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附設少數族裔 2 專屬單位的家長/親屬資源中心
I 服務定義
1. 家長/親屬資源中心(「資源中心」) 為有類似問題的殘疾人士家長及親屬提供一個集中的地點,讓其交流經驗並在中心職員的協助下互相幫助。資源中心為各類殘疾人士的家長、親屬、家庭成員或照顧者提供服務。
2. 二零一八年施政報告的其中一項措施,就是在 5 個少數族裔人口較多的地區( 即中西區、觀塘、油尖旺、葵青及元朗) 的資源中心, 設立少數族裔專屬單位,為有需要的少數族裔家庭提供適切的服務。
目的及目標
3. 資源中心的目標是:
⚫ 促進有殘疾成員的家庭可自我照顧及互相協助;
⚫ 提升家長及其他家庭成員/親屬對家中的殘疾成員/親屬的了解及接納;
2 少數族裔人士指非華裔人士( 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和免遣返聲請人) ,包括孟加拉、菲律賓、印度、印尼、尼泊爾、巴基斯坦、泰國及其他亞洲國家的人士。免遣返聲請人指凡以適用的理由, 包括( i )《入境條例》( 第115 章) 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 i i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 章)第8 條下的第3 條所指的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懲罰; 以及( i i i ) 參照一九五一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 條的免遣返原則所指的迫害等風險, 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 要求避免從香港被驅逐、遣返或移交至另一國家,而且自提出聲請後一直沒有離開香港的聲請人。
⚫ 增強整個家庭的功能, 使家長/ 親屬能夠應付他們在照顧殘疾人士方面所面對的情緒壓力及困難;以及
⚫ 在社區內提高公眾對殘疾人士及其家人的認識及接納。
4. 在資源中心設立少數族裔專屬單位的目的, 是透過適切的計劃及活動,加強對少數族裔殘疾人士的家長及照顧者的支援。不過, 少數族裔服務使用者仍可選擇使用沒有附設少數族裔專屬單位的資源中心所提供的服務。
服務性質
5. 資源中心提供的服務包括:
(a) 為服務使用者提供場地, 讓他們可以討論共同關注的問 題,以及與其他有類似問題的人士聚會;
(b) 提供支援服務,包括為殘疾人士的家長及親屬舉辦個別、小組及大型活動,以滿足家庭的需要;
(c) 為殘疾人士的家長及親屬提供資源資料, 例如書籍、雜誌、教育設施或其他有用資訊, 讓他們更了解家中的殘疾成員/親屬,以作出更妥善的照顧;
(d) 開辦社區教育/網絡活動,促進公眾認識及接納殘疾人士;以及
(e) 提供深入輔導及治療小組, 以提升家長照顧有特別需要兒童的能力。
6. 附設少數族裔專屬單位的資源中心, 亦會因應少數族裔服務使用者的語言障礙及文化差異,為他們提供適切的服務, 以協助和鼓勵他們使用社區服務,滿足他們的需要和促進社會共融。
服務對象
7. 服務使用者包括殘疾人士的家長、親屬、家庭成員或照顧者。殘疾人士 3 如與其家長、親屬、家庭成員或照顧者一起參加及
/或接受服務,也視作服務使用者。
8. 資源中心的少數族裔專屬單位須按照服務規格所訂明的服務地區範圍為少數族裔服務使用者提供服務。少數族裔服務使用者若非居於附設少數族裔專屬單位的資源中心的服務地區, 亦可選擇接受其服務。
轉介手續
9. 殘疾人士的家長、親屬、家庭成員或照顧者可直接向資源中心申請成為會員,以及參加各類活動。
II 服務表現標準
10.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3 不論家庭成員的殘疾類別、年齡及種族為何, 服務提供者均須為殘疾人士提供服務。服務提供者應優先考慮21 歲以下殘疾人士的家長或照顧者,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早期支援及介入服務, 但21 歲或以上殘疾人士的家長或照顧者如有服務需求,服務提供者亦可擴大服務範圍。
服務量 標準
服務量指標 議定水平
1 一年內每月平均的登記家庭會員數目 410
(當中包括最少 10%為少數族裔家庭會員)
2 一年內每季每節開放時段的平均出席人 23
次
3 一年內每季平均個人支援活動的次數 200
(當中包括 20 次少數族裔的個人支援活動)
4 一年內每季平均為支援活動而舉行的小 210
組聚會的次數 (當中包括 21 次少數族裔的小組
活動)
5 一年內每季平均舉辦社區教育/網絡活 8
動 4 的次數 (當中包括最少 1
次少數族裔的社區教育/網絡活動)
6 每月平均輔導個案 5 數目 50
(當中包括最少 5個少數族裔的輔導個案)
7 一年內治療小組 6 數目 8
4 社區教育/ 網絡活動指與特殊學校、其他康復服務單位、社會企業、義工團體、自助組織及其他社區持份者合辦的活動, 以提供快捷有效的支援服務, 並透過社區教育/網絡活動, 促進社區共融,令公眾更加了解殘疾人士及其家庭成員/ 照顧者。
5 輔導個案指有需要接受深入輔導的個案。
6 治療小組指為特定成果/目標而設立的深入輔導小組。每個小組宜有6 名或以上的參加者和最少舉行4 節,每節應為時不少於1 小時。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當中包括最少 1 | ||
個少數族裔的治 | ||
療小組)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指標 議定水平(%)
標準 (每年)
1 一年內服務使用者對整體服務表示滿意 75(少數族裔的百分率 7 服務使用者)和
75(非少數族裔服務使用者)
2 服務使用者接受資源中心服務 7 後表示 75(少數族裔有助提高應付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的百分 服務使用者)和率 75(非少數族裔
服務使用者)
3 服務使用者接受資源中心服務 7 後表示 75(少數族裔對其的社區支援有所改善的百分率 服務使用者)和
75(非少數族裔服務使用者)
基本服務規定
11. 資源中心每周須開放最少 48 小時( 11 節或以上),其中不少於 2 節須為晚上/周末時段。
7 服務使用者接受資源中心服務後滿意整體服務/ 表示有助提高應付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表示社區支援有所改善的百分率顯示的服務成效, 是指服務營辦者透過調查/問卷收集服務使用者對其服務/活動的意見所得的結果。
12. 註冊社工 8 是服務的必要人員。
質素
13.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會福利署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4.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 《協議》) 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所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5.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撥款
16.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計及個人薪酬( 包括聘用註冊社工和支援人員涉及的公積金),以及適用於營辦有關項目的其他費用( 涵蓋所有其他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及認可收費
( 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的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7.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指引。有關指引載列於最新的《整筆撥款手冊》、《整筆撥款通告》和社署發出關於資助政策及程序的有效管理信函。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
8 就註冊社工而言,其定義受《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 第505 章) 所規限。
調整因素( 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而調整其他費用。因服務引致的負債或財政影響一旦超出核准津貼額,政府概不承擔。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8. 服務營辦者接納《協議》後,每月將會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9. 服務營辦者有責任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和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服務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20.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
《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和報表須經機構授權的兩名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21. 本《協議》在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本《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和時間內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
22.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23.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和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服務的權利。
VI 其他參考資料
24.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的服務計劃及補充資料(如有的話) 所載列的規定/承諾。如這些文件內容互相牴觸, 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