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工饲养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人工饲养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工饲养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以下简称“保险动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投保时保险动物须有良好的健康状况;
(二)投保时保险动物须有谱系号、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三)投保时保险动物须在列明的地点内饲养。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动物在列明地点xx遭受下列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含)xx该事故死亡造成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二)火灾、爆炸;
(三)建筑物倒塌、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动物在列明地点内罹患疾病,并在疾病发生之日起 60 日
(含)xx该疾病死亡造成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委托饲养单位)及其雇员的违法行为、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委托饲养单位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给保险动物适当的环境和照料;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各类污染;
(六)保险动物因在投保前已确诊罹患的疾病导致死亡,续保不受此限。
第七条 首次投保时,投保人与保险人可约定疾病观察期(具体以保单载明天数为准),对保险动物因在疾病观察期内确诊的疾病导致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下列情形下发生保险动物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动物在离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地点期间发生的事故,但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已书面同意的不受此限;
(二)保险动物在怀孕、分娩期间因疾病死亡的;
(三)被保险人或委托饲养单位丧失动物人工饲养资格或不具备饲养条件的。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动物的保险金额包括每头(只)保险金额和累计保险金额,每头(只)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累计保险金额为所有保险动物的保险金额之和。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
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允许和协助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进行现场验标。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动物人工饲养管理的规定,做好人工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动物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九条 保险期间内,出现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的人工饲养地点发生转移、保险标的被转让等情形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因保险标的转移、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移、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保费支付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
(三)死亡动物的验尸报告;
(四)死亡动物的谱系号、繁育档案;
(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死亡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动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动物因保险责任范围内原因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按每头(只)保险动物的保险金额赔付。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保险动物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累计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
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动物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保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指政府部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包含的各种野生动物。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是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是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雪灾、冰凌、沙尘暴、洪水、地震、海啸、滑坡、崖崩、泥石流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保险金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