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部分 – 一般賬戶條款
豐隆銀行有限公司
賬戶一般條款及條件
以下條款及條件適用於豐隆銀行有限公司(「本行」,包括其位於任何地方的所有分行及辦事處及其繼 承人及受讓人)向客戶(定義見下文)提供的所有賬戶、服務、交易及買賣。
客戶同意受本文件的此等條款及條件(除適用於本行提供的任何特定銀行服務或融資的任何特定條款及 條件以外)所約束(此等「條款及條件」)。
A 部分 – 一般賬戶條款
1. 釋義及詮釋
1.1 釋義:
於此等條款及條件:
「賬戶」 指 任何往來賬戶、儲蓄賬戶、定期存款及主要賬戶項下的任何其他賬戶。
「反金融罪行行動」 指 x行為履行有關偵查、調查及防止金融罪行的合規責任而作出的任何行動。
「適用規例」 指 x行或客戶須受其所規限或本行或客戶預期將不時須遵守的任何法律(包括FATCA及CRS)、法例或法院命令、或任何機關或行業或自律機構(不論是否位於香港)頒佈的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制裁制度、通知或限制規定(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
「機關」 指 對本行具有司法權的任何本地或海外法律、司法、行政、公共或監管機構、任何政府、任何稅務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結算或交收銀行、中央銀行或執法機構、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或行業機構或協會或彼等的任何代理。
「銀行營業日」 指 銀行在香港開門辦理一般業務的日子(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除外)。
「現金賬戶」 指 客戶於本行設立及客戶就支取及存入資金指定的任何賬戶(包括賬戶)。
「合規責任」 指 x行遵守任何適用規例或國際指引及內部政策或程序的責任,包括
(不限於)任何來自機關的要求或適用規例項下的申報、披露(向稅務機關申報的任何資料可與其他國家及司法權區的稅務機關交換)或其他責任(包括本行所作的資料收集及維持)。
「CRS」指:
(a) 經合組織的自動交換金融賬戶資料標準 – 共同匯報標準;
(b) 任何司法權區實行或根據上文第(a)段與共同匯報標準有關的任何法例、規例及指引;及
(c) 任何政府間協議、條約、規例、指引、標準或於各相關司法權區的任何政府機構之間達成的任何其他安排,以促使、實行、遵守或補充上文第(a)段的共同匯報標準。
「往來賬戶」 指 客戶於本行設立的往來賬戶。
「客戶」 指 以其姓名設立主要賬戶或向其提供服務的每名人士,及(在文意許可下)
包括客戶授權就主要賬戶或服務作出指示之任何人士。
「客戶資料」 指 以下與客戶有關或相關人士之所有或任何項目(如適用):(a)個人資料;(b)有關客戶、客戶賬戶、交易、使用本行信貸融資、產品及服務以及客戶與豐隆銀行集團的關係的資料;及(c) 稅務資料。
「代表」 指 (a)本行代理、承包商、服務供應商及代名人;及(b)本行及本行代理、承包商、服務供應商或代名人之高級職員及僱員。
「違約事件」 指 具有第8.4條所載之涵義。
「匯率」 指 x行釐定為於相關時間在相關外匯市場將某一種貨幣換算為另一種貨幣之現行匯率,有關釐定將為終論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FATCA」指:
(a) 1986 年美國國內稅收法第 1471 至 1474 條(經修訂)或其任何經修訂或接替版本;
(b) 政府與監管機構就(a)達成之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包括由香港政府訂立之該等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安排;
(c) 本行與國稅局或其他監管機構或政府機關根據或就(a)達成之協議;及
(d) 根據前文各項於美國、香港或其他地方採納之任何法律、規則、規例、詮釋或慣例。
「金融罪行」 指 洗黑錢、恐怖份子籌資、賄賂、貪污、逃稅、欺詐、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或任何規避或違反任何關於等事宜的適用規例的行為或企圖。
「定期存款」 指 客戶於本行設立的定期存款。
「結算公司」 指 香港的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承讓人。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豐隆銀行集團團」 指 x行及其分行、代表辦事處、附屬公司及任何其股權由本行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持有之公司(包括該附屬公司或公司之分行或辦事處),而「豐隆銀行集團成員公司」具有相同涵義。
「指示」 指 以本行不時接納之任何方式或方法作出之任何與主要賬戶、任何賬戶或服務有關之指示,包括通過傳真或電郵(包括其任何附件)傳送本行之任何指示。
「國稅局」 指 美國國家稅務局。
「市場規定」 指 (a)進行交易之任何相關交易所或市場(不論是香港或香港以外)及(b)相關交易所或市場之任何結算所、託管商或存管處之本行或客戶須遵守或本行或客戶預期將須不時遵守之憲法、附例、規則、規例、慣例、程序、用法、裁決及詮釋。
「月結單」 指 與主要賬戶、儲蓄賬戶、往來賬戶及定期存款(或彼等任何一項)有關之綜合月結單。
「經合組織」 | 指 |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
「付款票據」 | 指 | x行可接受存入之任何支票或其他貨幣票據。 |
「個人資料」 | 指 | 任何與一名個人有關且可藉此識別該名人士之資料。 |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主要賬戶」 指 客戶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於本行設立的每個多幣種賬戶(包括任何賬戶)。
「相關人士」 指 客戶以外的個人或實體,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由客戶或代表客戶提供予任何豐隆銀行集團成員公司或任何豐隆銀行集團成員公司就提供服務而獲取其資料。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的法定貨幣。
「儲蓄賬戶」 指 客戶於本行設立的儲蓄賬戶。
「服務」 指 x行不時向客戶提供的任何種類的任何銀行、財務或其他服務。
「稅務機關」 指 任何香港或外國稅務、稅收收入或貨幣機關。
「稅務資料」 指 有關客戶或相關人士稅務居民身份狀況之文件或資料。
「交易」 指 x行根據或基於指示而進行之任何交易。
「美國」 指 美利堅合眾國。
1.2 一般詮釋: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此等條款及條件有關以下各項的任何提述:
(a) 條款指此等條款及條件的條款;
(b) 人士包括任何個人、獨資經營商號、公司、合夥經營商號、信託或非法人組織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c) 凡指單數的詞語,其釋義包括眾數,反之亦然;凡指任何性別的詞語,其釋義包括所有性別;
(d) 時間指香港時間,而時間是此等條款及條件的關鍵要素;
(e) 「包括」 指 包括但不限於;
(f) 「此等條款及條件」或任何其他協議、文件或文據指不時經修訂、補充、更替及/或取代的此等條款及條件或該其他協議、文件或文據;
(g) 凡提及適用規例或法例指不時經修訂、重新制訂或生效的適用規例或法例;及
(h) 此等條款及條件的標題純為方便參考而言,並不影響此等條款及條件的詮釋。
2. 賬戶及服務
2.1 本行可按本行規定的此等條款及條件提供賬戶及服務。
2.2 本行有權未經事先通知不時作出以下任何各項:
(a) 推出新(或新類型)賬戶或服務;
(b) 更改、暫停或停止提供任何現有(或現有類型)賬戶或服務(包括不接納存款);及
(c) 規定或更改賬戶或服務的範疇及限度。
2.3 除非本行另有規定,否則所有服務均由本行提供而所有賬戶均於本行開設。倘本行為客 戶安排由任何其他人士提供任何服務或賬戶,客戶同意簽署該人士規定的文件並受有關條款及條件約束。
3. 使用賬戶及服務以及客戶指示
3.1 客戶於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使用服務及賬戶或進行交易或活動時須遵守所有適用規例及 市場規定。
3.2 指示
(a) 客戶使用任何服務或開立任何賬戶前,必須向本行作出指示。客戶亦必須提供該等資料及文件,以及完成本行可能不時規定的該等表格及手續。
(b) 本行有權根據其業務常規及程序行事,並僅接受(按其合理認為)實際及合理可行之指示。
(c) 本行有權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接受或指絕任何指示,或規定接受指示之任何條件,且本行毋須就客戶因此而招致或蒙受之任何類別之任何損失、費用或損害賠償承責。
(d) 本行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服務或賬戶的使用方式。當中包括客戶可於銀行營業日操作賬戶的時間,或於銀行營業日收取指示的截止時間。
(e) 倘客戶並無給予本行充足時間處理向本行發出的指示,或倘本行於該日截止時間後接獲指示,本行概無責任於同日處理該指示。
3.3 授權
(a) 儘管客戶與本行之間的任何授權、協議、文件或交易過程的條款有所規定,客戶授權本行接受、依賴及根據客戶已作出或據稱將作出的任何指示行事,猶如客戶或客戶代表已以書面正式作出指示,而本行毋須承擔任何責任。本行有權將客戶已作出或據稱將作出的任何指示視作就所有目的而言獲客戶全面授權且對客戶具最終約束力,而本行毋須向客戶作出任何進一步核實或查詢;本行並有權(惟不受約束)就或依賴該指示採取本行真誠認為適當的該等措施。
(b) 本行並無義務於就任何指示行事前查詢或核實該指示之真實性或據稱以客戶名義作出該指示之一名或多名人士之身份或授權,而本行本著真誠所知及執行根據該指示作出之任何交易將對該客戶具約束力,惟本行於就該指示行事前已實際接獲客戶書面通知表示相關指示為偽造或未經授權則除外。
(c) 代表客戶已向或據稱將向本行作出之任何指示之款項並無貨幣限制。
3.4 倘客戶並無規定為進行交易而將予存入或支取之賬戶,本行有權以該項交易的相同貨幣在客戶的儲蓄賬戶存入或支取。
3.5 處理指示之責任及權利
(a) 本行於接收指示後將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就該指示行事。
(b) 倘因任何理由而暫停服務,除非本行於此等條款及條件另有規定,否則本行有 權不發出客戶通知而於恢復服務之首個銀行營業日取消或就未完成之指示行事。
(c) 除本行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獲賦予之任何其他權利之外,本行有權在以下任何情況不作事先通知而延遲或不就指示行事。
(i) 倘本行合理認為指示不清楚;
(ii) 倘指示並非以本行可接受之形式或方法作出;
(iii) 倘本行基於現行市況或其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理由而未能就指示行事;
(iv) 倘(按本行合理認為)指示與任何適用規例或市場規定或此等條款及條件的規定不相符;或
(v) 倘指示並非由客戶親自提交。
3.6 取消指示
(a) 本行並無義務就指示行事,以取消或修改先前的指示。本行可能已全面執行該指示或本行因沒有充足的時間或基於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本行未必能夠取消或修改未執行或獲部分執行的指示。在此情況下,本行毋須就客戶因或與本行就先前指示行事有關而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費用承責。
(b) 指示(或其部分)未必可獲執行。倘本行合理認為有理由取消,可按其酌情取消任何尚未獲全面執行的指示(或其部分)。
3.7 有效授權
倘客戶、授權簽署人或董事(如客戶為公司)之間有任何爭議,本行有權將其持有的任何授權視為被暫停實施。此外,倘本行認為或有理由懷疑以下各項,本行保留權利暫停操作客戶的所有或任何賬戶,直至本行認為適當的該時間為止:
(a) 其並無持有有效的賬戶授權;或
(b) 客戶(以受托人身份行事除外)並非賒欠賬或賬戶持有之其他資產之真正擁有人。
3.8 不記名股份
倘客戶或客戶之股東(不論為直接或間接、合法或實益)為容許發行不記名股份的國家所註冊成立之公司,客戶確認及保證其或該股東並無發行任何不記名股份,並進一步承諾倘客戶或該股東發行任何不記名股份或將其任何股份轉換為不記名方式,將立即通知本行。
3.9 公司查冊
倘客戶為公司,本行保留權利就該公司於公司註冊處(或所在之處之任何註冊處)進行 查冊。倘任何查冊結果與該公司提供之資料有任何歧異,本行保留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拒絕該公司的任何開立賬戶的要求,或倘該公司已於本行開立賬戶,則要求改正該歧異 及/或限制使用、暫停及/或終止該(等)賬戶。
4. 關係 – 本行與客戶之關係
4.1 客戶為客戶於本行存入之存款之債權人,而本行為債務人。
4.2 客戶為本行為客戶妥善保存而持有之物品(如保管箱)之託付人,而本行為受託人。
4.3 客戶與本行視乎所提供之服務而可能產生之其他類別關係。
4.4 就服務及主要賬戶(包括所有賬戶)而言,客戶確認其:
(a) 作為主事人(而非作為代理或代名人)為任何其他人士行事;及
(b) 並無及將不會代表任何其他人士持有任何資金或資產(或其任何部分)。
5. 月結單
5.1 除非客戶另有要求外,否則本行將每月或按本行可能釐定之該等其他間隔時間向客戶寄發月結單。
5.2 倘適用監管規定並無規定本行須就主要賬戶、賬戶或服務提供結單,本行可按其酌情提供月結單(倘本行認為適當)。
5.3 月結單可載列與本行向客戶提供之服務、賬戶或產品有關之資料。
5.4 本行獲授權按其全權酌情向客戶之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或合夥人或獲本行信納為客戶之監管機構成員的該等人士(視情況而定)提供任何有關或關於主要賬戶(包括但不限於月結單)之資料,不論該等董事、合夥人或其他人士是否為授權簽署人,及倘彼等為授權簽署人亦不受彼等根據主要賬戶簽署授權之影響。本行保留權利就提供該賬戶資料收取行政費。
5.5 客戶將被視為已於以下時間收取月結單:
(a) 親自送達客戶當日;
(b) 本行向客戶寄發月結單當日;或
(c) 本行通過電子方式向客戶寄發月結單當日。
5.6 審閱月結單
(a) 客戶同意其有責任審查本行所提供之每xx結單之準確性。客戶應檢查每xx結單所示記錄或交易是否有任何差錯、遺漏、差異、未經授權的支賬或不尋常問題(不論乃由偽造簽署或任何人士之其他偽造、欺詐、缺乏授權或疏忽行為所致)。
(b) 客戶不可撤回地同意在月結單日期起計九十(90)日內通知本行該月結單所示之 任何指稱差錯、遺漏、差異、未經授權的支賬或不尋常問題。倘本行於指定期間並無接收客戶之任何該通知,(i)月結單將被視為正確、最終及對客戶具約束力;及(ii)客戶將被視為已就該月結單放棄提出任何反對或向本行尋求任何補償之任何權利。
6. 聯名賬戶
6.1 倘主要賬戶由兩名或以上人士聯名開立,或倘向兩名或以上人士提供服務:
(a) 客戶共同及個別地就關於主要賬戶及服務或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之義務及責任向彼此負責。
(b) 本行獲授權:
(i) 遵守任何客戶就或關於主要賬戶給予的任何指示或其他指導(除非本行同意或另有決定)。當中包括結束主要賬戶或任何賬戶之指示;
(ii) 應任何客戶要求以透支方式或任何其他方式作出任何借款(不論是否有抵押);
(iii) 承兌及履行所有已獲任何客戶簽署、蓋章或蓋印的支票、期票、匯票、票據、指示或收據(不論主要賬戶或適用賬戶是否有結餘或透支);
(iv) 接受任何客戶就存入本行之款項或本行欠付主要賬戶之款項所作出之任何收據並就此行事;及
(v) 將本行在其正常業務過程中進行遠期交易之前最後接收之該交易指示當作該交易之最後指示。
(c) 以下各項可撤銷上文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b)條之授權:
(i) 任何客戶(以書面);或
(ii) 本行(倘本行接獲通知指任何客戶失去精神行為能力)。
(d) 於任何客戶接受規管主要賬戶或任何服務之條款及條件後,每名客戶將受此等 條款及條件約束。
(e) 於任何客戶身故後,本行會將任何適用賬戶之任何結餘按尚存者的指令轉賬。然而,此舉將不會限制或削減本行可能因任何留置權、按揭、押記、質押、抵銷、反索償或任何其他方式而產生之權利。每名客戶將就本行因處理尚存者之 任何要求及授權而作出或就此向本行提出之任何xx向本行作出賠償。
(f) 即使存在以下任何一項缺失,不論本行是否知悉或理應合理知悉,每名客戶受均此等條款及條件約束:
(i) 擬受此等條款及條件約束之任何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不受此等條款及條件的約束;及
(ii) 因欺詐、偽造或任何其他原因,任何此等條款及條件無效或不可對任何一名或多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強制執行。
(g) 本行有權就任何事宜個別地與任何客戶進行交涉,而不會限制或削減本行對其他客戶的權利、權力及補救方法。當中可包括(i)改變或履行任何責任至任何程度;或(ii)給予時間或其他通融或作出其他安排。
(h) 應付任何客戶之付款票據可存入主要賬戶。
(i)
(j)
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向任何客戶發出之任何通知將被視為向所有客戶發出之有效通知。
在不限制或削減第 10 條效力之前提下,本行獲授權(毋須任何客戶的進一步同意)向所有客戶披露:
(i) 有關主要賬戶之任何資料(有關資料可能與客戶聯名開立主要賬戶之前或之後之任何期間有關);及
(ii) 有關任何客戶或由任何客戶提供之任何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7. 獨資經營商號或合夥經營商號賬戶
7.1 倘客戶為獨資經營商號或合夥經營商號:
(a) 本行獲授權承兌及履行所有代表及以客戶名義開出之支票、期票及其他匯票, 以及所有代表及以客戶名義接納之票據(不論往來賬戶是否有結餘或透支), 以遵守代表客戶就或關於主要賬戶所作出之所有指示,包括但不限於結束主要 賬戶之指示(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則除外),而有關之所有合夥人須共同及個別 地承擔責任(如為合夥經營商號),本行並獲授權接受並按存入主要賬戶或本 行欠付主要賬戶之款項之所有收據行事,前提是該等支票、期票、匯票、票據、收據或指示須按銀行於任何時間或不時接受的該(等)形式或方式或方法由獨資 經營者或該等合夥人或該等獲授權人士根據下文(c)經修訂之授權所載之簽署安 排作出;
(b) 可提取客戶之任何財產或以客戶名義存入之任何財產,並以客戶之名義或代表 客戶向本行借入任何款項,以及以獨資經營者或所有合夥人或其他獲授權人士 之款項或財產或彼等根據下文(c)經修訂之授權所載之簽署安排存入之任何款項 或財產作抵押,所有合夥人將共同及個別地負責償還該等款項連同利息、費用、收費及開支(如為合夥經營商號);及
(c) 可不時以書面向本行發出經獨資經營者或(視情況而定)所有合夥人正式簽署之通知以修訂及更改(以本行就此規定之該方式)就上文(a)或(b)及/或授權所載之簽署安排而獲授權之人士,該等變動將不會對本行具約束力,直至本行收取有關書面通知為止。
7.2 倘客戶為合夥經營商號:
(a) 本行有權將客戶之現任合夥人或最後合夥人看作具有全權進行客戶之業務或自由處理其資產,以及將客戶看作並無解散(儘管客戶之組成或名稱或客戶之成員因身故、破產、退休、加入或其他原因或發生任何事件而有任何變動、或發生任何若非有本條款將解散客戶的任何事件),以使第 7.1 條及本第 7.2 條所載之授權維持有效(儘管發生任何上述事件或任何其他情況),直至任何一名合夥人或任何一名合夥人之合法個人代表或受托人以書面撤銷該授權之時為止;及
(b) 此等條款及條件將凌駕於所有合夥人之間之任何相反協議(不論本行是否已知悉)。
8. 終止或暫停服務或賬戶
8.1 客戶可向本行發出本行可接受之該期間之事前書面通知,以終止服務、主要賬戶或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
8.2 在不損害本行於第 8.3 條項下之終止權利前提下,本行可透過向客戶發出至少三十(30)日事先書面通知,(無論有否給予客戶理由)終止(i)所有或部分服務;或(ii)主要賬戶或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
8.3 倘本行認為發生下文第 8.4 條所述之任何違約事件,本行有權立即暫停或終止所有服務或其任何部分、主要賬戶或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
8.4 以下各項均為「違約事件」:
(a) 客戶違反或未能履行或遵守此等條款及條件。當中可包括客戶未能支付任何到期款項或履行有關服務、主要賬戶或任何賬戶之任何其他責任。
(b) 客戶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作出之任何確認證實於作出之時在任何重大方面均為虛假或誤導。
(c) 客戶違反或未能遵守任何適用規例或市場規定,而本行認為就防止違反任何適用規例、市場規定或市場慣例之良好標準乃屬有必要或有用,包括未能提供本行要求之資料、文件及支持材料或結束或轉移任何賬戶就本行遵守任何適用規例而言於其他方面乃屬必需或適宜。
(d) 主要賬戶因任何理由而被終止。
(e) 客戶採取以下任何一項行動或程序:
(i) 宣佈破產;
(ii) 重訂客戶債務的償還時間或就客戶之債務尋求凍結、延期償付或其他類似濟助。當中可包括客戶與一名或多名客戶的債權人就客戶的債務全面重新調整或重訂償還時間而開始進行磋商,或客戶就其債權人之整體利益達成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其他安排;或
(iii) 就客戶資產之重大部分委任任何受托人、接管人、清盤人、遺產管理人、託管商或其他類似人員。
(f) 針對客戶或客戶之資產展開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i)其性質為上文第 8.4(e)條所指明,或(ii)其目的為執行、扣押或查封客戶之資產,或為使產權負擔持有人接管客戶之資產。
(g)
(h)
(i)
(j)
(k)
(l)
主要賬戶、任何賬戶或客戶於本行開設或存入之任何其他賬戶或產資受到法律命令或要求之約束,或被發出法律命令或要求。
為保障本行而言乃屬必要或有用,或如已採取或發生任何本行認為對客戶履行其於此等條款及條件項下責任之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之行動或事件。
(倘向兩名或以上人士提供任何服務、主要賬戶或任何賬戶或倘有另一人士就主要賬戶或任何賬戶獲授權)客戶之間就服務、主要賬戶或賬戶有任何爭議或法律程序。
倘客戶或(倘向兩名或以上人士提供服務、主要賬戶或任何賬戶)任何客戶身故或喪失行為能力。
本行認為或有理由懷疑(i)本行並無獲發有效授權或(ii)客戶並非賬戶之真正擁有人或並無獲授權操作賬戶。
任何賬戶被用作或懷疑被用作非法活動。
(m) 本行認為有任何其他事件致使暫停或終止服務、主要賬戶或任何賬戶乃屬必要或有用。
8.5 倘發生任一項或多項違約事件或倘客戶或本行因任何理由暫停或終止所有或任何部分服務、主要賬戶或任何賬戶,本行有權作出以下任何各項:
(a) 完成在服務、主要賬戶或任何賬戶被暫停或終止之前或發生該違約事件之前本行已代表客戶進行之任何交易;
(b) 取消或終止本行在服務、主要賬戶或任何賬戶被暫停或終止之時或發生該違約事件之時尚未執行之任何指示;
(c) 不接受客戶作出或代表客戶作出之任何指示或不就此行事,即使本行已接獲客戶之相反指示;及
(d) 行使本行於第 9 條項下之任何權利。
8.6 除了客戶或本行終止主要賬戶,客戶可於取得本行同意後保留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並繼續受此等條款及條件約束。
8.7 即使在發生任何違約事件之後或於服務、主要賬戶或任何賬戶被暫停或終止之後,客戶 仍有責任履行客戶在此之前產生或積累之義務及責任。
9. 支賬及抵銷
9.1 除法律或任何協議授予本行之權利外及在不限制或削弱該等權利之前提下,本行有權不事先通知客戶而作出以下任何一項行動:
(a) 在客戶於本行開立之任何賬戶支取客戶應付本行之任何款項(包括任何收費、 費用、開支或利息),不論相關賬戶是否有充足之可用資金、可用透支或其他融資。倘任何支賬導致相關賬戶被透支,客戶有責任於被要求時向本行償還未支付的款項,連同未支付款項按本行可規定之該費率計算之累算收費、費用、開支及利息。倘本行行使其於本第(a)分條之權利,本行將於支取任何該款項後立即通知客戶在客戶賬戶中支取之收費、費用、開支或利息之性質及金額。
(b) 預扣、合併或綜合客戶於本行開立之賬戶之結餘,以及抵銷或轉撥任何存放於 該賬戶之款項(以存款或信貸融資的方式),以結清客戶就服務或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欠付本行之任何款項。客戶欠付之款項(i)可為實際或或然、現在、未來或遞延、主要或次要;(ii)可由客戶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士欠付;及(iii)可包括收費、開支或利息 ;及
(c) 若客戶在本行開立之賬戶之任何貨幣的結餘相等於或少於客戶欠付本行之金額,本行可拒絕在該等款額到期或於客戶要求時向客戶償還任何該等款項。倘本行 就任何款項行使此權利,該等款項將大致按於緊接本行行使此權利前生效之條 款及條件或本行認為適當之該等其他條款而繼續列為本行未付金額。
9.2 本行於第 9.1 條項下之權利不會因客戶身故或法律上無行為能力而受到限制或被削弱。
10. 收集及披露客戶資料
10.1 收集、使用及分享客戶資料
x第 10.1 條解釋本行使用有關客戶及相關人士資料的方式。本行不時向其客戶發出的有關客戶資料的適用資料政策、通知及其他通訊(「資料政策」)亦載有關於本行使用該等資料的方式,客戶應一併閱讀本第 10 條以及資料政策。資料政策的副本可向本行索取或於本行網站(xxx.xxx.xxx.xx)查閱。本行可根據本第 10.1 條及資料政策使用客戶資料。
除以下情況下,客戶資料將不會披露予任何人士:
▪ 本行須依法披露;
▪ 本行有公共責任披露;
▪ 其合法業務用途要求披露;
▪ 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作出披露;或
▪ 根據本第 10 條或資料政策所載披露。
收集
(a) 本行可收集、使用及分享客戶資料。本行或本行代表可要求獲取客戶資料,或直接從客戶、代表客戶行事的人士、其他來源(包括從公眾可得資料)收集客戶資料,亦可由本行獲取的其他資料產生或結合。收集客戶資料的其中一個用途是確保本行遵守任何適用規例。
使用
(b) 本行可使用、轉移及披露客戶資料:
(i) 於本第 10 條所載的用途;
(ii) 以確保本行遵守任何適用規例;
(iii) 按資料政策(適用於個人資料)所載;及
(iv) 就任何用途與本行或豐隆銀行集團所持有之任何資料作核對(不論是否為了向客戶採取任何不利行動),
((i)至(iv)統稱為「用途」)。
分享
(c) 本行可(如就用途而言屬必要及適當)向資料政策所載之接收者轉移及披露任何客戶資料(該接收者亦可就用途而使用、轉移及披露該資料)。
(d) 本行可應任何機關要求或根據任何適用規例披露任何客戶資料。客戶特此不可撤回地同意該披露,並確認本行、其高級職員及僱員毋須就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提供該資料或因依賴按此提供之資料而造成的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客戶之責任
(e) 倘客戶不時向本行提供之客戶資料有任何變動,客戶同意立即並於任何情況下 在三十(3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行,以立即回應本行索取客戶資料之任何要求,以及倘若客戶資料有任何變動致使現有的自我申報證明變為無效,則於三十(30)日內向本行提供新及有效的 FATCA 及/或 CRS 自我申報證明書。
(f) 客戶確認每名已或將向本行提供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的相關人士,已或將於相關時間獲通知並同意其資料會按本第 10 條或資料政策(可不時由本行修訂或補充)處理、披露及轉移。客戶將通知任何該等相關人士,彼等 有權取得及修正彼等之個人資料。
(g) 客戶同意及將取採任何適用資料保障法或保密法不時規定之該等行動,以准許 本行以此等條款及條件所述之方式使用、儲存、披露、處理及轉移所有客戶資料。倘客戶於任何方面未能或無法遵守上文(f)段及本(g)段所載之責任,客戶同意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
(h) 倘:
▪ 客戶或任何相關人士未能立即提供本行合理要求之客戶資料;
▪ 客戶或任何相關人士拒絕給予或撤回本行就用途處理、轉移或披露客戶資料可能需要的任何同意(向客戶推銷或推廣產品及服務之用途除外);或
▪ 本行懷疑存在金融罪行或相關風險,則本行:
(i) 未必可以向客戶提供新的服務或持續提供所有或部分服務,並保留權利終止其與客戶的關係;
(ii) 可採取本行履行合規責任所需的行動;及
(iii) 可凍結、轉移或結束客戶之賬戶(倘適用規例許可)。
此外,倘客戶未能立即提供客戶或相關人士之稅務資料及相關結算單、豁免及同意(如有所要求),本行可就客戶或相關人士之情況自行作出判斷,包括客戶或相關人士是否須向稅務機關報稅,並可預扣或要求其他人士預扣任何稅務機關依法要求之款項以及向適當的稅務機關支付該等款項。
10.2 反金融罪行行動
(a) 反金融罪行行動可能包括:
(i) 調查資金來源或擬定的資金接受者;
(ii) 甄別、攔截及調查任何指示、通訊、服務申請或任何給予客戶或客戶發出或代表客戶的付款;
(iii) 將客戶資料與豐隆銀行集團管有的其他相關資料結合起來;及
(iv) 進一步查詢個人或實體之狀況,包括其是否受限於制裁制度或確認客戶或相關人士的身份及狀況。
(b) 本行及豐隆銀行集團作出之反金融罪行行動可能導致任何付款、客戶指示的處理或服務申請或全部或部分服務的提供被推遲、凍結或拒絕作出或結算。
(c) 在法律容許之範圍內,本行或豐隆銀行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毋須因採取反金融罪 行行動而導致客戶或第三方蒙受或招致之任何損失(無論如何產生)承擔責任。
10.3 稅務合規
(a) 客戶確認,客戶須自行全面負責了解及遵守其於所有產生稅務責任之司法權區 之稅務責任(包括支付稅項、提交報稅表或其他與支付所有相關稅項有關之必要文件)以及與開立及使用本行所提供賬戶或服務有關之稅務責任。
(b) 每名以相關人士身份行事之相關人士亦就其本身的情況作出相同的確認。若干國家可能設有具域外效力的稅務法例(如 FATCA),而不論相關人士或客戶的定居地、常駐地、公民或註冊成立所有地點。
(c) 本行或豐隆銀行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並不提供稅務意見。本行建議客戶尋求獨立法律及稅務意見。
(d) 本行或豐隆銀行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並不負責客戶於任何司法權區之稅務責任,包括任何可能與開立或使用本行或豐隆銀行集團成員公司所提供賬戶及服務明確有關之稅務責任。
10.4 受具有域外效力之稅務法例所影響之付款(「域外稅務法例」)
(a) 儘管此等條款及條件有任何其他規定,客戶確認及同意:
(i) 本行於此等條款及條件項下的任何付款將受域外稅務法例規定的預扣及扣減所規限;
(ii) 根據(i)所預扣的任何款項可於任何賬戶持有或以本行決定之任何方式持有;及
(iii) 本行毋須就本行行使其於第 10.4 條項下之權利而導致之任何推算稅前收益(gross up)、損失或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b) 客戶確認及同意,此等條款及條件項下的任何交易、付款或指示可應本行要求被推遲、凍結、轉移或終止,以履行本行的責任,包括本行決定其於域外稅務法例項下的責任。
10.5 其他規定
(a) 倘本第 10 條之任何規定與客戶及本行之間任何其他服務、產品、業務關係、賬戶或協定或監管該等服務、產品、業務關係、賬戶或協定之任何規定有任何歧異,概以本第 10 條為準。
(b) 倘本第 10 條的所有或任何部分規定於任何方面根據任何司法權區的法例變為違法、失效或無法強制執行,概不會影響或損害該等規定於任何其他司法權區或本第 10 條餘下部分於該司法權區之合法性、效力或強制執行性。
10.6 於終止後持續生效
即使客戶終止任何賬戶或本行向客戶終止提供任何服務或結束任何賬戶,本第 10 條將繼續適用。
10.7 準確資料
客戶確認,據其所知,提供予本行之所有客戶資料均為完整、準確及最新。
11. 有關責任之限制規定
11.1 除此等條款及條件明確規定的情況外,本行就客戶之款項或資產並無信託或其他義務。
11.2 向客戶提供服務不會使本行成為客戶之受託人或投資顧問。本行於提供服務時之謹慎程度將相當於本行就其本身財產所應有之程度。
11.3 本行或其任何代表概不就以下任何一項負責:
(a) 客戶資產之管理或表現(包括客戶資產價值之任何減少);及
(b) 就客戶資產應付之任何稅項或關稅。
11.4 (a) 除第 11.4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條所載者外,本行概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以下任何一項或與其有關而可能招致或蒙受之任何種類損失、損害賠償或開支承擔任何責任:
(i) 客戶使用服務;
(ii) 任何客戶未能履行其於此等條款及條件、適用規例、市場規定項下或與服務或賬戶有關之責任;
(iii) 本行向客戶提供服務、為客戶維持賬戶或為客戶或聯同客戶進行任何交易;
(iv) 本行基於任何理由而決定不處理任何指示或延遲或未有就部份或全部指示行事;
(v) 相關資產之價格在本行收到指示之時間與本行就該指示行事之時間之間有任何波動;及
(vi) 保留或強制執行本行之權利或行使其與服務及賬戶有關之權力。
(b) 倘於第 11.4(a)條所載情況證實出現本行有疏忽或蓄意失職行為,本行將就客戶純粹直接因該疏忽或蓄意失職行為而招致或蒙受之任何可直接合理地預見的損失或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c) 在適用規例容許的最大限度下,本行概不會就客戶因遵守適用規例(包括但不限於 FATCA 及 CRS),或倘本行就客戶應否被視為受稅項、預扣稅項或報稅責任規限而作出不正確決定(該不正確決定乃因依賴客戶或任何第三方提供之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所致)而可能蒙受或招致之任何損失、費用、開支、損害賠償及責任承擔任何責任,惟該損失乃由於本行之疏忽或蓄意失職行為所致除外。
11.5 倘客戶使用任何其他人士(如獨立服務供應商)提供之任何服務(可包括此等條款及條件下之任何服務),本行概不會於任何方面就以下任何一項承擔責任:
(a) 相關服務之質素;及
(b) 客戶因或與(i)提供服務之該其他人士或(ii)其委任之任何代理或獨立服務供應商之任何行為或遺漏行為有關而可能蒙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任何行動、申索、損失、損害賠償或責任。
11.6 本行概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本行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或本行之設備或設施或履行本行關於服務之責任及義務時出現任何中斷、延誤或故障(不論是全部或部分)而可能招致或蒙受之任何性質之任何損失、費用或損害賠償承擔責任,惟以該中斷、延遲或故障乃因不受本行或其代理或代名人合理控制之任何原因或情況所致為限。
11.7 本行在任何情況下概不會就因本行提供或未能或延遲提供服務而造成或與此有關之任何利潤或利益損失、間接或後續損失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12. 客戶賠償
12.1 除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條所述者外,客戶將就本行或其代表因或與以下任何一項而可能提起或被提起之所有行動、法程序xxx索,或可能招致或蒙受之所 有損失、損害賠償、責任、付款及合理費用及開支向本行及/或其代表作出全面賠償及償還:
(a) 客戶使用服務;
(b) 任何客戶未能履行其於此等條款及條件、適用規例、市場規定項下或與服務或賬戶有關之責任;
(c) 本行向客戶提供服務、為客戶維持賬戶或為客戶或聯同客戶進行任何交易;
(d) 本行基於任何理由而決定不處理任何指示或延遲或未有就部份或全部指示行事;
(e) 相關資產之價格在本行收到指示之時間與本行就該指示行事之時間之間有任何 波動;及
(f) 保留或強制執行本行之權利或行使其與服務及賬戶有關之權力。
本彌償保證將於服務、賬戶或此等條款及條件終止後繼續有效。
12.2 倘第 12.1 條所載之任何行動、法律程序、申索、損失、損害賠償或款項證實由於本行疏忽或蓄意失職行為而引致,客戶毋須就第 12.1 條承擔責任,惟以可直接合理地預見純粹直接因該疏忽或蓄意失職行為而引致者為限。
13. 通訊
13.1 客戶保證,盡客戶所知,所有給予本行之詳細資料(不論載於開戶表格或其他文件中)均為準確。
13.2 客戶同意,本行可不時使用客戶提供之任何該等詳細資料及保存於本行之記錄(包括地 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及傳真號碼)與客戶溝通(不論透過函件、電話、短信、傳真、電郵或其他方法)。
13.3 客戶之前向本行提供之詳細資料(如姓名、職業、聯絡及電郵地址、身份證明文件、稅收居民身份狀況、電話、傳真或其他聯絡號碼及記錄於本行之其他相關詳細資料)如有任何變動,或董事、股東、合夥人、控制人、法律地位或章程文件如有任何變動,客戶將立即(且無論如何在三十(30)日內)通知本行。
13.4 除非本行另有規定,否則客戶將被視為已於以下時間收到本行已發出之任何通知:
(a) 如以函件寄出,於親自交付之時;或如以預付郵資郵件寄出,則分別於寄給香港或海外地址後之兩(2)個或七(7)個銀行營業日;
(b) 如以傳真發出,於活動報告確認該通知已成功發送至傳真號碼之時;及
(c) 如以電郵寄出,於該通知已成功寄出之時。
13.5 所有關於服務、主要賬戶或任何賬戶之通知或其他通訊之郵誤風險由客戶承擔。本行概不就任何郵件、短信、傳真或電郵之發送或交付之任何錯誤、中斷、差錯、延誤或徹底失敗而承擔任何責任。
13.6 客戶向本行發出通訊將僅於本行實際收到通訊之時被視為已發出。
13.7 本第 13 條概無限制或削弱適用於(i)本行向客戶發出賬戶結算單、交易通知書或確認書;或(ii)客戶向本行發出指示之此等條款及條件之任何條文之效力。
14. 更改
14.1 本行可按其全權酌情隨時向客戶發出通知,以更改、修改、取消或補充此等條款及條件
(包括費用及收費)以及規管任何服務、主要賬戶或任何賬戶之任何其他條款及條件,該等更改、修改、取消或補充將於通知指定之日期生效。倘此等條款及條件之任何變動使本行之費用及收費增加及/或使客戶之責任及義務受到影響,本行將向客戶發出至少三十(30)日事前書面通知,惟該等變動不受本行控制則除外。於其他情況下,將給予合理通知。
14.2 本行將以在本行場所展示通知之方式或以本行認為合適之任何其他方式向客戶發出通知。
14.3 客戶於生效日期後使用任何服務、主要賬戶或任何賬戶將被視為接受該更改、修改、取消或補充。
14.4 除非本行已收到客戶通知結束主要賬戶或終止相關服務,而該結束或終止於更改生效當 日之前有效,否則客戶將受更改所約束。
15. 遙距指示
15.1 本第 15 條適用於以電話、傳真、電郵或本行可能不時批准的該等其他通訊裝置向本行發送或發出的任何指示(「遙距指示」),且無損第 3 條的一般效力。
15.2 客戶同意接受授權本行接受任何發給本行的任何遙距指示固有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a) 傳真上的簽署為偽造、無效或並無授權;
(b) 相關郵件(或其附件)為偽造、無效或並無授權;
(c) 存在可能對客戶電腦系統有不利影響的電腦病毒或該等其他惡意程式;
(d) 電郵賬戶及互聯絡賬戶被黑客入侵或被冒充;
(e) 作出口頭指示的人士並無授權;
(f) 容易被第三者未經授權截取;及
(g) 該遙距指示被誤傳、延誤或未有傳送的後果,
(統稱「風險」)。
15.3 倘本行就一項或多項風險或客戶接受使用遙距指示之任何其他風險所引致的任何遙距指示行事,客戶同意本行將不會就客戶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責任、申索或開支向客戶承擔責任,前提是本行真誠地相信該遙距指示為真的或獲授權(視情況而定)而行事。
15.4 客戶同意並承諾:
(a) 本行有權隨時按其絕對酌情,要求於執行任何遙距指示前確認有關指示,或拒絕執行任何遙距指示,即使本行或本行代表過往曾接受該遙距指示,且毋須對任何有關後果承擔責任。於任何該情況下,本行可按其全權酌情取消或按其視為適合決定相關遙距指示之處理方法;
(b) 所有遙距指示必須遵守任何交易前、每日及其他金額限制,以及本行不時規定之該操作程序及其他限制;
(c) 倘本行作出任何遙距指示之任何書面確認,客戶必須檢查該確認及須立即通知 x行其所知之因任何有關任何遙距指示之原因(包括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偽造、欺詐、無授權或疏忽)引致之任何錯誤、不一致或未經授權交易。除非本行已
於本行發出書面確認後三(3)日內收到客戶之該通知,否則本行之確認將被視為終論及對客戶具約束力;及
(d) 倘客戶向本行發出任何遙距指示之任何書面確認,該確認書必須清楚標明:
「僅供確認-不得複製」。倘任何確認並無按此方式清楚標明,本行概不會對任何後果(包括超過一次執行指示所招致之所有損失)承擔責任。
15.5 在毋損客戶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作出任何賠償或本行可能擁有之任何其他權力或補償之效力的前提下,客戶承諾就本行因就任何遙距指示行事或根據或依賴任何遙距指示作出或遺漏作出之任何事情而可能招致或蒙受之所有損失、責任、申索、行動、法律程序、需求、損害賠償、成本及開支(包括法律開支)於任何時候根據全面賠償方式向本行及其高級職員、僱員、代理及代理銀行作出賠償及確保彼等獲賠償。
15.6 客戶謹此不可撤回地放棄其就本行按之行事的任何遙距指示挑戰本行、向本行發起任何爭議或反對或尋求任何補償之權利,並承諾為可能因任何遙距指示而對本行展開之任何行動作出辯解,費用及開支由客戶承擔。
15.7 儘管前文所述,本行保留權利在毋須承擔任何責任或毋須任何理由之情況下不就任何已收到之遙距指示行事,且本行概不會就客戶因本行決定不就任何遙距指示行事或延遲行事而可能蒙受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16. 收費、佣金、開支及利息
16.1 客戶須就提供服務或開設賬戶向銀行支付費用。
16.2 客戶將不時於開立賬戶、要求服務或執行指示時獲知會有關費用。
16.3 倘發生以下情況,本行可按其酌情徵收費用:
(a) 賬戶於本行不時指定之賬戶開立日期後之該時間內結束;或
(b) 賬戶之進賬結餘低於本行不時設定之最低存款額。
本行可應要求提供收費一覽表。
16.4 本行可以其可規定之該方式及該相隔時間向客戶收取費用。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已支付之費用不獲退回。
16.5 客戶須支付本行不時就服務或賬戶合理產生之所有合理金額之費用及開支。該等費用及開支包括就客戶資產應付之所有適用稅項、關稅及徵稅以及保留或強制執行本行有關服務及賬戶之權利之任何開支(包括本行僱用任何收款代理之費用以及要求、收集、提出或追討任何未償還或逾期款項之法律費用)。
16.6 本行可使用豐隆銀行集團一間或以上成員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協助本行為客戶提供服務或履行客戶的要求。本行可就該等人士向本行提供的服務向彼等支付任何性質之報酬
(不論是收費、佣金、回扣或其他付款)。本行也可向豐隆銀行集團之成員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支付報酬,而彼等向本行介紹客戶作為回報。本行支付該等報酬並不影響客戶就服務或賬戶應付本行之收費及費用金額。
16.7 本行可就涉及買賣客戶任何資產之交易接受來自進行該交易的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是否豐隆銀行集團成員公司)之任何應付經紀回扣或付款、佣金或折扣。本行有權完全為其本身及為其利益保留上述金額及客戶作出或向客戶作出之尚未過戶至現金賬戶(或客戶於本行開設之任何其他賬戶)或向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以進行指示之任何付款所產生之任何利息。
16.8 倘任何貨幣出現負利率,本行有權對以該貨幣計值之任何賬戶之賒欠賬徵收負利息。倘客戶應向本行支付該利息,本行有權記入任何賬戶以結算該負利息,而不論該賬戶是否有充足可用資金、透支或其他融資。倘任何借記導致相關賬戶透支,客戶有責任按要求
向本行清償該尚未償還款項連同該尚未償還款項按本行可規定之該費率應計之任何費用、開支及利息。
17. 其他條款規定
17.1 貨幣兌換
(a) 除非本行於此等條款及條件另有規定,倘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某一貨幣有需要或適宜兌換成另一貨幣,該兌換將按兌換當時之匯率進行。本行於任何其他時候提供之任何匯率可不同於本行進利兌換之匯率,並僅供參考。
(b) 倘本行接受將以某一貨幣計值之支票存入以該支票所屬貨幣以外之另一貨幣計值之賬戶,而該支票不獲兌現,本行將自賬戶支取該支票之款項(按本行存入該支票或沖回該存款當時可決定之進行該貨幣兌換之匯率計算)。
(c) 於進行貨幣兌換交易之前,本行可要求客戶提供資料或文件以證明該交易符合所有適用規例。倘客戶提供之資料或文件不獲本行信納,本行有權拒絕進行貨幣兌換交易。
17.2 記錄
在提供服務期間,本行或其代表可以錄音帶、錄像帶或其他方式記錄及監察指示或與客戶進行之通訊,本行之任何該等記錄乃屬對該指示或通訊之事實及內容之終論及對客戶具約束力之證據。本行有權於本行認為適當之該時間後銷毀該等記錄。
17.3 文件保存
x行有權以縮微菲林拍攝或掃瞄或以其他方式儲存與客戶、主要賬戶或任何服務有關之任何文件或記錄後將有關文件或記錄銷毀。本行亦有權於本行認為適當之該時間後銷毀任何以縮微菲林拍攝或掃瞄之文件或記錄。
17.4 收回及追討債項
x行有權僱用任何人士以協助本行收回及追討客戶欠付本行之任何未償還或逾期款項。該人士包括任何收款代理或任何其他服務供應商。
17.5 合夥經營商號
倘客戶為合夥經營商號,儘管該合夥經營商號更改名稱、加入新合夥人或任何合夥人因身故或任何其他原因不再為該合夥經營商號之成員,此等條款及條件將持續生效,直至另一名合夥人發出通知取消為止。
17.6 本行之附例、規例及慣例
除此等條款及條件以外,服務、賬戶及其他相關事宜均受香港銀行公會之規則及本行之附例、規例及慣例規管。本行可透過在本行之場所展示、廣告或以任何方式提請客戶注意有關規則、附例、規例及慣例。
17.7 豁免及補償
(a) 本行豁免此等條款及條件之任何規定僅於本行以書面發出通知方可生效,任何該規定僅於本行以通知書作出明確xx方可獲豁免。本行未能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償不應被視作豁免該權利、權力或補償。
(b) 本行於此等條款及條件項下之權利:
(i) 可於需要時予以行使;
(ii) 屬累積性及不排除其於一般法例及任何其他協定項下之權利;及
(iii) 僅可以書面特別地獲豁免。
17.8 可分割性
倘此等條款及條件之任何規定於任何司法權區乃屬或將屬違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將不會影響以下各項:
(a) 此等條款及條件之任何其他規定於該司法權區之效力或可強制執行性;或
(b) 此等條款及條件之該或任何其他規定於其他司法權區之效力或可強制執行性。
17.9 委任代理或代名人及外判
(a) 本行可不時將任何服務外判或委任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是否為豐隆銀行集團成員公司及不論在本地或海外)為其代理或代名人,以為本行履行任何服務。就此而言,(i)本行可向該人士授予其任何權力;及(ii)客戶授權本行向該人士披露或轉移任何有關客戶、主要賬戶、任何賬戶或服務之資料。
(b) 客戶確認,本行已及可將其若干操作及處理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其銀行系統及貿易處理職能)外判給位於馬來西亞之豐隆銀行集團之其他成員公司,以及為或有關服務及該等服務供應商進行之服務及程序之目的向該等服務供應商披露與客戶有關之資料。客戶進一步確認,本行或該等服務供應商可能須依法向馬來西亞機關(如監管機構及稅務機關)披露與客戶有關之資料。
17.10 轉讓
(a) 本行可隨時未經客戶同意向任何人士出讓或轉讓其任何或全部權利及義務。
(b) 除非事先獲得本行書面同意,否則客戶不得向任何人士出讓或轉讓客戶之任何權利或義務。
17.11 遺失印章等
倘客戶失去就服務或賬戶向本行發出指示所用之任何身份文件、印章或印鑒,客戶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在本行實際收到該書面通知之前,本行概不會就進行任何付款或交易向客戶承擔責任。
17.12 制裁
x行將拒絕處理任何可能違反或抵觸聯合國、歐盟、美國、英國、香港、中國及其須遵 守之所有其他司法權區之任何制裁、打擊清洗黑錢或恐怖份子籌資之法例、規例、規則、指引及程序之交易。本行概不會就任何人士因本行延遲或拒絕處理該等交易而蒙受之任 何申索、損失、損害賠償、費用或開支承擔任何責任。
17.13 第三方權利
除非此等條款及條件明確做出相反規定,否則並非此等條款及條件訂約方之人士均不可強制執行香港法例第 623 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項下之任何條款,以及儘管此等條款及條件之任何條款有所規定,修改(包括任何責任之解除或妥協)、撤銷或終止此等條款及條件概毋須任何第三方同意。
17.14 監管法例及司法權區
此等條款及條件須受香港法例監管及按其詮釋,而訂約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之非專有司法裁判權。儘管前文所述,本行有權於具司法管轄權之任何其他法院向客戶提出法律程序。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本行可於任何數目之司法權區同時提起訴訟。
17.15 客戶建議及投訴
(a) 本行承諾向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客戶之回饋意見及建議對本行提供更佳服務至為重要。倘客戶對本行之服務及產品有任何意見、建議或投訴,可致函予本行於香港之主要營業地址、傳真給本行(傳真號碼:(000) 0000-0000)或致電聯絡本行(電話號碼:(000) 0000-0000)。
(b) 本行保證,所有客戶投訴均根據本行符合香港金融管理所頒佈指引之內部投訴處理程序獲保密處理。如發現問題,本行將採取所有必要措施解決有關問題。
(c) 於收到客戶反饋信息或意見後,本行將向客戶提供確認函,告知客戶跟進該個案之人士之聯絡詳情。本行旨在於三十(30)日內解決該申訴。然而,倘本行未能如此行事,客戶將接獲書面通知投訴調查工作之預期完成時間,一般不超過最初收到投訴之日起計六十(60)日。
17.16 語言
如此等條款及條件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B 部分 – 賬戶之運作
18. 往來賬戶
18.1 無利息
除非本行另有規定,否則往來賬戶並無應計利息(不論是按高於或低於零利率計算)。
18.2 處理支票
(a) 客戶負責妥善保管其支票簿及支票,以免遺失、被偷竊或未經授權使用。客戶 應採取適當的保安措施,包括使用鎖及鑰匙。
(b) 往來賬戶之支票應以與客戶之往來賬戶相同之貨幣開出。
(c) 客戶可以本行接受之任何方式為其往來賬戶申請支票簿。本行有權不簽發支票 簿。本行將以郵寄、掛號郵件或以速遞將支票簿送交客戶於本行記錄中的地址。本行概不對以任何方式送交支票簿所造成之任何延誤或損失承擔責任。
(d) 於收到支票簿後及使用支票簿前,客戶應檢查列印在支票上的支票序號、賬戶號碼及客戶姓名,以及支票總數。如有任何欠妥之處,客戶應在合理實際可行之情況下盡快通報本行。
(e) 如客戶以親自交付以外之方式送交支票,應劃去「或持票人」之字眼及在支票上畫線。
(f) 客戶應謹慎地開具支票以確保支票正確。客戶不應以任何可能令支票被更改或 可能有利於欺詐或偽造之方式開具支票。特別是:
(i) 客戶應以不可除掉筆跡之墨水筆或圓珠筆以中文或英文填寫及在支票上簽署;
(ii) 客戶應在支票留出的空白處以文字及數字盡量相距最近及盡量貼近左頁邊填寫金額,從而不留可加插其他文字或數字之空白處;
(iii) 客戶以文字標明金額後應在最後加上「正」之字眼,並僅使用阿拉伯數字標示金額;
(iv) 客戶應在支票上簽名,使客戶之簽名與本行記錄中之簽字式樣吻合;
(v) 客戶應以簽署全名之方式確認支票上之任何改動。客戶同意,本行毋須就本行未能輕易發現之改動所引致之任何損失承責;及
(vi) 客戶應遵守列印在支票簿封面內頁之條件。
(g) 本地兌現港元支票一般需要兩(2)個銀行營業日。僅於相關支票兌現後方可獲得 現款。
(h) 如有任何已簽名支票或支票簿遺失、偷竊或未經授權使用之情況,客戶必須在 合理實際可行之情況下盡快通報本行。
(i) 客戶同意及授權本行作出以下各項:
(i) 以電子或本行認為適當之其他方式記錄客戶開具之支票;
(ii) 允許受票人銀行、收款銀行或結算公司於付款後保留支票(為期按有關相關貨幣之結算所運作之規則所訂明),以及受票人銀行、收款銀行或結算公司於該期間結束後銷毀支票;及
(iii) 就上文(i)及(ii)段所載之安排及事宜與收款銀行、結算公司及其他人士訂立合同。
18.3 拒絕兌現支票
(a) 本行有權在以下任何情況下不兌現支票:
(i) 如支票有錯誤;或
(ii) 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理由(包括任何支票(A)日期為出示日期前超過 6 個月或(B)日期為預填)。
本行有權退回該支票及徵收服務費。
(b) 倘客戶開具支票而(A)客戶之往來賬戶並無足夠款項及(B)如本行兌現支票將導致客戶之往來賬戶透支或超出現有透支限額,本行會將此情況當作客戶就未經授權透支作出之非正式要求,本行可:
(i) 拒絕客戶的要求、退回該支票以及就考慮並拒絕客戶之要求徵收服務 費;或
(ii) 同意客戶的要求,並向客戶提供透支額或增加客戶之現有透支額。透 支金額或增加額度的利息將按本行現行利率每日計算。本行可就透支額或增加額度徵收安排費。
18.4 停上付款令
(a) 客戶如欲停止支票付款,應向本行發出清晰指示。倘本行並無及時收到客戶有關本行可停止付款之指示,本行概無責任就客戶之指示行事。
(b) 客戶之指示應引述支票號碼,以清楚確認客戶的支票。
(c) 倘客戶並無引述支票號碼但引述任何其他詳情,本行概無責任但可按其酌情在毋須承擔責任之情況下按客戶之指示行事。
(d) 倘客戶除支票號碼以外還引述任何其他詳情,本行概不負責檢查該詳情是否與有關支票上之相關詳情一致。
(e) 倘本行無法核實停止付款指示之真確性,本行概無責任就該指示行事。然而, 倘本行本著真誠認為指示由客戶作出或獲客戶授權,則並不限制本行按其酌情 就指示行事。本行亦可根據與客戶作出之特別安排就指示行事。在任何情況下, 倘本行就指示行事(即使指示不正確、錯誤或不清晰或並非由客戶作出或獲客戶授權),本行概不承擔任何責任而客戶將受指示約束。客戶應在合理實際可行之情況下以本行接受之方式盡快確認指示。
18.5 未經授權透支
倘客戶指示本行自客戶之往來賬戶付款或提款,而(i)客戶之往來賬戶並無足夠款項及(ii)如本行執行指示將導致客戶之往來賬戶透支或超出現有透支限額,本行會將此情況當作客戶就未經授權透支作出之非正式要求,本行可:
(a) 拒絕客戶的要求及該指示以及就考慮並拒絕客戶之要求徵收服務費;或
(b) 同意客戶的要求,並向客戶提供透支額或增加客戶之現有透支額。透支金額或 增加額度的利息將按本行現行利率每日計算。本行可就透支額或增加額度徵收安排費。
19. 儲蓄賬戶
19.1 存款利息
(a) 儲蓄賬戶按以下累計利息:
(i) 每日計算;
(ii) 按儲蓄賬戶之進賬結餘計算;及
(iii) 按本行酌情規定之利率計算。
按零以上利率計算之利息由本行應付予客戶,並將於隨後各個歷月首日(或於 x行可不時設定之任何該日子或該其他相隔時間)在儲蓄賬戶作出入賬的記項。按零以下利率計算之利息由客戶應付予本行,並將於各個歷月結束時(或於本 行可能不時設定之任何該日子或該其他相隔時間)在儲蓄賬戶作出支賬的記項。
(b) 本行有權未經事前通知不時就累計利息設定或更改進賬結餘之任何最低款額。倘儲蓄賬戶之進賬結餘低於本行設定之最低款額,將不會累計任何利息。
(c) 倘客戶或本行基於任何理由於利息期內結束儲蓄賬戶,利息累計至結束當日之前的最後一個歷日。
19.2 儲蓄賬戶提款及存款
(a) 客戶可以本行接受之該等方式自其儲蓄賬戶提款及向其儲蓄賬戶存款。
(b) 在提款前,客戶須提供以下各項令人信納之證據:
(i) 客戶之身份;及
(ii) (倘本行要求)客戶之授權。
(c) 本行要求客戶作出事先通知,以便本行有充足時間處理外幣提款要求。
19.3 向第三方付款
倘某人士出示以下各項,本行向該人士付款具有向客戶付款之相同效力:
(a) 其令人信納之身份證據;及
(b) (倘本行要求)看似由客戶或根據客戶之授權署名、蓋章或蓋印(如適用)之提款表格。
本行向該人士作出付款將解除本行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有關金額的所有責任。
19.4 不透支
倘客戶指示本行自客戶之儲蓄賬戶付款或提款,而(i)客戶之儲蓄賬戶並無足夠款項及(ii)如本行執行指示將導致客戶之儲蓄賬戶透支,本行將不會處理客戶之指示。
20. 定期存款
20.1 定期存款利息
(a) 定期存款按以下累計利息:
(i) 每日計算;
(ii) 按本金金額計算;及
(iii) 按本行酌情規定之利率計算。
本行將於客戶每次提取款定期存款或續存時,告知定期存款之應計利息及已扣稅或預扣稅款項(如適用)之詳情。
(b) (i) 定期存款之利息應計至其到期當日之前一日並於到期當日應付。按零 以上利率計算之利息由本行應付予客戶,並可於銀行營業日提取或增 加定期存款之本金金額。按零以下利率計算之利息由客戶應付予本行,並將於銀行營業日自定期存款之本金金額中扣除或自客戶於本行開設 之任何其他賬戶中支取。
(ii) 儘管上文(i)段所規定,年期為 18 個月或以上之定期存款之應計利息由本行或客戶於各個半歷年結束時應付。本行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本(ii)段適用存款最低款額或年期以及支付利息之日期。
(c) 屬於通知存款之定期存款按本行於每日結束時之現行利率每日應計利息,惟於本行開設通知存款當日之利息按存款確認書面所載利率累算。
20.2 開設定期存款
x行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開設定期存款之條款。該等條款可包括貨幣、任何最低或最高存款額、年期及到期日。
20.3 定期存款續期及提款
(a) 本行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客戶可開立、續存或提取定期存款之日期及時間。
(b) 客戶可作出指示自動續存定期存款。本行有權接受或拒絕客戶自動續存之指示。
(c) 倘本行接受客戶自動續存之指示,本行於到期日之現行利率(不論是高於或低 於零)將為續存期之利率。即使本行已接受客戶自動續存之指示,本行有權於任何時間毋須任何理由單方面不再按指示行事。
(d) 倘定期存款之到期日為香港或定期存款計值之外幣所屬司法權區之銀行營業日以外之日子,定期存款將於以下日子應付:
(i) 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或
(ii) 倘下一個銀行營業日將使定期存款之年期延長至超過本行可接受或適用規例許可之最長存款期,則為前一個銀行營業日。
(e) 本行並無責任但可按其酌情應客戶要求在定期存款到期前償還其任何部分。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適用:
(i) 毋須向客戶或向本行支付定期存款之利息;
(ii) 本行可自定期存款扣除以下款項及向客戶償還結餘(如有):
(A) 適用費用及收費(如手續費);
(B) 本行就定期存款餘下年期在市場取得資金所產生之額外費用
(如有);及
(C) 本行以利息方式已付客戶或以稅項方式已付任何機關(如適用)之任何款項;及
(iii) 如款項不足以支付上文(ii)段所載之款項,本行可取消定期存款並收取 手續費。
(f) 客戶應在定期存款到期日前至少一(1)個銀行營業日就如何處理定期存款到期之本金金額及利息作出指示(包括任何修訂指示)。客戶可直接或透過本地銀行以書面或本行可能接受之任何其他方式向本行作出指示。
(g) 倘本行在定期存款到期日前並無收到客戶就如何處理定期存款本金金額及利息之指示,利息將自到期日起僅(i)按定期存款之本金金額;及(ii)按本行就相同貨幣之儲蓄賬戶訂定之利率(不論是高於或低於零)累算。客戶須就如何處理本行應付之任何應計利息作出指示。客戶應付之應計利息將自定期存款之本金金額扣除。
20.4 客戶確認及同意,任何年期超過 5 年之定期存款並非香港存款保障計劃下之受保障存款。
21. 人民幣賬戶風險披露聲明
21.1 客戶確認及同意:
(a) 香港之人民幣業務正逐步發展,並面對持續及不斷變動的中國相關法律法規
(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不時規定、修訂或補充之該等規則及規例)及本行與其他適用參與銀行及結算所或系統(不論在中國或香港)之間不時訂立之適用操作安排所規限;
(b) 人民幣並非自由兌換貨幣(無論在中國境內或境外),並須受中國外匯管制所規限,從而導致人民幣匯入或匯出中國或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兌換存在不確定性;及
(c) 本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因而受到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上述香港市場現行經營環境及限制之影響及限制並須受其所規限。
21.2 資金匯入及匯出中國
人民幣跨境流入及流出中國須受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所規限。客戶須負責確保向本行發出任何匯款指示前遵守該等法律法規。
22. 資金轉賬(電匯、銀行間轉賬及海外匯款)
22.1 客戶可以本行不時接受之該等方式指示本行進行資金轉賬。除非本行另有規定,以下條款將適用:
(a) 本行有權毋須任何理由拒絕進行資金轉賬之指示。倘本行接受指示,本行有權根據其傳遞安排進行指示。
(b) 本行有權以文字或代碼傳送資金轉賬指示。本行概不會對以下各項承擔責任: (i)傳送指示過程中可能發生之任何信息遺失、錯誤、遺漏或改動;及(ii)接收者誤解任何信息(或以上任何一項)。
(c) 於進行資金轉賬時,倘收款賬戶之計值貨幣有別於匯款貨幣,或會出現貨幣兌換。
(d) 本行將向代理或收款銀行傳達客戶有關支付銀行費用或海外收費之要求。由該銀行決定收款人是否收到資金轉賬之全額。本行在此事宜上並無控制權亦無責任。
(e) 倘經營情況或適用規例有所規定,本行有權透過代理或收款銀行而非客戶所規定者進行資金轉賬。
(f) 倘本行基於任何理由未能提供確定之匯率報價,本行有權按臨時匯率基準進行資金轉賬。臨時匯率須於實際匯率確定時予以調整。客戶授權本行自客戶之賬戶中支取或存入臨時匯率與實際匯率之間的任何差額。
(g) 倘客戶有意在特定日期進行資金轉賬,客戶應在其指示中清楚說明該日期。
(h) 倘本行之匯款部門在本行設定之相關截止時間前並無收到資金轉賬指示,有關指示未必可在同一日進行。
(i) 資金轉賬指示須受以下各項所規限:
(i) 將接收付款所屬地點之截止時間;
(ii) 結算銀行之資金安排規定;及
(iii) 相關服務之供應情況。這可能包括相關貨幣結算系統之供應情況或代理或收款銀行之位置。
這意味著本行可能須在收款當日之前自客戶之賬戶中支取付款金額。本行概不會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此情況而招致或xx之任何利息開支或損失承擔責任。
(j) 本行毋須通知客戶以下任何事宜。客戶應自行查詢以下有關事宜:
(i) 代理或收款銀行或任何其他銀行可能徵收之任何收費;及
(ii) 適用規例可能實行之任何外匯管制或限制。本行概不會對客戶因或就該管制或限制而引起之任何損失或延誤承擔責任。
(k) 倘收款人並無在豐隆銀行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其代理開設賬戶,本行及其代理有權毋須通知客戶根據接收付款所屬地點之認可銀行慣例作出付款。
(l) 即使本行已接受資金轉賬指示,如本行合理認為發生以下任何各項,本行有權毋須通知客戶拒絕處理或進行付款:
(i) 客戶指示中指明作出付款之賬戶並無充足可用資金;
(ii) 所提供之有關指示之任何資料不正確、不完整或不清晰;
(iii) 指示或處理指示將違反任何適用規例;及
(iv) 客戶指定之額外指示或要求不獲本行接受。
(m) 於處理資金轉賬指示時,本行或須按適用規例有關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 資活動之規定披露個人資料或有關客戶之其他資料。這可能包括付款賬戶號碼、客戶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個人身份文件號碼及其他特有參考資料。客戶明 確授權(i)本行向任何代理或收款銀行、收款人或本行可能認為適當之任何機關 作出所需之披露;及(ii)各代理或收款銀行向任何其他代理或收款銀行、收款人 或該代理或收款銀行認為適當之任何機關作出所需之披露。
(n) 本行毋須處理本行收到之任何停止付款指示,即使在本行收到指示時尚未自客 戶之賬戶中支取款項。本行可按其酌情盡商業上之合理努力處理停止付款指示。在此情況下,本行將在合理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通客客戶本行是否已成功執行 停止付款指示。
(o) 本行有權自付款款項或客戶於本行開設之任何賬戶(包括賬戶)扣除代理或收款銀行徵收之任何收費。
(p) 儘管本行將盡力向收款銀行傳達客戶在資金轉賬指示中訂明之任何付款條件,本行概無責任在進行付款前檢查或核實該條件之達成情況。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本行進行付款,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q) 本行無法核實收款賬戶資料。收款銀行採用之核實程序因應不同國家而有所不同。例如,部分銀行可能透過核實賬戶號碼及賬戶名稱處理匯入款項,其他銀行則可能只要求賬戶號碼或賬戶名稱。客戶應確保向本行提供之收款賬戶資料為正確及完整。
(r) 儘管本行將盡力向代理或收款銀行傳達客戶在資金轉賬指示中訂明給予收款人或收款銀行之任何信息,代理或收款銀行是否會傳達或就該信息行事則不受本行控制。本行概不會對代理或收款銀行未能傳達或就該信息行事所引致或招致之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23. 直接付款授權
倘客戶已就賬戶設立直接付款授權但於持續至少 12 個月之期間並無根據該授權作出支賬,本行有權未經事前通知客戶取消直接付款授權,即使該授權尚未到期或不受任何期滿或終止日期所規限。
24. 存入付款票據或匯入匯款
24.1 客戶可以本行不時接受之任何方式向客戶賬戶存入付款票據。在存入付款票據之前客戶將確保付款票據表面上看來為有效。這包括確保付款票據適當地註明日期及簽名,且以一致之文字及數字註明款項。
24.2 本行有權要求客戶於存入付款票據時提供付款票據之詳情。客戶須提供準確及完整之詳情。本行有權於簽發收據及處理付款票據時依賴客戶提供之詳情。本行亦有權在簽發付款票據收據之後核實客戶提供之任何詳情。倘收據與本行之核實結果有任何歧異,概以核實結果為終論及對客戶具約束力。本行有權相應地調整適用賬戶。
24.3 匯入匯款或付款票據可以港元或任何其他貨幣計值,並可包括根據另一名人士之常行指示作出之付款。該匯入匯款或項目須待本行就其收妥最後付款或其已經結算後方獲本行接受。本行可在收妥款項後才讓客戶使用有關收益。倘本行因任何理由(包括資金不足以進行付款)實際並無收到匯入匯款或付款票據之無條件付款,本行有權自相關賬戶中支取適當金額及任何收費。
24.4 倘本行在其設定之相關截止時間前並無收到匯入匯款或付款票據,該匯款或付款票據的收益未必可在本行收到匯款或付款票據之同一日存入客戶賬戶。在該等收益實際存入客戶賬戶之前將不會累計利息(不論是按高於或低於零之利率)。
24.5 接受外幣支票作為交易付款或結算可能涉及風險。若干司法權區有適用規例處理發送至該地結算或託收的支票,而在該等適用規例下,即使支票已經結算及款項已支付後,該等支票及已付款項仍有可能被要求退回。對於被要求退款的任何支票,本行有權要求客 戶償還就該支票已付客戶之款項,不論該支票是否已送交本行託收或存入本行。本行之權利在適用規例可規定支票退款之整段期間持續有效。本行接受按以下條款存入的任何外幣支票:
(a) 於本行接受其他銀行支付之支票時,本行有權決定那些支票存入本行及那些支票送交託收。
(b) 倘本行送交支票託收,須按國際商會出版物第 522 號(統一託收規則)所載之規則或任何具相同效力之最佳規則而行事。本行實際收到來自其他銀行就支票之付款後,方會將支票收益存入客戶之賬戶。
(c) 倘本行接受存入之支票未能兌現或倘本行託收之支票其後須按適用規則作退款, 本行將自客戶之賬戶中支取該支票的金額(以本行現行賣出匯率或原有買入匯率
(以較高者為準)計算)及任何收費。
(d) 其他銀行收費(如有)將於向客戶發出通知後自客戶之賬戶中支取。
25. 以支票或其他方法提款
x行有權以下列任何方法支付客戶自賬戶中提取之任何款項:
(a) 以支票支付,而該支票由本行以賬戶的貨幣開具而付款人可以是任何銀行;及
(b) 以本行接受之該等其他方法(包括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電報)。
26. 不活躍賬戶
26.1 倘賬戶處於不活躍狀態為期一年或本行可能不時設定之該其他期間,本行有權限制或施加使用該賬戶之條件。
26.2 倘(i)賬戶在六個月或本行可能不時設定之該其他期間為零或負結餘或(ii)賬戶在一年或本行可能不時設定之該其他期間持續處於不活躍狀態,除非本行已收到客戶之特別相反指示,否則本行有權結束賬戶。
C 部分 – 其他服務
27. 外匯交易
27.1 本行僅將接受本行不時釐定之該等貨幣之外匯交易指示。
27.2 本行將於進行該交易時釐定外匯交易之實際匯率。本行可應要求提供匯率。
27.3 就以任何賬戶基準貨幣以外之貨幣計值之證券交易而言,客戶確認匯率波動或會引致收益或虧損,並對此承擔全部責任及風險。
27.4 外幣風險披露聲明
(a) 客戶確認,外匯市場反覆波動,且充滿無限下行風險。
(b) 就交付任何以適當外幣計值之存款或交易而言,本行可要求多重貨幣兌換,因而對客戶造成多重兌換成本。
(c) 再者,銀行收費、匯率不利變動或因匯率波動導致存款或交易貶值而招致之損失或會抵銷由此累計之利息或所得收益或減少存款或交易之原有本金金額。
28. 電子支票
28.1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條文– 適用性及定義
(a) 本第 28 條的條文適用於本行有關電子支票的服務。此等條款及條件中適用於實物支票或適用於本行一般服務的其他條文,凡內容相關的且不與本第 28 條的條文不一致的,將繼續適用於電子支票及本行的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而言,若本第 28 條的條文跟此等條款及條件的其他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本第 28 條的條文為準。
(b) 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為目的,本第 28 條所用之詞彙將具以下所載之涵義。倘本第 28 條中所用之任何詞彙並未有於下文中定義,該詞彙將具有第 1.1 條所載之涵義:
「匯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19 章〈匯票條例〉,可被不時修訂。
「存入途徑」指本行不時提供用作出示電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徑。
「電子支票」指以電子紀錄(按香港法例第 553 章〈電子交易條例〉定義)形 式簽發的支票(包括銀行本票),附有電子支票或電子銀行本票(視情況適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指由本行不時向客戶為存入電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務。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指由結算公司提供接受出示電子支票的電子支票存票服 務,但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公司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方可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 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者戶口,每位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公司登記其使用者戶口方可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指由結算公司不時指定的條款及細則,以規管由結算公司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
「業界規則及程序」指結算公司及銀行業界就規管電子支票的處理而不時採用的規則及運作程序。
「受款人銀行」指受款人戶口所在的銀行。
「受款人戶口」就每張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出示以存入的電子支票而言,指該電子支票的受款人在本行持有的銀行戶口,而該戶口可以是受款人的個人名義戶口或受款人的聯名戶口。
「付款人銀行」指為其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作出數碼簽署的銀行。
28.2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性質及範圍
(a) 本行可選擇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如本行向客戶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客戶可以存入電子支票。為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客戶須提供本行及結算公司 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資料及文件,並須接受本行及結算公司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條款及細則。客戶亦可能需要簽署本行不時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b)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讓客戶及其他人士可按第 28.3 條條款使用結算公司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不論向客戶及/或受款人戶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本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c) 本行可為本行不時指定的貨幣簽發的電子支票,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d) 本行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條件。該等條件可包括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
(i)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服務時間(包括出示電子支票的截止時間);及
(ii) 客戶須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支付的任何費用。
28.3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a)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可容許透過使用結算公司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本行的存入途徑(如有),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本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b)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i)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由結算公司提供。就客戶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客戶受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約束。客戶須自行負責履行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下的責任。
(ii) 為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要求客戶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連同一個或多個受款人戶口,以供出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容許客戶以客戶同名戶口或客戶同名戶口以外的其他戶口作為受款人戶口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客戶須就客 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客戶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出示的所有電子支票負責(包括任何向客戶同名戶口以外的受款人戶口出示的電子支票)。
(iii) 任何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事宜須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處 理。本行可以(但無責任)向客戶提供合理協助。因本行沒有任何使 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存入的電子支票的電子紀錄或影像,如客戶要求,本行可以(但無責任)提供使用客戶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存入的電 子支票日期、電子支票金額、電子支票編號、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 x行同意提供有關該電子支票的資料。
(iv) 本行對結算公司是否提供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所提供服務的質素、適時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無作出明示或隱含的表述或保證。除非電子支 票存票條款另有指明,客戶須承擔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責任及風險。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其有關的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
(c) 本行的存入途徑
x行可不時指定或更改(1)可用的存入途徑而無須通知;及(2)任何存入途徑的條款。
28.4 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本行的責任
(a) 電子支票的處理
客戶須明白本行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 收取、交收及結算向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 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本行有權按業界規則及 程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電子支票的款項。
(b) 本行責任的限制
(i) 在不減低第 11.4 條條款效果的情況下,除了下文第(ii)段所載的情況外,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客戶或任何其他人 士通過本行向客戶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 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 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
(ii) 倘證實由於本行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上文第(i)段所述情況,本行會為客戶就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由於該疏忽或故意失責而引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負責。
(iii) 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
(A)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B) 客戶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責任;
(C)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向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而無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及
(D)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本行可合理控制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本行均無須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c) 客戶的確認及彌償
(i) 客戶須接受本行及結算公司分別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及結算公司提供的服務施加的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客戶須接受及同意,承擔存入電 子支票的風險及責任。
(ii) 在不減低客戶在此等條款及條件提供的任何彌償或於本行享有的任何 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本行及本行之代表(或任何一人)有關或 因本行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客戶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而可能引 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 開支(包括全面彌償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本行及 x行之代表(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客戶須作出彌償並使本行及本行之代表免受損失。
(iii)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因本行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
(iv) 上述彌償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