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部分項目:共有部分係指門廳、公共服務空間、樓梯間、電梯間、排煙室、梯廳、電梯機房、預備機電空間、地下室自來水蓄水箱、台電配電室、電信機房、緊急發電機房、 消防泵浦室、污水處理機房、公用廁所、公用無障礙廁所、機車停車位、防空避難空間(未兼作汽車停車使用之部分)、垃圾集中場及資源回收室、屋頂突出物及雨遮、梯間、屋突 層、自來水蓄水箱等,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皆屬之。汽車停車位計算面積:每一汽車停車位面積為 26.45 m²(約為 8...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項目備查表
建案名稱:永安醴 ❒自主檢查 ❒初核合格 ■複核合格業者名稱:廣誠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備查契約條款 | 備註 | |||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 | 契約審閱權 | |||
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 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賣方簽章: | 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 (以下簡稱買方) | ||
賣方:廣誠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春年 (以下簡稱賣方) | ||||
二、買賣標的 | 成屋標示及權利範圍:已登記者應以登記簿登載之面積為準。 (一)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坪),權利範圍 ,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 |||
(應記載第 2 | 座落於xxxxxxxxxxxxx 0000-0 xx壹筆土地,面積為 | |||
點) | 2220 平方公尺(約 671.55 坪),權利範圍 100000 分之 ,面積 | |||
(二)建物標示: 1.建號 。 2.門牌 鄉(鎮、市、區)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 3.建物坐落 段 小段 地號,面積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層 平方公尺其他 平方公尺共計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用途 | 汽車停車位之土地持分為本基地總面積之 100000 分之 。二、建物標示: (一)建物建號: , xxxxxxxxx x x。詳如【附件一】『本戶房屋平面圖影印本』。 (二)建物座落於xxxxxxxxxxxxx 0000-0 xxx, 陽臺 平方公尺、雨遮 平方公尺, 合計 平方公尺(約 坪)。 以上主建物面積及附屬建物面積,權利範圍為全部。 建號:埔子段埔子小段 15648 建號,面積共計 901.2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00000 分之 (小公)。 建號:埔子段埔子小段 15649 建號,面積共計 1054.2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00000 分之 (小公)。 建號:埔子段埔子小段 15650 建號,面積共計 6098.09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00000 分之 (大公)。 | |||
。 | ||||
4.附屬建物用途 面積 平方公尺。 | ||||
5.共有部分建號 ,共有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三)本買賣停車位(如無則免填)為: | ||||
1.□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其他 。 | ||||
2.地上(下)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總停車位 | ||||
個。 | ||||
3.□有獨立權狀面積 平方公尺( 坪)□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如附圖所示或登記簿記載) | ||||
本買賣範圍包括共有部分之持分面積在內,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等 | ||||
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附件一),賣 | ||||
方於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但點交時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
共有部分係指門廳、公共服務空間、樓梯間、電梯間、排煙室、梯廳、電梯機房、預備機電空間、地下室自來水蓄水箱、台電配電室、電信機房、緊急發電機房、消防泵浦室、污水處理機房、公用廁所、公用無障礙廁所、機車停車位、防空避難空間(未兼作汽車停車使用之部分)、垃圾集中場及資源回收室、屋頂突出物及雨遮、梯間、屋突層、自來水蓄水箱等,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皆屬之。汽車停車位計算面積:每一汽車停車位面積為 26.45 m²(約為 8 坪)計算之。(包含車道分攤面積)。 買方購買之汽車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為地下室第 層第 號之平面式汽車停車位 位(以下簡稱本車位),本車位無獨立權狀,其詳細位置詳如【附件二】『汽機車停車空間平面圖』。本車位買賣範圍包含於共有部分之面積內。(權利範圍每壹位為 100000 分之 434)。 (四)機車停車位壹位:地下室第 層第 號。如【附件二】『汽機車停車空間平面圖』。 (五)本買賣範圍包括共有部分之持分面積在內,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等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於【附件十三】『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賣方於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但點交時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 ||||
三、買賣價款(應記載 第 3 點) | 本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 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 元整 (二)建物價款:新臺幣 元整 (三)車位總價款:新臺幣 元整 | 土地、建物及停車位買賣價款 x合約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 仟 佰 拾仟元整,其中:土地佔 55%,房屋佔 45%。 1.土地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 萬 | |
2.建物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 ||||
3.汽車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 ||||
以上價款不包括本約第八條稅賦及其他費用負擔約定。 | ||||
四、付款約定(應記載 | 買方應支付之各期價款,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於 (地址: _),交付賣方。 | 付款約定 買方應支付各期價款,如【附件三】『付款明細表』,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於xxxxxxxxx 00 x 1F 交付賣方。 時支付(本款項包括已收定金 元)。 二、備證款,新臺幣 元,於 年 月日,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支付。 三、完稅款,新臺幣 元,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經賣方通知日起, 日內支付;同時雙方應依約繳清稅款。 四、交屋款,新臺幣 元。 | ||
第 4 點) | (一)簽約款,新臺幣 元,於簽訂本契約同時支付(本款項包括已收定金 元)。 | |||
(二)備證款,新臺幣 元,於 年 月 日,賣方備齊所有權移 | ||||
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支付。 | ||||
(三)完稅款,新臺幣 元,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經 通知日起 日內支付;同時雙方應依約繳清稅款。 | ||||
(四)交屋款,新臺幣 元 | ||||
□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 通知日起__日內支付; | ||||
同時點交本買賣標的。 |
賣方收取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訖價款之證明交買方收執。 | □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賣方通知日起, 日內支付;同時點交本買賣標的。 □有貸款者,依第五條及第六條約定。 賣方收取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訖價款之證明交買方收執。 | ||
五、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 (應記載第 5 點) | 本買賣標的物原有抵押權設定者,其所擔保之未償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下列約定方式之一處理: □買方承受者,雙方應以書面另為協議確認(附件二承受原貸款確認書)。 □買方不貸款,賣方應於完稅款或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清償並塗銷抵押權。如未依上述期限清償者,買方有權自價金中扣除未償債務金額並於交屋款交付前代為清償。 □其他: 。 | 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 x買賣標的物,原有抵押權設定者,其所擔保之未償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下列約定方式之一處理: □買方貸款時: □買方承受者,雙方應以書面另為協議確認【附件十四】『承受原貸款確認書』。 □買方依第五條第一款約定,授權貸款銀行代為清償並塗銷抵押權。 □買方不貸款,賣方應於完稅款或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清償並塗銷抵押權。如未依上述期限清償者,買方有權自價金中扣除未償債務金額並於交屋款交付前代為清償。 □其他: 。 | |
六、貸款處理之一 (應記載第 6 點) | 買方預定貸款新臺幣 元抵付部分買賣價款,並依下列約定辦理貸款、付款事宜: (一)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授權代償等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未指定者,得由賣方指定之。 □其他 。 2.可歸責於賣方時: □買方得解除契約,其已付價款於解除契約 日內,賣方應連同遲延利息一併返還買方。 □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其他 。 3.可歸責於買方時: 除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外,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日(不得少於十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給付其差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得解除契約。 | 貸款處理之一 買方預定貸款新臺幣 元。抵付部分買賣價款,並依下列約定辦理貸款【附件四】『委辦貸款契約書』、付款事宜:一、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授權代償等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未指定者,得由賣方指定之。 二、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 □買方應於貸款核撥同時以現金一次補足。 □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 □其他 。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 □買方得解除契約,其已付價款於解除契約 日內,賣方應連同遲延利息一併返還買方。 □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 (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其他 。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 除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外,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日 (不得少於十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給付其差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得解除契約。 | |
七、貸款處理之二(應 記載第 7 點) | 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前,依 通知之日期親自完成辦理貸款所需之開戶、對保及用印等,並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簽訂撥款委託書,授權金融機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撥付。 | 貸款處理之二 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前,依賣方通知之日期,親自完成辦理貸款所需之開戶、對保及用印等,並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
□將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賣方於 銀行 分行存款第 號帳戶。 | 一、簽訂【附件五】『撥款委託書』,授權金融機構依下列方式擇一 辦理撥付。 | ||
□於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號帳 | □將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賣方:廣誠豐建設股份有限 | ||
戶(還款專戶),以清償原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貸款,俟該抵押權塗 銷後,由受託金融機構將剩餘款項悉數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 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慈文分行,存款第 1092717933368 號帳戶。 □於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撥(匯)入 銀行 | ||
號,賣方所開立或指定之專戶。 | 分行第 號帳戶(還款專戶),以清償 | ||
□其他撥付方式: 。 | 原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貸款,俟該抵押權塗銷後,由受託金融機構 | ||
(二)由 通知雙方會同領款交付。但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開立與完稅款及交屋款同額且註明以賣方為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號碼: )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賣方收受該價款時 | 將剩餘款項悉數撥(匯)入 銀行 分行 第 號,賣方所開立或指定之專戶。 □其他撥付方式: 。 | ||
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買方未依約交付未付價款,經催告 | 二、由 通知雙方會同領款交付。但買方應於交付備 | ||
仍拒絕履行者,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 | 證款同時,開立與完稅款及交屋款同額且註明,以賣方為受款人及 | ||
(三)第一款撥款委託書所載金額不足支付交屋款者,其差額部分準用前款規定。 買方簽訂撥款委託書交付貸款之金融機構後,除房屋有附件一第五項至第七項所確認事項內容不實之重大瑕疵者外,買方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撥款委託,或請求貸款之金融機構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 | 「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號碼: )或提供相當之 擔保予賣方;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買方未依約交付未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 三、第一款【附件五】『撥款委託書』所載金額不足支付交屋款者,其差額部分準用前款規定。買方簽訂【附件五】『撥款委託書』交付貸款之金融機構後【附件四】『委辦貸款契約書』及【附件五】『撥 | ||
款委託書』,除房屋有【附件十三】『建物現況確認書』第五項至第 | |||
七項所確認事項內容不實之重大瑕疵者外,買方不得撤銷、解除或 | |||
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撥款委託,或請求貸款之金融機構暫 | |||
緩或停止撥付貸款。 | |||
八、交屋 (應記載第 10 點) | 本買賣標的物,應於□尾款交付日□貸款撥付日□ 年 月 日由賣方於現場交付買方或登記名義人,賣方應於約定交屋日前搬遷完畢。交屋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賣方負擔。 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未依前項所定日期交付標的物者,買方得請求賣方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賠償買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本買賣標的物倘有使用執照(正本或影本)、使用現況之分管協議、規約、大樓管理辦法、停車位使用辦法、使用維護手冊等文件,賣方除應於訂約時將其情形告知買方外,並應於本買賣標的物交屋時一併交付予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應繼受其有關之權利義務。 賣方應於交屋前將原設籍於本買賣標的之戶籍、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營業情形等全部遷離。倘未如期遷離致買方受有損害者,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交屋 x買賣標的物,應於□尾款交付日□貸款撥付日□ 年 月 日由賣方於現場交付買方或登記名義人,賣方應於約定交屋日前搬遷完畢。交屋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賣方負擔。 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未依前項所定日期交付標的物者,買方得請求賣方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賠償買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本買賣標的物附有使用執照影本、【附件七-1】『共有部份使用管理 (分管特約)約定書』、【附件十二】『大樓管理辦法(大廈住戶規 約) 』、【附件八】『停車位使用辦法(停車位分管同意書)』等文件,賣方除應於簽訂合約時,將其情形告知買方外,並應於本買賣標的物交屋時,一併交付予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應繼受其有關之權利義務。 賣方應於交屋前,將原設籍於本買賣標的之戶籍、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營業情形等全部遷離。倘未如期遷離,導致買方受有損害者,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
九、賣方之瑕疵擔保 責任 | 賣方擔保本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 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有關本標的 |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賣方擔保本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 | |
(應記載第 |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有關本標的 | |
11 點) |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十、違約之處罰 | 賣方違反第八點(所有權移轉)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十點(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 | 違約之處罰 賣方違反第七條(所有權移轉)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九條(交屋) | |
(應記載第 12 點) | 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支付之房地價款並 附加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支付與已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惟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 第一項前段約定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支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 | |
十五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 支付已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惟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 | ||
買方因賣方違反第十點(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而依本條前項約定解 | 百分之十五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 ||
除契約者,除依前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外,不得另依第十點 | 買方因賣方違反第九條(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而依本條前項約定 | ||
第二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 | 解除契約者,除依前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外,不得另依第 | ||
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附加 | 九條第二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 | ||
自應給付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併支付賣方,如 | 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 | ||
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 | 附加自應給付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併支付賣 | ||
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七日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 | 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 | ||
付價款充作違約金;惟所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 書面催告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七日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 | ||
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已過戶於買方或登記名義人 | 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惟所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 | ||
名下之所有權及移交買方使用之不動產,買方應即無條件將標的物回 | 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已過戶於買 | ||
復原狀並返還賣方。 | 方或登記名義人名下之所有權及移交買方使用之不動產,買方應即 | ||
賣方或買方有第一項或第三項可歸責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時,第九點 | 無條件將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返還賣方。 | ||
所定一切稅費均由違約之一方負擔。 | 賣方或買方有第一項或第三項可歸責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時,第八 | ||
除第一項、第三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其他違 | 條所定一切稅費均由違約之一方負擔。 | ||
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 除第一項、第三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其他 | ||
違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 |||
備註:1.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得至本局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查詢下載(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_00_00000.xxx) 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 1 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 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 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108 年 5 月 2 日公告修正,108 年 11 月 1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