应的年结算利率分别为
2%和 4%。
3.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xx疾病原因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一次交清保险费+追加保险费+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持续奖金-初始费用。
5.上述每一保单年度的风险保险费为当年各月风险保险费之和。如死亡风险保额(身故保险金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后的金额)等于 0,则风险保险费为 0。
6.以上均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
本产品的保险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利益演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