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15962Q注册资本:205400.930200 万人民币 标的公司名称: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643006XA法定代表人:冯笑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18-171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股基金签署《<关于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参股基金泉州市启源纳川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启源纳川”) 于 2018 年 12 月 16 日与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通地产”)、xxx、苏州晟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晟迈”)、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恒电源”或“标的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
一、交易概述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纳川股份”)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投
资设立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2017 年 5 月 16 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完成注册登记,名称为泉州市启源纳川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截至目前,启源纳川持有星恒电源 64.897%的股权。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参股基金出售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2),启源纳川与万通地产签署了《关于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或“原协议”),拟将持有的星恒电源 64.897%的股权以标的公司总估值 40.5 亿元的价格(即本次股份转让款的价格计算方式为 40.5 亿元*64.897%)出让给万通地
产。(注:在本次交易同时,公司实控人xxx先生及其控股xxxx亦将持有的星恒电源 6.667%、6.720%股权出售给了万通地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15962Q注册资本:205400.9302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30 日
住所:xxxxxxxxxx 0 xx 0 xx 0 x 501-551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停车场建设及经营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技术咨询;劳务派遣;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说明: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三、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名称: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643006XA法定代表人:xx
xx: xxxxxxxxxxxx 000 x注册资本:2625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18 日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锂电池、动力电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星恒电源自 2003 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动力锂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在国内率先实现了电池的二次寿命和梯次利用,其主要瞄准新能源汽车和轻型车市场。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星恒电源自 2014 年起开始布局切入,其具有极高性
价比优势的超级锰酸锂和多元复合锂产品使其快速成为国内众多新能源物流车制造商的第一供应商。星恒电源未来将以新一代更高性价比的产品快速打开新能源乘用车市场并站稳脚跟。在轻型电动车领域,星恒电源精耕细作了 15 年,已
经为全球超过 700 万终端客户提供电池和服务,稳居国内锂电池电动两轮车市场占有率第一,同时在欧洲长期保持稳定增长,在欧洲电动两轮车市场占有率第二。
四、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买方):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泉州市启源纳川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xx:xxx。
乙方三:苏州晟迈股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丙方(“标的公司”):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1、依据原协议相关约定,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原协议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2、各方确认,截至本解除协议签署日,各方已按照原协议约定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各方均不存在原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
3、各方确认,将按解除协议约定返还前期甲方所支付保证金款项。
4、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①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证券市场的惯例为依据。
② 就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协议解除的原因
x次交易启动以来,交易相关各方共同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并就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积极的沟通磋商,但在本次交易推进过程中,各方基于商业安排的考虑,交易各方一致同意终止本次交易。
六、解除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x次股份出售事项的终止是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依据原协议相关约定,基于商业安排的考虑,经友好协商,交易各方一致同意签署《<关于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各方确认,截至本解除协议签署日,各方已按照原协议约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均不存在原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
协议解除后,公司预期投资收益暂时不能实现。公司将通过启源纳川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一起,群策群力,共同推动星恒电源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公司也将积极推动星恒电源以独立 IPO 或资产并购的方式实现资产证券化,以确保公司对星恒电源投资的保值增值。 上述公司后续相关安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及保证,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七、备查文件
《<关于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