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自驾车(见 8 名词释义)期间; 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租赁车(见 8 名词释义)、网约车(见 8 名词释义)期间。(4)航空意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见 8 名词释义)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符合上述第(1)项或第(2)项保险金给付 条件的,我们在按上述第(1)或第(2)项对应给付标准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同等金额的 9 倍给付航空意外保险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
中信保诚人寿[2018]意外伤害保险0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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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附加「无忧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 中信保诚附加「无忧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障。
◆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本条款中的概念。
• “我们”指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您”指投保人,就是购买本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指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 条款目录 | ||
1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基本保险金额 | 6 | 其他权益 6.1 现金价值 |
1.2 保险责任 1.3 保险期间 | 7 |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保险合同的构成 | |
2 | 我们不保什么 2.1 除外责任 | 7.2 保险金额 7.3 保险责任的开始 |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7.4 投保年龄 | ||
3 |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7.5 年龄误告 7.6 合同效力的终止 | |
4 |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 7.7 身体检查 7.8 适用主合同条款 | |
4.2 保险金的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 | 8 | 名词释义 | |
5 | 如何退保 | ||
5.1 解除保险合同 |
中信保诚附加「无忧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 ||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基本保险金额 | 1.1 | 本附加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附加「无忧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
保险责任 | 1.2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 8 名词释义),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约定的意外伤残 保险金的,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 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 8 名词释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1 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因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以上(1)和(2)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 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特定意外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符合上述第(1)项或第(2)项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按上述第(1)或第(2)项对应给付标准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同等金额的 2 倍给付特定意外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 8 名词释义)期间; |
②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自驾车(见 8 名词释义)期间; 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租赁车(见 8 名词释义)、网约车(见 8 名词释义)期间。 (4)航空意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见 8 名词释义)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符合上述第(1)项或第(2)项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按上述第(1)或第(2)项对应给付标准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同等金额的 9 倍给付航空意外保险金。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乘坐租赁车或网约车期间、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租赁车、网约车、民航班机的期间,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租赁车、网约车、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 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车厢、船舷以及舱门等之外的期间。 | ||
保险期间 | 1.3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除外责任 | 2.1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见 8 名词释义)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 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酒后驾驶(见 8 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 名词释义)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 名词释义)的机动车(见 8 名词释义); (6) 参加潜水(见 8 名词释义)、滑水、跳伞、攀岩(见 8 名词释义)、蹦极跳、 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 8 名词释义)及特技表演(见 8 名词释义)等高风险活动; (7)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 怀孕、分娩或流产; (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 名词释义); (10) 中暑、高原反应、猝死(见 8 名词释义);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12) 原子能或核能装臵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13) 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 ||
其他免责条款 | 2.2 | 除第 2.1 条“除外责任”部分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
3 如何缴纳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 | ||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3.1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见 8 名词释义)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受益人 | 4.1 |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保险金受益人包含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保险金的申请 | 4.2 | 申领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 8 名词释义)文件、户籍注销证明;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4) 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8 名词释义)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 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伤残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6)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的给付 | 4.3 | 我们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进行通知。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 ||
解除保险合同 | 5.1 |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您在申请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24 时终止,主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6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其他权益。 | ||
现金价值 | 6.1 | 本附加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见 8 名词释义)末的现金价值。 |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
保险合同的构成 | 7.1 |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保险金额 | 7.2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我们根据第 1.2 条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
保险责任的开始 | 7.3 |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生效之日 24 时开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
投保年龄 | 7.4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
年龄误告 | 7.5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 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7.6 |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被保险人身故; (3) 主合同效力终止; (4)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 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
身体检查 | 7.7 |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对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
适用主合同条款 | 7.8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
(1)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2) 宽限期; (3) 效力中止与恢复; (4)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犹豫期; (6) 诉讼时效; (7) 未归还款项的偿还; (8) 变更通讯方式; (9) 宣告死亡; (10) 争议的处理; (11) 特别约定; (12) 适用币种。 | ||
8 名词释义 | ||
意外伤害事故 | 8.1 | 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 | 8.2 | 指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的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查询该伤残评定标准的详细内容。 |
公共交通工具 | 8.3 | 指拥有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具有固定营运路线和班次、站点的客运轮船(包括渡轮);列车(包括高速列车、磁悬浮列车及其他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市内公共汽车、电车;长途公共汽车;机场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受固定营运路线和班次、站点条件限制)。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均不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公共交 通工具。 |
自驾车 | 8.4 | 指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
租赁车 | 8.5 | 指向汽车租赁公司租用的车辆,同时符合以下四条规定: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4) 车辆行驶证件注册车主为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且经营者已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 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农用车辆等。 |
网约车 | 8.6 | 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且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4) 车主为合法汽车租赁企业或个人; (5) 驾驶人员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服务合同。 |
民航班机 | 8.7 | 指拥有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具有固定营运路线和班次、站点的民航班机。凡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均不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民 航班机。 |
医疗事故 | 8.8 |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酒后驾驶 | 8.9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标准。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8.10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5) 学习驾车时,未持学习驾驶证明,或无随车指导人员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
无有效行驶证 | 8.11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 | 8.12 | 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潜水 | 8.13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攀岩 | 8.14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探险活动 | 8.15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臵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特技表演 | 8.16 | 指进行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8.17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猝死 | 8.18 |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较短时间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保险费应缴日 | 8.19 | 指保单周年日(见 8 名词释义)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缴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法定身份证明 | 8.20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出生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
我们认可的医院 | 8.21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各类诊所、门诊部及台湾、香港、澳门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臵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最新的医院名单。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 |
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 ||
保单年度 | 8.22 |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单周年日起每满 12 个月即为一个保单年度。 |
保单周年日 | 8.23 |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载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满第一个保单年度时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以此类推。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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