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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5 证券简称:长城动漫 公告编号:2015-089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和终止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基本情况
经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动漫”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七届董事会201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拟通过向包括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实业”)、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子龙控股”)、浙江上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控股”)、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以下简称“重庆广电”)、天津一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一诺”)、滁州新长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长城基金”)、滁州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投资”)在内的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13,44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201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分别与上述发行对象签署了《四川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 “《股份认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披露的《四川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2014-107)。
综合考虑目前资本市场情况和公司业务转型期的实际状况,公司拟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股票限售期、募集资金数额。根据调整
后的发行方案,并经各方协商一致,2015 年 12 月 7 日本公司与长城集团签署了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与浙江富润、祥生实业、新湖中宝、太子龙控股、上峰控股、重庆广电、天津一诺、新长城基金、xx投资分别签署了《关于<四川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上述补充协议和终止协议的签署事宜已经公司 2015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发行方(甲方):长城动漫 认购方(乙方):长城集团
1.认购股份
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认购协议》第 2.1 条修订为: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
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1,390,374 股,认购价款为人民币 119,999,998.14 元。
2.关于认购股份的锁定期
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认购协议》第 5.1 条修订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乙方承诺,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其他
3.1 本协议在《股份认购协议》生效时生效。
3.2 本协议为《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且与《股份认购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3.3 本协议未做约定的事项,适用《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予以解释或者执行。
三、《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长城动漫
乙方:分别为浙江富润、祥生实业、新湖中宝、太子龙控股、上峰控股、重庆广电、天津一诺、新长城基金、xx投资
1.本次发行及股份认购的终止
1.1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股份认购协议》将予以终止,且终止效力溯及既往。
1.2 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再履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及义务,已经履行或基于《股份认购协议》发生的任何事项均恢复至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前的状态。
1.3 双方进一步确认,任何一方均不再向对方就本次发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
2.其他
2.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根据本协议上下文另有其他含义,本协议的有关前提、措辞用语、简(统)称、争议解决等未尽事宜与《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相同。
2.2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
(2)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3 双方同意,以本协议取代本协议签署前双方任何涉及此方面的合同、协议、意图或理解(如有)。
四、备查文件
1、《补充协议》;
2、《终止协议》;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