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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期货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2.1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 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2.2 本管理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3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国内配套销售中心、国内后市场销售中心、铅酸板块职能部门、各生产基地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3 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
3.1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仅限于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3.2 公司仅限于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3.3 公司仅限于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联的期货或其它金融衍生品品种。
3.4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所建立的期货头寸原则上不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数量。
3.5 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应与被套期项目计价期相匹配。
3.6 公司应以自己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帐户,不得使用他人帐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3.7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4 套期保值业务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4.1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敞口风险集中管理、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相结合,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套期保值领导小组、铅酸板块运营管理部、会计核算及资金调拨单位、套期保值风险控制单位、其它相关业务单位。
4.2 董事会下设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是套期保值业务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4.2.1 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4.2.2 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套期保值计划;
4.2.3 听取小组各部门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4.2.4 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4.2.5 协调资源,保障套保工作按照既定流程进行;
4.2.6 组织风险控制单位,定期对操作流程和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杜绝隐患;
4.2.7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4.2.8 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4.3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总裁担任副组长,组员主要包括铅酸板块负责人、铅酸板块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采购中心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各基地负责人。
4.4 铅酸板块运营管理部(以下简称运营管理部)为套期保值业务执行部门。
4.4.1 期货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汇总被套期项目风险敞口信息、制订并调整交易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执行并跟踪、管理套期工具。
4.4.2 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4.4.3 运营管理部套期保值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4.5 会计核算和资金调拨单位。
4.5.1 会计核算:由各基地财务部门负责,主要职责为对日/月结算单进行确认、按照会计准则对公司期货套保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4.5.1.1 核对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账单(月账单),准确及时反映期货交易情况,负责与结算业务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
4.5.1.2 对不同类型的套期保值业务,根据被套期项目信息,进行分类、统计、核算,做到账目准确、清晰。
4.5.1.3 按月与公司财务部核对期货交易情况、交割货款往来及资金调拨情况。
4.5.2 资金调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严格遵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指令进行期货资金账户和公司资金账户间的资金调拨任务,严禁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资金调拨行为。
4.6 套期保值风险控制单位为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其主要职责为:
4.6.1 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过程监控和风险预警;
4.6.2 对公司期货交易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供资金使用风险建议;
4.6.3 对资金的调拨进行审核。
4.7 其它相关业务单位为价格风险暴露单位,是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实施对象,包括公司采购中心、国内配套销售中心、国内后市场销售中心、国际销售中心、各生产基地。其主要职责为:
4.7.1 提交保值需求:提供被套期项目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商品销售、预期商品购买、库存商品等数据;
4.7.2 对运营管理部当日发生的相关期货交易进行核对和确认;
4.7.3 提供被套期项目完成信息(风险敞口消失),以完成套期工具的对冲操作。
5 审批及授权机制
5.1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5.2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交易的品种、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在额度以内开展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到期后需要董事会重新进行预计和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授权的额度。
5.3 公司按本管理制度第 5.1 条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如涉及)审议程序批准相关期货交易后,公司(包括各基地的交易头寸)在执行相关决议从事具体期货交易时,还应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5.3.1 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拟投入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含 5000 万元),或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在 50000 万元以下的(含 50000 万元),由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副组长(总裁)审批;
5.3.2 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拟投入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低于 9000 万元(含 9000 万元),或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超过 50000 万元、且低于 90000 万元(含 90000 万元),由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增加保证金。
5.3.3 因实物交割而增加的资金不计入上述保证金范围;
5.3.4 授权额度内的保值头寸因盈利而超出权限的,如果与之对应的现货敞口未了结,该保值头寸可继续持有。现货敞口了结后期货头寸应对应平仓,期货盈利部分不能增补为授权额度,当年套期保值总额度仍按以上标准执行;
5.3.5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公司生产规模、产品市场结构和期现货市场等因素的变化提出授权额度调整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按调整后的授权额度执行,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则仍按原授权额度执行。
5.4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就公司套期保值关键要素(保值品种、最高保值量、最大资金规模、目标价位等)重大事项做集体决策;运营管理部在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做决策;公司下属各基地在获得授权后可以开立期货交易账户,但没有期货决策权,只能将各自保值需求(品种、数量、方向、价格等)上报公司,由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或运营管理部决策,并统一进行期货操作。
5.5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的授权期限为一年。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5.5.1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x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5.5.2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6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6.1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如下:
6.2 套保方案制定
6.2.1 被套期项目与风险敞口度量
相关业务单位须保证信息流转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对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敞口信息及时汇总至运营管理部。
6.2.2 运营管理部结合被套期项目信息、市场价格行情等,制定套期保值方案,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
6.2.3 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品种、方向、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止损区间等。
6.3 期货交易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自行择机执行,建立套期工具持仓以对冲风险敞口。
6.4 交易完成后期货交易员及时将当日操作记录《期货套期保值一览表》通过办公系统 OA 发送至相关人员;会计核算单位将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电子账单发送至风险控制员进行审核并留档。
6.5 风险控制单位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6.6 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敞口因实际业务变更而减少或消失后,期货交易员对套期工具持仓进行头寸管理或平仓操作,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7 资金管理
7.1 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期货保证金、交割货款等,实现分账管理、专款专用。
7.2 入金业务:保证金不足时,期货交易员通过 OA 办公系统,经运营管理部负责人、集团财务部负责人、相关基地负责人、公司总裁审核确认后,通知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公司财务科办理入金业务。
7.2.1 在套期未结束、存在套期工具持仓时,为维持账户正常风险度,富余保证金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拨。
7.2.2 自通知财务起要求 4 个小时内到账。交易日若超过 16:00 则顺延至次日,紧急情况需要补充保证金则当日晚 20:30 至次日 02:00 安排入金。
7.3 出金业务:由于相关业务单位资金需要,和期货交易员沟通保证账户合理的风险度前提下进行资金计划,由相关业务单位财务通过 OA 办公系统,经运营管理部负责人、集团财务部负责人、相关基地负责人审核确认后,知会公司财务部并办理出金业务。
8 风险管理
8.1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8.1.1 公司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期货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8.1.2 公司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8.2 公司应当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8.2.1 运营管理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及时将变化报告至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8.2.2 期货账户所在基地的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保管中国期货市场保证金监控中心账号及密码、资金账户密码。
8.2.3 运营管理部负责保管期货账户交易密码。
8.3 公司审计部负责风险控制的职责,直接对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董事长负责。风险控制岗位不得与期货业务其他岗位交叉。
8.3.1 风险控制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否是为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8.3.2 风险控制员须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保值方案的要求对达到强平规定的头寸强制平仓。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保值方案操作造成的强平损失由公司承担,未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保值方案操作造成的强平损失要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8.4 报告机制
8.4.1 公司运营管理部应当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期货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8.4.2 运营管理部于每周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交《行情沟通会纪要》,包括宏观经济分析、用铅行业供需基本面、短/中/长期铅价趋势预测及相关分析。
8.4.3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8.4.3.1 若有期货交易发生,交易员当日向运营管理部负责人、风险控制员、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涉及该批套期业务的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报告当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8.4.3.2 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分别根据当日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台帐并向财务部负责人及风险控制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8.5 风险处理程序
8.5.1 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及时召集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并采取对策;相关人员按照会议决策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8.5.2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8.5.2.1 期货经纪公司产生错单时,由交易员及时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报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责成期货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8.5.2.2 期货交易员产生错单时,应立即报告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并及时处理,消除或减少错单造成的损失。
8.5.3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9 套期保值绩效管理
9.1 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价
相关业务单位财务部门对套期保值对单风险管理台账中已完成套期项目进行定性评估,判断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而产生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是否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进而对公司套期保值是否有效做出评价。
9.2 套期保值绩效考核的原则
9.2.1 公司根据是否利用套期保值规避了经营中的价格风险作为考核依据。
9.2.2 基本要求是能否严格按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和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更高要求是能否通过金融手段提升套期保值的综合损益。
9.2.3 本制度所涉及到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制度和执行方案,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
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相应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2.4 只有达到绩效考核基本要求,才能根据考核方案对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进行奖励。
9.2.5 在资金调拨、信息获取等支持环节,根据业务实施情况给予相关基地或部门对应的奖惩措施。
9.2.6 相关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套期保值业务考核原则,对被套期项目进行核算分析并汇总,评价并出具保值效果分析报告,并提请财务部及审计部审核确认。
9.3 套期保值绩效考核方案
9.3.1 考核基准:使用综合损益(期货盈亏+业务损益)作为相关人员奖惩的考核基准。
9.3.2 考核范围:参与经营被套期项目、制定并执行套期保值方案、运行套期保值工具的相关人员。
9.3.3 保值效果衡量:
9.3.3.1 有效保值:综合损益介于亏损 100 万元与盈利 200 万元之间,是绩效考核的基准。
9.3.3.2 无效保值:综合损益的亏损超过 100 万元,是未达到基准要求的条件,按照被套期项目信息准确性、方案制定及执行的误判、套期工具执行过程中错误等发生后果的严重程度或损失情况进行资金惩罚。
发生无效保值后,由公司审计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落实事故责任人,在排除不可抗力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惩罚。
9.3.3.3 保值增值:综合损益的盈利超过 200 万元,按照超出有效保值部分进行绩效奖励,奖励基准为(综合损益-200 万元)*1%,即综合损益超出 200 万元部分的百分之一,奖励分配按决策的形成、执行、落实的参与度进行分配。
分配方案:运行被套期项目的各基地和部门负责人按照各单位的综合损益情况给予奖励基准的 2%-8%的资金奖励;每周价格研究并参与制定决策人员给予奖励基准的 5%左右的资金奖励;主导并确定方案人员给予奖励基准的 5%左右的资
金奖励;执行方案并运行套期工具给予奖励基准的 5%左右的资金奖励;资金风控及信息收集等相关协助人员给予奖励基准的 3%左右的资金奖励。以上奖励根据参与情况可进行叠加计算。
10 信息披露
10.1 对属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事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0.1.1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10.1.2 套期保值事项公告。
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包括:套期保值的目的、期货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10.1.3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10.1.4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0.2 公司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股东大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10.3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10.4 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11 档案管理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12 保密制度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等与公司期货交易结算等有关的信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定期披露及临时披露内容由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根据上市公司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
13 附则
13.1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运营管理部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13.2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13.3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