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非公司补偿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单
(超额条件差异保险/基础层条款)
以索赔提出为基础
鉴于保险人收取了相应的保险费,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被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各项条款、条件和限制达成协议如下:
第1部分 保险责任
下列保险责任仅适用于在保险期限或延长报告期限(如适用)内首次针对被保险人提出,并按照本保险单要求通知了保险人的索赔:
保险责任1.1(如果明细表中选择的是基础层保险)
1.1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任何索赔,被保险人的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将由保险人代其赔付。
保险责任1.2(如果明细表中选择的是超额条件差异保险)
1.2.1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任何索赔,保险人将代表被保险人赔付:
(a) 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中超过由低层保险单的保险人实际支付的数额,前提条件是低层保险单的赔偿责任限额已被支付耗尽;或者
(b) 按照以下1.2.3的规定,本保险单降低层次赔付。
如果任一低层保险单含有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本保险单只支付超过低层保险单赔偿责任限额总额的部分,并不支付超过分项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本保险单不会由于任何分项赔偿责任限额的减少或耗尽而降低层次赔付。但是,保险人承认支付适用分项赔偿责任限额的财务损失后造成的低层保险单赔偿责任限额的减少或耗尽。而且,关于任何低层保险单设定分项赔偿责任限额的任何财务损失或索赔,本保险单将不对此类财务损失或索赔或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承保,而仅对低层保险单赔偿责任限额下尚未支付的此类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承保。
1.2.2 适用于保险责任第1.2条的条款、条件和限制以保险期限起始时的基础层保单为准,但以下情况除外:
(a) 如果本保险单(包括任何适用的国际项目保单)的条款、条件和限制与基础层保险单中关于本保险单中以下所列定义和条款存在不一致,以本保险单(包括任何适用的国际保险项目保单)中的定义和条款为准:
抗辩费用、被保险人、被保险个人、财务损失和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的定义,保险责任第1.1条和第1.2条,赔偿责任限额,第4部分“抗辩费用、和解金和分摊”,第6部分“赔偿责任限额”,第7部分“控制权变更”,第11部分“国际项目保单的特定条款和条件”,第10.1条“通知”,10.2“代位求偿”,10.4“其他保险”,10.5“适用法律”,第12部分“地域范围”,第13部分“仲裁”。
为了使1.2.2(a)有效,除了以上特别列出的本保险单定义以外,其他对于解释以上所列条款所必需的定义均以本保险单为准。
(b) 如果本保险单中有任何条件改善和/或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条款、条件或限制,那么被保险人应该针对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享有此类强化条件带来的利益。
1.2.3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和被保险公司一致同意,以下情况下保险人将降低层次赔付:
(a) 处于受限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低层保险单保险人,根据此等受限外国司法管辖区关于非认许保险的规章制度,在法律上不被允许对被保险个人进行赔偿,但前提是处于此等受限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投保人和/或子公司在本保险单起保时已经从保险人或苏黎世购买了保障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且在明细表第7项中列明(或通过批单补充列明)的国际保险项目保单;或者
(b) 如果低层保险单的任何保险人(由于1.2.3(a)之外的原因):
(i) 不当拒绝根据低层保险单中的条款赔偿被保险人;或者
(ii) 财务上无能力赔偿被保险人;或者
(iii) 实际或声称撤销低层保险单;或者
(c) 根据低层保险单的条款、条件和限制,低层保险单的保险人对此类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1.2.3(a)之外的原因);或者
(d) 如果根据适用的联邦、州或当地破产法(“破产法”),投保人和/或子公司或针对投保人和/或子公司开始清算或重组程序,且仅仅由于根据“破产法”低层保险单下的赔款被自动冻结的原因,该等程序导致低层保险人不能合法支付任一低层保险单下的赔款,但是保险人根据1.2.3(d)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应提出要求,或安排低层保险单的保险人提出要求,解除对该等赔款的自动冻结。
如果保险人根据第1.2.3条中所述情况降低层次赔付,则本保险单下保险人对财务损失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不应超过本保险单的赔偿责任限额或本保险单替代的低层保险单的赔偿责任限额,以两者之中金额较少者为准。
1.2.4 如果被保险公司因任何理由不当拒绝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人将视相关损失为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并根据本保险单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第2部分 定义
x保险单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2.1 身体伤害是指任何人的精神或情绪损害、身体损伤、疾病或死亡,包括由此产生的任何后续损失。
2.2 控制权变更是指:
2.2.1 任何个人、实体或集团:(i)获得投保人的50%以上的股本;(ii)获得投保人的多数投票表决权;(iii)取得委任或解任投保人的董事会多数董事(或同等职位)的权利;
(iv)根据与其他股东签订的书面协议取得对投保人的多数投票表决权的控制权;或
(v)与投保人合并,且投保人失去其法人主体地位;或
2.2.2 为投保人确定破产信托人、接管人、清盘人、管理人、企业重组人(或类似的官员或个人)。
2.3 民事或保释保函费用是指在民事或刑事法庭就保险范围内的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个人提供具体担保或抵押物的情况下, 为了获得不超过12个月的保函或其他类似形式的担保所需的费用或保费(限以合理商业价格取得),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实际担保或抵押物本身。
2.4 索赔是指:
2.4.1 由指称存在任何事实上的或指称的不当行为的第三方送达或提出的,要求获得补偿、经济赔偿或非经济救济手段的书面请求;
2.4.2 以送达索赔函或类似诉状的形式(其中指称存在任何事实上的或指称的不当行为)提起的民事法律程序、诉讼或反诉;
2.4.3 指称存在任何事实上的或指称的不当行为的正式刑事诉讼通知书;
2.4.4 指称存在任何事实上的或指称的不当行为的正式仲裁或调解程序通知书
2.4.5 以向被保险人发出指控通知书、正式调查命令或类似文件(其中指称存在任何事实上的或指称的不当行为)的形式对被保险人提起的正式行政或监管程序;
2.4.6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针对被保险人的调查,且:
2.4.6.1 该调查机构书面认定可能对该被保险人启动刑事、行政或监管程序;
2.4.6.2 该调查系在被保险人收到传票后,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类似的当地、州或外国政府机构进行的正式调查、听证或质询;
2.4.7 如被保险人被首次作出如上认定或首次收到如上通知的,则本条2.4.6 中所述的调查,应被视为首次提出的索赔。由监管机构、行政机关、政府机构或类似机构因其所承担的被保险职责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要求,以对该被保险人进行访谈或取证;
2.4.8 要求延长或放弃某项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之内的索赔的诉讼时效或合同时效的书面请求。
2.5 清污费用是指对污染物进行测试、监控、除污、清除、围堵、处理、中和、解毒、后果评估等项工作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各种专家费用。
2.6 被保险公司包括:
2.6.1 投保人;
2.6.2 投保人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任何子公司,且需满足本保险单第5条的条款、条件和限制;
2.6.3 由投保人或其任何子公司独家控制或赞助的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任何基金会或慈善信托基金,但在本定义中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养老金、养老基金、养老信托基金或养老计划;和
2.6.4 在前述机构进入或被迫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指相应的债务人、债务人的资产、持有资产的债务人或美国之外具有同等地位的一方(如有)。
2.7 抗辩费用作为财务损失的一部分,是指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延迟同意),在针对被保险个人提出的索赔的调查、抗辩、理算、和解或上诉过程中所发
生的合理和必要的服务费、成本、开支和费用,但不包括应支付给被保险人和任何被保险公司雇员的报酬、上述人员时间成本或被保险公司的任何费用或日常开支。
为了在某项索赔中进行抗辩,如果辩护律师以被保险人名义聘请专家来对证据进行鉴定、报告、评估、诊断或反驳,其间发生的各种合理和必要的服务费、成本、开支和费用,只要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也应该包括在抗辩费用中。
抗辩费用不包括调查费用。
2.8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i) 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或在其他国家具有同等效力的类似文本)正式选举或任命的,过去、现在或将来担任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人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或总监的任何自然人;(ii) 过去、现在或将来担任被保险公司的事实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隐名董事的任何自然人;(iii) 过去、现在或将来担任投保人企业首席法律顾问(或同等职位)的被保险公司的雇员;(iv) 过去、现在或将来担任被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内部薪酬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内部委员会的成员,且该成员为前述(i) 到 (iii) 项中所列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v) 在被保险公司发布的上市公告或招股说明书中被列为候选董事的任何自然人
2.9 雇员是指在被保险公司的正常业务过程中为被保险公司提供定期服务,并由被保险公司以薪水、工资和/或佣金的形式提供报酬的任何自然人。在雇员提供上述服务的过程中,被保险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管理、命令和指导。
独立承包人不属于雇员的定义范畴。
2.10 雇佣行为索赔是指,由或代表(i)被保险公司任何过去、现在或将来的雇员或(ii)外部机构任何过去、现在或将来的雇员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的,指称被保险个人违反雇佣行为准则的索赔,索赔包括以解决违反雇佣行为准则为职能的地方、州或政府机构提出的诉讼、调查和控告或者向这些地方、州或政府提出的诉讼、调查和控告。
2.11 违反雇佣行为准则是指任何实际存在的或指称的:(i) 不当解雇、辞退员工或终止雇佣关系;
(ii) 违反任何口头或默示的雇佣合同或准雇佣合同;(iii) 与雇佣有关的不实xx;(iv) 违反有关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v)工作场所非法骚扰(包括性骚扰);(vi) 不当拒予升职; (vii) 不当纪律处分;(viii) 不当剥夺职业发展机会或不当降职;(ix) 草率评估;(x) 草率留用;(xi) 与雇佣相关的隐私侵犯;(xii) 与雇佣相关的中伤、污蔑、口头或书面诽谤;(xiii) 未能制定工作场所或雇佣行为制度和程序;(xiv) 对雇员进行非法报复或将其作为牺牲品(包括违反内部举报法规的报复行为,但不包括有关工资工时索赔的报复行为);(xv) 违反任何内部举报法规的行为(依据政府、联邦、州、当地或外国法律中对“举报”的定义),指称被保险人存在指称的不当行为,该不当行为与被任何政府、联邦、州、当地或外国法律归类为举报行为的受保护活动有关;(xvi)与本条(i)-(xv)项中列出的违规行为相联系的,与雇佣相关的精神损害;以及 (xvii) 其他与雇佣相关的侵权行为。
2.12 延长报告期限是指根据本保险单第3.1.1条、第3.1.2条或第3.1.4条产生或提供的相应承保责任期间。
2.13 引渡索赔是指根据引渡相关的规定,从世界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引渡的正式请求、主张、逮捕令或其他法律程序。
2.14 引渡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取法律建议,或提起法律程序,或就法律程序进行抗辩(包括通过司法审查或以其他方式反对政府官员,要求从世界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引渡被保险人或申请上诉),在得到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后发生的合理和必要的法律费用、成本和支出。
2.15 财务减值是指由以下原因导致的被保险公司所处的状况:
2.15.1 由任何政府、省级、联邦或州级的官员、机构或法院指定任何接收人、管理人、清算人、信托人、企业重组人或类似官员来控制、监督、管理、或清算被保险公司;或
2.15.2 被保险公司成为破产法意义下持有资产的债务人。
2.16 金融机构是指任何银行(包括任何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对冲基金、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不包括投保人拥有的自保公司)、抵押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建房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券商、投资信托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人、为进行商品、期货、外汇交易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或其他类似机构。
2.17 财务损失包括:
2.17.1 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判决金额(包括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判决在判决前后发生的利息,以及该判决下判付给原告的法律费用)及和解金;
2.17.2 发生的抗辩费用;
2.17.3 调查费用;
2.17.4 引渡费用;
2.17.5 起诉费用;
2.17.6 民事或保释保函费用。
财务损失应包括扩展保险责任下保险人支付的任何金额。
财务损失(抗辩费用除外)不包括:(i) 税款;(ii) 社保缴款;(iii) 依法应缴纳的罚款或罚金; (iv)增加赔偿的部分;(v)惩罚性、警戒性或加重性赔偿;(vi) 根据解释本保险单所应依据的法律不可承保的各种赔偿金;(vii)清污费用;(viii) 根据养老金监管机构发出的经济援助令或缴款通知书而须支付的任何金额。
尽管有上述规定,财务损失应特别包括:(1) 依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15 U.S.C.§78dd-2(g)(2)(B)节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类似法律,对被保险人征收的民事罚款,但针对所有被保险人的所有索赔的所有此类财务损失,其分项赔偿责任限额的最高累加额为 美元;以及 (2)除雇佣行为索赔外的其他所有要求被保险个人支付惩罚性、警戒性和加倍性赔偿金的索赔。本段规定的可执行性应适用最支持承保这些罚款以及惩罚性、警戒性和加倍性赔偿金的法律。
保险人不得声称由于被保险人实际或被指称违反了经修订的《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和12
条,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抗辩费用或和解金不可承保。
如果某项索赔指称,在收购某机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股权或资产时或在完成上述收购时所支付或拟支付的价格或对价不足,则与该索赔相关的财务损失中不应包括判决或和解金额中该价格或对价被实际上提高了的部分;但本段不适用于抗辩费用。
2.18 基础层保单是指明细表中6(a)所列的保单。
2.19 境外司法管辖区是指本保险单签发所在国之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
2.20 境外保险单是指,就某境外司法管辖区而言,由保险人或苏黎世在该境外司法管辖区签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单的经最新修订的标准文本格式,其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与本保险单提供的保险责任大致相同,并发布在保险人的Global Corporate Financial Lines and D&O 网站上。
2.21 被保险人包括:
2.21.1 明细表中第5项中列出的任何被保险个人;和
2.21.2 任何外部机构高管。
2.22 保险人是指明细表中列示的保险公司。
2.23 相互关联的不当行为是指由任何事实、情况、情形、事件、交易、起因或与一系列事实、情况、情形、事件、交易、起因共同联系起来的不当行为。
2.24 调查是指由任何监管机构、政府机关、政府机构或正式行业协会提起的正式的刑事、行政或监管性的调查、听证或质询。
2.25 调查费用作为财务损失的一部分,是指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延迟同意),由被保险人产生的、与本保险单扩展保险责任第3.5条保障的调查有关的、合理和必要的费用、成本、收费和开支(不包括应向任何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的雇员支付的薪酬、上述人员的时间成本或任何被保险公司的成本和日常费用)。调查费用中不包括与调查有关收取或征收的任何罚款、罚金或其他类似款项。
2.26 司法命令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个人做出的,与针对该被保险个人且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有关的:
2.26.1 临时或暂时性的司法命令;或
2.26.2 与被保险个人驱逐出境的任何法律程序有关的司法命令。
2.27 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明细表第3项中所列的数额,是保险人在满足本保险单第六部分的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依据本保单应承担的最高累计赔偿责任。
2.28 非执行董事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自然人:(i)被选举或任命为被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
(或同等机构)成员,并且(ii)现在或以前都不是被保险公司的雇员。
2.29 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是指:(1)被保险公司没有补偿且依据法律、合同或协议不得向被保险人补偿的财务损失;或(2)由于财务减值,被保险公司无法向被保险人补偿的财务损失。
如果保险人或苏黎世根据此保险单或任何国际项目保单赔付或垫付本应由被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项,则被保险公司应向保险人或苏黎世偿还等额款项,此款项为被保险公司对保险人或苏黎世的直接义务并即时到期。
2.30 正式拘留是指与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有关的,且该被保险人尚未被提出指控或者该索赔中的责任未经司法认定时,由政府或司法机构或其代表将被保险人禁闭在安全拘禁场所。
2.31 外部机构是指:
2.31.1 任何非营利性机构;
2.31.2 任何营利性机构,
但不包括任何:(a) 子公司;(b) 金融机构;(c) 其证券在美利坚合众国或其领土或属地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或其他市场上交易的任何机构;或 (d) 在本保险单起始日期,其净资产为负值的机构;除非这些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在本保险单所附批单中被明确列为外部机构。
2.32 外部机构高管是指按照被保险公司的具体指令和要求,(a) 在过去或将来;或 (b) 在保险期限内,担任外部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高管或管理职位) 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任何被保险个人。
2.33 保险期限是指本保险单明细表第 2 项中所列的时间期限,包括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延长期。
2.34 投保人是指在明细表第1项中所列的法人。
2.35 污染物是指任何固体、液体、气体的刺激物或沾染物,包括烟、蒸汽、烟尘、烟气、酸、碱、化学品、毒霉、任何热态刺激物或沾染物、电离辐射、核燃料辐射和核废料辐射(核废料包括但不限于那些准备或已经再循环、再利用或再回收的各种核废料或核原料),以及电磁场、石棉、石棉产品和噪音等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其他类似物质。
2.36 财产损失是指对任何财产的损坏或毁灭,或使上述财产丧失使用价值,以及由此引发的任何后续性损失。
2.37 投保单是指保险人要求的,或由被保险公司或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提供给保险人的各种信息和/或情况说明或材料(在保险期限之前或保险期限内);投保人为本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的已由本保险单替换或续保的任何以往的保险单,填写和签署的任何投保单(包括其任何附件及其包含或纳入的任何信息);以及被保险公司的各种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
2.38 起诉费用是指经保险人事先同意,被保险个人在提起法律程序或进行抗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和必要的诉讼费、成本和开支。
2.39 受限境外司法管辖区是指当地风险不能由未在该司法管辖区取得执业许可的境外保险公司承保的任何境外司法管辖区。
2.40 证券是指由被保险公司发行或给予的各种债券、信用债券、票据、股份、股票或其他权益类或债务类凭证,并应包括与以上各项相关的任何利息或分红凭证、收据、认股权证或其他认购或购买权利、相关表决权信托凭证或其他利益。
2.41 证券类索赔是指以下情况下的索赔:
2.41.1 被保险公司的证券持有人:
2.41.1.1 以其作为被保险公司的证券持有人的身份,就其在被保险公司发行的证券中所享有的权益提起的索赔;或
2.41.1.2 代表被保险公司或以被保险公司的名义(以股东“衍生诉讼”的形式或其他等效形式)向被保险人提起的索赔;或
2.41.2 由任何政府、联邦、州级或省级的负责监管证券的买卖或买卖要约的机构所提起的,指控被保险公司或其任何被保险个人违反了某项中央、联邦、州、省、地方或外国的证券法或依上述证券法制定的各项法规或规章的索赔,无论该等索赔是否与被保险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买卖或买卖要约有关。证券法包括但不限于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1993年美国证券法》(修订版)和《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修订版)。
2.42 隐名董事是指任何由于作为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而成为如《英国2006 年公司法》第251 条(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其他类似的法令、法律、法规或规章)所定义的隐名董事的自然人。
2.43 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是指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某分项责任限额。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构成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其补充。
2.44 子公司是指与投保人具有如下关系的任何机构:
2.44.1 投保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其超过50%的表决权;或
2.44.2 投保人任命其董事会(或其他国家的类似机构)的大多数成员;或
2.44.3 投保人根据与其他股东达成的书面协议,有权任命董事会(或其他国家的类似机构)的大多数成员。
2.45 第三方是指除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
2.46 低层保单是指明细表中第6项列出的保险单(如有)。
2.47 美国索赔是指全部或部分 (a) 在美利坚合众国或加拿大或其领地和/或属地的司法管辖区内提起或启动的;或 (b) 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或加拿大或其领地和/或属地的法律提出或启动的任何索赔。
2.48 美国证券类索赔是指全部或部分 (a) 在美利坚合众国或加拿大或其领地和/或属地的司法管辖区内提起或启动的;或 (b) 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或加拿大或其领地和/或属地的法律提出或启动的任何证券类索赔。
2.49 不当行为是指由以下人员所采取、试图采取或被指称采取、试图采取的任何实际的、指称的或企图进行的违反义务、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信托责任、违反授权保证、疏忽、错误、错误xx、误导性xx、或任何其他不当行为或不行为:
2.49.1 任何代表被保险公司履行其相应职责的被保险个人,或完全由于被保险个人的该等身份而向其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
2.49.2 按照被保险公司的具体指令和要求担任外部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国家的类似高管或管理职位)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任何外部机构高管。
2.50 不当拒绝是指尽管被保险公司有权或被允许对被保险人进行补偿,但被保险公司仍做出决定对被保险人不予补偿。构成不当拒绝的前提是被保险人事先向被保险公司提出了书面的赔偿申请,且被保险公司在该申请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了被保险人该不予补偿的决定。
2.51 苏黎世是指保险人和任何其他苏黎世保险集团成员,和/或由苏黎世保险集团指定签发任何国际项目保单的苏黎世保险集团的任何合作方。
第3部分 扩展保险责任
根据本保险单的所有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对保险责任进行如下扩展:
3.1 延长报告期限
下列延长报告期限的扩展保险责任仅适用于指称在保险期限到期日或控制权变更日期之前发生了不当行为的索赔, 并且该等索赔在相应延长报告期限内首次针对被保险人提出并按照本保险单要求通知了保险人:
3.1.1 如果:(i) 本保险单未续保或被取消(由于未付保险费之外的原因)或 (ii) 发生控制权变更,投保人有权享有一次性延长本保险单下保险责任的权利,于保险期限终止时生效:
(a) 如延长期限为六十(60)天,不需要额外支付保险费;
(b) 如延长期限为:(i) 12 个月,(ii) 24 个月,或 (iii) 72 个月,投保人必须已经缴纳了明细表中所列的针对上述各延长报告期限的相应的附加保险费,且须同时符合以下第 3.1.2 条所规定的条件。如果投保人选择了本段所列的某一延长报告期限,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将不再享有第3.1.1(a) 条中所规定的将保险责任延长的权利。
3.1.2 除非投保人在本保险单不续保或被取消之日或控制权变更日起的三十 (30) 天内将其选择上述延长报告期限的意愿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且及时支付了附加保险费,从而满足第3.1.1条下延长保险责任的一项先决条件,否则上述第3.1.1(b) 条所规定的权利将全部终止。一旦选定延长报告期限,相关的附加保险费应从该期限开始时即被视为全额赚取,此后任一方均不可取消延长报告期限,但因未支付保险费的除外。
3.1.3 如果本保险人或其他保险人提供了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层责任保险或赔偿合同,且这些保险或赔偿合同能够有效地全部或部分替代或延续本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险责任,则从上述保险或赔偿合同生效时起,有关延长报告期限将立即终止。
3.1.4 如果本保险单未续保,未被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层责任保险或赔偿合同替代,亦未选择第3.1.1(b) 条中所列的延长报告期限,则凡在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内从被保险公司退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自动获得本保险单下、并根据本保险单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一次性延长报告期限的权利,延长的期限为七十二(72)个月,
并无需支付任何附加保险费。
3.2 婚姻—财产—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凡完全因被保险个人的不当行为,向:
(i) 被保险个人的合法配偶或同居者;和
(ii) 被保险个人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
提出的、并仅限于上述人员或财产因作为被保险个人的配偶或同居者、财产、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而向其提出的索赔,该等索赔引起或导致的财务损失,将由本保险单进行赔偿。本扩展保险责任提供的保障仅限于因诉讼或法律程序所引起的财务损失,该等诉讼或法律程序系针对被保险个人的判决或赔偿金的执行,其间涉及被保险个人与其配偶或同居者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且该合法配偶或同居者、财产、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遵守本保险单中适用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并接受其约束。因合法配偶、同居者、财产、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引发的索赔,不在本扩展保险责任的保障范围之列。
3.3 外部机构高管
凡按照被保险公司的明确指令和要求担任外部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高管职位或管理岗位)或履行同等职责的外部机构高管,就其已经采取、试图采取或被指称已经采取、试图采取的不当行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遭遇向其提出的索赔并引起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时,将由保险人代表外部机构高管进行赔偿。
各方进一步同意,扩展保险责任第3.3条所提供的保障仅对超出下列补偿的金额适用:外部机构高管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层责任保险下有权获得的任何补偿金额和/或外部机构有权或被允许补偿外部机构高管的任何金额。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个人停止担任外部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本保险单将继续为该被保险个人停止担任外部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后针对其提出的索赔提供保障,但仅限于他/她不再担任该等职位之前发生的、根据保险单中条款、条件和限制应给与保障的不当行为。
3.4 雇佣行为索赔
针对被保险个人提出的雇佣行为索赔,属本保险单扩展保险责任的范围。
3.5 公司调查
除了第2.4.6条中所定义的属承保范围的索赔之外,保险人也将代表作为被保险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被保险人支付因对被保险公司的事务的调查所引起或导致的调查费用;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保险人只支付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
本扩展保险责任项下的赔偿,仅限于当有合法权利调查被保险公司事务的监管机构、政府机关、政府机构或正式行业组织,依法书面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调查之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此等出席要求应于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且被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单第10.1条的要求
将调查一事通知保险人。
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首次书面要求出席调查的,则本扩展保险责任中所述的调查,应视为首次发生。
本扩展保险责任不适用于全部或部分: (a) 在美利坚合众国或其领地或属地的司法管辖区内提起或启动的;或 (ii) 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领地或属地的法律提起或启动的任何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起或启动的任何调查、听证或质询。
本扩展保险责任不适用于第2.4.6条定义的索赔。
3.6 引渡费用
如果在保险期限或延长报告期限内,被保险人收到引渡索赔,而该引渡索赔是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某项索赔的一部分并且是由该索赔直接导致的,则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保险人将代该被保险人支付引渡费用。
该引渡费用将构成财务损失,引渡索赔将构成索赔,前提是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支付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
3.7 起诉费用
如果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索赔对被保险人做出以下处罚决定,则在法律允许的程度内,保险人将代被保险人支付每名被保险人就与该等索赔相关事项在其所在国法院提起法律程序或进行抗辩的起诉费用,或上诉要求取消或撤销在保险期限内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与该等索赔相关的司法命令所支出的起诉费用:
(a) 对被保险人的不动产或个人资产予以没收、接管所有权和控制权、暂时中止或冻结所有
权;
(b) 在被保险人的不动产或个人资产上征收费用;
(c) 暂时或永久禁止该被保险人担任任何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类似职务)或履行该职能;
(d) 将该被保险人监禁于某特定民宅,或将其正式拘留;
(e) 因被保险人犯罪之外的其他原因,撤销该被保险人原本适当有效的移民身份并将其驱逐出境。
受第3.7条扩展保险责任保障的该起诉费用构成财务损失,相关的法律程序将构成相关联的索赔的一部分,前提是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仅支付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各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保险人在本扩展保险责任项下对所有被保险人的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的累计最大赔偿总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单赔偿责任限额的 %(以下称“分项赔偿责任限额”)。该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构成本保险单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额外附加。
3.8 民事或保释保函费用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了与本保险单保险范围内的索赔直接相关的民事或保释保函费用(定义见下文),保险人将代该被保险个人支付该等民事或保释保函费用。
受本扩展保险责任保障的该民事或保释保函费用构成财务损失,前提是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仅支付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各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保险人在扩展保险责任第3.8条项下对所有被保险人的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的累计最大赔偿总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单赔偿责任限额的 %(以下称“分项赔偿责任限额”)。该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构成本保险单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额外附加。
3.9 紧急抗辩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在就某索赔发生抗辩费用、引渡费用、调查费用或起诉费用之前,无法以合理方式及时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则保险人有权就与索赔有关的抗辩费用、引渡费用、调查费用及起诉费用给予事后批准,但对所有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赔偿责任限额的百分之十(10%)。
3.10 对过去子公司的未了保险责任
如果在保险期限之前或之内的任何时候,子公司不再是本保险单所定义的投保人的“子公司”,本保险单以及保险人承保的续保保险单将继续适用于保险期限或延长报告期限(如适用)内针对该等子公司的被保险个人提出的索赔,且仅限于针对其不再构成“子公司”当日之前、作为“子公司”期间内发生的依据本保险单条款、条件和限制给与保障的不当行为。
第4部分 抗辩费用、和解金和分摊
4.1 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就针对其提起的索赔进行抗辩,并不得有任何有损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保险人没有义务为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索赔进行抗辩。
4.2 就任何可能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索赔或调查费用:(i) 保险人有权得到其合理要求的、与该等索赔或调查费用有关的所有信息;(ii) 保险人有权充分知晓与索赔或调查费用的调查、抗辩、和解有关的所有事项,并收到与此相关的所有文件;并且 (iii) 在任何扩展保险责任第 3.5条中提及的索赔和调查的抗辩、调查及和解谈判中,保险人有权与被保险人和被保险公司保持有效协作。
4.3 就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法律程序,如果被保险人、被保险公司和保险人在是否抗辩的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可将争议提交给本保险单签发所在地的一名合格律师,由该律师做出决定。如果选择抗辩,被保险人和被保险公司应向其代理人提供一切合理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4.4 保险人应在抗辩费用或调查费用到期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做出赔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晚于保险人收悉、详核和同意支付这些抗辩费用或调查费用后的第九十(90)天。如果保险人已将抗辩费用或调查费用赔付给了被保险人,而接受赔付的该等人员或机构在本保险单下本无权就该等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获得赔付,则该等人员或机构应将其收到的赔付款退还给保险人。
在未得到保险人事前书面同意之前(保险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延迟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承认或承担任何责任,或签署任何和解协议,或接受任何判决,或发生任何抗辩费用或
调查费用,也不得使用任何法定代理人为任何被保险人抗辩。 只有经保险人同意的和解金、接受的判决金额、抗辩费用和调查费用,才能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作为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得到赔偿。保险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上述同意的一项前提条件是,在涉及保险人或有一定合理可能性会涉及到保险人的任何索赔的抗辩、诉讼、调查及和解谈判中,保险人有权进行有效协作。
4.5 凡任何被保险公司和/或任何被保险人和/或不属于保险单项下的被保险人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就任何相关索赔而引起 (i)共同发生的抗辩费用或调查费用; (ii) 共同达成的和解协议;和/或(iii) 涉及连带责任的任何判决,则上述被保险公司及任何上述被保险个人及保险人同意,将在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个人、上述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以及保险人之间,尽最大努力公平而妥善地进行分摊。
如果某项索赔既涉及本保险单下承保的事项,也涉及本保险单未承保的事项或人员,则应该在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就任何抗辩费用、调查费用、判决金额和/或和解金进行公平而妥善的分摊。
第5部分 保险期限内设立和收购子公司
5.1 被保险公司的定义还应包括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内通过设立或收购而成为一家子公司的任何机构(金融机构除外),第5.2 和5.3 条中所述的情形除外。
5.2 对于任何5.1条款中规定的新并购子公司,如果其有价证券在美利坚合众国(包括其领地或属地)公开上市交易,且其在美国的总市值在并购当日超过 美元,则不能成为被保险的子公司;但在其首次成为子公司之日起的九十(90)天内或直到保险期限到期之前(以二者中首先到期的期限为准),上述子公司可以被认定为被保险的子公司,前提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上述子公司的情况在本保险单续保之前以书面形式事先报告保险人。
5.3 对于以上第5.2条中所述的子公司,保险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扩展子公司的定义,在超出九十
(90)天后为该子公司继续承保,条件是投保人应当在上述九十(90)天内: (i) 将有关收购该机构一事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ii) 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要求的完整的投保信息;并 (iii) 同意保险人要求的、与该等子公司相关的额外保险费和/或对本保险单的条款进行修改。 此外,投保人按保险人的要求为有关子公司及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是保险人在超过最初的九十
(90)天以后继续承保该子公司的前提条件。
5.4 就保险期限内设立或并购的任何金融机构子公司而言,保险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扩展子公司的定义,为该等子公司扩展承保。但作为承保的条件,在成为子公司的九十(90)天内,投保人必须将有关机构设立或并购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要求的完整的投保信息,并且同意保险人要求的、与该等子公司相关的额外保险费和/或对本保险单的条款进行修改。此外, 投保人按保险人的要求为有关子公司及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是保险人承保该子公司的前提条件。
第6部分 赔偿责任限额(针对所有财务损失,包括抗辩费用和调查费用)
6.1 明细表第3项中所列的赔偿责任限额,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就下列各项所应支付的累计最高赔偿额:(i)在保险期限和所有延长报告期限(如适用)内对所有被保险人提起的所有索赔所引起的本保单下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包括抗辩费用;(ii)因扩展保险责任第3.5条中所涵盖的调查产生的相关调查费用;以及(iii)未包含在 (i) 和 (ii) 项中,但根据扩展保险责任第3.1条到第3.10条保险人应赔付的所有金额。 赔偿责任限额应适用于免赔额之上的金额。
6.2 延长报告期限内的赔偿责任限额应为保险期限内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其补充。
6.3 此外,在保险期限或延长报告期限(如适用)之后提出,但根据第10.1条通知的规定,被视为在保险期限或延长报告期限(如适用)内提出的索赔,亦应属于明细表第3项所列的同一累计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
6.4 保险人应赔付的抗辩费用和调查费用的不应在赔偿责任限额之外。抗辩费用和调查费用是财务损失的一部分,因此也应适用针对财务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6.5 如果因同一不当行为引起多次索赔,或由于一系列相互关联的不当行为引起多次索赔,则无论该等索赔被提起过几次(一个“索赔系列”),将被视为是一次索赔,该索赔被认为是索赔系列中最早提出的一个索赔所在保险期限或延长报告期限(如适用)内提出的。
第7部分 控制权变更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则本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障将仅适用于该等控制权变更之前发生的不当行为。凡发生上述控制权变更,投保人应该在合理可行的时间内尽快书面通知保险人。尽管有关控制权变更会对保险责任产生影响,保险人无权利取消本保险单或加收保险费;但本保险单的全部保险费被视为在控制权变更当日全额赚取。
第8部分 保险期限内公开发行有价证券
如果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在保险期限内,计划或实际在美国和/或加拿大公开发行股权有价证券,则投保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时间内尽快通知保险人。凡与上述公开发行或相关注册或报告要求有关或由其引发的证券类索赔导致财务损失,保险人将不予赔付,除非被保险公司在发布发行公告后的六十 (60)天内与保险人就本保险单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并交纳必要的附加保险费,之后保险责任将回溯至整个保险期限。 支付附加保险费是保险人承担任何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第9部分 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下,保险人无须为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与以下索赔相关的财务损失(包括抗辩费用)或调查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
9.1 指称、起因于、基于、归因于或由于以下情况提出的索赔或调查:
9.1.1 被保险人获得其在法律上本无权获得的任何利益或好处的事实;或者
9.1.2 被保险人有任何故意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或不行为;
除非通过被保险人的书面供认书,或通过针对被保险人相关诉讼(或另外的诉讼或法律程序)的判决或其他最终裁决,可以确认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无权获得该等利益或好处或被保险人的确有上述故意不诚实、故意欺诈的行为或不行为,否则不得适用除外责任第9.1.1条、第9.1.2条(并且应预付抗辩费用)。
先期通知
9.2 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根据当时现有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单,如被保险人发出索赔通知或可能引起索赔情况的通知,则有权获得赔偿的索赔。
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9.3 与财产损失和/或人身伤害有关的索赔。但该除外责任并不适用于:
9.3.1 与涉及雇佣行为索赔相关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
9.3.2 证券类索赔;
9.3.3 因实际发生的或指称的固体、液体、气体或发热的刺激物、致污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扩散、释放、逃逸产生的索赔;
9.3.4 任何基于、起因于或归因于实际发生的或指称的气候变化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披露和引发任何气候变化的行为;
9.3.5 抗辩费用。
以上情形不适用除外责任第9.3条的前提条件是,对该等情形的承保责任特约定为超出一般责任保险、环境损害保险、污染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或任何相似的适用于该索赔的保险所提供保障的金额,或者超出此类保险被降低的责任限额的部分。
养老金托管人
9.4 在履行由被保险公司或任何外部机构为其雇员运作或管理的任何养老金或养老信托基金、方案或项目的托管人的职责时,违背或违反了下列法律、普通法、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责任、义务或职责而提起的索赔或调查: (i) 在美国或其任何领土或属地颁布施行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或其任何修订案,且第510 节除外); 或(ii) 《英国1995年养老金法案》;或(iii)美国、英国或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有关养老金、红利分享、员工福利或社会保障计划方面的类似法规或规章,这些法规或规章是根据联邦、州或当地的法律制订的或与上述法律有任何关联;或 (iv) 任何法律、法规或普通法。
与子公司有关的不当行为
9.5 指称存在下列不当行为或因其引发的索赔或调查:(i) 任何子公司的任何被保险个人的不当行为;或者(ii)子公司的不当行为,且该不当行为是在该机构成为子公司之前或在该机构不再是子公司之后发生的;
在判断本保险单第9条除外责任的适用范围时,任何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不会被推定为任何其他被保险个人的不当行为。
第10部分 一般条件
10.1 通知
作为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任何责任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应在被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经理、法务总负责人、首席法律顾问或担任同等职务的人员在首次得知下述索赔或要求出席下述调查的书面要求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以下事项书面通知保险人,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晚于保险期限或延长报告期限(如适用)到期后的第四十五(45)天:
a) 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或
b) 根据本保险单第3.5 条,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调查的书面要求
书面通知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份索赔的基本情况介绍、指称或潜在的损害的性质、实际或潜在的索赔人姓名、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首次得知有关索赔的时间和方式。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某被保险个人得知任何根据合理推测可能导致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情况,则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在上述通知中应包括预期指称的不当行为、预期引起索赔发生的理由,以及所有相关日期、所涉及人员和机构的全部细节;如果以后发生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并报告给保险人,而且该索赔指称、产生于、基于或归因于上述情况,或者该索赔指称的不当行为与上述通知的情况中预期的不当行为相同或相关,则应该把保险人收到有关情况通知的时间视为该索赔提出的时间。
本保险单下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保险人在明细表中所列的地址,该等书面通知应自保险人在上述地址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10.2 代位求偿
在赔偿全部或部分索赔之后,保险人:(i)有权享有基础层保单和所有低层保单保险人获得的任何和所有代位追偿权;(ii)代位享有且有权受让每个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全部追偿权和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局 限 于 对 其 他 保 险 人 、 被 保 险 公 司 和 其 他 任 何 赔 偿 方式或分摊的任何追偿权。被保险人应签署所有合理必要的文件,并采取所有可能有必要的合理行动,以确保保险人获得任何及所有的代位追偿权,包括但不限于,因被保险公司不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而对被保险公司采取法律行动。除非通过被保险人的书面供认书,或通过针对被保险人相关诉讼或另一单独诉讼或法律程序的判决或其他最终裁决,可以确认该被保险人获取了非法利益或非法好处,或有故意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或不行为,否则保险人将不得根据本保险单针对被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10.3 分别责任和不可撤销
针对投保单中的声明、表述和财务信息,为确定是否可以获得本保险单下保障之目的,任何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任何被保险人所知悉的任何情况(包括与投保单有
关的不实xx或未尽披露),均不应归算于任何其他被保险个人。
保险人进一步同意将不会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废止或撤销全部或部分本保险单。
10.4 其他保险
除本保单中对低层保险单的不同规定之外,本保单只适用于其他任何有效和可领取保险或赔偿的超额部分,不论此类其他保险或赔偿在保单起保之前、同时或之后签发,也不论该保险或赔偿声称为基础层、超额、分摊或是其他。
如果任何其他保险人承认其有责任对任何索赔或调查进行抗辩,而该索赔或调查原本属于本保险单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则在该其他保险人承担的抗辩责任范围内,本保险单将不会回应或支付上述抗辩费用。
关于针对外部机构高管提出的索赔,如果向外部机构或其任何被保险个人提供了保险保障的其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是由保险人或苏黎世所提供的(或若非适用了保留额、赔偿责任限额用尽或未能按要求提交索赔通知,则本应提供的),对于任何这样的索赔,保险人对本保险单下的财务损失的最高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中应扣除苏黎世向该外部机构提供的、如明细表中所规定的其他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金额。
10.5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关于本保险单的构成、效力或使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各方同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法院的排他司法管辖。
10.6 单复数和项目名称
投保单、本保险单、本保单的明细表和有关批单共同构成同一份合同。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
(a) 标题仅起描述的作用,不用于条款的解释;
(b) 单数名词包括其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 男性代词也包括女性或中性含义;
(d) 所有引用的特定法律法规,应包括其所有的修订稿和再修订稿,也包括索赔提出的国家中类似的法律法规;
(e) 凡提到的各种岗位、职位、职务名称,均包括索赔提出的国家中类似的岗位、职位、职务。
10.7 合同解除
除非没有收到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单。
第11部分 国际项目保单的特定条款和条件
11.1 赔偿责任限额非累加条款
各方于此理解并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为本保险单及所有国际项目保单仅支付一次保险费,本保险单及国际项目保单的合同各方均同意,为计算本保险单及国际项目保单(合并)下赔偿责任限额之目的:
⚫ 本保险单,以及
⚫ 所有国际项目保单;
(或上述保险单的任意组合)
下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财务损失的所有赔付款将合并计算,并以明细表中所列的本保险单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最高上限(以下称为“累计赔偿责任限额”)。 累计赔偿责任限额是保险人,苏黎世和苏黎世指定的签发任何国际项目保单的合作方在本保单和所有国际项目保单下对应赔付的所有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财务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和赔偿额。 合同各方进一步理解和同意,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理解为:(i) 增加了任何国际项目保单的明细表中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该限额仍应为保险人在该国际项目保单下所有索赔的最高赔偿额;或 (ii) 增加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的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责任限额,该限额仍应为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所有索赔的最高赔偿额。
11.2 免受损害协议-关于累加额的特别条件
如果在本保险单项下和/或在国际项目保单项下的任何一笔付款或几笔付款之和或所有付款之和超过了累计赔偿责任限额,则本保险单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或苏黎世和/或苏黎世指定的签发任何国际项目保单的合作方偿还国际项目保单的保险人就任何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财务损失赔付的超出累计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
本条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金额,付款一方应当在另一方发出通知后的28日内支付。
11.3 关于国际保险项目的通知和授权
合同各方同意,投保人将代表其各子公司和每一个被保险人办理国际项目保单的签发和拟订事宜,包括这些国际项目保单的所有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第 11.1条)。 合同各方进一步理解和同意,投保人将通知其子公司关于将为这些子公司签发的任何国际项目保单的情况。
第12部分 地域范围
只要法律允许,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适用于在世界任何地方提起的索赔和发生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在世界任何地方发生的财务损失。
仅在以下在境外司法管辖区内提起索赔的情况下:
12.1 位于某境外司法管辖区(受限境外司法管辖区除外)之内的子公司且/或该子公司的任何被保险个人在该境外司法管辖区内被提起索赔;或
12.2 位于某境外司法管辖区之外的投保人或子公司且/或该等机构的任何被保险个人在该境外司法管辖区内被提起索赔;
且保险人或苏黎世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为该境外司法管辖区内的其他被保险人提供了在该境外司法管辖区内的境外保险单,则本保险单下对于在该境外司法管辖区内提起的上述索赔的保险责任应依照并符合该境外保险单中的更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条款和条件,而非本保险单的条款和条件;尽管有前述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本第12条不适用于本保险单中关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个人、财务损失的定义,也不适用于保险责任第1.1条、赔偿责任限额、解除保单或不续保程序、索赔提出的相关规定、保险费以及延长报告期限或发现期限,同样也不适用于该等境外保险单中的类似条款。
第13部分 货币
x保险单中提到的所有保费、限额、自留额、财务损失和其他金额均以美元表示,并以美元支付。如果判决金额、和解金额或在本保险单下财务损失的其他要素采用了非美元货币,则在不违反本保险单的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的情况下,本保险单下应付的财务损失既可以用保险人或苏黎世选择的同时亦经投保人同意的该种非美元货币支付,也可以用美元支付,按本保险单起始之日中国银行网站公布的汇率换算,如果该日期没有公布汇率,则按照中国银行下一个日期公布的汇率。
第14部分 仲裁
x保险单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和/或异议,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选择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投保人注册/营业地区没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则提交双方约定或认可的仲裁机构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诉讼:双方如协商不成,或不选择仲裁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