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采 矿 权 出 让 合 同
出让人(甲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受让人(乙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矿业权交易平台: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采 矿 权 出 让 合 同
出让人(甲方):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受让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授权依法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以 出让方式,将 采矿权(以下简称出让采矿权)有偿出让给受让人。
第二条 出让采矿权矿区位于 ,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矿区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如下:
拐点号 |
X坐标 |
Y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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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 x至 x标高 |
第三条 出让采矿权范围内可采资源储量为 x吨,不包括矿区范围内土地、林地、道路等其它附属物的使用权。
第四条 x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首次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因不可抗力等非采矿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到期后出让资源储量尚剩余的,可申请延续一次。
第五条 x合同约定的出让采矿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 (小写金额¥ 元 )。
该出让收益不包括采矿权使用费等其他依法依规需要缴纳的费用。
第六条 x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付款方式为就地办理缴库,并按下列方式缴付。
受让人自领取缴款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受让人在领取缴款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 %(不低于20%)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 (小写金额¥ ),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
第七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应当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八条 受让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月内,向具有登记管理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本合同、国库盖章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凭证等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登记手续。
因不可抗力等非受让人自身原因未能办理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受让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经批准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第十条 受让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或者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累计开采量达到出让可采资源储量的,不得开采矿产资源。
第十一条 受让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和绿色矿山建设等采矿权人法定义务,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受让人应充分认识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或影响:
(一)受地质条件影响,在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实际可开采的矿产资源未达到出让可采资源储量;
(二)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规划调整而产生的影响;
(三)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对矿产资源开采的限制;
(四)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
(三)受让人申请转让采矿权,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四)可以变更、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一)受让人逾期未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登记手续的;
(二)受让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
(三)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采矿权转让的,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至转让受让人,转让后的矿山开采年限为原采矿许可证的剩余年限。
第十六条 x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x合同的金额等项大小写出现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十九条 x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x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一条 x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盖公章): 受让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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