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雇员忠诚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内控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优良的法人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xxx的被保险人的雇员(以下称“投保雇员”)在从事或担任保险xxx的岗位或职务时,单独或与他人共谋采取下列不诚实行为并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且该损失是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发现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侵吞、窃取、骗取公司财产;
(二)挪用公款;
(三)篡改、伪造公司文件、票据等;
(四)其他违法行为。
雇员:指年龄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然人。
发现期:保险责任终止后的时间期限(月)。发现期的计算起期为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次日,但如果投保雇员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死亡、失踪、被解雇或退休的,则该投保雇员发现期的计算起期为其死亡、失踪、被解雇或退休日的次日。
除非投保人、保险人另有约定并在保险xxx,本保险合同的发现期为六个月。
责任免除第四条 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盘点财产不符的损失,但确由第三条所列的投保雇员不诚实行为所引起的损失不在此限;
(三) 投保雇员疏忽过失导致的损失;
(四) 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五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条 保险费为累计赔偿限额与保险费率之乘积。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时,保险费按照短期费率计收。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条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内控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预防雇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内控管理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雇佣每一个雇员前都应进行员工背景调查,并保存该调查材料。对未进行员工背景调查的雇员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未尽此义务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及当地公安部门,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公开其所有的财务会计单证、账册、报表、报告等资料,并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帮助。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当事投保雇员或从当事投保雇员的资产中取得本保险项下已支付或应支付保险赔款的补偿。否则,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从当事投保雇员或从当事投保雇员的资产中取得已支付或应支付保险赔款的补偿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
(三)损失清单;
(四)事故原因证明;
(五)当事雇员的雇佣资质调查材料;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就一名或若干雇员共同造成的损失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本保险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简称为每次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由被保险人保管或控制的属于当事投保雇员的资产以及当事投保雇员如无不诚实行为被保险人应付给的薪酬,应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破案追回的财产,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相应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毁部分根据实际损失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按日比例计收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按日比例计收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