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龙光世纪大厦A栋6楼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rashi Vision Inc.
甲方协议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深圳签署:
甲方: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 深圳市宝安xxx路龙光世纪大厦A栋6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 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定义:
专有信息的定义: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为在 合作研发 ,本协议的一方向另一方披露或提供的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它披露方所拥有或特有的、不为外界所公知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者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仪器设备以及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披露方的定义:本协议所称的“披露方”是指向本协议另一方披露或提供专有信息的一方。
接收方的定义: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到本协议另一方披露或提供的专有信息的一方。
接收方同意严格保护披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披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以及双方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存在或其内容。
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甲乙双方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对方用于 之合作(以下称为“本项工作”)目的。接收方不得将专有信息(也不会促使或允许他人将专有信息)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将此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申请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仿造、反向工程、反汇编、逆向推导等。
在披露当时,如果一方已明确表示保密资料不得复印、复制或储存于任何数据存储或检索系统,另一方不得复印、复制或储存保密资料。
除双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双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任何一方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例外情况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披露方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的专有信息。
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披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披露方有效的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接收方对主张出现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况负有证明责任。
专有信息的交回
当披露方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接收方交回专有信息时,接收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如果该专有信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披露方确认无需归还、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它资料中,则应销毁或删除之。
没有披露方的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专有信息。
凡披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包含的所有权利、产权和利益都归披露方所有。除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保密资料外,接收方未被授予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关于或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许可。
保密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除非披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本协议项下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为自披露方提供专有信息之日起2年。
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违约方同意使守约方免受损害并赔偿因其违约而使守约方直接或间接地遭受或发生的所有损失、损害、责任、支出或费用(包括律师费)。
双方承认,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都可能造成他方不可弥补的损失,单独的金钱损害赔偿不能提供充分的救济。因此,尽管有上述规定,针对违约方的违约或可能发生的违约,守约方可在实施其他可行的救济手段的同时,向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采取禁令性救济措施。
适用法律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本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生效及其它事项
x协议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于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生效,任何于本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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