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公司”或“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2022 年 6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了《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2 年 8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81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作为江丰电子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联合主承销商”)作为江丰电子本次发行的联合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江丰电子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9 月 5日向深交所报送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64,850.00 万元(含),股票数量不超过 21,930,291 股(为本次募集
资金上限 164,850.00 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 75.17 元/股),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8,174,916 股(含),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先生拟认购金额为 6,000.00 万元(最终获配股数需进行取整处理,故最终获配金额可能略有不同)。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394,117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2 年 9 月 9 日)。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75.17 元/股。
公司和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85.00 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 113.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648,499,945.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19,813,579.1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628,686,365.87 元。
(五)股票锁定期
姚力军先生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若发行对象减持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还应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经核查,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定价、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总额及锁定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情况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二)监管部门的审核过程
2022 年 6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了《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 年 8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8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取得上述注册批复后,组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工作。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2022 年 9 月 5 日,发行人、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发行方案》。2022 年 9 月 8 日至 2022 年 9 月 9 日期间,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向 392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送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认购邀请书》中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相关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
特别提示、对发行结果的调整方法及追加认购程序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中包括了申购价格、认购金额等内容。
前述发送对象包含《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 388 名及《发行方案》
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4 名,合计 392 名。《发行方案》
序号 | 新增邀请书发送对象 |
1 |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具体为: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收市后前 20 名股东(不含关联方)、28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8 家证券公司、16 家保险机构和 296名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的 4 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经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要求。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申购报价情况
公司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2022 年 9 月 14 日 8:30-11:30)内共收到 27 家投资者发出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经保荐机构(牵头主承
销商)、联合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除 9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 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之外,17 名投资者均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
27 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有效 |
1 | 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75.17 | 5,000 | 是 |
2 |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3.75 | 7,500 | 是 |
3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0.52 | 5,000 | 是 |
4 |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91.80 | 5,000 | 是 |
78.80 | 8,300 | 是 | ||
75.18 | 8,400 | 是 | ||
5 | 国调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滁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8.75 | 5,000 | 是 |
75.17 | 5,000 | 是 | ||
6 | 上海东瑞慧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84.57 | 5,000 | 是 |
7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0.20 | 30,610 | 是 |
84.56 | 37,610 | 是 | ||
80.81 | 37,610 | 是 | ||
8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75.55 | 5,000 | 是 |
9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8.66 | 5,000 | 是 |
10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75.50 | 11,500 | 是 |
11 | 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5.00 | 17,610 | 是 |
12 | 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丽 水两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9.18 | 20,000 | 是 |
13 | 银河资本-鑫鑫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 93.50 | 5,000 | 是 |
87.50 | 15,000 | 是 | ||
75.17 | 23,000 | 是 | ||
14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 养老金产品 | 80.00 | 5,000 | 是 |
15 | 华宝证券价值成长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78.88 | 5,000 | 是 |
16 | 田万彪 | 76.33 | 5,000 | 是 |
17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92.11 | 6,200 | 是 |
82.11 | 12,500 | 是 | ||
18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85.00 | 10,000 | 是 |
19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衡配置型投 资账户 | 95.00 | 5,000 | 是 |
20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积极成长型投 资账户 | 95.00 | 5,000 | 是 |
21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75.17 | 8,000 | 是 |
22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94.50 | 5,000 | 是 |
94.00 | 11,500 | 是 | ||
88.50 | 11,800 | 是 | ||
2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0.30 | 5,960 | 是 |
序号 | 发行对象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有效 |
86.10 | 13,600 | 是 | ||
80.85 | 33,820 | 是 | ||
24 |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 88.33 | 7,000 | 是 |
25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4.78 | 5,440 | 是 |
90.57 | 10,980 | 是 | ||
86.19 | 14,190 | 是 | ||
26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3.33 | 8,000 | 是 |
27 |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75.17 | 5,000 | 是 |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三)获配情况
序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1 | 姚力军 | 705,882 | 59,999,970.00 |
2 |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82,352 | 74,999,920.00 |
3 |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 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88,235 | 49,999,975.00 |
4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601,176 | 306,099,960.00 |
5 | 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71,764 | 176,099,940.00 |
6 | 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丽水两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2,352,941 | 199,999,985.00 |
7 | 银河资本-鑫鑫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 1,764,705 | 149,999,925.00 |
8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729,411 | 61,999,935.00 |
9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40,006 | 3,400,510.00 |
10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 衡配置型投资账户 | 588,235 | 49,999,975.00 |
除姚力军以外,公司与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中定的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遵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对象并进行配售,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具体获配股数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11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积 极成长型投资账户 | 588,235 | 49,999,975.00 |
12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1,388,235 | 117,999,975.00 |
1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00,000 | 136,000,000.00 |
14 |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 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823,529 | 69,999,965.00 |
15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69,411 | 141,899,935.00 |
合计 | 19,394,117 | 1,648,499,945.00 |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要求。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询价结果,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姚力军作为发行对象,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备案程序。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认购,前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认购,前述产品属于私募基金,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备案编码:STV41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九零三组合”、“嘉实基业长青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嘉实阿尔法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24 个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泉果基金桃源一期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等 54 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品均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浙江丽水两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进行认购,浙江丽水两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基金,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备案编码:SNK801)。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品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5 个公募基金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积极成长型投资账户”和“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衡配置型投资账户”进行认购,前述产品属于保险公司资管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玉泉合富 81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等 43 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品均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同时,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内需增长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财通稳进回报 6 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2 个公募基金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瑞华精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认购,前述基金产品属于私募基金,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备案编码:SLN54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 12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等 25 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品均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序号 | 发行对象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姚力军 | Ⅱ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2 |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Ⅰ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3 |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 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Ⅰ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4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Ⅰ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5 | 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Ⅰ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6 | 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丽水两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Ⅰ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7 | 银河资本-鑫鑫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 Ⅰ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8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Ⅰ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9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Ⅰ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0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衡 配置型投资账户 | Ⅰ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1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积极 成长型投资账户 | Ⅰ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2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Ⅰ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Ⅰ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4 |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 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Ⅰ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5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Ⅰ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上述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以自有资金或者合法自筹资金参与认购外,其他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四、缴款、验资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向上述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的要求向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股款。
截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 1,648,499,945.00
元缴付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账户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73 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江丰电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200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止,江丰电子已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394,117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648,499,945.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9,813,579.1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628,686,365.87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约定,以及《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批准,并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过程、定价及股票配售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宁波江
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等申购文件的有关约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姚力军以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易 欣
保荐代表人:
杨逸墨 韩 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王常青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贺 青
联合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