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內政部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行政委託契約書(草案)
受託機構:○○○○○
內政部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行政委託契約書(草案)
內政部(以下簡稱甲方)茲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認可作業,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以為共同遵循之依據:
第一條:委託依據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4 條及行政程
序法第 16 條。第二條:委託目的
運用乙方人力及技術,辦理容器認可作業,以維護容器安全使用。第三條:委託範圍
一、受理及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型式認可與個別認可作業。
二、核發型式認可證書,並受理補發、換發之申請。
三、印製、管理及核發個別認可標示,並檢查標示之附加情形。四、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合格號碼之編列登記及建檔管理。
五、容器經附掛合格標示後,將容器資料傳輸本部消防署「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
六、製作檢驗紀錄月報表。
七、逾期或無效合格標示之清點及配合主管機關之銷毀。八、配合消防機關查核業者之標示管理及使用情形。
九、配合政府收繳規費與相關收支處理事宜。
十、協助政府辦理認可制度及各項防災安全宣導。
十一、接受本部消防署行政指導,如政策及法規有所調整,應配合辦理。十二、其他應協助配合事項。
第四條:委託期間
一、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 2 年。
二、甲方因政策決定終止委託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規定補償乙方
。 第五條:辦公處所
一、乙方應設置固定之辦公處所,並設置檔案室、檢驗室等有關處所。二、乙方應於簽訂契約次日起 15 日內,完成前款辦公處所之購置或租賃
,未如期辦理者,視同不履行契約。第六條:人員設置及管理
一、乙方應於簽訂契約次日起 15 日內,將業務主管、檢驗人員及事務人
員名冊,報甲方備查,契約期間應視檢查量多寡調整人數。
二、前述檢驗人員人數及應具備資格,詳如「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委託及管理要點」規定。
三、乙方應於甲方指定處所派駐專人協助處理本案事務,惟該專人經甲方判定不適任時,乙方應更換合適人員。
四、乙方應訂定規範,考核執行本案人員之出勤情形、工作效率、業務辦理及人員管理等事項。
五、乙方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第一款人員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第七條:委託費用及支出原則
一、本案辦理採用按件數計算作業經費方式(按件計酬),每件作業費用為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所定規費之 66.5%(其中本部消防署製作之合格標示核發完成之前,每件作業費用為所定規費比例之 60.3%)。因經費運用模式為收支併列,乙方應將代收規費繳庫並經甲方確認後,始得向甲方辦理作業經費撥付。
二、因本案年度預算為辦理本案之專業機構共用,各專業機構年度總核銷經費合計不得逾本部消防署當年度歲出預算之上限。惟甲方委託經費年度預算不足或遭立法院刪減或凍結時,甲方得協調乙方配合減列作業經費,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規定補償。
三、乙方非執行契約必要之支出,不得報支,且不得虛報收支經費或重複請領。
第八條:委託業務相關經費額度、規範及數量,經雙方協商同意後,乙方不得以規範不明等為由,要求追加支出經費、項目、種類及範圍。
第九條:所得稅扣繳
乙方執行本業務所支付之各項薪資、報酬、租金、獎金等依法應扣繳或申報所得稅者,應由乙方於支付該款項時依法扣繳申報,概與甲方無關,亦不得於事後另行向甲方要求補償。
第十條:規費代收及相關作業
乙方應設立收款專戶,依「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代收規費(其中液化石油氣複合材料容器個別認可 1 批次為 900 只,費用應為前揭收費標準第 4 條第 1 款規定之 3 倍),並開立收據。乙方應將
於每代收 5 個工作日之規費於收取後次個工作日內匯入甲方指定帳戶或開立以甲方為受款人之支票(禁止背書轉讓)進行繳庫。
第十一條:經費撥付
乙方應於次月 15 日前檢附前 1 個月之憑據、支出明細表及收據交予甲方核銷後撥付辦理本案之作業經費。
第十二條:支出憑證
乙方執行本委託業務所有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應依下列原則製作並留存,以供甲方不定時查核:
一、黏貼憑證應有專用紙張,分別依出差費、薪資費、耗材費等按月裝訂成冊,並分月製作損益表。
二、與其他單位分攤者,得檢附影本,惟應另檢附支出分攤表,表內分攤機關名稱,分別填列乙方名稱及分攤單位名稱,分攤基準除房租為面積比例外,其餘為人數比例。
三、各項經費支出應含稅額。
四、任何經費支出均應檢附請購單、請示單或簽呈等,未依程序辦理採購者,不得核銷。收據發票無品名(僅列出代號)或不明確者,應由購買人註明產品明細及數量並簽章。
五、檢驗人員出差,應於事前提出申請核可,並詳列出差事由、時間、起訖地點等(執行檢查行程之申請,每次不得超過 7 個工作天),需搭乘飛機、高鐵者,亦應事先核准,並檢據核銷。
六、差旅費支領應與出差請示單行程相符,並詳載起訖地點。 七、訂有契約者,依契約內容支付款項,並檢附契約全文資料。
八、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
九、費用支領憑證(如出差費報支等),支領人應簽名或蓋私章,內容或金額如有更改,由支領人於修正處簽名或蓋私章。
十、檢附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者,應加蓋與正本相符之證明章,並由承辦人員蓋職章確認。
第十三條:電腦系統
乙方於簽約次日起 15 日內,應建立下列系統,以提供甲方隨時查詢。一、架設電腦網站系統,以供查詢,並按日登載下列事項:
(一)專業機構所有財務支出與收入資料。
(二)申請案件之登錄、認可、檢驗、收費等相關資料。
二、建立具備網路檢索功能之財務報表系統,提供甲方隨時查詢,應包含下列功能:
(一)日記帳功能:可查詢每日之各項收入支出資料。
(二)分類帳功能:可查詢不同會計科目之內容,並可查詢某段期間或某日資料。
(三)損益表功能:可查詢某日、某月或某段期間之損益資料。
(四)資產負債表功能:可查詢資產負債資料。
(五)進銷貨功能:可查詢廠商某日、某月或某段期間繳納規費之金額、次數之資料。
第十四條:檢驗執行規範
乙方及所屬檢驗人員執行本契約約定之工作,應依照「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
」及其他相關法令、標準(包含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辦理,如有違反規定,致使甲方或申請單位受到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對於上述法令有疑義時,乙方應行文甲方解釋。
第十五條:審查或檢驗結果之處理
一、型式認可審查結果合格者應於審查完成次日起 2 日內副知甲方備查並通知申請人領取型式認可證書並繳交規費;不合格者亦應於檢驗完成次日起 2 日內副知甲方備查並通知申請人。
二、個別認可檢驗結果應於檢驗完成次日起 2 日內副知甲方備查並通知申請人領取個別認可標示並繳交規費;不合格者亦應於檢驗完成次日起 2 日內副知甲方備查並通知申請人。
三、檢驗結果應建檔管理,並設置專用空間放置。第十六條:檢驗業務之管理
一、乙方於每年度結束後,應將執行檢驗業務情形送交甲方,必要時甲方得隨時要求其提出相關資料或簡報。
二、乙方執行檢驗業務時,應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委託人實施抽查。三、申請單位向乙方申請其申請認可有關資料或卷宗之閱覽或複印,乙方
不得拒絕。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第十七條:保密義務及智慧財產權
一、乙方於執行契約中及完成後,所知悉甲方及申請單位之相關資料,應負保密責任,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供給其他個人、機關
、團體或公司行號等第三者或將其內容對外發表。
二、乙方執行本契約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十八條:個別認可標示之印製及管理
鋼製(複合材料)容器合格標示規格除符合鋼製(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
容器認可基準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範例如附件 1):
一、字體大小:字體為標楷體,文字均由左至右排列,中(英)文字、數字上下與左右齊中,字體大小依字數多寡平均分配,以排列整齊美觀為主。
二、警語內容:
(一)放置於通風處,避免日曬。
(二)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三)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四)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五)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 119。三、個別認可標示須有防止移標設計。
四、乙方應有專用庫房保管個別認可標示,該庫房並應有安全監控設施。五、個別認可標示應設專人管理,並有業務主管督核,每日記錄其使用及
庫存情形。
六、乙方每次印製個別認可標示前,應通知甲方備查;驗收時應通知甲方到場。
七、有逾期或無效個別認可標示,乙方應清點其總數後,通知甲方並配合辦理銷毀。
鋼製容器及複合材料容器合格標示之材質、尺寸、欄位尺寸、色彩及條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鋼製容器:
(一)材質:鋁合金材質(鋁成份需在 99.5%以上)。
(二)尺寸:
1.厚度:鋁合金鈑厚應為 0.28mm 至 0.43mm 之間。
2.大小:合格標示長 10±0.05cm、寬 10±0.05cm。
3.鉚釘孔:為圓形直徑 0.8±0.05cm;彼此間距 8.5±0.05cm。
4.標示卡邊緣不應有毛邊情形。
(三)欄位尺寸:
1.「下次檢驗期限」及「容器規格」欄位為 46mm (長) ×9mm(寬)
。
2.「年月日」及「容器實重」欄位為 46mm (長) ×17mm(寬)。
3.「容器號碼」及「製造廠代號」欄位為 46mm (長) ×12mm(寬)。
4.「出廠耐壓日期」欄位為 92mm (長) ×12mm(寬)。
(四)色彩:
1.圖形、欄位框線及文字以黑色印刷,面底為紫紅色。
2.整體塗料應通過耐光性測試,以紫外線光照射,依 ASTM-G154-06
照射 100 小時,不得有褪色、剝離、龜裂或膨脹之情形。
(五)條碼:條碼須搭配流水編號,採 CODE128 編碼,前 2 位係為英文字母【BJ】,後 8 位則為阿拉伯數字(第 1 碼為專業機構代碼,最後
1 碼為檢查碼,其運算程式由本部消防署提供)。二、複合材料容器:
(一)材質:PET 貼紙,背面需上妥貼膠。
(二)尺寸:標準橢圓,長軸為 140mm,短軸為 40mm。
(三)欄位尺寸:
1.「下次檢驗期限」、「容器規格」、「年月日」、「容器實重」、「容器號碼」及「製造場代號」欄位為 27.5mm(長)x10mm (寬)。
2.「出廠耐壓試驗日期」欄位為 55mm (長)x 9.5mm (寬)。
(四)色彩:
1.圖形、欄位框線及文字以黑色印刷,面底為白色。
2.整體塗料應通過耐光性測試,以紫外線光照射,依 ASTM-G154-06
照射 100 小時,不得有褪色、剝離、龜裂或膨脹之情形。
(五)條碼:條碼須搭配流水編號,採 CODE128 編碼,前 2 位係為英文字母【CA】,後 8 位則為阿拉伯數字(第 1 碼為專業機構代碼,最後
1 碼為檢查碼,其運算程式由本部消防署提供)。
第十九條:乙方代表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所屬檢驗人員或事務人員等,執行本契約時,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範之公務員,適用「國家賠償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契約終止辦理事項
x契約終止、約期屆滿,委託關係即行消滅,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前將相關作業資料等相關事宜移交甲方指定之機構。
第二十一條:罰則
一、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13 條規定,辦理辦公處所、人員及電腦系統之設置及管理,且經甲方限期改善未改善完畢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並應給付甲方當年度預算金額百分之 1 之違約金。
二、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10 條規定收繳規費、第 11 條報甲方核銷及第 15
條規定於審查或檢驗完成次日起 2 日內通知結果,應按逾期日數,每
日依當月核銷金額千分之 1 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乙方於執行本契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其部分或全部委託契約,乙方並應給付甲方當年度委託金額百分之 1 之違約金: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
(二)組織運作或執行認可徇私舞弊。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五)辦理認可業務有不實之情事。
(六)所辦理之認可業務與認可作業計畫內容不符,且情節嚴重者。
(七)辦理認可業務相關證照或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構)撤銷、註銷或廢止。
(八)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三、乙方於執行本契約期間,經甲方檢查有未依本契約第 12 條至第 17
條辦理,致檢驗之延宕、影響檢驗之可信度時,第 1 次甲方得暫停乙
方檢驗 1 個月,第 2 次甲方得暫停乙方檢驗 3 個月,第 3 次甲方得通
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並應給付甲方當年度預算金額百分之 1 之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附則
一、認可作業計畫書、本契約所附之附件及後續補充修訂之換文,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之效力。如有與本契約牴觸者,以本契約為主。
二、乙方負責人所任職之事業單位及其關係企業,不得有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之行為。
三、乙方業務主管、檢驗人員及事務人員應為專任,且不得兼職容器製造
、進口、儲存、販賣業或有申請容器認可之行為。四、本契約字句有疑義時,其解釋權屬於甲方。
五、本契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以換文方式修正約定之。
六、本契約正本 2 份,由甲乙雙方分執,另副本 5 份由甲方存轉備用。
立契約人
甲方:內政部代表人:
設:
乙方:○○○○○代表簽約人:
設: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附件 1
鋼製容器個別認可標示範例
(本部或本部
委託專業機構標識)
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標示(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名稱)
1.放置於通風處,
避免日曬。
2.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3.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4.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5.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119
。
複合材料容器個別認可標示範例
下次檢驗期限 | 容器規格 | 公升 | |
年 月 日 | 容器實重 (含閥) | 公斤 | |
容器號碼 | 製造廠代號 | ||
出廠液壓試驗日期 | 年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