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2
2018-2020 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协议(范本)
甲方:上海市财政局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在中国境内发行,由乙方参与承销的记账式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以下统称上海市政府债券),其承销活动适用本协议。
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组建的2018-2020 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中的 (主承销商或承销团一般成员)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权利:
1、确定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方式及发行规则。
2、根据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确定每期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期限、发行费率以及发行款缴纳时间等。
3 、如乙方存在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
2018-2020 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承销团成员资格。
4、如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承销团成员义务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承销团成员资格。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不迟于各期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日前 5 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财政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当期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信息及财政部规定披露的相关内容。
2、在甲方指定账户足额收到乙方发行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含第 5 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发行费。1 年、2 年、3 年期债券的发行费率为承销面值的 0.5‰;5 年、7 年、10 年期债券的发行费率为承销面值的 1‰。
3 、甲方在债券发行相关信息公告中,应明确乙方在
2018-2020 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中的资格。第六条 乙方权利:
1、参加上海市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直接承销上海市政府债券。
2、根据各期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按实际承销额获取发行费。
3、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信息。第七条 乙方义务:
1、开通与上海市政府债券采用的发行招投标系统相联的专用通讯线路。
2、按照甲方公布的招标发行规则参加招投标活动,在合理价格区间内进行投标,投标应根据自身的承销商资格类别并满足债券招标发行规则中明确的主承销商或承销团一般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和最低承销额的规定。
3、2018-2020 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进行代投标。
4、按照每期债券确定的承销额度及缴款时间向甲方缴纳发行款。
5、提供债券发行费收款账户和投标应急联系人名单。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八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 2 款规定滞划发行费,按违约支付额,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第 2 款规定,如乙方为主承销商,
连续出现3 次或累计出现5 次未达到最低投标额或最低承销额的情形,甲方有权将其在承销团剩余有效期内降为承销团一般成员;如乙方为承销团一般成员,连续出现 3 次未达到最低投标额的情形,甲方有权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并在本次承销团到期
前不能再次进入承销团。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第 4 款规定滞缴发行款,按违约支付额,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支付违约金,甲方收到乙方违约金之前,不向乙方支付发行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有关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登记托管及流通转让等政策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条 x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乙方可由在沪分支机构签署本协议,并附总行(总公司)委托上海分行(分公司)签约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x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x协议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2018-2020 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协议》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xx) (盖章)
二○一八年 月 日 二○一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