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活動場地的租用人使用條款
1. 釋義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在本使用條款中的名稱有下例釋義:
(a) 「藝土民間」指香港藝土民間有限公司;
(b) 「場地預訂委員會」指由藝土民間委任的委員會,負責審視租用人在租用場地所舉辦的活動;
(c) 「香港政府」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d) 「租賃協議」指藝土民間與香港政府於 2021 年 5 月 12 日所簽訂的租賃協議;
(e) 「場地」指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位於觀塘海濱道 126 號(發現號 01)、海濱道 90 號(發現號 02)及海濱道 86 號(發現號 03)的活動空間,包括所有於場地中原有的建築物及結構,或所有安裝在場地中的固定傢俱、設備、配件、裝置及設施;
(f) 「使用條款」指此活動場地的租用人使用條款,如中文和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g) 「租用人」指所有申請成為使用場地舉辦活動、項目、節目、計劃及所有活動的個人及組織,以至活動組織者及參與者或組織﹝如有﹞,包括但不限於其本人、僱員、代理人、表演者、獲租用人授權的任何人士或組織及被租用人邀請的人士或組織;和
(h) 「活動」指所有由租用場地的租用人所舉辦的活動、項目、節目、計劃及所有活動。
除特別説明外,所有專用名稱以藝土民間與香港政府於 2021 年 5 月 12 日所簽訂的租賃協議的英文版本為準。所有男性化的字眼應當包括女性及中性主體。
在申請使用場地時,代表租用人已經知悉、同意並遵守本使用條款。
2. 一般條文
租用人應確保所有在活動現場的人士須遵守以下條件及條款:
(a) 租賃協議;
(b) 任何由香港政府及有關當局於任何時間訂立並適用於使用場地中的法規;
(c) 此使用條款;
(d) 因應不同活動而適時修訂此使用條款的內容;和
(e) 因應不同活動而適時修訂任何特別條款。
3. 一般場地使用
(a) 租用人必須是已預訂場地的使用人之一,在沒有事先得到場地預訂委員會書面許可下,並不得轉讓或轉租場地任何部份予他人。
(b) 除事先得到場地預訂委員會的書面許可,場地內舉行的所有活動均須與藝術、創意、體育、綠色生活、社區參與有關或能配合藝土民間活動宗旨。
(c) 租用人須於活動其間保持場地清潔,並在交還場地前,自行清理所有由活動產生出來的廢棄物。租用人須確保活動進行時及結束後場地處於清潔及正常狀況,並乎合藝土民間要求。
(d) 租用人不得製作、發布、展示或派發任何與活動有關但含有失實、偏頗、具誤導或欺騙性內容的宣傳物品。若租用人事先未獲藝土民間的書面許可,不得在任何宣傳物品中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提及藝土民間或場地。如租用人違反或不遵守此條文,以致任何索償、要求、訴訟或法律程序時,租用人須負上全責,並須向藝土民間、其僱員及代理人作出彌償,並須一直為有關彌償負全責。
(e) 場地嚴禁進行任何非法、非道德、不合適的活動;若租用人於活動期間,被發現有違規情況,將即時被終止活動及租用合約,藝土民間並保留追究權利。
(f) 在沒有事先得到場地預訂委員會的書面許可下,租用人不可隨便招攬公眾人士作為觀眾。
(g) 藝土民間不保證或擔保場地可用作租用人提出的活動用途。
(h) 藝土民間有權在活動前後拍照紀錄,作宣傳推廣或其他用途。
4. 於場內使用廣播系統或揚聲器
(a) 租用人須確保活動所產生的噪音維持在合理的低水平,以免遊人及鄰近居民受到聲浪滋擾。
(b) 租用人亦須遵守環境保護署所訂立的和噪音管制相關的規定和指引。
(c) 藝土民間有權要求租用人在活動期間量度聲音水平。
5. 於場地內供應食物、進行商品銷售、派發贈品或舉行抽獎活動
除了本使用條款中第 12 項所提及的條件外,若租用人需要在場地內供應食物、進行任何形式的商品銷售、派發贈品或舉行抽獎活動時,均須預先得到場地預訂委員會的書面批准。
6. 公眾安全
(a) 活動舉行期間,租用人均不得進行任何活動而導致煽動觀眾作出引致秩序混亂的行為或導致危害觀眾的安全。租用人亦不得容許任何人士,不論基於惡意或無事實根據的指稱與否,作出相當可能會鼓動他人憎恨或害怕任何人士的行為,亦不得展示具相同目的的任何物品。
(b) 租用人須於活動舉行期間負責活動中的人流管制和秩序;
(c) 租用人須保持場地中的緊急車輛通道暢通無阻;
(d) 租用人須預先得到「場地預訂委員會」的書面批准後才可於場內搭建臨時建築物、搭建物、裝置和展示品,以及於場內派發任何手工藝品、宣傳品或裝飾物;
(e) 租用人須聘用註冊承建商及合資格之電器技工進行和執行場地內任何有關電力及機械裝置的安裝工程;和
(f) 租用人須提醒在場人士應注意天橋上或有物品掉下來的風險。
7. 公眾健康
(a) 為防止傳染病散播及保持公共衛生,藝土民間有權要求公眾人士進入場地範圍前接受體溫測量或健康檢查。如有任何人拒絕接受上述測量/檢查,該等人士可能會被禁止進場。租用人亦須留意參加人士的個人健康狀況,及提醒有呼吸道疾病徵狀的人士避免出席活動,並應及早求醫。
(b) 租用人須確保在租用期間獲准進入租用場地的任何人士遵守《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 599 章)和根據該條例而制定的所有附屬法例,以及所有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和有關當局就訂租場地及/或訂租申請不時訂立的規定或規例。
8. 《國歌條例》
租用人如擬在活動舉行期間奏唱國歌,須遵守《國歌條例》(文件 A405) 的規定指引,並須於租用日期 4 星期前將相關安排通知藝土民間。詳情請瀏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有關國歌的標準曲譜及官方錄音請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_xxxxxxxxx.xxx
9. 《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
(a)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文件 A401) 及《區旗及區徽條例》(文件 A602),租用人如欲於租用期間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或其圖案,必須按相關條例規定的規格製造及展示,並須事先以書面方式向副行政署長提出申請(電郵:xxxxx&xxxxxxx@xxx.xxx.xx;傳真:2804 6552),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需要大約 3 至 4 個星期。詳情請瀏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 (《國旗及國徽條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 (《區旗及區徽條例》)
(b) 租用人須在活動前 7 個工作天向藝土民間提交由行政署發出的使用許可。
10. 維護國家安全
租用人須確保在租用期間獲准進入場地的任何人士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違反上述法律的行為和活動。
11. 知識產權
租用人要確保活動中所有相關物品都不涉及任何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因租用人本身或其授權人士的疏忽而引起之侵權行為,而引致有關人士向藝土民間因其損失、毀壞、金錢損失等而提出訴訟、索償等要求,租用人須向藝土民間作出彌償,並須為有關彌償負全責。
12. 牌照及許可證
租用人須自行負責整個活動期間以維持活動進行的所有批文、牌證、許可證和同意書。此條文適用於任何成文法則或其他方式的規定,在場地或任何部份中舉辦活動,或以其他方式在活動期間使用場地和其任何部份提供的康樂活動、表演、節目或任何活動。
租用人須在活動舉行日前至少7 個工作天向藝土民間提交有關的批文、牌證、 許可證和同意書並確切執行、留意和遵守相關之條文及法則;然而相關條文及法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例:
(a) 就所有娛樂節目,租用人須領取由食物及環境衛生處發出的《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b) 就所有音樂表演節目,租用人須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香港音像聯盟(HKIRA)和香港音像版權(東南亞)有限公司(PP(SEA)L)繳付相關的版權牌照及使用費;
(c) 就所有捐款或籌款活動,租用人須獲社會福利署或民政事務局(通過民政
事務總署)的準許;
(d) 就所有娛樂或有獎遊戲, 租用人須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 (HADLA) 發出的《有獎娛樂遊戲牌照》,而根據《賭博條例》,有關牌照必須在取得《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後發出;
(e) 就所有涉及海外隊伍的國際活動(包括xxxxx),xxxxxxxxxxxx的慣例諮詢有關體育項目的體育總會,請其就擬議用途提供意見
/表示同意,確保活動合乎有關體育總會的要求,以保障運動員和觀眾的安全。
(f) 租用人須自行向合適的保險代理人購買相關的保險,包括公共責任在內的保險,以承擔任何在活動期間因使用場地而產生的事故所造成的傷亡及損失。藝土民間會保留權利向租用人要求自行購買額外保險。
(g) 就所有在場地內搭建臨時結構(由場地提供的除外)、牽涉公眾人士入場或舉辦之活動,藝土民間有權要求租用人購買額外的保險以保障租用人和藝土民間的利益。租用人須按藝土民間所訂定的現行彌償水平購買保險,以配合活動的規模/使用的性質/活動的內容。保險證書應在活動舉行前至少 7 個工作天交予藝土民間以茲證明。
(h) 展出大型展覽品或藝術品前,租用人須提供由認可人員發出的安全證書副本予藝土民間以茲證明;然而,藝土民間絕不允許租用人在任何場地中展出具破壞性、有可能煽動觀眾作出引致秩序混亂的行為或導致危害觀眾的安全的裝置。
13. 場地財物
(a) 租用人須妥善照顧場地內的所有設施及財物,或任何以其他方式向藝土民間租用的設施。租用人並須確保該等設施及財物於一個正常運作及整潔的狀況下交還予藝土民間。
(b) 如租用人在租用期間內丟失、損壞、銷毀、被盜或被移走場內任何設施或財物,租用人須按照藝土民間要求支付維修設備的成本或任何還原設備所需之成本(以較高者為準),並額外於總數附加 20%作為賠償費用。
(c) 租用人須就場內造成的設施損壞或損失向藝土民間支付所有因設施損壞或損失而招致的修理、復修、更換設施時產生的費用、開支及責任。
14. 彌償
a. 藝土民間及其僱用的團體不會對租用人於租用期間因任何因素而導致的財產損失負責,租用人應就此類索償負全責。
b. 租用人須就(i)在場地發生任何意外或事件可能引致的人身傷亡而涉及的索償要求及法律訴訟;及(ii)就個人身傷亡而引致的持續性索償向藝土民間及其僱用的團體負上所有的彌償責任。
c. 租用人須在任何情況下所產生但不限於以下事項的任何損失、索賠、損害、賠償的費用、責任、要求、訴訟及持續性索償向藝土民間及其僱用的團體負上所有的彌償責任:
i. 租用人的疏忽、魯莽及不當行為;
ii. 租用人違反或不履行本使用條款;
iii. 租用人未經授權作出的行為;或
iv. 租用人不遵守法律以及相關機構對有關人員訂定的任何規範。
d. 租用人須根據本使用條款負上所有的彌償責任不會因為藝土民間在租用政策或本使用條款上的遺漏而受到影響或減免。
15. 違反條例
藝土民間保留權利,毋須事先通知租用人下拒絕/取消租訂安排。如租用人沒有遵守或執行本使用條款的任何條款,或在藝土民間認為公共秩序或安全在活動過程中將受到威脅的情況下,藝土民間有權取消有關的租訂安排,且對終止相關安排而引起的直接或間接之任何費用或損失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