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06 年度消防安全設備定期維護契約書
立契約人:監 察 院 (簡稱甲方)錦泓消防興業有限公司 (簡稱乙方)
為甲方消防安全設備正常使用,俾發揮設備應有之功能,由
乙方負責到院實施定期維護保養及年度檢修申報工作,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一、契約範圍:
乙方應對甲方管理之院區內各建築物(國定古蹟區、委員辦公大樓、準古蹟區、附屬建物等)及永春坡檔案庫房(編號 021、 033)內所有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警報設備、滅火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等),定期進行功能檢測、清潔保養、緊急叫修及年度檢修申報等服務。
附註:前述消防安全設備,包括: (一)警報設備:
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3.緊急廣播設備。4.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 滅火設備:
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設備。3.室外消防栓設備。4.自動撒水設備。5.水霧滅火設備。6.二氧化碳滅火設備。7.泡沫滅火設備。8.乾粉滅火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避難指標。避難器具:滑台、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
避難繩索、滑杆及其他避難器具。 2.緊急照明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1.連結送水管。2.消防專用蓄水池。3.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 4.緊急電源插座。5.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二、契約期間及效力: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 106 年 4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止,期限 1 年。如雙方欲更換本契約或甲方已無本
契約之維護預算時,應以書面於 1 個月前通知對方。三、付款辦法:
(一)院區每季維護款計新臺幣14,000元,永春坡檔案庫房每半
年維護款計新臺幣14,000元,全年維護款計新臺幣88,200元(含稅)。乙方應於完成維護保養後,翌月5日前,檢附維護保養紀錄及開立發票送交甲方辦理請款;經甲方查核確認後付款。如經查核不合格或乙方未善盡維護工作時,甲方得暫停付款,俟乙方履行其責任後再行付款。
(二)甲方若因公務需要,致部分契約項目無法繼續履行時,甲方得通知乙方終止部分契約項目,乙方同意就已完成履約項目收取服務價金,且不得再向甲方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或請求賠償。
四、維護辦法及罰則: (一)定期保養:院區部分:乙方應每三個月一次(6、9、12、3
月份);永春坡檔案庫房部分:每六個月一次(6、12月份),與本院秘書處檔案科同仁約定時間,共同前往,指派專業維護人員(具消防設備師、士證照者)至甲方管理之建築物,進行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檢測、清潔保養及故障排除、不良零件之更換等工作,以期維持甲方消防安全設備正常
運作。每次定期保養完竣後,應填具「維護保養紀錄」,交付甲方查考。
(二)檢查簽證申報:乙方應每年依內政部消防署頒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所列舉之項目實施檢查,並依消防法令規定辦理簽證,及向當地消防主管機關申報(僅院區部分)、解釋說明及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報告書」二份交付甲方,發現缺失時,並應一併製作
「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 (三)除定期保養外,甲方消防安全設備,如發生緊急事故或泡
沫、藥劑、氣體外洩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以電話、簡訊、
語音、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房部分:應於接獲報修通知後,立即與本院秘書處檔案科同仁約定時間,共同前往,派遣技術人員至上述廳舍,進行故障排除或善後處理;其餘一般性故障,院區部分:應於上班時間八小時內完成檢修或初步處理,永春坡檔案庫房部分:應於接獲報修通知後,立即與本院秘書處檔案科同仁約定時間,共同前往,如有延誤導致甲方發生損失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如逾期未到達,每逾四小時,按契約總價千分之十罰款(採連續計罰),惟罰款總計不得超過每季請領維護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四)乙方如未依照本契約所定期限內,完成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檢測、清潔保養及年度檢修申報或所換設備、零件經驗收品質不符,而未能在甲方規定期限內完成換件改善時,甲方得扣逾期罰款。每逾一日(含國定例假日)按契約總價千分之十計算,逾期三十日以上得終止契約。惟罰款總計不得超過每季請領維護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五)乙方因故未能如期完成應辦事項時,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甲方申請延期,經甲方同意後視實際需要予以展
x。展延期間,其逾期罰款仍依照契約規定辦理。五、維護服務原則:
(一)所有維護服務僅限於契約範圍內為之。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契約範圍外之維護(如填充藥劑、氣體、泡沫原液及設備移位、系統更改或增加設備)等服務時,則為本契約範圍外特別修護,應另行收費。
(二)設備之損毀,如因天災(火災、水災、地震、雷擊等)、工作場所環境不良(如高溫、電磁干擾)、人為破壞、電源異常、設備(零件)老化或其它非正常使用所引起者,則不屬於本契約保養維護責任之內;如損害原因,係緣於乙方技術人員過失時(如定期維護時,不慎誤放射滅火泡沫、藥劑、氣體或誤損消防安全設備等),乙方應負責修復(填充),直至恢復原狀或原功能為止。
(三)契約所列之消防安全設備故障、材料耗損等經雙方認定無法修復時,乙方應建議並提供同等功能之產品資訊,由甲方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進行添購或更換。
(四)甲方如須改裝現有之消防安全設備或接用他型機器時,如需乙方協助修護或安裝時,乙方不得拒絕。
(五)甲方契約內之消防安全設備所在位置以簽約時為準,若於約期內xxxx,xxxxxxxxx,x方應善盡協助移機之責。但如需由乙方代為移機時,其費用部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六、乙方技術人員在甲方院區範圍之建築物內,從事維護保養作業期間,必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作好安全措施,倘若發生工安意外時,由乙方自負全責,與本院無涉;如造成本院財物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七、甲乙雙方如因本契約涉訴訟時,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
八、本契約書經雙方簽署後生效。本契約正本 2 份,甲、乙方各
執 1 份;副本 5 份,由甲方存查。
立契約書人
甲 方:監察院代 表 人:xxxxx代理人:
地 址: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 2 號電 話:(00)0000-0000
乙 | 方:錦泓消防興業有限公司 | |
負 | 責 | 人:xxx |
地 | 址:新北市xxxxxx 0 x 000 x 10 樓 | |
聯 | 絡 | 人:xxx |
報 修 電話:(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